“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数字经济合作的基础、挑战与路径

2024-04-14 11:49巴殿君吕博尧
河南社会科学 2024年1期
关键词:一带一带一路数字

巴殿君,吕博尧

(吉林大学 东北亚研究中心,吉林 长春 130012)

一、引言

数字经济已成为打破全球既有竞争格局的新兴力量[1]。自2017 年5 月,习近平主席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上提出“数字丝绸之路”概念以来,我国的数字经济规模迅速扩大,不仅推动了国内经济增长,还进一步加深了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在数字经济领域的合作。2022年10月,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2]。2023年10月,习近平主席在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上宣布,将创建“丝路电商”合作先行区,扩大数字产品等市场准入[3]。在当前不断变化的国际环境下,各国加紧布局数字经济领域,围绕技术、资源、标准的竞争将日趋激烈[4]。推动与共建国家的数字经济合作,有助于中国和这些国家共同应对数字经济时代的挑战,并实现互利共赢。

近年,我国在“一带一路”倡议框架内积极与共建国家开展数字合作。2017年,与多个发展中国家共同发起《“一带一路”数字经济国际合作倡议》,明确合作原则和领域。2019 年,与沙特、土耳其等16个国家签署共建“数字丝绸之路”的谅解备忘录,聚焦于人力资源培养、技术转移和规制建设合作。同年,我国还与塞尔维亚、捷克等12国共同制定“数字丝绸之路”建设方案。截至2022 年底,中国已与17个国家签署“数字丝绸之路”合作谅解备忘录,与30个国家签署电子商务合作谅解备忘录,以及与18个国家和地区签署《关于加强数字经济领域投资合作的谅解备忘录》[5],这标志着中国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数字经济合作日益密切。

与此同时,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数字经济综合实力取得了显著的提高,这一进步在它们的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指数中得到了清晰的反映,共建国家指标得分在100分以上的优越型国家数量以及得分在70分到100分的稳健型国家数量大幅度提升,得分在70 分以下的潜力型国家与薄弱型国家数量大幅减少。优越型国家数量从2015 年的少数极个别提升到2022年的16个,分布在中东欧、西亚和东南亚地区。从整体指标分数的构成上来看,几乎所有共建国家的指数都存在着较大幅度或一定程度的增长,整体从“优越”到“薄弱”四个等级的国家数量呈由多到少的状态分布(见表1)。这也表明在“数字丝绸之路”的背景下,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数字经济综合实力不断提高。

鉴于此,本研究深入探讨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数字经济合作的基础、面临的现实挑战及发展路径,旨在为中国与共建国家在数字经济领域的深入合作提供经验、促进共同发展,对于理解全球数字经济发展趋势及其对国际合作影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数字经济合作的基础

当前全球正经历第四次工业革命,多项新兴技术的成熟和发展,改变了全球的生产、消费和生活方式,成为全球产业数字化转型的关键推动力。特别是在金融支付领域,移动支付技术的广泛应用显著提升了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数字经济活力[6]。这一趋势不仅降低了跨境交易成本,还提高了资金流动性,促使金融机构和企业通过创新金融服务更积极地参与国际支付市场,为共建各国的数字经济合作提供了新机遇。

(一)中国为数字经济合作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随着数字化转型和产业融合的不断深入,我国数字经济规模不断扩大,数字技术水平位居世界前列,电子商务和数字服务贸易繁荣发展,为同共建国家的数字经济合作提供了有力支撑。我国拥有庞大且迅速扩大的数字经济规模,根据工信部的数据,我国数字经济的规模已从2017年的27.2万亿元提升至2022 年的50.2 万亿元,总量达到世界第二,数字经济所占GDP 的比重也从32.9%提高至41.5%,在经济中的重要性愈发凸显。此外,中经网统计数据库显示,截至2022年底,我国拥有18.45亿户移动物联网终端用户,移动电话普及率为119.2部/百人,是名副其实的互联网大国,成为推动全球经济增长的新动力、新引擎[7]。

在数字技术上我国也处于国际领先地位,数字技术向多个产业快速渗透融合,据国家网信办发布的《数字中国发展报告(2022 年)》,我国的卫星定位、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5G、操作系统、量子信息、云计算等数字技术都处于世界前列,5G、人工智能和区块链技术的专利申请数全球领先[8],表明我国拥有强大的数字技术应用和制造能力,数字经济所涵盖的信息技术、互联网应用等领域对经济高质量发展产生了显著影响[9]。

(二)数字经济合作推动共建国家构建发展新格局

数字基础设施是引领数字化转型的重要动力,在“一带一路”倡议下,共建国家的数字基础设施得到显著加强。互联网应用得到普及,信息通信技术的使用率显著提升。在非洲,电力电信设施建设不断完善,移动通信网络发展初见成效,伴随着信息技术的完善,智能手机市场快速发展,移动电话普及率显著提高,移动支付领域日趋活跃。东盟国家的互联网覆盖率整体相对较高,我国在电信领域与东盟签订了系列互联互通协议[10],进一步加强了双方在电信领域的合作。该地区移动电话的普及率较高,移动电话已成为许多用户接入互联网和数字服务的主要方式。部分国家在与我国的合作中建立了成熟的数字支付体系和数字处理枢纽,推动了地区数字基础设施的发展。中东欧国家大多已具备较为完善的网络基础设施,在疫情后期这些国家进一步加大了对数字基础设施的投资,扩大互联网覆盖范围,降低网络使用成本,并进行网络提速和升级,诸如俄罗斯等国在5G建设上与我国企业积极进行合作。在中亚和西亚地区,数字化跨境信息通道正在构建,互联网用户数量持续增加[11],5G 移动网络的建设逐步取得进展,数字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夯实。近年中国对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持续加大,推动互联网和数字化应用的广泛普及。

随着数字经济重要性的不断提高,共建国家正日益加大对数字经济产业的政策支持力度,积极制定和实施战略性计划以促进数字化转型及其可持续发展。如沙特阿拉伯发布的“2030 愿景”计划聚焦于数字化产业转型,旨在通过技术融合和法律架构推进数字化进程[12]。中东欧国家也采取了类似措施,如保加利亚的“数字化转型”项目和匈牙利的“数字匈牙利”战略。此外,非洲联盟发布的《2063年议程》描绘了对非洲数字经济发展的宏伟远景,2019年肯尼亚总统在非洲转型峰会上提出的“非洲数字经济蓝图”进一步强调了推动非洲大陆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性[13]。在中亚,哈萨克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近年也通过了数字化发展的国家纲要和计划。东盟国家通过发布《东盟互联互通总体规划2025》和《东盟数字总体规划2025》等战略性文件,推动区域数字产业转型。我国《“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和《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不仅明确了国内数字经济的发展方向,也为加强国际数字合作奠定了基础,构建了投资开放的新格局。

(三)数字经济合作推动共建国家经济大循环

数字化技术的快速发展也催生了远程服务行业的蓬勃增长,物联网技术使互联网突破虚拟空间,联结越来越多的实物设备[14],促进新消费业态的增长。远程医疗服务的兴起,为医疗行业的国际化提供了新途径,而远程教育和培训的快速扩张则促进了知识的跨国传播和全球教育体系的发展。同时,人工智能技术的创新正推动自动化和生产效率的显著提升,减少人为错误,降低成本。如人工智能模型和自动化生产线等智能技术已成为许多产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人工智能的发展使得数据收集、分析和应用更加高效,从而有助于制定更加理性和全面的策略。

我国数字服务贸易蓬勃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市场繁荣。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发布的《数字贸易发展与合作报告2023》数据,2022 年我国数字服务进出口总额为3710.8亿美元,数字服务占总服务进出口比重为41.7%,2022 年数字服务出口为2089.1亿美元,数字服务出口的国际市场占有率为5.1%。另根据《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2017—2022年我国跨境电商市场规模始终在快速扩大,2022年我国跨境电商市场规模达15.7万亿元,其中与共建国家的跨境电商交易额也保持了20%的年增长速度,截至2023年1月海关总署发布的数据显示,2022年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总值42.07 万亿元人民币,我国国内的网上零售总额为13.79万亿元。跨境电商通过推动内需与产业间的互动,实现了内需与国际经济循环互动[15],为数字经济合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在提升数字经济服务环境方面,特别是效率和数字监管领域,已取得显著成效。中东欧国家近年加强了数字监管体系建设,加速政府服务的数字化转型。如爱沙尼亚加强了对虚拟货币和众筹项目的监管,而罗马尼亚计划设立网络警察单位,规范互联网管理。此外,多数中东欧国家采用数字化政府服务来简化行政程序。在西亚地区,阿联酋、沙特等国正积极推进政务数字化,以提高政府服务效率。中亚国家如哈萨克斯坦正通过改进签证制度吸引投资,并利用稳定的能源产品出口获取外汇,以支持国家数字经济建设。非洲在2019 年以前普遍存在贸易壁垒和外汇管制,但随着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市场环境得到改善,非洲经济一体化加速,从而大力促进了数字产业发展[16]。在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方面,南非、肯尼亚、乌干达等国已出台一系列法案,有效打击网络犯罪。东盟发布了《东盟跨境数据流动合同范本》等数据监管文件,规范数据跨境流动,区域层面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初步构建[17]。我国政府推动了数字化政府建设,包括电子政务服务、数字身份认证和大数据分析,旨在提升政府效能和服务质量。

三、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数字经济合作面临的挑战

在“一带一路”倡议下,共建国家的数字经济得到全面发展,但也存在显著不均衡问题。受地理位置、人口规模、经济基础等因素的影响,数字发展机会不平等[18]。国家间数字技术应用、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呈现出明显的两极分化倾向,一些地区尤其是欠发达地区仍存在“数字鸿沟”。例如,在东南亚,新加坡的数字经济发展全面且水平较高,然而其他一些东南亚国家缺乏完善的数字金融体系,这限制了数字产业的跨境发展。在中东欧地区,波罗的海沿岸国家数字经济发展较快,而保加利亚、罗马尼亚等内陆国则发展相对滞后,专业数字人才短缺和研发投资不足是该地区面临的主要挑战。中亚部分国家的数字经济受限于互联网使用成本和人才匮乏。西亚地区受战争影响的国家,如叙利亚、阿富汗,数字经济发展缓慢。非洲地区部分国家的数字基础设施发展滞后,数字人才不足,法律监管不完善,以及数字技术与生产制造的脱节,都成为数字经济发展的障碍。不同地区数字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导致合作重点不一致:数字经济发展较快的国家和地区关注数字规则、治理、安全以及全球市场拓展;而发展较慢的国家和地区则寻求技术和资金支持,加速数字化转型,提高竞争力。这种焦点差异制约了共建国家数字经济合作的效率、深度和广度。此外,一些传统生育观念较重的发展中国家面临着人口快速增长的压力,这加剧了数字经济发展的不均衡[19],给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数字经济合作带来风险与挑战。

(一)数字经济合作面临安全治理滞后的风险

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网络安全面临风险挑战。随着数字合作的扩展和互联网普及率的提高,数据传输量激增,数据安全和社会发展之间逐渐失去平衡,合作涉及的数据不仅包括商业信息,还包括国家安全机密,这使得数据成为重要的战略资源和国家安全的核心组成部分,因此,信息安全的标准也变得更为严格。然而,在当前复杂的国际环境下,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在数字监管方面存在不足,面临的数据安全威胁日益严峻。网络诈骗、非法数据交易、网络恐怖主义、黑客攻击和数据篡改等安全威胁频繁出现,数据跨境传输的泄露风险不断增加。此外,一些国家的数据监控行为也构成对其他国家主权的侵犯,加重了数据安全问题,数字风险正从个人信息泄露向国家主权安全升级跃迁[20]。网络安全挑战增加了数字经济合作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对网络数据安全的担忧可能减少国家间的数字技术依赖,影响双方数字合作的共识[21]。

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数字治理体系发展滞后。尽管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在数字经济领域签署了多项协议,取得了一定共识,但目前这些国家在数字治理规则和机制的建设方面仍显滞后,存在治理理念冲突、制度体系薄弱、运行机制缺失、方法手段单一等诸多短板[22]。首先,就数字治理模式而言,“一带一路”涵盖的众多区域和国家,拥有大量的产业和企业,各国在数字技术上存在差距,难以形成统一的数字标准,也缺乏统一的数字治理机构,同时有效的数字安全合作共享机制的缺乏,不同国家数据本地化的差异,导致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的要求之间产生冲突,使得数字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受到限制。其次,就国际协作机制而言,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数字治理主要基于互信和共识的零散双边和区域协议,缺乏强制性的数字规则和治理机制。部分共建国家面临宗教冲突、恐怖主义等问题,政权更迭频繁,导致政策连续性不足,难以构建稳定的数字规则。再次,就数字法律法规而言,诸如数据跨境流动与数据隐私保护等重要议题缺乏统一的法律和规定,现有的数字规则无法满足新兴问题的需求,导致国家间和企业间的无序竞争,给进一步的合作带来挑战。由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在政治、文化、规则制度等方面存在差异,提出的数字治理方案存在冲突,导致规则之间相互竞争而非推动合作。这种状况导致数字治理出现碎片化和分裂化的趋势[23],给建立有效的数字规则带来了挑战。

(二)数字经济合作面临西方打压与舆论的压力

在当前复杂的国际局势下,“一带一路”倡议下的数字经济合作正面临多重外部挑战。首先,全球经济的疲软和大宗商品价格的波动增加了产业迁移和全球价值链的不确定性。随着美元加息周期的结束,世界各国经济普遍面临衰退,这导致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经历经济波动,政府债务水平上升,偿付能力下降。其次,共建地区的地缘政治风险也在加剧。巴以冲突、俄乌冲突等,都增加了共建国家的地缘政治风险。此外,自然灾害也是共建“一带一路”地区面临的一个重要风险因素。再次,西方国家在数字领域对“一带一路”倡议进行打压。《2021美国创新与竞争法案》《欧洲新工业战略》及其他相关法案和机制,旨在通过资本和人才吸引等方式巩固自身的数字技术优势,并通过排他性合作限制中国的数字市场进入[24]。欧盟利用《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推行数字保护主义,设立数字壁垒,限制跨境数据流动,以数据本地化和数据隐私为由进行处罚,阻碍中国与中东欧国家的合作。美国则通过限制中国科技企业发展等手段,进一步加强对中国的打压,阻碍数字经济合作和数字技术传播,不仅如此,美国还通过国际联盟等策略破坏“一带一路”数字经济合作的外部环境,包括纠集30 余国发布“布拉格提案”,对中国5G技术进行封锁。这些外部压力共同影响了共建国家数字经济合作的稳定性和积极性。

受“中国威胁论”的影响,部分西方国家对我国与共建国家的数字合作存在偏见,并将其视作对现有国际机构的威胁、对美国亚太再平衡战略的回应以及打破美国主导的国际秩序。“债务陷阱”“新殖民主义”“意识形态渗透”“势力扩张”“输出过剩产能增加他国债务风险”等污名化和过度政治化的描述在个别媒体的报道中屡见不鲜,导致我国在数字经济合作上出现国际传播的话语权危机,部分共建发展中国家被殖民的经历也对民众产生了误导[25],恶化合作环境,影响共建国家合作的积极性,并带来了不确定性和风险。中美在数字领域的竞争同样使部分共建国家采取大国平衡战略,诸如新加坡、越南等东盟国家在将中国视作数字经济合作伙伴的同时,受西方国家在宣传上的误导和胁迫,对倡议和自身安全存在顾虑,在合作上有所保留。除此之外,我国数字规则制定的话语权仍需加强。为了抢先获得数字规则制定的主导权,美国以数字规则为重点同印太国家进行谈判,削弱中国在规则制定方面的话语权[26],不利于我国同共建国家的进一步数字经济合作。

(三)数字经济合作被金融服务与创新牵绊

为了使我国与共建国家的数字经济合作长期稳定可持续,完善的金融支持不可或缺,但是当前在共建“一带一路”的发展中国家中还普遍存在着金融服务不完善的问题,经济风险逐步涌现,导致共建国家纵向无法联动,横向难成合力[27]。在共建非洲和东南亚的部分地区,银行网点数量缺乏且业务门槛高,缺少信用卡业务,面向人群有限,银行账户的渗透率还有待提高。此外,由于部分发展中国家的数字技术匮乏,社会征信制度发展也明显滞后,进而导致社会信用文化缺失,相关的金融法律和规定以及财会准则的制定也不健全。另外,当前我国与共建国家的数字经济合作资金来源相对单一,多以我国单方面的投资为主,数额相对有限,未来面临较大的资金缺口。共建国家间的数字金融合作方式相对单一,主要集中于贸易结算方面,且部分支付方式也相对传统。金融支持的不完善使跨境数字贸易的效率受到影响,也使我国同共建国家的数字经济合作面临风险。

除了金融支持的不完善外,当前“一带一路”部分共建国家的数字理论研究和数字创新也相对滞后。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的加速融合发展催生出大量新产业、新业态[28],可借鉴的实践经验相对较少,面临相关理论支撑不足的问题。同样,相关数字理论的研究进度相对于数字新兴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数字与社会的深度融合也显得滞后,对于数字经济量化理论研究与测量、数字经济内涵与范围界定、全球数字治理的对策、人工智能的伦理与立法、数字创新和数字垄断的界限以及数字经济对于社会宏观和微观的影响等一系列问题都缺乏明确的标准,难以有效指导新发展阶段下经济高质量发展实践[29],不利于数字合作的进一步深化。另外,由于我国的数字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尚未完善,数字创新的积极性也受到影响,其数字创新主要围绕客户需求,在基础层面的创新缺乏,数字文化产品的竞争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四、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提升数字经济合作的路径

为了破解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数字经济发展的不平衡问题,并促进更深层次的数字经济合作,必须采取因地制宜的策略推动各国间的协调发展。

(一)推动共建“一带一路”国家间的数字技术发展

加强对数字发展滞后国家的支持,扩大数字基础设施的覆盖范围,将共建国家人口数量转化为人口优势,有效弥合“数字鸿沟”。利用国际合作基金向数字发展滞后国家提供低息资助,缩小数字基础设施差距;建立数字技术共享机制,加强共建国家间数字企业的先进技术整合共享,构建产学研结合的信息共享平台;鼓励共建相对滞后的地区建立数字产业园区,形成产业集群,加快产业与数字经济的融合,实现规模效应和国际合作的协同发展;推广金砖国家的合作模式,有效缩小数字经济鸿沟,实现共建国家间数字经济的协调发展;签署区域合作协议,促进政策协调,为共建国家提供更多合作机会,加强数字经济发展的互联互通,推动数字经济在区域范围内的协调发展。

(二)构建“一带一路”数字安全机制

在数字化和信息化设施普及的背景下,数字安全成为共建国家数字经济发展的关键。为确保数字合作的深度和安全性,构建一个全面的数字安全保障体系至关重要。加强打击跨境网络犯罪的合作,建立有效的打击网络犯罪机制,需要在共建国家之间建立多边司法合作,共同打击此类犯罪活动,建立“一带一路”数字经济网络安全防护规则,防范网络攻击并为数据安全提供法律保护[30];建立共建国家网络安全合作对话机制,定期召开会议以强化双边或多边沟通和交流,优化政府运行方式,并拓展技术与法律合作;强化网络安全防护技术,推动信息技术安全产业的发展,利用人工智能技术识别潜在的攻击行为,推广安全通信基础设施,并扩大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数据保护的范围和力度。

(三)加强核心数字技术的自主研发

面对共建国家数字经济合作所面临的挑战,中国需采取策略,既强化自身数字经济的发展,又妥善处理与美国的关系。中国需要加强核心数字技术的自主研发和战略布局,构建“卡脖子”技术攻关机制,加强数字领域龙头企业的培养,解决部分核心技术和关键零部件长期受人掣肘的困境[31];提升融资风险规避掌控能力,建立投资及债务风险评估机制,出台对“一带一路”有关企业的帮扶政策,为企业提供相应法律援助;警惕美国在印太地区数字领域的霸权策略,着眼于代表发展中国家群体利益,反映其诉求,并深入与“一带一路”广大共建发展中国家群体进行合作,构建更紧密的合作机制[32]。

(四)构建“一带一路”数字治理体系

数字治理的完善成为数字经济时代推动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的基石[33],为提升共建国家数字经济合作的效率,需积极构建一个多层次的数字治理体系。建立专门的纠纷处理机构,如设立数字纠纷仲裁机制,为数字经济合作中的纠纷提供权威解决方案。同时,构建数字产业治理联盟,推动数字经济监管水平的提升,积极参与国际数字规则制定。在提升我国在数字规则议程制定能力的同时,形成一套完整的跨境数据流动规则和计划,通过多方协商制定公正、透明、一致和高效的数字规则;统一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数字技术标准,为数据开放共享提供基础保障[34];加强与国际组织如APEC、G20 等多边机构的合作,进行政策沟通协调,构建有效的数字合作机制。

(五)提升数字规则话语权影响力

要加强国际数字规则话语权建设,提升我国在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软影响力。积极利用新媒体宣传“一带一路”的成就和贡献,澄清对于安全倡议内涵了解不够深入的误解[35];利用RCEP、世界互联网大会等多边平台,同共建国家建立对话机制,同时鼓励民间交流,深化同共建国家的民意基础;增强制定数字规则的话语权;积极参与《数字贸易协定》,争取更多的国际话语权,打破美国“数字霸权”的封锁[36];大力宣传我国维护共建国家的数字领域主权、安全和发展权益以及我国的数字理念,为增强我国在共建“一带一路”数字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提供基础。

(六)加强共建“一带一路”国家人才培育

通过组织培训和交流项目,推动人才流动和合作,吸引优秀的数字经济人才到共建国家就业和创业,促进更广泛更均衡的数字发展[37];增强金融科技在合作中的应用。实时掌握跨境电子商务信息,以大数据分析共建国家的数字市场情况,及时评估宏观经济发展;推动大数据和区块链等新兴技术的推广,帮助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塑造社会征信体系,使其尽快融入数字金融合作体系;完善数字支付功能。开发多种支付方式,满足多样化的用户需求,提升支付的便捷性和智能化水平,做好数字支付的普及推广;扩大共建国家的数字企业准入,畅通融资渠道。构建双向投资平台有效化解投资债务风险[38];加强数字领域合作办学与校企合作,加强对数字理论人才的挖掘,为人才创造积极开放的环境;完善数字知识产权保护,制定更加明确完善的法规,保护创新者的积极性,同时为数字创新提供奖励,扶持数字创新项目,推动数字创新的交流与合作。

五、结语

习近平主席提出的“数字丝绸之路”倡议使中国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数字经济合作逐渐密切,基于金融支付、远程服务、人工智能等领域的新兴技术革命,共建国家正在经历产业数字化转型,有鉴于此,共建国家纷纷制定战略性计划并提供政策支持,积极推动数字经济可持续发展,加强共建各国数字基础设施投资并优化数字环境。我国数字经济也在蓬勃发展,为进一步进行数字经济合作提供了坚实基础。共建国家数字经济合作仍面临一些挑战。数字经济发展的不均衡性、网络安全风险、外部压力、数字治理体系的滞后、数字理论及创新缺乏、金融支持不完善、战略互信水平还需提高等问题制约了合作的深入发展。

为推动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数字经济合作,要因地制宜推动数字经济协调发展,加大对数字发展滞后国家的支持,建立数字技术共享机制,鼓励建立数字产业园区,借鉴金砖国家经验,加强人才交流,签署区域合作协议。构建数字安全保障体系,加强打击跨境网络犯罪合作,建立网络安全防护规则,构建网络安全合作对话机制,推动信息技术安全产业的发展。谋求与共建国家的协调发展,加强核心数字技术的研发和战略布局,推动中美务实合作和交流,积极宣传“一带一路”的成就和贡献。发展多层次的数字治理体系,统一数字技术标准,引领数字经济新规则的发展,完善数字治理机制,建立共建国家间的数字治理共同体,建立多边协调合作机制。利用新媒体宣传数字合作,构建多边沟通平台,增强战略互信,推动解决地缘冲突并提升我国在数字规则议程上的话语权。增强金融科技应用,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完善数字支付功能,丰富金融支持来源,培养数字理论人才,完善知识产权,鼓励数字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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