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22日上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举行联组会议,就国务院关于打击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犯罪工作情况的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进行专题询问。本次会议为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围绕同一主题,对“一府两院”三个报告同时开展专题询问。这被评为2023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之一。专题询问作为一种人大监督权行使方式,吸引着学术界和公众的目光。与人大的其他职权行使方式所经历的历程类似,专题询问也经历了由人大自发试验性探索到广泛展开,到被正式吸收入法的过程。
2010年6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在分组审议国务院关于2009年中央决算报告时进行了专题询问。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进行专题询问。这次专题询问的依据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所规定的对工作报告的询问。此次询问源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计划。在2010年3月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提出“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依法开展专题询问和质询,选择代表普遍关心的问题听取国务院有关部门专题汇报,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要请国务院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答复问题。”这是将法律中的人大职权转化为实实在在的权力运行。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了三次询问,针对的工作报告分别是国务院关于2009 年中央决算报告、国务院关于粮食安全工作情况的报告、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情况的报告。
在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中,询问是重要的监督方式。据报道,早在2001年,深圳市三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有两个代表团的代表就政府“绿色的士”迟迟不投放等有关情况分别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询问。2004年8月,福建省漳浦县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询问了县人民法院关于借贷纠纷案审理与执行情况的工作报告。2007年,广州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召开首场询问会,杨锦链等10位代表向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进行了询问。2009年8月,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向区长和分管副区长询问社会关注的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谁来监管等问题。2010年3月,河南省信阳市人大常委会开展“菜篮子”工程建设专题询问会。这些事例发生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开展专题询问之前。值得注意的是,这些事例中有些询问并不是围绕着议案或者有关报告提出的,而是就某一社会普遍关注的事项。并且,有的地方人大采取了专题询问会的形式,而不是在人大全体会议或者常委会分组会议上。笔者认为,这些创新举措可以冠以“专题询问”之名,与法律规定的“询问”相区分。
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开展对政府专项工作报告的专题询问后,各地地方人大的专题询问循两条路径发展。一条路径是围绕议案、报告的内容,在人大会议、常委会会议上提出询问。例如2010年9月,上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建立世博后城市管理长效机制情况报告,并就该报告进行专题询问。2010年9月,湖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分组审议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情况的报告,并进行首次专题询问。另一条路径是举行专题询问会。例如2011年,重庆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召开专题询问会,就农户增收工程实施情况,对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询问。2022年地方组织法修改,对于有关地方人大常委会职权事项范围,特意增加“听取和审议有关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询问等”,为上述第二种专题询问的实践模式和发展路径提供了法律依据。
与询问相比,专题询问更聚焦、更具组织性、对问题的挖掘更深入,其行使方式还具有创新的空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此次围绕同一主题,分别对三个国家机关的三个工作报告同时开展专题询问就是工作方式创新。期待地方人大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围绕中央决策部署和人民群众利益开展专题询问,并完善专题询问的工作机制,让人大监督的制度优势切实转化为治理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