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败要从反特权做起

2024-04-11 17:22姚选民
清风 2024年3期
关键词:党纪国法行为主体特权

姚选民

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指出,新时代以来“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但形势依然严峻复杂”,“要深化改革阻断腐败滋生蔓延。腐败的本质是权力滥用”。腐败结果不是一天产生的,它跟部分党员干部的特权思想和特权行为有着莫大关系。那么,什么是特权,或者说特权行为的本质内涵是什么,它跟“公权力腐败”有什么区别,它的时代表现重点有哪些,弄清楚以上诸多问题对于坚持以严的基调强化正风肃纪、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建设堪当民族复兴重任的高素质干部队伍、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等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特权旨在谋求党纪国法外利益

截至发稿前,习近平总书记已在20余篇公开发表的重要文献中论及特权问题。习近平总书记的反特权思想跟毛泽东、刘少奇、周恩来、邓小平、陈云等老一辈革命家的反特权思想是一脉相承的。邓小平说:“我们今天所反对的特权,就是政治上经济上在法律和制度之外的权利。”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共产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从党的建设话语体系脉络来看,所谓特权或特权行为,是以党纪国法为评判参照的,党纪国法规定范围之外的权力或权益都可归属为特权。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等规定,特权行为主体可能为国家工作人员和履行一定公共职能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以及承担一定公共职能的党组织或国家机构单位,而能够打其旗号的人员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亦可归入特权行为主体范围。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党纪国法的外延范围包括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以及黨、国家和人民利益红线。在党的建设话语体系中,一般意义上的特权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履行一定公共职能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以及承担一定公共职能的党组织或国家机构单位,为了私利,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行使、追求或享受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以及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红线规定之外的权力或权益的行为。在现实工作生活中,所谓特权,主要是指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为了私利,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行使、追求或享受党纪国法规定之外的权力或权益的行为;但为谋求社会公共利益而行使某种权力或由于对社会的贡献而享有某种特殊待遇的,均不应归属为特权。

特权是一种党纪国法权力腐败

一方面,特权与俗称的公权力关系微妙。特权行为之所以能够“得逞”,是因为它往往是以公权力的面目出现的,着力追求公权力的“溢出效益”。一般意义上的公权力是指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需要,由国家宪法法律所规定的工作职权或权益。在党的建设话语体系中,所谓公权力,是指为维护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需要,由党纪国法所规定的工作职权或权益。公权力与特权之间的区别有二。一看客观依据。公权力主体用权一般善意严格依据党纪国法,而特权行为主体用权则一般会对党纪国法进行“弹性”解释。二看主观诉求。公权力主体用权旨在维护党、国家和人民利益,而特权行为主体一般会追求或享受工作职权的“溢出效益”。因为突发紧急情况,工作职权主体为维护党、国家或人民利益会一时背离党纪国法轨道,但只要事后及时报告说明,仍不改变其公权力性质。

另一方面,特权与腐败行为之间难分难解。若将工作职权主体为了私利而行使、追求或享受党纪国法规定之外的权力或权益的行为笼统定性为腐败的话,从这种广义腐败标准来看,特权行为就是腐败行为。从对腐败行为的广义解释来看,“特权行为”等同于“腐败行为”。不过从对腐败行为的狭义解释来看,较严重的特权行为才算腐败行为。在党的政法话语体系中,一般将腐败行为狭义性地定性为涉嫌犯罪行为,以此为标准,较严重的特权行为才是腐败行为,并且是“待暴露”“待查处”的腐败行为。在此意义上讲,狭义的特权行为乃是腐败行为。而广义上的或一般性的特权行为往往是“待癌变”的腐败行为,通常说的特权行为往往是指一般性的特权行为。在党的建设话语体系中,特权就是特权,腐败则是腐败,二者似乎泾渭分明。但在现实工作生活中,存在不少“待暴露”“待查处”的真腐败行为,而在查实这些腐败行为之前,人们往往亦视之为特权行为。所以我们在对特权问题进行专门分析时应取其广义的本质内涵,这样有助于应对或处置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和特权问题。

特权负面清单存在于党规党纪中

2017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上说:“《准则》(《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对反对特权作了详细规定,大家要逐条研究,对照检查,全面落实。”对特权现象和特权行为的处置或应对在《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基本上实现了全覆盖,而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反特权思想则得到了全面细化。

在此意义上讲,现下特权行为的负面清单蕴藏于《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具体规定中,特别是存在于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批示指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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