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 凌
黑龙江鼎润律师事务所,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0
在我国法治社会进程深入推进的当下,民商法体系建设也日渐完善。我国民商法体系的发展,最早可以追溯到新中国成立之初,由于当时特殊的历史原因和社会背景,我国民商法相对落后、法律制度也不完善,随着改革开放,我国民商法逐渐得到了完善和发展。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已废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已废止)及各部门法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都把诚实信用纳入基本原则内,为市场经济稳定发展奠定了扎实基础。但是结合当前我国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实际情况来看,仍存在诸多问题,致使民商事活动中部分主体民事利益受损,本文将针对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完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分析。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商法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可以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约束各方当事人履行诚实守信、遵守契约的责任,以便于保障市场经济活动稳定实施。诚实信用原则有利于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在市场经济中各方当事人之间进行交易、签订合同,必须建立在真实、准确的信息基础上,如果有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或歪曲信息,就会对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害,破坏市场秩序。诚实信用原则的完善有助于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促使各方当事人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民事主体履行契约精神。此外,诚实信用原则有利于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在市场经济中,交易双方通过签订合同等方式约定各自的权益和义务,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诚实守信,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就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诚实信用原则的完善可以有效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并增强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和合作关系。诚实信用原则还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诚实信用是经济活动的基础,它不仅体现在个体行为上,也体现在整个社会、整个经济体系中。只有当各方当事人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市场秩序才能得到有效维护,市场中各要素流动、交易才能顺畅进行,从而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在法治社会建设的过程中,应当高度重视诚实信用原则完善,优化民商法内容,倡导各方当事人树立诚实守信的道德观念,推动市场经济稳定发展[1]。
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商事活动中应当根据自己的意愿,按照法律规定和交易习惯,忠实地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精神,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在订立契约时要诚实,在履行契约时要守信。在实际民商事案件中,有规定依规定,没规定时就要依原则。然而,民商法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界定并不清晰,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具体操作困难。当前在民商法中,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规定比较抽象,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表现形式和相对应的法律责任[2]。因此,在具体的商事活动中,当事人往往无法准确判断自己或对方的行为是否符合诚实信用的要求,也无法预测法律会如何对其行为进行判断和追究,这给当事人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此外,当前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尚未明确划定,民商法中虽然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但是没有明确界定其适用的范围和对象。在实践中,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民事活动中的各个环节,包括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等方面。同时诚实信用原则也适用于商事活动中的各个角色,包括经营者、消费者、竞争者、合作者。然而由于缺乏明确的界定,当事人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容易产生困惑和争议,导致经济活动当事人在实际操作中难以依靠诚实信用原则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难以在纠纷解决过程中获得相应的法律保护[3]。
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制约和引导经济主体行为的基本原则之一,它强调了个体在交易活动中应当遵守诚实守信原则、积极发挥自律机制的作用。然而在当前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序位常常被人们忽视,认为“法无禁止则自由”,过度消耗诚信,导致了信用环境不良、经济纠纷增多等问题[3]。在商业活动中,经济利益往往是参与者的首要诉求,为了实现更大的利益,人们往往会忽视信用原则,采用不诚实行为来获得利益,这种利益驱动使得一些经济主体在交易中故意隐瞒信息、夸大商品质量等行为屡见不鲜,从而导致了信用问题的频繁发生,也导致纠纷不断产生。尽管在民商法中有明确规定和惩罚措施对不诚实行为进行打击,然而,实际执行中存在监管不到位、处罚不严厉等问题,导致了不诚实行为没有得到有效的制约和惩罚。此外,在商业活动中,信息的掌握和传递往往是不均衡的,卖方通常掌握更多的信息,而买家则往往处于信息劣势地位,这种信息不对称导致了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买方难以判断产品质量、卖方的信用状况等,从而增加了不诚实行为的发生。诚实信用原则序位落后的问题对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都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为此必须提高诚实信用原则在实践中的序位,在经济活动中,各方应将诚实守信铭记于心,推动市场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4]。
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经济交往中应该树立诚实守信的态度,遵守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然而在实践中,诚实信用原则常常面临着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支持的问题。当前民商法中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款来规定诚实信用原则,仅阐述民商主体行使权利时需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无法对违反这一原则的行为进行明确界定和处罚。在民商法的一些相关条款中虽然提到了合同履行义务,要求经济参与人不得采取欺诈行为,但由于缺乏具体细化的规定,导致在具体案件审理中裁判人员较难准确判断和处理违约行为,影响司法机关对违约行为的追责和处罚力度。此外,诚实信用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在某些案件中,法院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进行判定时,常常依赖于一些基于经验和常识的判断,而缺少详细的法律规定,这种情况容易引发司法裁判的主观判断与个体差异,导致司法不公和不稳定,使相关当事人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无法预见。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支持,相关行政执法机构在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行为的监管和处罚上也面临困境,容易造成违规行为的滋生和蔓延[5]。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是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想要真正展现出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价值,就应该进一步细化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界定、规范诚实信用原则的标准。第一,在诚实信用原则内涵界定方面,可以结合实践经验与理论研究,明确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要求与核心精神。从实践角度来看,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经济活动中必须尽力履行已经达成的合同义务,不得随意变动合同内容或者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理论研究方面,可以以诚信、诚实守信等道德和伦理规范为基础,将其内化为法律规则,明确其界限;第二,在诚实信用原则规范标准方面,可以通过完善现有法律制度、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和提高违约成本等方式进行规范[6]。首先,完善现有法律制度,明确违约行为的法律后果和处理程序,对于有恶意欺诈行为的当事人,加大违约责任的承担力度,增加违约的法律后果,以此来规范当事人的行为;第三,建立信用评价制度。通过对当事人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进行公开,增强当事人的诚信意识,促使其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加大违约成本,使当事人意识到违约行为将会给自己带来巨大的经济和信用损失,从而降低违约的可能性。建立企业或个人“红黑榜”,对于多次、长期失信企业或失信个人,在不侵害商业秘密、侵犯个人隐私的情况下,建立相关的信用查询平台,使民事主体在从事经济活动中对于即将达成合作的对方是否能最大限度地诚实守信有据可查。
此外,政府部门可以加强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公民法治意识和诚信意识,让大家都认识到诚信对于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为了细化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界定并规范诚实信用原则的标准,不仅要明确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要求和核心精神,还要完善现有法律制度、建立信用评价制度,为实现社会经济健康发展奠定扎实基础。
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一个诚实信用的基础,在民商法中,想要合理应用诚实信用原则,应该构建以市场为主体的诚实信用体系。第一,要加强法治建设,完善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是构建诚实信用体系的基石。应当通过修订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市场规则,明确市场主体的行为规范和约束,加强对经济合同的监管。同时要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教育培训,增强市场主体的法律意识和诚实守信意识;第二,要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监管。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登记系统,公开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加强信息披露和公示,提高市场主体的信用透明度,对于违约行为和不诚信行为,要加强监管和处罚,通过严厉的惩罚手段,增强市场主体的诚信意识;第三,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引导。构建诚实信用体系,需要各方的共同参与和努力,社会各界应当加强对市场行为的监督,对不诚信行为进行曝光和谴责,形成舆论压力,促使市场主体自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要加强对诚信行为的宣传与表彰,树立诚实守信的典范、鼓励更多的市场主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第四,建立快速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7]。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纠纷不可避免,建立快速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可以有效维护市场秩序和诚实信用体系的稳定。为此,应当加强对仲裁机构和法院的建设和培训,提高纠纷解决的专业水平和效率,为市场主体提供及时的法律保障。构建以市场为主体的诚实信用体系是推动市场经济良性发展的必然要求,应该加强法治建设,做好信用信息公开和监管、社会监督和舆论引导,建立快速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从而不断增强市场主体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真正构建出健康、稳定的市场经济秩序[8]。
在我国法治社会发展建设进程持续深入的当下,想要展现出诚实信用原则的价值,就应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信用约束力、促进经济交往的公平、诚信和稳定。第一,加强信用信息的公开透明。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公布制度,要求企业、个人将其信用信息、不良记录等纳入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公开。加大对信用信息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行为,推动诚信经营的形成;第二,设立信用评价体系,为诚实守信的企业、个人提供优惠政策和奖励机制。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评估和衡量企业、个人的信用状况,充分考虑其经营风险、履约记录等因素,并根据评价结果给予信用好的企业、个人一定的激励措施,包括减少税负、降低融资成本等,从而引导经济主体树立诚实信用意识;第三,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明确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的法律责任。对于以欺诈、虚假陈述等手段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应当加大处罚力度,并建立相应的赔偿制度,保护受损害方的合法权益[9]。同时,完善信用修复机制,为恶意侵权的企业、个人设立长期禁入制度,限制其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第四,加大执法力度和监督机制,确保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加强执法力量的培养和建设,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同时,加强舆论监督和社会各界的参与,形成多方合力,促进诚实信用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通过这些措施的综合应用,可以促进诚信社会的形成,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提升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意识和责任感,实现诚信经营、信用守约的良好经济环境[10]。
综上所述,通过在我国法治社会建设进程中的持续摸索,民商法中引入诚实信用原则已经成为辅助市场经济和谐稳定发展的重要举措。在市场经济持续发展的当下,应该借助诚实信用原则,约束市场经济活动中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借助完善、规范化的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确保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各方诚实守信、遵守契约、信守承诺,以维护经济秩序和市场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