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楚翔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广东 广州 510000
当今世界,正在以不可逆转的形势步入老龄化社会,老龄化问题也随之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1999 年,我国进入了老龄化社会,加速发展的老龄化趋势对我国经济、政治、社会生活等均带来了重大的影响。在“未富先老”的国情下,如何加强老年人的财产权益保护工作、避免老年人财产权益受到侵害,就成为党和国家在应对老龄化趋势中需要重视的一个问题。老年群体随着年龄的增长,记忆力、判断力也将会逐渐衰退,行动迟缓,民事行为能力也将逐渐下降,此时老年人也将难以维护自身的财产权益[1]。近些年来,在社会生活中常常会出现各种类型的老年人权益保障难题,如老年人财产被自己的孩子所骗取、再婚老年人遗产继承权、财产处分难等多类问题,老年人如何守护自己辛勤一辈子换来的财产成为老年人生活中的一个必须引起重视的问题,而这也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已废止)中就为老年人提出了财产保护的方式,不过,对老年人财产保护也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很难适应老年人保护自身财产的客观需要。因此,本文将围绕老年人财产保护做分析,探讨当前老年人财产保护中的缺陷问题,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
加强对老年人财产权益的保护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法治社会建设中必须重视的一项内容。在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我国部分老年人群积累了一定的财富,这是老年人一辈子的积蓄,但老年人受限于自身身体状况、民事行为能力的降低,很难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尤其是难以保障自身的财产权益,且在社会中也有着电信诈骗、传销、保健品诈骗、理财诈骗等多种侵害老年人财产权益的行为,老年人财产安全已经岌岌可危,社会应当进一步提升对老年人财产保护的关注度,并在坚持党的领导下做好财产安全保护工作。
就老年人财产权益的保障来看,德国、日本等国家的成年监护制度、英美国家的持续性代理制度等都可成为我国老年人财产保护的借鉴依据,我国立法部门在立法时则需要参考这些国家的法律规范,结合我国老年人财产保护现状进行分析,以逐步完善我国的司法制度,确保构建科学的法律体系。老年人财产保护问题作为当前社会广泛关注的法律问题,更需要引起司法界的重视,以通过多途径制定法律保护政策,提升保护效益,真正维护老年人的财产权益[2]。老年人会因为自身年龄、记忆力、判断力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导致老年人逐渐失去民事行为能力,在此背景下,如何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构建科学有效法律体系,就成为法治社会建设进程中需攻克的难题,要通过多途径完善老年人财产保护法律体系,以真正保障老年人的财产安全。
现如今,国家一直强调老年人财产保护问题,并通过制定了多项法律政策以丰富老年人财产保护的手段与法律对策,给予了司法界合理判决有关老年人财产权益受侵害案件的审判依据。不过,受多方面因素的共同影响,我国老年人财产保护仍然存在缺陷。
我国法律中对老年人财产监护权的规定为依法监护或者意定监护程序所取得的,这两种财产监护权的取得以及实际应用都存在着相应的问题,难以从根本上保障我国老年人的财产权,在意定监护程序的确立中,多数老年人均不会在自身认知能力减弱前以意定监护的方式选择自己的监护人。法定监护则是根据法律的规定程序实施的监护工作,但监护权的取得却非常随意,缺失严谨性,受此影响,都会对老年人财产权益的保护造成阻碍[3]。
老年人由于所了解的社会新闻相对较少,认知能力降低,加之监护功能缺位的影响,就很容易受到诈骗,使得老年人的财产权益受到侵害。而很多时候,老年人群的监护人也怠于履行财产监护义务,对财产的尽职管理不到位,在数字经济时代下,部分监护人并没有主动了解老年人群合法权益的范围,比如老年人的财产权益涉及退休金、养老金、个人储蓄、房屋不动产等,于此基础上还包括了数字货币、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监护人往往并不重视这些无形资产,也就造成了管理不当,导致老年人财产权难以得到保障。在法律制定中,则需要将这些内容纳入财产监护范围内,并在监护人的监护协议中明确。
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与社会思想的解放,老年人再婚也成为社会中的一个常见现象,老年人再婚是为了保障老年人的生活幸福指数,同时,也让老年人得到了陪伴,但老年人再婚牵涉到财产分配问题,进而也会导致老年人婚姻关系中的财产所有权争议,影响到老年人财产权的保护。再婚老年人的财产所有权争议问题本质上划分为夫妻双方各自的财产所有权争议问题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争议问题,需要明确的是再婚老年人的婚前财产虽然是归属个人所有的,但在婚后的所得财产则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法律规定是为了保障再婚老年人的财产所有权,保障老年人的财产安全,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老年人再婚后的个人财产所有权以及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容易混淆的情形,也就难以保障老年人的财产安全[4]。
老年人财产保护中还存在着婚后继承权冲突问题。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了,再婚后配偶之间相互享有财产继承权,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对再婚夫妻的财产继承权有着相应的规定,指出了再婚夫妻的财产继承权包含了夫妻双方,且是双方均是对方的财产继承权的第一顺位继承人。除此之外,再婚后,双方子女组成了新的家庭,那么双方子女同样享有财产继承权,不过,为了保护老年人财产权利,在司法中确立了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关系,因而在老年人意识清晰的情况下,可依照自己的意愿立下遗嘱,在遗嘱中明确财产的分配。但老年人再婚后财产继承权的分配却成为老年人财产保护中的一大难点,这是因为一方老年人先过世,另一方老年人享有着法律意义上的第一顺位继承权。除此之外,社会中存在着利用这一法律漏洞而发生骗婚的行为,这就为老年人财产保护带来了难题。
当前,老年人财产保护已经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国家从法律层面提出了相应的策略与法律对策,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法律依据,以下则针对性从信托养老与遗嘱养老、约定财产制、约定双方财产继承关系等方面做解读。
针对怠于履行财产监护义务的问题,则可从信托养老以及遗嘱养老层面思考并找寻破解方法。可借鉴英国保护信托与美国抚养信托法律制度,反思我国老年人财产保护问题,国家应当出台法律政策以支持信托养老,做好法律知识的宣教,提升老年人群的法律意识,可让老年人自身作为信托委托人,在自身意识清晰、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时提前以自身的财产作为信托财产,要将老年人本人作为主要的受益人,而受托人则需要根据委托文件的规定和根据委托文件的目的,将信托财产以及收益全部用作老年人生活支出和抚养相关事务[5]。若老年人去世,则需要根据信托的内容将剩下的信托财产依法处置,转交给指定对象的民事信托。
遗嘱信托则是普通法系国家传承自身财产的重要方式,具备着法律依据,受到法律保护。遗嘱信托是由信托业务发展而来的,相比于传统遗嘱而言,遗嘱信托则更能灵活地管理老年人的遗产,且在法律的支持下,也成为家族财产管理的重要工具,遗嘱信托的应用能有效降低子孙因为遗产的继承而发生纠纷问题的概率,切实保障了老年人财产安全。
为解决再婚老年人财产所有权纠纷问题,则可实施约定财产制。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中,指出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等都应当归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针对夫妻的个人财产所有权也有着一定的论述。具体而言:再婚老年人双方各自的财产主要包括:第一,夫妻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包括衣物、储蓄存款;第二,夫妻双方各自为结婚而准备的一些物品的所有权,比如冰箱、电视等家具以及其他各类为了结婚而准备的物品;第三,结婚登记前,各自的亲朋好友所赠予的结婚礼品、财产等,且特别声明了赠予其中一方的财产;第四,其他属于夫妻某一方所特有的财产。这些都是老年人再婚后的个人财产,在婚后无特殊情况下,这些财产都只归属于老年人其中一方,而非共同财产。
老年人再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则指的是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指的是夫妻双方从领取结婚证到某一方宣告死亡或者二人婚姻走到尽头领取了离婚证为止。
为保障双方各自财产所有权以及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则可在《民法典》规定的基础上,以约定财产制的方式约定双方的共同财产、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约定要具有法律意义,采取书面的形式,将约定的内容、约定的双方、约定的时间等加以明确,夫妻双方均可自由约定其财产权的归属,且受到法律保护。为保障老年人财产安全,司法人员可建议老年人通过采取书面的形式,以约定财产制的方式尊重双方意愿填写书面约定,将再婚老年人的婚后财产归属、继承权等均可以书面约定的方式明细化,这样也避免了老年人财产所有权受到侵害。需要注意的是老年人在采取约定财产制时必须以书面形式约定,要保留书面证据,不得通过口头约定这种无固定证据的方式进行约定[6]。
双方财产继承关系同样可通过约定的方式确定,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公民可通过本法规所规定的遗嘱处分方式来处置个人的财产,指定遗嘱执行人,这对保障老年人的财产安全起着积极作用。适用于再婚老年人的财产继承权处置中,则是通过以立遗嘱的方式约定双方财产继承权由各自子女所继承,这样也能消除再婚老年人财产继承中双方子女的财产分配的问题,同时也避免了以往所存在的各种形式的骗婚、骗财问题,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双方财产继承关系,保留原始证据,使得财产继承权的约定与处置方式具备法律支持,切实保障了老年人财产安全。
综上所述,老年人财产保护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重要问题,在我国人口老龄化现象越发严重的当下,如何给予老年人更多的关怀,使其老有所养更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话题。针对近些年出现的老年人财产安全问题以及各种形式的侵害老年人财产所有权的行为,则需要社会引起重视。本次研究从怠于履行财产监护义务;老年人再婚财产所有权争议;老年人再婚后继承权冲突等问题做了分析,提出了信托养老与遗嘱养老、约定财产制的推崇、约定双方财产继承关系等法律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