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兵
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江苏 南京 210019
良好的法律环境是确保家族财富有效管理和传承的关键,从现状看,我国为家族财富管理所提供的法律环境仍然需要不断调整,尤其是要集中针对完善家族企业财富管理与传承的配套法律制度,协调好家族企业高质量发展与控制权之间的关系,最终以良好的法律环境形成企业良性发展模式。
在对企业类型研究过程中,若企业的所有权全部为家族内的人员所有,那么企业主及其家族的成员就成为企业的核心管理经营者,同时,企业的财产权与控制权也就自然属于企业主及其家族成员,若企业属于这种类型,那么就可以判定该企业属于最为极端的家族企业,即家庭式企业,这种企业的人员构成规模较小,涉及的行业比较简单,最为常见的有餐饮以及日用品等小规模企业[1]。
纯家族式企业与家庭式企业的性质大致相同,尤其是在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方面更是存在极大相似性,但是二者也存在一些差异,这种差异主要表现在人员构成方面,纯家族式企业内还包括企业主的嫡亲,企业主嫡亲的出现意味着脱离“家庭”这一范畴,但是由于嫡亲与企业主等主体仍然存在血缘关系,因此属于纯家族式企业。
随着家庭式、家族式企业的发展壮大,单纯依靠家庭、家族人员已经无法满足企业对人才的需求,为了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企业需要吸纳更多的人才,这种企业就属于准家族式企业。企业在人才吸纳过程中通常会伴随着一些人力资源风险,同时还会增加企业在人资方面的成本支出,因此为了在降低人资风险的同时满足企业发展人才需求,一些企业就会从身边人入手,这些身边人没有脱离企业社会关系圈子,同时企业人员除了工作关系以外还会受到其他关系约束,这就能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而这种企业类型就属于准家族企业。
在准家族式企业的不断发展后诞生了混合式家族企业,在准家族式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以后,依靠家族人员以及企业主的朋友已经无法满足人才需要,此时的准家族式企业就不得不依靠外来人员继续发展,此时就形成了以家族人员为主、以外来人员为辅的混合式家族企业,此时虽然需要依靠脱离家族范畴的外来人员支持,但是企业的各类权益拥有者没有发生改变,即仍然集中在企业主手中[2]。
四类家族企业虽然存在些许差异,但是从形式和本质上仍然存在共性,即企业内的一些重要权力仍然紧握在家庭成员的手中,家庭式企业向混合式家族企业的转变仅仅是对外来成员的开放程度发生了变化,对于外来人员的包容程度越来越强,在这种情况下家族企业必将形成更为强大的凝聚力和协调力。但是自改革开放至今,家族企业逐渐由壮年期迈向中老年阶段,尤其是从法律视域来看,家族企业的财富管理与传承上更是出现了些许问题,而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家族企业的持续性发展。
家族企业无论发展至何种规模,其本质上仍然属于私营企业,《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表明,家族企业企业主所拥有的企业所有权均属于可继承财产,因此在家族企业的财产继承上,既包括家族企业中的资金、设备等有形资产,也包括知识、技术等无形资产,同时还包括物权债权的继承,这些均属于家族企业的财富范围。
我国《民法典》对私营企业中的继承人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并不与封建社会中的宗族制度一致,家族企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非常宽泛,无论是拥有者的父母、配偶还是兄弟姐妹均属于可继承人范围。《民法典》规定在财产继承划分过程中应尊重公平平等原则,同时规定了财富继承顺序,以此确保法定继承人的相关权利,但是目前划分至同一顺位继承人的数量较多,因此在家族企业继承方面还存在一些矛盾。
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中详细说明了遗产管理人选任方面事宜,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中又详细说明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其中涉及遗产的清理、清单制作、情况报告、防止遗产被毁坏、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依照遗嘱划分遗产等等。遗产管理人的出现有效避免了遗产处理阶段的各类问题,同时确保各方能够按照一定顺序有序继承遗产。以某贵鸟鞋业为例,2017 年某贵鸟鞋业创始人离世,同年创始人林某强子女宣布放弃继承所有遗产,这一做法引发了商界一阵轰动。在创始人林某强离世之前,某贵鸟鞋业曾陷入债务危机,尤其是诉讼标的金额更是达到3 亿元。此外,相关统计表明,在近些年全国各地区的继承纠纷案件中,被继承人债务纠纷案件所占比重高达36.55%,但是这些案件与林某强继承人放弃遗产继承这一事件有所不同,很多继承人主动放弃继承遗产的目的为逃避企业债务。《民法典》出台之前,债务人离世以后债主找不到还债人的事件时有发生,同时在债务人离世且继承开始之后,继承人开始进行遗产的清点和分割,而继承人积极向债主偿还债务人生前债务的现象却并不多见,更多的则是债权人发现被继承人离世后主动向债务人的继承人追债,但是此时若债权人知道被继承人去世的时间较晚,且继承人已经完成被继承人财产的分割,那么此时债权人将会处于被动地位[3]。若债权人完全不了解被继承人的财产情况,那么当继承人确定继承遗产,但是在表面放弃遗产继承时,遗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将会受到侵犯。
《民法典》的出台控制了上述情况的出现概率,即在被继承人离世且遗产继承开始时,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得到了扩充,即遗产管理人在依据《民法典》规定确定遗产数额、制定遗产清单后,还需要明确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并进行清偿,在这以后才能够分割被继承人生前的财产。除此之外,《民法典》还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失职责任,这有效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继承人通过法律漏洞,以放弃继承遗产躲避被继承人债务的行为将被视为违法。目前在社会中很多企业多以负债经营的方式维持企业发展,这些企业家在离世后不仅会留下正资产,而且还会留下负资产,而之所以出台遗产管理制度,不仅是为了使得遗产的继承更加秩序化,而且是为了维护遗产债权人与遗产继承人之间的关系,保护继承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家族企业财产继承中,由于继承人之间的关系存在很大不确定性,因此在实际继承过程中非常容易出现纠纷,遗产继承中的纠纷和冲突将会对家族企业未来的健康发展产生严重影响。为了解决这些纠纷,《民法典》中也涉及了一些遗嘱继承问题,即通过被继承人的遗嘱确定继承人。但是在遗嘱制定过程中也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此防止被继承人遗嘱效力出现问题,进而导致后期在遗产继承中出现纠纷[4]。
通过传统家族企业财富继承情况来看,在财富继承阶段最为关键的便是家族分裂问题,即由于财富继承纠纷而引发的家族企业分裂,但是在家族企业财富划分之前,家族企业的这些财产为共有状态。所以,与家族企业财产继承相比较,当财产处于共有状态时,家族企业通常能够更好地统一发展。目前在《民法典》中尚未规定家族企业财富,即遗产的分割时间,而确定遗产分割时间又是遗产继承中的重要内容,同时分割时间也是引发遗产继承矛盾的导火索,因此在遗产继承过程中,家族企业各方人员需要共同商讨财产分割时间,以家族企业人员的统一和未来的发展为依据有序开展财产分割工作。
在现行《民法典》中对遗产的分割作出了详细解释,但是在家族企业当中必定存在一些不适合或者不能分割的财产,针对这些财产可以通过折价补偿等方式进行分割,但是在分割过程中要注重效用问题,尤其不能损坏这些财产的效用。针对这一情况,应当充分考虑遗产分割对家族企业未来发展产生的影响,所以可以将家族企业归结到不易分割财产的范畴内,通过这一措施避免财产分割后家族企业处于分崩离析的状态。
通常情况下家族企业在按照法律相关要求完成财富分割后,家族企业内的所有权同样会得到分割,但即便是经过分割后的财产,其仍然归家族成员所有,因此当在财产分割以后家族成员将股份对外向非家族成员转让,这不仅会影响到家族企业的性质,甚至还会对企业未来的发展造成影响。为了避免家族产业的“家族”性质被破坏,需要做好在企业股权转让方面的限制,防止家族企业中族内股份份额不断缩减,如可以在股东协议中设定退出机制,对股权转让行为进行约束,以此确保家族企业中“家族”的完整性[5]。
在家族企业创立之初,家族成员为了促使企业快速步入正轨,通常会以整个家族的财产支持企业发展,在这一阶段家族内很多成员都会成为企业的股东,由此就具备股东权利,此时家族企业的控制权较为分散,因此也会暴露出一些矛盾,如家族股东之间的财产纠纷等等,这些都会不可避免地对企业造成负面影响。针对这一现象,家族企业可以通过构建股权架构的方式解决问题,通过做好多层次股权架构工作,使得家族企业内的成员以持有持股平台的方式间接持有家族企业股权,在这种模式下,家族成员依然可以享受家族企业内股权产生的经济收益,另一方面还能够有效避免股权持有方面造成的纠纷,同时也能够防止由于家族成员人身关系变化对企业产生的不良影响。
家族企业的长远发展一方面离不开财富支持,另一方面也离不开科学的经营管理,相对于其他企业而言,家族式企业对外来人才的关注程度并不高,企业内的人才多来自家族内,但是随着企业的发展,家族内人才必然会出现不足情况,此时家族企业就不得不引进非家族人员,因此为了避免家族内人才出现断代的情况,家族企业可以在内部管理中设置股权激励机制,对家族企业中的外来人才进行股权激励,以此构建属于家族的人才队伍。随着各类企业的不断发展,职业经理人角色开始普及,因此家族企业可以将职业经理人引进家族企业管理工作当中,但是职业经理人也存在一些问题,如过于注重短期利益,显然这不利于家族企业的长远发展,所以通过引进股权激励机制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族内的成员通过释放少量股权以构建专业管理人才队伍,实现职业经理人向家族合作伙伴这一角色的转变,这能够在提升管理效率的同时避免职业经理人由于注重短期效益而使家族蒙受损失[6]。
第一,通过强化企业文化,增强家族成员之间的凝聚力和归属感,提升企业形象和品牌价值。家族企业的文化包括家族历史、价值观和企业精神等,需要通过家族教育和内部传承,让每一位家族成员深入了解和接受,并将其落实到实际经营中;第二,家族企业不仅需要注重自身经营和发展,还要承担社会责任,为社会做出贡献。家族企业可以通过环保、慈善、文化公益等多种方式来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在社会中树立良好形象,增加企业的社会认同感和品牌价值;第三,家族企业的传承也需要注重创新传承。如何在传承的过程中注入新的思想,创造新的模式,体现创新理念,促进家族企业的再次创业和再次发展,那么创新传承就显得尤为重要。
与其他类型企业相比较,家族企业的人合性质非常突出,这种特征就决定了家族企业有着极强的团结心和凝聚力,尤其是在复杂的市场环境当中,家族企业通常能够迅速作出反应,此外在发展过程中家族企业所需要的成本较低,这就意味着在关键阶段家族企业能够调动更多资金。基于此,为了继续保持家族企业的发展活力,需要进一步做好企业财富的管理与传承,以《民法典》等法律文件为依据缓解内部矛盾,进而为家族企业营造良好的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