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雀山汉简与《尉缭子》的一处异文及相关问题

2024-04-04 07:41王辉
出土文献 2024年1期

王辉

摘 要: 在与出土文献进行对读时,传世文献的版本问题需要重视。时代较晚的校刻本,一些有价值的异文往往会因为校勘者的误改而消失;相对较早的版本则会保留更多的异文信息。从银雀山汉简与《尉缭子》的一处异文来看,时代更早的写本《群书治要》比后世刻本及传世本《尉缭子》更接近竹简内容。因此,选取写刻时代更早的古书版本,更有利于发现问题。

关键词: 银雀山汉简 尉缭子 对读 群书治要

银雀山汉简中的《孙子兵法》《六韬》《晏子春秋》《尉缭子》等书,既能与传世本对照,又可以参考《群书治要》(以下简称“《治要》”)收录的相关内容。《治要》编于唐贞观初年,所使用的书籍版本更为近古,其中有不少地方,简本与传世本不同但与《治要》相合,可见其价值所在。由于条件限制,20世纪70年代,银雀山汉简整理者利用的《治要》版本较其底本或有误改,以此与简文对照,就会出现一些问题。下面拟利用时代更早的两种写本《治要》,以简文《守法守令等十三篇·十》与《尉缭子·兵令》的一处异文为例,谈谈在与出土文献进行对读时,传世文献版本选择的重要性,以期引起研究者对这个问题的重视。

传世兵书《尉缭子·兵令》:“兵者,以武为植、以文为種,武为表、文为里。能审此二者,知胜败矣。”历代学者基本认为这句话中的“植”为名词植物或动词种植,“種”为种子,如:

宋施子美曰:“文武者,用兵之才也,其相须犹種、植焉。種以植而成,植以種而生。有植无種,则是不如稊稗也;有種无植,则是不服田亩也。此文武所以贵乎相须而为先后也。”

明劉寅曰:“兵者以威武为植,以文德为種,谓文德而植威武也。”

清朱墉引《武经集注大全》曰:“植,培养也。用兵以文为根本,而武为培植之功。”引周鲁观曰:“必先有谷種,而后加培植。使有種而不培植,则种亦何以成实?”《中国兵书集成》编委会: 《中国兵书集成》,北京: 解放军出版社,沈阳: 辽沈出版社,1992年,第8册第701页、第10册第977页、第43册第1124页。

似未见有学者对此提出过异议。银雀山汉简《守法守令等十三篇》中的第十篇即与传世本《尉缭子·兵令》相合,简本该篇简式、字体及标题简的形制,都与《守法》各篇相似,而与银雀山汉简所收录的《尉缭子》各篇不同。因此整理者将此篇定为《守法》标题木牍所记的《兵令》篇,而不收入简本《尉缭子》中(参考银雀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 《银雀山汉墓竹简(壹)》,北京: 文物出版社,1985年,第150页。以下简称“《银雀山壹》”)。与前述部分相应之处,简文作:

兵者,以武为棟,以文为;以武为表,以文[为里;以武为外],以文为内。能审此三者,则知所以胜败矣。”(简960)

整理小组注释曰:

宋本作“兵者,以武为植,以文为種”,《治要》同。“棟”“種”二字,形音并近,疑“種”为“棟”之误字。简本“以文为”下一字仅残存左半“木”旁,疑即“植”字,盖“棟”“植”二字之位置,简本与传本互易。《考工记·匠人》郑玄注“于四角用立植而悬”,贾公彦疏:“植即柱也。”(《银雀山壹》第150页)

此处所用《治要》为“四部丛刊”影印日本天明七年刊本(《银雀山壹》第79页),原文作“以武为植、以文为種,以武为表、以文为里,以武为外、以文为内”。可见《尉缭子》宋本与《治要》均作“植”“種”,与简本、《治要》相比,宋本少了一个排比,即缺少“以武为外、以文为内”的表述。如果仅依据《尉缭子·兵令》篇的辞例和文意,很难对前贤解释“植”“種”提出质疑;但结合竹简及《治要》的三个排比句,“武”为外、表,“文”为里、内,就很容易看出这是在用相对的概念来说明问题。如果把“植”解为植物,则与种子是演变的关系;解为种植,又不能与外内、表里相照应。因此前述基于宋本和《治要》作“種”“植”的解释均有问题。

整理者据简本认为“種”是“棟”的误字,从文意看是有道理的,因为“棟”是大梁,“植”是支撑梁的柱子,二者相对。但整理者对简本和传本“棟”“植”二字位置互易的优劣、正误未作说明,似是两存其说。其后学者对此意见不一,如刘春生谓此处似有二本,今本“植”“種”为辞: 植,种植;種,种子。简本“棟”“植”为辞: 棟,栋梁,植,立柱。二本文意相同。尉缭著,刘春生译注: 《尉缭子全译》,贵阳: 贵州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01页。李解民整理本《尉缭子》原文直接写作“以武为棟,以文为植”,注释谓“植”为木柱、柱子,翻译为以武力作为栋梁,以文略作为基柱,李解民译注: 《武经七书·尉缭子》,北京: 中华书局,2007年,第292页。这是直接采纳了整理者的意见。

如果对《尉缭子》和《治要》的版本源流作一番梳理,就能够弄清这一处对读的问题所在。整理者所用《尉缭子》宋本为续古逸丛书影印《武经七书》本(《银雀山壹》第78页),底本现藏日本静嘉堂文库。而成书于唐贞观年间的《治要》则需要作一些说明。宋元以后此书在中国已经失传,但唐时曾由遣唐使抄携带回日本,因此得以在东瀛流传下来。现存《治要》的最早版本,是藏于东京博物馆的日本平安时代(794—1185)写本(下称“平安本”),存十三卷;其次是藏于日本宫内厅书陵部的镰仓时代(1185—1333)写本(下称“镰仓本”),存四十七卷。两种写本各卷、行起讫基本相同,应有共同来源。详参金光一: 《〈群书治要〉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复旦大学,2010年,第59—82页;潘铭基: 《日藏平安时代九条家本〈群书治要〉研究》,《中国文化研究所学报》第67期,2018年。以镰仓本为底本的有日本元和二年(1616)的活字印本“骏河本”,以及日本天明七年(1787)刊行的“天明本”。嘉庆初年,天明本《治要》传回中国,以影印或重刊的方式收入“宛委别藏”“连筠簃丛书”“粤雅堂丛书”“四部丛刊”“丛书集成”等,为学者广泛使用。银雀山汉简整理者参考的就是其中流传最广的“四部丛刊”本。

天明本既是校刻本,对镰仓本中的误处多有校订,但不乏以不误为误、或依传本古书妄改《治要》者。这就导致《治要》中一些重要的异文消失了。清儒在利用天明本《治要》校勘古书时,往往会因此出现问题。这一现象近年已有不少学者关注。以蔡蒙的研究为例: 以下三例均出自蔡蒙《〈读书杂志〉引证〈群书治要〉平议——以〈群书治要〉版本流变为中心》,待刊。

1. 《淮南子·道应》“治国有礼,不在文辩”,王念孙据《治要》认为“有礼”当为“在礼”,字之误也。查镰仓本仍作“有”,不作“在”,与《淮南子》原书同。

2. 《汉书·董仲舒传》“夫天亦有所分予,予之齿者去其角,傅其翼者两其足”,王念孙据《治要》认为“之”为衍文。查镰仓本有“之”,与《汉书》原书同。

3. 《管子·明法解》“夫舍公法、用私意,明主不为也”,王念孙据《治要》谓“私意”当依朱本作“私惠”。查镰仓本仍作“私意”,与《管子》原书同。

由此可见写本《治要》的重要性。就与银雀山汉简相关内容的对比而言,写本《治要》存在不少颇具价值的异文,对分析文本很有帮助。有的与整理者所用《治要》、传世本《尉缭子》均不同,但与简文相合。举例如下:

1. 《守法》十:“能审此三者,则知所以胜败矣。”(简960)整理者谓《尉缭子》宋本、《治要》均作“能审此二者”,并指出《治要》上文列举武和文相对的三个方面,“二”显然为“三”字之误。疑宋本《尉缭子》即因“三”讹作“二”,遂删去“以武为外,以文为内”句以就此数(《银雀山壹》第150页)。

按,《治要》两写本均作“能审此三者”,与简本合。天明本作“二”系誤字,或是据宋本《尉缭子》改。

2. 《六韬》五《发启》:“败法乱刑,上不知觉,亡国之则也。”(简688)整理者谓宋本《尉缭子》作“此亡国之时也”,未及《治要》(《银雀山壹》第116页)。

按,《治要》两写本均作“则”,天明本作“时”,或系据宋本《尉缭子》校改。

3. 《六韬》二《六守》:“君国王民者,其所以失之何?”(简648)整理者谓宋本《尉缭子》“王”作“主”,未及《治要》(《银雀山壹》第110页)。

按,《治要》平安本作“王”,与简本合。

4. 《六韬》五《发启》:“与民人同德,[同]利相死,同情相成,同恶相助,同好相趋。”(简681)整理小组谓宋本《尉缭子》作“与人同病相救”,《治要》作“与民同利,同病相救”(《银雀山壹》第115页)。

按,《治要》两写本作“与民同利,同利相救”,与宋本《六韬》、天明本、简文均有所不同。

回头看“植”“種”的问题。宋本《尉缭子》、天明本《治要》均作“以武为植,以文为種”。但写本两种则均作“以武为橦,以文为桓”,其中镰仓本在“橦”旁注有“植”字,又将“桓”字描改为“種”,这可能就是依据《尉缭子》传本而改。以镰仓本作为底本的天明本则直接以旁注、描改后的文字作为依据进行刊刻,也可能是直接参考了《尉缭子》。这样就使得《治要》中保存的重要异文未得借刻本流传。事实上写本作“橦”“桓”,文字更为准确,也更能与简本切合,论证如下:

宋本《尉缭子》  天明本《治要》  平安本《治要》  镰仓本《治要》

写本“橦”,简文作“棟”。按,“橦”(定纽东部)、“棟”(端纽东部)二字音义并近。《说文》木部:“栋,极也。”《一切经音义》卷六、一四、一五引并作“屋极也”,指屋架或山墙上最高的一根横木。“橦”则既可指横木,又可指竖木。《木部》:“橦,帐极也。”唐写本《说文》及《玉篇·木部》所引亦均作“帐极也”。段玉裁曰:“极,栋也。帐屋高处也。”许慎撰,段玉裁注,许惟贤整理: 《说文解字注》,南京: 凤凰出版社,2015年,第453页。《仪礼·乡射礼记》“则以白羽与朱羽糅杠”、《士丧礼》“朱杠长三尺”,郑玄注均谓“杠”为“橦”,“杠”即横木。又为竖木,《六书故》卷二一木部“橦”下曰:“植为橦,衡为杠,帐柱、旌旗之干皆曰橦。”《文选·张衡西京赋》“乌获扛鼎,都卢寻橦”,李善注引《汉书音义》曰:“体轻善缘橦。”又,小徐本“橦”释作“帐柱也”。按,“柱”既可以专指树立的顶梁柱,又可以泛指柱子,即段玉裁所谓“不计纵横”。许慎撰,段玉裁注,许惟贤整理: 《说文解字注》,第446页。小徐本“柱”或即泛指,包含横梁竖柱在内。《治要》“橦”与“桓/植”相对(详下段),当是横木无疑。

写本“桓”,简文仅存“木”在左旁,整理者疑是“植”字。按,亦有可能是“桓”字。“桓”“植”近义词。《说文》木部:“植,户植也。”段玉裁曰:“植当为直立之木。”许慎撰,段玉裁注,许惟贤整理: 《说文解字注》,第449页。《周礼·春官·大宗伯》“公执桓圭”,郑玄注:“双植谓之桓。桓,宫室之象,所以安其上也。”孔颖达《正义》:“云‘双植谓之桓者,桓谓若屋之桓楹。案《檀弓》云‘三家视桓楹,彼注‘四植谓之桓者,彼据柱之竖者而言。桓若竖之,则有四棱,故云四植,植即棱也……云‘桓,宫室之象,所以安其上也者,以其宫室在上,须得桓楹乃安。”可见“桓”“植”均可指竖直的顶梁之木。

简文“棟”“桓/植”、《治要》写本“橦”“桓”,均可指意思相对的横梁和竖柱,正与其后的“表”“里”、“外”“内”照应。至于宋本《尉缭子》的“植”“種”,前文已辨明其义不当,而整理者“種”为“棟”之误、简本传本文字互易的观点亦不合理。从文意看,简文、《治要》写本所言“武”为栋梁、“文”为支柱显然更合理。因此“植”“種”当有误。“種”更可能是“橦”之异体“?兂”字之误,又与“植”位置误倒。形旁“木”“禾”互讹多见,《说文》木部“朾”,宋本释义作“橦也”,《五音韵谱》作“穜也”,即是其例。

综上所述,相对于校刻本,利用早期写本往往能够发现比较有价值的异文;相对于明清校刻本,宋元本虽然可能错讹较多,但同时也会保留一些重要的信息。在弄清楚写刻源流的前提下,重视早期版本,对于出土文献的对读研究十分重要。

(责任编辑: 田颖、杨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