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 海/文
过年期间,家家户户张灯结彩,也是孩子们的欢乐时分,除了有很多年货可以享用,还可以与小伙伴们聚在一起玩耍。这其中,当数玩烟花爆竹最带劲了。
火烛危险,孩子们在没有大人看管的情况下玩火,很容易酿成火灾。这几天小王老家的火警都变多了,其中好几起是孩子玩火导致的。
这不,小王的大姨刘嫂打来了电话:“侄子呀,不好了,出大事了,咱家里的库房被几个小孩玩火点着了,我在库房里存放的货物、办公用品及库房钢架全部损毁了。这可怎么办呀?”
小王一听,心里一惊,这钢架都烧毁了可是烧了不少时间,就怕发生人身损害,忙问道:“大姨,这火灾扑灭了吗?损失怎么样?有没有人受伤?”
“人倒是没事,就是因为平时都没人去看那边,导致火势蔓延了,烧了好久才被发现,这损失不就大了嘛。就是现在损失不好确定,而且这火很可能是小娃娃玩耍导致的,我该怎么做呢?”
“大姨,你先报警。如果真的是玩火导致的火灾,也需要固定证据。”小王心里一定,马上给大姨说了后续安排。
公安部门在接警后很快出动,找到了小宇和小建两名儿童,保留了现场监控视频。从视频里可以看到小宇和小建的确是在事发现场玩耍,但由于事发现场被广告牌遮挡,无法看清是谁实施了点火行为,只能见到小宇、小建离开后现场出现青烟和火苗,监控设施所拍摄录像未能见到小宇、小建实施点火行为。公安部门为了尽快固定事实,马上对小宇、小建进行了讯问,并制作了笔录。随后,小王告诉大姨,如果和孩子家长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由于小宇、小建还是未成年人,这次引发的火灾又特别重大,所以孩子家长都不希望自家孩子被认定为纵火人,对于大姨提出的和解置之不理。无奈之下,大姨只能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开庭的时候,小宇、小建的家长在面对是谁实施了点火行为时,相互推诿。小建的家长还说:“这个仓库是租赁来的,所以起火后烧毁的损失不是你承租人的损失。而且起诉的时候也没有提供火灾事故鉴定和损失鉴定,所以无法认定刘嫂的损失,这损失和小建没关系。”
小宇的家长说:“刘嫂是做物流生意的,所以烧毁的仓库里的货物不是刘嫂的,而是他人所有的。”
小建家长说:“就是,刘嫂的货又不是她自己的,她只是承运人,刘嫂所称的物流公司在工商局根本就查询不到。所以刘嫂不应当是本案的原告。同时,刘嫂没有提供火灾事故认定书,起火原因也不明确,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是小建实施了放火行为,所以财产损失也和我们无关。”
为了查明起火原因,法院向公安部门调取了立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受案回执和讯问笔录。
在看到讯问笔录后,小建说:“我不是自己要去点火的,是小宇逼我去点的,打火机还是小宇提供给我的。我只是去点了杂物,我没有要去烧仓库。所以这大火和我没关系。”小宇听到后马上反驳说:“根本不是这样的,这打火机不是我提供的,我也没有逼他去点火,就是他自己想玩。我就坐在沙发旁边,也没看见他点火,后来我们就离开了。”
为此法院向各方展示了现场监控录像,从录像看,当时小宇坐在距起火点一米左右的废旧沙发上,小建在起火点处摆弄废旧杂物,无法判断小宇当时对小建是否实施了胁迫行为或者提供打火机。
看完视频,小宇家长就指着小建家长说:“你们都看到了吧,视频里面就是小建点的火,和我们家小宇无关。这就算要赔偿也是小建家承担。”
因为双方家长相互推诿,大姨心里没底就给小王打电话说:“侄儿啊,这案子是起诉到法院了,现在视频里只能看到一个人在起火点玩耍,他们都反悔了,不承认是自己点的火,我现在可怎么办?”说着,大姨把视频、笔录都发给了小王,希望他给自己出出主意。
小王看了视频和笔录后,带着从乡下赶来的大姨找到了小李律师。小李律师表示:“从现在的证据来看,确实无法确定两个小朋友存在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意思联络,但他们两个人是在一起玩火,而玩火是一个危险行为。在小建点火时,小宇当时在起火点旁边未予制止,且点火后二人随即离开,放任火势蔓延。从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他们虽然没有共同点火的故意,但小宇对危险行为是一种放任的态度,并且他们在起火后又一起离开了现场,显然是放任了损害结果的发生。虽然小宇、小建当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对于危险或不法行为的判断以及小学生应当遵守的行为道德规范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故小建、小宇均应对此次火灾事故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那这两个点火的都是孩子,他们又没有钱赔偿。小李律师,就算根据你说的他们会承担责任,但没有钱怎么赔偿呢?”大姨问道。
“这个我知道,虽然小建、小宇是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如果确认存在侵权行为,那么赔偿责任也应当由其监护人即他们的父母承担。”小王自信满满地回应道。
“小王说得对,由未成年人造成的侵权案件,其监护人需要承担责任的。但这个案子你们也不能掉以轻心,因为之前说视频上看不出是谁做了点火的动作,所以还是存在一定的风险的。例如之前我就经手过一个案子,也是一帮小孩在春节里玩耍,这摄像头拍到他们下午进入过起火的房间,后来傍晚5 点左右房子就起火了,消防队也做了鉴定认为不能排除小孩玩火引发火灾的可能。由于这个原告只有外面的摄像头,而且从孩子进入房间到起火中间有一定的时间,法院最终没有支持原告的诉请,认为是原告提交的证据能证明火灾当天这群孩子曾进入房间玩耍的事实,但不能得出此次火灾系这群孩子在原告房间内玩火引发的结论。”小李律师补充道:“不过你的案件和之前的案子还是不同的,你的案件里面有公安的笔录可以证明小建自己承认点了火。所以你还是有机会赢得官司的。”
大姨听后长舒一口气,说道:“幸好当时给小王打了电话,报了警,否则按小李律师的说法,我们可能会输掉官司。上次这小建的爸爸还提供了一份录音,说公安机关在对小建作讯问笔录时存在恐吓情形,所以小建的陈述不具有真实性。还好法官在现场播放了录音,没有听到公安人员对小建进行了恐吓。看着小建要耍赖,小宇家长也表示这录音是非法取得的。”
“还有这种事情?”小王表示非常诧异。
“那公安肯定也通知了小建的爸爸一起参与讯问的,如果他们对笔录的真实性认可的话,不管他们现在再怎么说,是无法推翻这份笔录的。现在就看法院是否最终会认定两个孩子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了。”
最终,法院裁判认为虽然没有共同实施点火行为的意思联络,但小宇、小建作为共同玩伴,且小建自认了点火行为,根据小建、小宇对损害事实发生的作用,确定小建承担70%的赔偿责任,小宇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侵权行为涉及二人以上的,即分别侵权情况。一般需要符合以下条件:第一是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第二是造成了同一个损害后果。那么在此情况下会构成分别侵权的连带责任或者分别侵权的按份责任。案件中,两个孩子分别实施了不同行为,且责任大小可以被确定,因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在确定责任大小方面,是根据各个侵权行为对造成损害后果的可能性(盖然性)来确定责任份额。判断这种可能性,可以综合各个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各个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的紧密程度、公平原则以及政策考量等因素。有的学者将这种可能性称为“原因力”,是指在构成损害结果的共同原因中,每一个原因对于损害结果发生或扩大所发挥的作用力。法律不可能脱离具体案件,事先抽象出各种确定责任份额的标准,只能由法官在具体案件中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确定。
本案中,由于通过视频和讯问笔录可以确定点火行为是小建实施的,所以小建承担了主要责任,小宇作为玩伴对危险行为没有进行制止,后续也没有进行补救避免,因此承担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