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卫东 汪 琪 胡文洁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继续健全制度、完善体系,使监督体系契合党的领导体制, 融入国家治理体系,推动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 ”财会监督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一环,在严肃财经纪律、稳定市场环境、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维护中央政令畅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随着全面深化改革向纵深推进,财会监督工作要立足新时代新形势,以《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为行动纲领,把财政监督、财务监督和会计监督落实到各类经济活动中。 作为财政工作者,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财会监督重要论述精神,直击财会监督工作中面临的难点、堵点,出实招、做实事、谋实效,不断提升财会监督效能,让财会监督在推动高质量发展、防范经济金融风险中发挥更大作用。
上海市财会监督工作始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的重要论述精神,遵循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作出的重大制度安排,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定政治站位、履行职责使命,始终将党的领导贯穿于财会监督工作全过程。 2023 年7 月,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 上海市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 面对复杂的经济形势,上海市坚定跟党走的决心, 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忠实践行“两个维护”。在开展财会监督工作的过程中,上海市聚焦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行业,深入开展专题调研,力求切实提高各企事业单位的财会信息质量,提升治理效率。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上海市认真落实财政部的各项部署要求,严格按照上海市委、市政府的批示,全面覆盖四本预算,高质量、多频率地开展了各项监督检查工作。 在部署财会监督工作的过程中,市财政局紧紧围绕财政中心工作,将监督检查的力量分配至各个关键领域和重点行业,由点及面、由浅入深、层层递进地拓宽了财会监督的范围,有力严肃了财经纪律、维护了财经秩序,为上海的财政工作保驾护航。
当前的财会监督工作并没有浮于表面, 而是“目有所视,剑有所指”,精准修正薄弱环节。 近年来,上海市严格落实中央要求,在制定每年财政监督工作要点时,围绕财政中心工作及财政管理改革的需要,聚焦预算管理、绩效评价、财税政策执行等重点领域,切实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牢记“国之大者”,以重点民生项目为工作导向,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规划财会监督工作的各项任务安排,杜绝了“眉毛胡子一把抓”,能够及时发现财经领域存在的重大或普遍性问题并予以快速处理。
财政部上海监管局主要关注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财税政策、财经纪律和会计制度的落实和执行情况等,近年来持续扩大监督规模、增强监督力度,通过自查与抽查相结合、 加强数据分析等措施,进一步提高了财会监督的影响力,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和市场主体规范财会行为。上海市财政局积极发挥财会监督主责作用,持续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开展了财税政策执行和预算管理专项监督检查、财经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的复查、地方预决算公开情况检查、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预算绩效管理落实情况检查等监督检查工作。 各区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和市财政局的工作部署,组织开展对区属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及代理记账机构的会计监督检查;区级预算部门财经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的自查和复查;区级部门和单位预决算信息、专项资金等财政信息公开情况的核查;贯彻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加强绩效监督等工作,切实履行基层财会监督职责。
当前财会监督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对照党中央对新时代推进财会监督工作的部署和要求, 财会监督工作仍然存在一些短板和薄弱环节,亟需补足和完善。
财会监督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财会监督的内容虽然在《预算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法规中有所提及,但是目前尚未有针对财会监督的专门法。 除了上述几部法律外,财会监督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部门规章,例如《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等,立法层次还不够高,难以实现普遍约束力。 此外,当前财会监督相关规定以原则性内容为主,在实际运用中的可操作性不足。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 部分条款的处罚力度较弱,难以震慑财会违法行为。
各监督部门的协同机制仍需完善。财会监督涉及多个部门,虽然人大、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监督工作各有侧重,但是普遍需要检查会计资料、关注财务收支情况、评估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由于各监督部门的职责范围和监管边界没有清晰的划分标准,在实践中就会导致交叉监管或者监管真空,降低了监管效率。部分行业监管标准的不一致也会导致被查单位无所适从,增加了被查单位的负担。 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是各监督部门之间的横向协同机制尚处于尝试和探索阶段,在统一监管标准、信息沟通、联合检查、成果共享等方面的联动还不成熟,财会监督工作仍存在“分而治之”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横向协同机制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的努力方向。
监督队伍人手有限。 上海市经济体量巨大、内生发展动能持续增强、企业数量稳步上升。然而,辉煌势头的背后是多重的挑战,在财政运行“紧平衡”状态下, 要想对上海实行更强有力的财会监督,必然要投入更大规模的监督力量。 在“后疫情时代”,国际局势风云突变、经济形势日趋复杂。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严肃财经纪律, 把各方面资金管好用好,切实防范金融风险,严格执行党中央关于财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把过紧日子的要求落到实处。”为此,各级财政部门要“把牢预算管理、资产配置、 政府采购等关口”“从严控制一般性支出,强化‘三公’经费预算管理,努力降低行政运行成本”。 这就意味着财政部门的工作任务重、 覆盖面广、节奏快,对人员的数量和质量都有很高的要求。当前财会监督队伍的规模不足以与巨大体量的上海经济相匹配。
监督人员专业素质需进一步提高。财会监督是一项技术含量很高的工作,因为监督执法人员不仅要看懂账、会做账,熟知各项会计法规,还要深谙预决算管理、资产管理、项目管理等工作内容,精准找出被检查对象会计核算中不合法不合规的地方,这对监督人员的专业素质是一个重大考验。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与资本市场的飞速发展,我国的许多政策制度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财会监督人员的知识储备并未实时更新,难以适应财会监督新要求,影响财会监督的效果。
需要注意的是,人手有限与能力不足之间还存在着相互影响。 一方面,人手不足与工作任务强度大、时间紧的现状交织,监督人员难以在学习业务知识、提高干事能力上投入足够时间精力,加剧本领恐慌;另一方面,能力不足、本领恐慌会影响监督工作的效率,进一步激化人手不足的痛点。
当前, 财会监督主要还是实行传统的检查方式,即财政部门工作人员组成检查组,实地对被检查单位的相关资料进行监督核查。 其中,行政事业单位重点关注会计核算与部门预决算管理、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资产管理、新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落实、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等;企业则主要关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业务收支等方面。在完成上级统一部署的规定动作之外,结合所辖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而主动增加的自选动作不足。 并且,由于监督采用的手段主要是查阅历史资料,因此时效性较差,不能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财会监督“回头看”频率较低。 上海的经济发展速度快,老问题与新问题相互交织,这就意味着财会监督是长期性、系统性、规模性的工程,不能火急火燎、草草了事,必须要持续监督、久久为功,特别是要多增加一些“回头看”“回马枪”。 当下,上海市的财会监督虽然越来越科学规范,但“回头看”的频率较低。有时候,财会监督的认定结果出了,被检查单位递交了整改说明, 这项行动就基本划上了句号。但是,若是隔一段时间再到该单位去看一看、实地走一走、将财务资料再翻阅一遍,就会发现之前的有些问题又重复出现,因而需要将“回头看”工作认真落实到位。
国际上财政监督共有四种模式:一是立法监督模式,例如美国,国会、财政部和审计组织共同监督财政,国会具有最高财政监督权,审计组织对国会负责;二是行政监督模式,例如瑞典,在各级政府设置专门负责财政监督的行政管理部门,我国就属于这种模式;三是司法监督模式,例如法国,主要由具有司法性质的审计机关监督国家财政;四是独立型审计模式,例如日本,设置独立于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之外的会计检察院,国会、会计检察院和财政部门协作完成财政监督。
虽然各国因为国情不同等原因,财政监督模式存在差异,但是综合来看,国际上对于财政监督有一些共性的经验可以为我国提供借鉴,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财政监督法律法规比较完善,为开展财政监督工作提供了明晰的制度保障。不仅从宪法高度为财政监督提供法律依据,还有专门法设置更具体的规定。 例如美国宪法赋予国会财政权,国会在预算形成、执行及执行结果监督的全过程中具有较大管理权力。 为了明确财政监督的具体内容、 职责、权限,美国国会先后颁布了《财政主官法》《监察官法》《单项否决权法》《预算会计法》《财政管理改革法》《美国政府绩效与成果法》 等财政监督相关法律法规,立法层次高,从法律层面保障了财政监督工作的权威性,使财政监督有法可依。
2.财政监督机构设置科学,各部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国际上常见的财政监督模式主要有三个层次:国会监督、审计机构监督和财政部门监督,共同组成财政监督体系。 三大监督主体分工明确,以保证财政监督的有效性。 国会实施财政预算审批监督,例如日本政府预算必须经过国会批准,且政府在执行预算过程中的调整空间有限, 若要跨部门、跨项目调整财政支出,需要经过国会批准。 审计机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预算, 对财经纪律的执行情况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进行监督检查, 例如法国的审计法院独立于议会和政府。 审计监督与财政监督之间往往并不交叉, 审计监督侧重于事后监督,财政监督一般侧重于事前和事中监督。 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财政收支的运行情况。 例如美国在每个用款部门派驻一名财政总监, 对总统和联邦财政部负责, 以加强财政部门对用款部门支出的日常监督效果。
3.财政监督覆盖全面,能够对财政资金运转的全过程实施监督。 发达国家对预算编制非常谨慎,预算编制和审批的时间较长,且对预算执行和决算都有严格监督。 例如日本要求全面、详细地列示所有财政支出,并在支出前、支出后向相应监督部门提交支出计划和支出结果。 此外,财政监督能实现全覆盖,还受益于信息技术的完善。 例如美国采用国库单一账户制度管理预算资金,实现对预算的有效控制。 美国还建立了全国联网的计算机系统,该系统能够将财政拨款、税收、财政监督数据进行联通,实现对各级财政收支的执行和监督,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国际会计监督模式主要可以分为两个类型:英美法系国家的会计监督和大陆法系国家的会计监督。前者从自律监督为主转变为政府主导的独立监督;后者主要依赖于政府监督。 虽然不同法系国家会计监督模式不一致, 但是两种模式不是非此即彼、相互对立的,具体模式的选择受到历史、政治体制、社会经济环境等多重因素的影响。从学理上说,我国与大陆法系比较相似,所以本文主要探讨英美法系国家的做法, 可以启发我国完善会计监管制度、优化会计监管方式的思路。
1.行业自律监管发挥重要作用。 美国曾经实行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行业自律监督模式,虽然后来颁布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但并未否认自律监督的价值。英国的会计监管以自律管理为核心。1976 年,英国六个主要会计团体:英格兰和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ICAWE)、苏格兰特许会计师协会(ICAS)、爱尔兰特许会计师协会(ICAI)、特许公认会计师协会 (ACCA)、 管理会计师特许协会(CIMA)、特许公共财务及会计协会(CIPFA)共同成立会计职业团体咨询委员会(CCAB),负责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进行统一管理和协调。 安然事件后,虽然美国、英国自律监督的职能范围缩小,但依然发挥着重要作用。
2.会计监督必须有政府参与,协同各监督主体的力量。 政府是整个市场的管理者,具有绝对的独立性,是会计监督体系中不可缺少的角色。 安然事件后,各国普遍加强政府对会计监督的参与度。 例如,英美各自成立了独立监督机构,形成了行业自律、独立监管、政府监管相配合的会计监督体系。美国曾经实行的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行业自律监督模式,监管主体的独立性不足,会计监督存在漏洞。2001 年以后,安然、世界通信等一系列重大财务造假事件的发生,促使美国积极改革会计监督模式,2002 年颁布《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成立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从自律监管转变为独立监管模式。 PCAOB 受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监管,负责制订审计准则、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的质量等,对有违规行为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有调查和处罚权。 目前AICPA、PCAOB 和SEC 共同构成了美国三大会计监督主体,形成了行业自律、独立监管、政府监管相配合的会计监督体系。英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模式逐步从自律监管过渡到独立监管,显著增强了监督主体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2003 年,英国贸工部宣布实施一揽子措施, 其中就包括重组财务报告理事会(FRC),以使其成为会计和审计行业的独立监管机构。
3.重视内部控制。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可以增强单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有效降低发生财务舞弊的风险,提升内部财会监督的效果。 早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已经出台了内部控制的相关规定。 1985 年,美国成立科索委员会(COSO),它是一个研究内部控制的专门机构,隶属于美国反虚假财务报告委员会。 1992 年COSO委员会发布的《内部控制整合框架》,整体阐述了内部控制理论和体系, 并在之后进行了修改和增补。COSO 委员会的内部控制研究成果对美国和其他国家完善内控体系具有深远影响,其他国家也对内部控制框架进行了探索。 1995 年,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CICA)下属的控制标准委员会(COCO)发布《控制指南》, 形成了由4 个控制的基本要素和20条规范标准组成的控制框架。 此外,部分国家的法律法规也对内部控制作出了明确要求。 例如,美国《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 条款规定,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应包含一份内部控制报告,评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结构和程序的有效性。这些举措充分说明了发达国家非常重视内部控制活动, 通过内部控制有效提升会计监督的效果, 推动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规范、有序、安全运行。
1.重视制度建设。 通过完善制度体系,明确工作职责,规范监督检查程序等,提高财会监督工作的权威性、规范性。 比如,财政部山东监管局对不同监管对象出台对应的制度:在企业监督方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会计监督的意见》,对于重点监管企业,根据不同的行业性质,还制定了非金融类、金融类两个配套的暂行办法;在行政事业单位监督方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驻鲁行政事业单位财会监督的意见》;在中介机构监督方面,出台了《对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管暂行办法》。 浙江省宁波市财政局出台《宁波市财政监督暂行办法》, 推动形成覆盖财政资金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格局, 为规范财政监督行为提供制度保障。
2.完善监督模式。通过构建事前、事中、事后相贯通, 专项监督与日常监督相结合的全方位监督格局,织密财会监督网络,提高财会监督工作的全面性。 比如,财政部江苏监管局采取座谈交流、现场监督、 函询、 约谈相关人员等多种日常监管措施,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完善内部管理,确保执业质量,化解潜在风险隐患。 此外,江苏监管局对上市公司财务信息进行日常监督, 对于发现的异常会计差错更正等重大财务疑点开展专项检查,深入分析问题本质,提高财会监督的震慑力度,维护良好的财经秩序。
3.创新监管措施。 引入大数据等科技手段,打通信息壁垒、智能分析研判、精准定位问题,提高财会监督工作的有效性。 比如,陕西省财政厅建立了财政云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通过云技术,打通预算管理的全过程, 提升财政资金运行状况的透明度,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提高财会监督效能。财政部厦门监管局通过与厦门天健财智科技有限公司合作搭建的企业财务舞弊识别系统, 分析重点监控企业的数据,识别异常财务指标,实现财会监督的预警功能。 财政部江苏监管局运用信息技术对上市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风险进行诊断;建立江苏监管局金融监管系统,通过数据比对分析,提高对金融企业的监督效率。 财政部湖南监管局自主开发了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监管系统、地方财政运行分析信息系统、 金融企业财务运行和风险监测分析系统, 通过信息化监测分析提高监督效率。
4.强化部门协作。 形成监管合力,减少重复监管、 监管真空等问题, 提高财会监督工作的穿透性。 比如,财政部大连监管局与国家税务总局驻沈阳特派办和财政部、 审计署驻东北地区监管单位探索构建跨系统、跨区域的协同监管体系;与当地人民银行、银保监和证监部门联合调研,推动化解地方金融风险。 财政部浙江监管局构建涵盖审计、财政、税务、人民银行、证监、注协等在内的协同监督机制,在信息共享、线索移交、重大事项会商和联合督导四个方面相互配合。 财政部山东监管局与山东证监局、 省财政厅等6 个部门和单位签署了《会计监管协作机制备忘录》,并与省财政厅、省注协就会计信息质量监管工作建立深度协同关系。
一是要坚持党对财会监督工作的全面领导。财会监督具有专业性优势,是严肃财经纪律、防范化解经济金融风险的有力武器。 为用好这一武器,必须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 自觉把财会监督工作放在党的工作全局中思考, 不折不扣地执行党中央对经济工作的决策部署, 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和对上海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 确保财会监督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推进。
二是要以党内监督为引领, 推动财会监督与党内监督相互协同。 充分发挥财会监督在挖掘违规违纪违法线索方面的“特长”,在信息沟通、联合调查、成果应用等方面与党内监督协同发力,及时查纠“三公”经费、专项资金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重点领域的问题,加大财会监督的震慑力度,切实正风肃纪,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取得更大成效。 上海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与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贯通协同的实施意见(试行)》《关于建立健全市委巡视办与市财政局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正是这方面的有益探索,旨在构建衔接党内监督与审计、财政、统计监督等的“大监督”格局。黄浦区财政局积极响应党中央、 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与区委巡察办加强协调和对接,联合印发《中共黄浦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建立健全区委巡察机构与区财政局协作配合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有力促进巡察监督与财会监督贯通协同。
一是要根据 《预算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资产评估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修订情况,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及时完善财政财务管理等制度,提高相关规定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同时从制度上明确各部门在财会监督中的职能定位和监督边界,避免多头监督导致的重复监督、监督规则不统一等问题,提高监督效率。继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进行处罚,增强财会相关制度的约束力和震慑力。
二是要及时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 整合汇编中央和本市现行有效的财会监督相关文件、 制度,为财会监督人员提供内容详实、时效性强的政策工具书,系统性提高监督队伍的法规熟悉度和定位问题的精准性,确保各类监督检查程序完整、处理得当,各项政策制度的执行不走样、不变形,提高财会监督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切实维护好财经秩序。
一是要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纵向联动。由于财政部门是财会监督的主责部门,要尽快完善财政系统内部的协作联合机制。进一步完善市财政局与财政部上海监管局的联席会议机制,在开展财会监督专项行动等方面相互支持、同向发力。 明确市财政局与各区财政局对于财会监督的权限范围,畅通市局、区局财会监督信息交流渠道,形成分工明确、协调有序的工作格局。市级监督机构充分发挥确定监督重点、开展业务指导、统筹协调等作用,区级监督机构发挥就近监督优势,扎实开展本区各类监督检查,并及时向市级监督机构反馈检查结果。
二是要推进财会监督工作的横向协同。 要坚持系统思维, 根据各类监督的业务特点和比较优势,探索财会监督与人大监督、纪检监察监督、审计监督、税务监督等监督主体的协同机制。 在信息共享、统一监督标准、 开展重点领域联合监督等事项上进行合作,明确分工,压紧压实各方责任,消除监督死角,避免重复监督,发挥全市“一盘棋”的监督合力。同时, 要持续完善财会监督信访举报受理机制,畅通、拓宽信访举报渠道,让群众能够快速、及时地反映问题,切实发挥群众监督作用,提升财会监督效果。
三是要健全财政系统内专职监督检查部门和业务部门的沟通协商工作机制。明确专职监督检查部门和业务部门在财会监督工作中的责任范围,加强信息交流、统筹合作、职能互补,形成各有侧重、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一方面提高监督人员对业务内容的熟悉度,不遗漏重大风险点;另一方面促进业务人员加强对重点领域、 重点环节的源头管控,提高财会监督效能。
一是要做好源头建设, 多渠道选拔优秀干部,充实财会监督人才库。 结合当前财会监督的新内容、新任务、新要求,积极拓宽人才选用渠道,从相关部门中选拔政治素质过硬、 业务经验丰富的人才,打造一支既深谙业务、又擅长监督的高素质人才队伍。 此外,财会监督对象日益多元化,目前的财会监督人员以会计、经济、金融等专业为主,为了更好地匹配检查需要,在招录专业上,可以考虑引进法律、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人员,优化监督人员的专业背景和知识结构。
二是要探索人才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锻炼。 根据干部的职务职级、年龄层次、专业背景、任职经历、个人特长等因素,分级分类制定培训方案。可以采取“线上+线下”的方式:线下组织财会监督人员开展集中研讨、技能培训、案例交流等活动,搭建面对面的交流互鉴渠道;线上通过干部培训网站等平台,推送法律法规、政策解读等在线学习课程。 同时要坚持理论学习和实践锻炼并重,通过挂职锻炼、轮岗交流等途径,为干部学习成长压担子、搭台子,在实践锤炼中全面提升干事能力。 此外,可以依托财会监督的横向协同机制,与审计、税务、纪检监察、国资委等部门开展联合培训,提高财会监督人员的系统思维能力和全局意识。
三是要建立导师传帮带制度,促进年轻干部全面快速成长。 结合年轻干部的培养目标,从领导干部、业务骨干中选任“导师”,一对一搭建与年轻干部的传帮带机制。 充分发挥优秀干部的示范和引领作用,通过业务指导、谈心谈话等方式,帮助年轻干部强党性、提能力、补短板,沿着正确轨道快速成长为德、能、勤、绩、廉全面发展的财会监督人才。
一是要创新监管方式,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提高检查效果。 在完成规定动作之外,要主动增加和创新自选动作,全面核查重点问题,深入挖掘问题根源,切实发挥财会监督的“纠偏”作用。 促进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的相互配合,“上医治未病”, 通过做实做细日常监督,前移监督关口,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提高监督检查的时效性,防患于未然。
二是要充分运用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提高监督效率。 上海的数据产业发展走在全国前列,在推动财会监督数字化转型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上海要积极响应国务院大力推行“互联网+监管”的要求,释放数字化发展红利,统筹推进财会监督信息化工作,逐步实现财会监督数据的汇聚、开发、共享,加强对预算管理、会计信息等的监测分析,完善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督。 逐步优化完善和全面应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探索将财会监督模块纳入业务系统中,实现对预算管理全流程的实时动态监控,提升财政资金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逐步提升经济业务和财务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加强数据挖掘和分析运用,及时识别风险,发挥财会监督的“预警器”作用。
三是要逐步打通各监督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渠道,整合各部门和单位的财会监督数据,搭建财会监督数据库, 为高效有序开展协同监督夯实基础。不断探索完善财会监督数据的汇聚、 分析方法,提高数据的精准性、实用性。
一是要确保中央重大财税政策落实落地。 密切关注党政机关过紧日子、减税降费、基层“三保”、地方政府债务等重点领域财税政策的执行情况,严守财经纪律红线,做到令行禁止,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 强化对中央直达资金、转移支付的全链条监督,确保资金精准落地,切实惠企利民。
二是要不断强化对预算管理的监督。 对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绩效评价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深化预算绩效管理改革,促进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提升。 此外,要及时填补财政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从及时性、完整性、细化程度和公开方式四个维度全面提高信息公开质量,提升财政资金管理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要加强会计信息质量监督。 针对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等敏感度较高、对经济市场影响较大的企业, 本市财会监督队伍要提高监督检查的频率,严格惩处财务数据造假、贪污公款、偷税漏税以及内控制度失效等问题, 精准追责问责相关责任人。 此外,要重视对代理记账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执业质量的监督,这类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会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上海应继续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借助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等,对中介机构加大监管和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遏制不正当低价竞争、串通舞弊、超出胜任能力执业等不正之风,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保证执业质量。 构建“由所到企”的监督机制,以点带面提升监督效率。
同时,充分发挥代理记账行业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行业自律管理职能,督促中介机构依法开展会计服务、审计鉴证等业务,防范会计信息失真、财务造假等风险产生。 可以借鉴财政部监督评价局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联合制定的《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联合监管若干措施》, 探索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互配合的监督机制。
一是要形成问题整改清单, 明确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督促监督对象及时整改。 通过定期和不定期“回头看”检查整改是否到位,对拒不配合整改的监督对象进行严肃处理, 确保财会监督成果得到逐项落实。
二是要发挥监督成果的警示作用, 督促相关单位和企业改进自身管理,自觉维护财经秩序。 可以选取各行业有代表性的监督对象和问题, 作为典型案例,在专题学习研讨会议上进行通报,深刻剖析问题根源,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引导各单位和企业对照案例开展自查自纠。 以查纠问题为切入点,自觉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做好内部控制组织管理,筑牢内部监督防线,从源头上预防财会管理的风险隐患。
三是要加强财会监督结果的运用。 财会监督不是一时一事的监督, 要坚持问题导向, 形成发现问题、整改问题、防范问题的监督闭环,建立长效机制,让财会监督的作用最大化。 例如可以在安排预算资金时,将财会监督结果纳入考量;适当提高财会监督结果在预算单位绩效考核中的分值比重等, 多措并举,促进预算单位更加重视财会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