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晓章
银行高管“热心”放贷被法律制裁(与图无关)
时任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中简称“富滇银行”)西双版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等职的郑春华,因受贿1150万元、违法发放贷款造成损失1690万元,2023年11月27日被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2023年2月,经云南省纪委监委指定楚雄州监委对富滇银行不良资产清收中心副主任郑春华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立案调查。
郑春华,1976年3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云南大理人,2007年12月开始在富滇银行工作,曾任富滇银行派驻昆明联发支行风险总监、昆明中山支行风险总监,富滇银行风险管理总部副总经理,富滇银行西双版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富滇银行昆明白塔支行行长兼不良资产清收中心主任,富滇银行不良资产清收中心副主任等职。
2023年2月14日,郑春华被采取留置措施后,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已掌握的违法放贷事实,主动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收受陶某等人贿送财物合计1150万元的犯罪事实,并上缴涉案赃款916万元。2023年8月7日,郑春华被云南省武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执行逮捕。2023年9月18日,武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春华犯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一案,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武定县人民法院管辖。武定县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1993年,陶某认识了郑春华,逐渐成为关系很好的朋友。2008年,陶某向郑春华提起自己想辞职成立公司的想法。郑春华说,他被富滇银行总行委派到昆明联发支行担任风险总监,有一定的人脉,需要帮忙的话尽管开口。
2009年5月,陶某成立了自己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云南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中兴公司)。陶某向卢西顺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达公司)董事长王某兴介绍业务时,得知他们公司想用矿权抵押贷款新建陆良景兴焦化公司(以下简称景兴公司)。陶某毛遂自荐,称自己有融资经验和银行人脉,可以帮助景兴公司进行融资贷款。王某兴表示,如果陶某能帮助他们获得贷款,会让越中兴公司承揽顺达公司和景兴公司的部分业务,分享公司发展带来的红利。于是,陶某请郑春华帮忙。郑春华答应说服支行领导支持贷款申请,他还可以提前与总行沟通,看企业需要提交那些材料。
陶某在帮助景兴公司发起项目融资后,他在向罗平万兴隆公司(以下简称万兴隆公司)介绍业务时,该公司董事长唐某生和总经理李某勇也想用采矿权抵押融资,李某勇在听到越中兴公司与顺达公司的合作模式后,也让越中兴公司全程配合他们完成公司的融资项目。陶某再次找到郑春华,请他帮助万兴隆公司融资贷款。
2010年初,在郑春华的帮助下,景兴公司顺利获得富滇银行2亿元人民币的贷款,万兴隆公司获得富滇银行1.2亿元人民币的贷款。顺达公司和景兴公司先后向越中兴公司采购了价值上千万元的设备,万兴隆公司也先后向越中兴公司采购了价值600多万元的货物。
为了感谢郑春华的帮助,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陶某在郑春华昆明家中送给他70万元现金。2010年3月初,陶某和郑春华在大理度假时,陶某以148万元的价格买了一栋别墅送给郑。在回昆明的路上,郑春华说他手头紧没有钱装修,陶某先给了他2万元用于办房产证。第二天,陶某送给郑春华80万元现金。
2012年,郑春华调任富滇银行西双版纳分行任副行长。陶某在和沾益县靖源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靖源公司)实际控制人徐某交谈中,得知该公司想扩大精煤市场占有份额,急需一笔大额资金。陶某与徐某约定,越中兴公司全程参与完成靖源公司在富滇银行的融资贷款,靖源公司帮助越中兴公司做洗精煤业务,适时越中兴公司再参股靖源公司。
在郑春华的帮助下,2012年底,靖源公司获得富滇银行西雙版纳分行一年期的1亿元贷款。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陶某送给郑春华100万元现金。在靖源公司1亿元贷款快到期时,陶某按照郑春华设计的全新融资方案,配合靖源公司向富滇银行西双版纳分行发起一笔3亿元的融资贷款获批。后来因越中兴公司入股靖源公司的事情没有谈成,徐某转给越中兴公司800万元人民币。2014年春节前和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陶某和徐某分别送给郑春华各300万元现金。
郑春华共收受陶某财物折合人民币700万元,其中550万元现金被他用于购买房产和日常生活开支等。2020年6月,郑春华将该房产以532万元的价格出售。
2012年6月至2020年4月,郑春华担任富滇银行西双版纳分行副行长、行长期间,手握贷款审批等实权,有资金需求的企业家争相攀附。
景洪鸿曦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曦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就是其中之一。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林某约郑春华吃饭时提出,鸿曦公司正在开发五金建材城项目,需要申请楼宇按揭额度,托郑春华帮忙运作。
在分行内部会议上,郑春华首先表态,同意给鸿曦公司发放楼宇按揭额度,并在行长授权范围内审批了第一笔楼宇按揭额度4000万元。在4000万元楼宇按揭额度用完后,鸿曦公司又申请追加3亿元额度。在郑春华的帮助下,2017年2月,鸿曦公司申请追加的3亿元楼宇按揭额度获批。
为了感谢郑春华的帮助和支持,2017年7月的一天,林某在鸿曦公司楼下送给郑春华80万元现金。郑春华将其中的50万元用于装修自己的一套别墅,其余部分用于日常开支和个人消费。
武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从2009年7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郑春华在担任富滇银行昆明联发支行风险总监,富滇银行西双版纳分行副行长、行长期间,接受他人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贷款审批过程中提供帮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送的财物折合人民币1150万元,并为5人谋取利益,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1690万元的特别重大损失,应当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郑春华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受贿1150万元,并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其不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被告人辩护人提出,本案证据不能证明郑春华在履行贷款审批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行为,故被告人不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春华多次收受陶某、徐某、李某、张某和林某贿送的财物折合人民币115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郑春华在担任富滇银行西双版纳分行副行长、行长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向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审理中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司法机关处理,在侦查阶段退缴部分涉案赃款;被告在调查期间,主动向组织反映省管干部重要问题线索,部分查证属实,属于立功,可减轻处罚。
2023年11月27日,武定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郑春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万元;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已经退缴的受贿赃款916万元人民币依法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未收缴的涉案余款234万元人民币继续追缴上缴国库。郑春华没有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本文谢绝转载)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