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云青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安徽分所
IPO 是指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本身具有工作量大、审计时间较长等特点,不仅可以为上市公司的监管和管理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还有利于提升市场的透明度和稳定性。当前会计师事务所IPO 审计工作开展期间,受外在条件等因素影响,一定程度上影响了IPO 审计工作的质量。对此,会计师事务所开展IPO 审计工作时,应从IPO 审计要求等角度出发,结合IPO 审计工作的具体状况制定改善对策,做好IPO 审计业务委托模式重塑等一系列工作,最大程度上提高IPO 审计工作水平,以期能够为注册会计师行业长久稳定发展奠定基础。
会计师事务所即为依法独立承担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是由(经考核后取得证书且具有一定会计专业水平)会计师组成的组织。当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主要分为合伙制与有限责任公司两种类型,承担着规范企业经营活动、塑造市场经济微观主体的责任,在国家经济政治生活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另外,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主要包括税务服务、会计服务、审计服务、人力咨询、资产评估、管理咨询、财务顾问、工程造价、法律咨询等内容,可以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性的全方位服务。
IPO 审计的全称为Initial Public Offerings,翻译成中文为首次公开募股,本身为一项综合性较强且审计流程较为复杂的工作,涉及上市申报、企业改制等多方面内容,具有强制性特点,实际开展IPO 审计工作期间,要做好发行人基本情况调查、业务与技术调查、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调查、高管人员调查、财务与会计调查、组织结构、内部控制、业务发展目标调查、募集资金运用调查、总体评价等一系列工作,并出具合规审计意见的财务会计报告(近三年),以期能够为审计决策等工作提供依据。
或有收费是指“上市表现奖励费”(收费金额往往在百万元以上),即会计师事务所为被审计单位提供审计服务时提出的收费价格(收费标准主要以检定工作结果或实现特定目的为条件而确定),这一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以下简称《职业道德守则第4 号》)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析或有收费问题出现的原因,主要与IPO 审计委托关系不合理等因素有关,IPO 审计的委托关系主体包括委托人(审计资料的使用者)、审计人、被审计人(拟上市公司)。其中审计人处于相对独立位置,与被审计人之间仅为审计与被审计关系(无经济利益联系)。但是,或有收费模式下,审计师极易因个人利益背离独立审计准则,进而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严格来说,IPO 审计业务开展阶段,会计师事务所没有保证业务承接合理性,导致审计质量受到影响。主要表现在下述方面: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业务之前没有对客户进行全面调查,缺少对业务及财务状况的了解,包括股权结构、治理结构等;IPO 审计业务执行阶段,会计师事务所没有及时予以业务指导,对特殊事项的了解不够,没有落实相应复核措施,致使审计工作遗留缺陷;业务执行阶段缺少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导致审计程序执行不够充分,审计证据链条缺少完整性,影响审计业务开展。
社会经济水平提升及会计师事务所数量增加,使会计行业呈现饱和状态,市场竞争愈发激烈。有关资料表明,IPO 审计在会计师事务所业务中占有重要位置,是主要获利途径。尽管IPO审计流程烦琐,内容涉及多方面,但市场前景依旧十分可观。然而,某些会计师事务所缺少风险意识,审计质量较低,影响企业首次公开募股。另外,IPO 审计业务收费缺少有效监管,加剧行业内部恶性竞争,扰乱市场经济的同时阻碍会计师事务所发展,并引发人才流失、流程简化等问题,带来难以估量的风险。
监管制度存在漏洞、违规打击力度不足是IPO 审计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因IPO 审计效果不佳、委托关系过于混乱,致使大量不符合要求的企业顺利完成首次公开募股,而有关单位只对相应负责人予以严厉惩处,这种情况促使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触碰行业底线,以求得巨大经济利益,这对IPO 审计业务开展极为不利,甚至损害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最终降低了IPO 审计质量,加剧了IPO 市场恶化,影响我国经济发展。
为提升IPO 审计受托关系的合理性,应重塑IPO 审计业务委托模式,即通过完善审计委托模型等方式提高审计人、委托人、被审计人三者关系的合理性,以杜绝造假、舞弊等问题发生的概率。IPO 审计业务委托模式重塑工作开展期间,应先排除拟上市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经济利益联系,再开展重塑工作,以避免IPO 审计工作出现流于形式等一系列问题。为排除审计人与被审计人之间的经济利益联系,可以通过第三方机构统一协调、安排IPO 审计业务,即拟上市公司先将审计费用支付给第三方机构,再由第三方机构按照事先制定标准“择优录取”优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完成后,由第三方机构统一结算费用,从根本上改变IPO 审计“先天不足”的缺陷。另外,考虑到IPO 审计业务委托模式极易影响审计人的独立性,因而提出三种选聘模式,分别为财务报表保管制、审计委员会制、股票交易所竞争制等,并结合现阶段IPO 审计行业发展现状、我国国情选择最佳的选聘模式,即为股票交易所竞争制。与其他两种选聘制度相比,股票交易所竞争制更具优势,实际应用过程中采用拟上市企业报备,地方证监局统一监管的方法,全方位审查投标相关资料,并结合历年对拟承做负责合伙人证券业务检查情况、投标事务所等,最终评价并公布中标结果。
IPO 审计业务承接流程的完整性、有序性直接关系到业务承接工作的连续性。对此,会计师事务所开展IPO 审计工作期间,应结合IPO 审计工作的实际状况优化IPO 审计业务承接流程,以期能够为后续IPO 审计工作开展提供依据。实际优化IPO审计业务承接流程时,要先了解IPO 申报财务报表审计的总体要求及特殊性、IPO 客户承接中的特殊考虑事项等相关信息,并据此优化IPO 审计业务承接流程,最大程度上提高业务承接的连续性。IPO 审计工作的总体要求为以企业会计准则为财务报表编制基础,严格遵循审计准则开展审计工作,确保IPO 审计工作质量能够达到预期成效。IPO 审计工作相关要求确定后,应据此优化业务承接流程,包括IPO 审计业务承接客户审批程序、期初余额审计、内部控制审计、以前年度审计等,最大程度上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实际优化IPO 审计业务承接客户审批程序时,应细化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程序,明确复核工作的关键点,包括关注项目组对复杂交易或重大事项等作出的判断及结论,确认函证检查、银行流水核查、监盘、延伸审计等关键程序是否到位,关键审核事项对应程序是否切实执行等,避免形成虚假陈述等。
审计质量决定了企业生命周期以及未来发展前景,若不能加强审计质量管理,采取科学有效的控制措施,审计作用将无法正常发挥出来。由前文可知,IPO 审计是极为复杂的工作,因此会计师事务所要在审计阶段健全风险监管体系,评估审计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一方面,针对委托企业进行事前调查,对企业业务开展、经营现状等进行全面分析,掌握企业经济关系,了解财务状况,依据分析结果预测可能发生的风险,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委托。另一方面,审计前期会计师事务所要明确企业所处环境、战略目标、经营规划等,预估审计阶段风险发生概率及影响,基于此确定工作范围、方法,从源头切入消除可能出现的风险。根据风险评估结果,以审计为中心,整合企业、会计师事务所,最大程度上开展IPO 审计业务,设置全程长效监督机制,为首次公开募股提供相应服务。同时,结合企业发展现状与市场环境,优化IPO 审计方案,加强审计环节掌控,依据业务健全收费标准,遵循行业准则与规范,积极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为IPO 审计提供质量保障。从内外环境出发健全质量监控体系,落实管理措施,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另外,了解审计人员日常工作表现,适时给予一定奖励,调动个人主观能动性,培养审计人员风险应对意识,通过这种方式加快会计师事务所发展速度,提高会计师事务所IPO 审计可靠性,降低IPO 审计阶段面临的风险。
1.构建IPO 审计问责机制
IPO 审计问责机制建立的目的为监管造假行为,即将IPO 审计问责机制贯穿至IPO 审计工作始终,全方位监管IPO 审计工作流程,最大程度上提高IPO 审计结果的准确性、真实性。实际构建IPO 审计问责机制时,应按照国家规定及行业规范明确IPO 审计原则及行为(包括数据信息收集行为、审计评估行为等)等,以期能够为后续IPO 审计问责工作开展提供依据。比如:IPO 审计问责机制要求,IPO 审计工作开展期间,会计师事务所应始终秉承着实事求是、权责统一、公平公正、改进工作与追究责任相结合的原则开展相应工作,有效提升IPO 审计工作质量。IPO 审计问责的内容主要包括审计师应对编制的审计计划、编写的审计日记、审计工作底稿、归集的审计档案等全过程实施及质量承担责任,以及对审前调查过程形成记录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等。例如:收集的审计证据存在严重失实问题,或存在毁弃、隐匿、篡改审计证据行为的情况下,审计师需要承担责任。另外,为避免IPO 审计出现流于形式状况,IPO 审计问责机制明确规定了哪些行为属于办事拖沓、推诿扯皮问题,并规定这些问题均需要问责。此外,IPO 审计问责机制构建过程中,详细规定了弄虚作假的问责标准,包括编制虚假数据、编制虚假成绩、隐瞒事实、歪曲事实、谎报及瞒报公共突发事件、隐瞒案件真相、隐瞒审查出的问题并出具虚假审计报告、为被审计单位变通处理违纪违规问题、发布不实审计结果公告等,为弄虚作假等问责工作开展打下了良好基础。
2.采用民事处罚+刑事处罚模式
当前,我国对会计师事务所违法违规处罚并不是非常严厉,这一情况助长了部分会计师违法违纪行为。要想改变这一现状,必须加大对违规舞弊者的处罚力度,即将原行政处罚机制改为民事处罚+刑事处罚机制,严惩会计师事务所违法违纪行为,以期能够为审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奠定基础。其中民事处罚主要是指对涉事会计师事务所罚款,即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涉及的违法违纪事项对其处罚现象的罚金。为加大处罚力度,实际制定民事处罚机制时,应加大涉事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金额,按照审计报告造假行为的恶劣程度增加处罚金额,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造假行为较为恶劣的情况下,可以勒令相关事务所解散破产,处罚部分涉事情节较轻的会计师事务所(未勤勤勉勉、尽职尽责开展审查工作)可以罚款(罚其业务收入数倍的罚款),进而有效遏制违规舞弊行为。刑事处罚机制是指对涉事人员进行处罚,涉事人员收入与罚款无法相抗衡的情况下(涉事人员收入高达数百万以上),仅仅依靠民事处罚机制已无法起到震慑作用,此时可以根据涉事人员行为对其进行刑事处罚。
综上所述,IPO 审计作为公司上市发展的必要环节,承担着特殊的资本市场功能。现阶段会计师事务所开展IPO 审计工作期间,可以采取重塑IPO 审计业务委托模式、拆分IPO 审计与咨询业务、建立IPO 审计风险监管体系、健全IPO 审计违法违规处罚机制等对策解决IPO 审计受托关系不合理、独立性不足、风险意识淡薄、处罚力度过轻等问题,最大程度上提高IPO 审计工作质量,以期能够为审计决策等工作开展提供依据。上文就会计师事务所在IPO 审计中的改善对策进行深入探讨,总结了大量经验,希望可以为类似会计师事务所IPO 审计工作开展提供有益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