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耀光
清末“东学西效”浪潮中,新式教育如雨后春笋般迅猛发展。作为警政根基的高等警察教育,在仁人志士为之奔走呼号的同时,亦受到侵华列强的觊觎。清末高等警察教育以京师警务学堂创建为发端,以高等巡警学堂为终结,历经了多个发展阶段。可以说,清末高等警察教育作为内政之要件,折射出近代中国在维护国家警政主权、争取民族独立道路上的艰辛曲折。百年回眸,让我们透过档案史料,概览那段久远而尘封的历史记忆。
清末高等警察教育萌发于京师警务学堂。然而,京师警务学堂自孕育之初即被西方列强所玷污。1901年,庚子国变后,出于对中国民众抗争的忌惮,八国联军为保护自身在华利益及人身安全,以“联军须目睹中国竭力设法保护外国人及铁路诸物方能退去”[1]為条件,胁迫、督饬清政府实行治安之变革。迫于列强的压力以及维护自身统治的需要,慈禧于1901年8月布告宣称“惟有变法自强,舍此无他策”[2],岑春煊等朝臣也表示“中国今日求善外交,必先内治;求善内治,必先警务”[3]。自此,清政府开始从警察组织与警察教育两个方面推进警政建设。1901年8月14日,在肃亲王善耆和日本人川岛浪速的联合推动下,清政府创建了京师警务学堂,以“先应大清国创办警察之急需”[4]。可见,京师警务学堂是清政府在西方列强的胁迫下“量中华之物力,结与国之欢心”的产物,由此,清末高等警察教育自萌发之初,即笼罩于列强半殖民主义的阴影之下。
由于对警政尚无清晰认识,加之国内警察教育人才匮乏,清政府不得不依靠外力开展警察教育,这给日本人插手中国警政提供了可乘之机。川岛浪速,庚子国变后曾任日占区北京警务厅总监督,因妄图扩张警务厅势力至整个北京城,在西方列强及提督衙门的强烈反弹下被迫辞职。[5]然而,日本政府与川岛觊觎中国警政的野心犹在。面对清政府开办警察高等教育之需,经日本驻华公使小村寿太郎斡旋,1901年8月14日川岛与清政府签订《设立警务学堂合同》。合同规定,川岛浪速以“监督”之名义受聘,负责“办理学堂一切事宜”。除这一原则性授权外,合同亦规定,聘用日本教习的一切经费“均归川岛一手经理”,学生学业“由川岛考定等级、申报录用”,学生任用后的晋升“亦由川岛随时访查勤怠,以定升降”[6]。此外,川岛还利用学堂章程固化自身权力,1902年拟订的《警务学堂章程》中载明“本学堂统归川岛浪速监督”,规定学堂一切经费“归监督妥为经理”,学堂行政事务“均由监督专主办理”[7]。对此,后世学者曾痛惜道,“惜乎办理之权,操诸外人之手”[8]。
面对教育治权的旁落,朝中有志之士颇有不满却无可奈何。随着清末时局变化及民族意识的觉醒,清政府回收教育治权的条件逐渐成熟且势在必行。1905年10月,巡警部成立,旋即部员班吉本即首倡“收回警察学堂自办”,该提议得到巡警部尚书徐世昌的大力支持,考虑到聘任川岛浪速的第二份合同于1906年到期,遂“决定在次年和约期满之后,予以收回”[9]。1906年5月,在川岛浪速第二份聘任合同行将到期之际,清政府正式就学堂治权的收回与日方展开了交锋。期间,日本驻华公使内田康哉谋划两份续聘合同稿件,以此让清政府做“选择题”。然而,日方显然低估了清政府收回教育治权的决心。交涉中,清政府明确表示学堂治权是“主权上应有之职务”。最终,川岛无奈之下只得做出让步,在保留其“监督”之职位以“稍存体面”的同时,表示“立意不干预学堂事务”。随后,1906年5月13日清政府与川岛改订合同,从三个层面对学堂治权进行了全新的规定:一是学堂归巡警部管辖,学堂由“警务学堂”更名为“巡警学堂”;二是学堂内设“总理”一职,总司“全堂事务”;三是川岛浪速任职“监督”,在“总理”管理之下“监督教课事宜”[10]。随着川岛浪速续聘合同事件的落幕,警察教育治权终于回到清政府手中。
教育治权的回归,使得清末高等警察教育与警政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彼时,警政建设如火如荼,不仅北京“内外城警政需用警官以下人员日多”,而且“各省举办巡警多因任使不敷,或咨请调员前往,或电请派人来学”。面对这种情形,巡警部尚书徐世昌感慨道,“尤非亟设高等学堂,分科教授不足以宏启迪而资应用”[11]。1906年10月5日,巡警部呈帝、后奏折,“就原有警务学堂房院,酌加修葺,应有堂舍亦均粗备,名曰高等巡警学堂”[12]。随后,高等巡警学堂在京师警务学堂基础上成立。相较京师警务学堂创建之初“学期既促,造诣亦浅,未免涉于粗略”[13]的面貌,高等巡警学堂“以教养警务人员,并授以巡警必需之学术及其重要之精神教育为宗旨”[14],为清末高等警察教育发展确定了新方向。
为推动高等警察教育发展,历任巡警部及民政部尚书徐世昌提出了“伏维保安之用,警政为先,造就之方,学程最要”[15]的教育理念。初期,高等巡警学堂开设有正科、简易科、专科等三科。在此基础上,历经4年(1906—1910年)的教育探索与实践,学堂于1910年制订《高等巡警学堂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章程全篇共计12章92条,对学堂开设宗旨、行政管理、培养模式进行了系统阐述。在此章程指导下,清末高等警察教育形成了具有鲜明警察职业特色的人才招录与培养体系。
首先,教育目标旨在“教养警务人员并授以巡警必需之学术及其重要之精神”。学堂认为,“学生学警皆对于将来有增进人民幸福,维持社会治安之重任”,“巡警之位置对于国家其重要如此,巡警之职务对于人民其严重又如此”,并寄语学生要“修学宜勤奋”“立志宜坚定”“品行宜正大”“命令宜服从”“同学宜共勉”,从而“以副国家期望”[16]。
其次,入学资格综合学历(力)及身体素质,兼顾高等教育与警察职业需求。学历(力)上明确要求,“正科学生资格须曾在中学堂或与中学堂相等之学堂毕业,或为廪增附各生”,以此利于高等教育之开展;身体素质标准包括,“身长五尺二寸以上者”“胸围有身长四分之二以上者”“体重在七十五斤以上者”“肺量在二千一百立方生的以上者”“左右手各能提重三十斤以上者”“目力于相距二丈二尺之外能辨七分之楷字者”“资质聪敏身无暗疾五官端正言语清楚者”,以此胜任警察职业之需求。[17]
最后,课程上学科与操科相结合,具有鲜明的警察职业特色。以正科学生课程为例,课程涵盖学科与操科,共计35门。其中,学科由法律、警察勤务、外语三大课程群构成,法律课程群包括法学通论、宪法大纲、违警律、刑法、行政法等16门课程,警察勤务课程群包括警察学、行政警察、司法警察、卫生警察等13门课程,外语课程群包括东文、英文2门课程;操科包括体操、兵操、柔术、剑术等4门课程。这种课程设置充分贯彻了学堂“巡警之学识根于法律,巡警之实务端在练习”的教育理念。[18]
在全新章程推动下,清末高等警察教育与近代警政理念高度衔接,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然而,随着清王朝的覆灭,清末高等警察教育的勃兴如同昙花一现,于1912年戛然而止。纵观清末高等警察教育12载,虽然坎坷多舛,但其不仅在中国近代警察教育史上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也呈现出中华民族自强不息的民族底色。
*本文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警体战训双一流创新研究专项项目”(项目号:2023SYL22)阶段性成果。
注释及参考文献:
[1]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第四册[M].北京:中华书局,1958:4672.
[2]胡绳.从鸦片战争到五四运动(简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416.
[3]奏为遵设川省警察学堂酌拟试办章程并请特立警署警职事,光绪二十八年十月二十八日,档号: 04-01-01-1052-072,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4][13]警务学堂设立主旨,巡警部卷11,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5]肖朗,施峥.日本教习与京师警务学堂[J].近代史研究,2004(5):31-71+315.
[6]设立警务学堂合同,巡警部卷11,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7]警务学堂章程,巡警部卷11,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8]包明芳.中国警察教育之过去现在与将来[J].现代警察,1934(8).
[9]王家俭.清末民初我国警察制度现代化的历程(1901—1928)[M].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4:46.
[10]改定川岛浪速合同一卷,巡警部卷249,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11][12][15]奏陈开办高等巡警学堂情形事,光绪三十二年九月十八日,档号21-0308-0001,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14][16][17][18]高等巡警学堂章程,宣统二年十月二十七日,档号21-0853-0004,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警体战训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