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创作短视频著作权保护机制研究

2024-03-19 12:30:47
法制博览 2024年2期
关键词:著作权人共治著作权法

王 颖

青岛科技大学,山东 青岛 266061

一、二次创作短视频著作权保护面临的困境

(一)合理使用原则难以保护二次创作者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通过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来激励其创作行为,从而促进作品的传播与文化的发展。《著作权法》在赋予著作权人排他性权利以确保其作品不受侵犯的同时,也要关注社会的整体利益,平衡著作权人、使用者以及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保障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合理使用制度是在某种特定情况下,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对受保护作品进行使用,无须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实质上是著作权限制制度的一种,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合理使用的十三种特殊情形,在这些特定情形下可以不经许可、免费使用他人作品。在我国版权制度中合理使用似乎有非常明确的标准,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合理使用的适用往往非常复杂。实践中,二次创作者常常援引《著作权法》的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构成合理使用”作为其产生侵权纠纷时的抗辩事由。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却常常因对原作品产生了替代作用、影响原作品的经济效益、超过必要的引用限度等各种原因,使得二次创作者仍然无法免责。

(二)司法部门在著作权保护工作中面临重重困难

随着人们版权意识的觉醒以及网络的发展,著作权侵权案件大量发生,我国的司法资源不足以应对短视频市场上大规模的侵权问题。同时,由于合理使用原则缺乏统一的标准,进一步加大了司法部门判案难度。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常常混合使用“三步检验法”以及“四要素检验法”来判案,以保证审判公平,这种判案方式损害了立法权威以及司法公正[1]。当前,相关部门难以实现维护司法权威以及公正断案这两个目标,著作权保护工作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二、二次创作短视频著作权纠纷产生的原因

(一)合理使用原则发展失衡

1.界定标准过于模糊笼统

虽然《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看似已经对二次创作的引用目的做出了限定,但是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来解释诸如“适当引用”到何种程度不构成侵权这种在司法实践中常遇到的难题。设立合理使用原则的本意是化解创作者与使用者之间的冲突,平衡原创作者与二次创作者之间的利益,促进文化作品的传播。如果因为没有明确的界定标准而导致二次创作短视频被认定为侵权,就违背了该原则设立的初衷。

2.合理使用原则具有滞后性

对于科技高速发展的大环境下衍生出各种各样的文学表现形式,传统的《著作权法》规定的十三种免责情形已难以做到全面覆盖,不能与短视频市场的发展速度相匹配。短视频市场上除了构成合理使用的戏仿式短视频,也有非戏仿式的影视解说类短视频。“非戏仿式”二次创作短视频因其将与公众分享、评价作为主要目的,故不能将十三种情形作为自己的抗辩事由。当出现类似情形时,如果司法机关只因其不属于十三种具体情形便判定其侵权,不仅会打击二次创作者的创作热情,也会影响短视频市场的发展。

3.由于合理使用原则的认定标准多元,导致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法院的裁判结果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我国作为《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成员国,在司法实践中大多采用“三步检验法”处理侵权案件。但在法律条文中并未明确规定“三步检验法”是司法部门判案的判定标准,导致法院具有更多的自由裁量权。在实践中法院为了保障案件的公平公正,往往会混合使用“三步检验法”与“四要素检测法”等多种判定方法。正是这种多元化带来的不确定性,法院只能通过其他方式来保证司法的公正性,但这种行为往往会使法院的审判工作受到质疑,从而导致立法与司法的效力大打折扣。

(二)著作权授权许可方式落后

二次创作短视频与原作品经常产生纠纷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授权许可方式不能满足二次创作短视频的发展速度。随着5G 时代的到来,普通互联网用户也可以成为短视频的创作主体。但是二次创作短视频使用的素材只有属于公共领域,或者找到原作品的著作权人征求同意并支付相应的许可使用费,才能确保其作品不侵犯原著作权人的权利。然而,普通创作者想获得原著作权人的许可以避免侵权并非易事。原创作者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原著作权人的部分权利,但其对于个人主体如何获得授权的问题没有明确完善的规定[2]。此外,对于其他类型的二次创作短视频素材,诸如综艺、动漫和游戏等,我国没有相应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并且网络时代信息传播复杂,一些创作素材往往难以找到原著作权人,在这种情况下要求二次创作者直接获得授权几乎是不现实的。

此外,《著作权法》秉持的“先授权后使用”的传统授权方式已不能满足信息化时代文化创作的需要。短视频创作主体的全民化以及创作作品的海量化,导致了原著作权人与二次创作者之间发生了信息不对称,这必然会降低市场交易的效率。传统的事前授权许可方式制约了当前文化作品的发展创作,如果继续要求二次创作者要先获得授权方可使用原作品作为素材,在文化与经济高速发展的互联网时代是非常不便的。

(三)短视频分享平台存在管理缺陷

1.用户实名认证混乱

短视频平台在创建初期,为吸引用户入驻平台,往往会简化注册流程,无需实名认证或者一个身份信息可以注册多个账号。虽然在初期会吸引大量用户进行简单创作,但是会造成一些用户在牟取非法利益,侵害他人著作权的情况发生时,因实名认证的混乱,难以迅速找到直接侵权人,不能及时处理纠纷,造成更多的经济损失,这种现象在中小视频平台更为明显。

2.平台缺乏预先审查

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短视频平台具有预先审查的义务,但是绝大多数短视频平台的预先审查流于表面,没有实质性审查,并且审查的范围面过窄。预先审查除了人工加大审核力度,更需要数据库的支撑。目前国内即使是某音、某博以及某站等大型网络服务提供者也没有完备的数据库给予支撑,更何况处于起步阶段的中小型平台,这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平台监管的难度。

三、二次创作短视频著作权保护的完善建议

(一)完善合理使用制度

1.明确界定使用目的

使用目的分为营利目的与非营利目的。合理使用是出于介绍、评论或者说明的目的,而不是出于商业目的的引用。二次创作短视频是作者利用在先作品作为素材进行的二次创作,通常具有多重目的,且一般具有营利目的。例如,大部分非戏仿式二次创作短视频的创作目的是通过与用户的互动来变现,而不是简单的浏览分享。因此,如果二次创作短视频是采用裁剪、拼接等简单的手法对原作品进行精简化表达,从而获得利益,那么该行为就不能构成合理使用,其在引用在先作品作为素材时就应当获得原著作权人的授权,否则便会构成侵权。

2.综合判定使用比例与使用影响

判断二次创作短视频对原著作权人的影响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是否会给原作品的正常使用带来不利影响、是否会损害原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部分二次创作短视频虽然引用在先作品比例较少,但是能够让公众了解核心内容,从而使公众失去了对原作品的兴趣,甚至可以完全取代原视频,给原著作权人的权益带来损害。[3]因此在界定合理使用时,应该综合考虑使用比例、使用影响,二次创作短视频如果只涉及原作品少量非核心内容,且作品本身能够给原作品带来流量或者作品大部分属于二次创作者的原创,且创作的目的在于表达自己的观点,那么这种情况下可以被认定为合理使用。

3.将转换性使用规则融入合理使用判定

转换性使用,是指二次创作作品在原作品的基础上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内容,赋予其新的价值,表达了新的见解。转化性使用不会替代原作品,而是在高度转换使用的过程中形成新的作品,赋予其新的价值。比如短视频作品《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虽然对电影《无极》引用较高,但完全没有引用原作品的实质性内容,反而给原作品带去了流量。认定是否构成转换性使用不在于传统的引用的比例,而在于引用的目的,以及转化的方式,转换性使用在一定程度上给原作品带来了新的价值与流量。如果承认转换性使用的合法性,被认定为侵权的二次创作短视频数量将会大幅减少,并且授权成本也会降低[4]。因此,转换性使用也是合理使用界限判定中值得考量的标准之一。

(二)通过搭建平台共治实现事前授权

目前对于二次创作侵权纠纷的处理采用的是事后诉讼解决方式,诉讼成本高;要促进群众的创作热情,确保二次创作的有序开展需要构建前防御机制,保持授权渠道的通畅。长短视频平台并不是天然对立的,而是存在商业合作的可能,可以通过“平台共治”解决大数据时代下二次创作短视频授权成本高、容易被认定成侵权等难题。相比于事后解纷机制的滞后性,“平台共治”有利于发挥长短视频平台的优势,提高解决侵权纠纷的效率,甚至从源头上降低侵权行为的发生概率。通过行业协会、平台、用户协同搭建的共治通道,使得短视频平台能够获得长视频平台多数作品的授权,从而解决二次创作者获得原著作权人授权难的问题,降低授权许可的成本,使二次创作者能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在先作品。

以此作为基础,平台共治还可发挥类似数据库的功能,在行业协会或行政机关的参与、引导下,与原著作权人商讨利益分配方案,共同建立在先作品的“数据库”,并建立内容预警机制,通过技术方式迅速干预疑似侵权行为,进一步降低原著作权人与二次创作者走向诉讼的可能性,减少当事人双方诉累。如果短视频平台因二次创作而获益,则其有一定义务帮助二次创作者获取合法的内容来源,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避免二次创作者不合理的使用在先作品,因而在平台共治的基础上,通过技术手段与现有解纷机制相配合,降低成本、减少侵权风险。总之,无论是长视频平台还是短视频平台,既要积极反映诉求,也要积极参与平台共治,保障解纷效率与公平的动态平衡。

(三)平台提升自身实力做好把关人

短视频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经营者,除了给用户提供平台帮助其获得曝光与关注外,其自身也获得了流量和市场份额。第三方平台作为受益的一方,应该提高自己的注意义务,加大审核力度,做好内容的把关人,有效降低侵权风险。

首先,短视频平台应该具有较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制定符合《著作权法》要求的平台运行规则。通过制定明确的运行规则,在产生纠纷时有规则可依,明确原创作者与二次创作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平衡各方主体的利益,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其次,平台应该提高注意义务,加大对内容的审核力度。可以联合原著作权人建立、完善版权库,利用人工智能等方式提升审核的精准度,减少侵权视频的上传。如果发现已上传的视频存在侵权的问题,可借鉴电商领域的“通知—删除”规则,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5]。最后,平台应该推出严格的举报奖惩制度。为著作权保护工作做出贡献,积极举报侵权行为的公众应当予以奖励,通过社会共治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6]。增加违法成本是治理短视频著作权侵权问题的有效手段,目前我国对于侵权的短视频基本采取限流或者删除视频这种不痛不痒的方式加以解决,这种过轻的处罚方式在某种程度上会放纵侵权行为的发生。对此,平台应该建立更加合理的处罚制度,既使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又避免超出了必要的限度恶意惩戒二次创作者,尽最大努力遏制侵权事件的频发,打造一个良好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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