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世茹
沈阳工业大学,辽宁 沈阳 110870
区块链智能合约由于其新颖性和技术的复杂性,目前在学界并没有统一定论。“智能合约”一词最早是由法国法学家尼克· 萨博(Nick Szabo)提出的,他认为智能合约是“一组数字形式的特定承诺,并要求参与方都必须执行该特定承诺内容的协议”。[1]近几年来,美国的多个州都在通过法案中提到了智能合约的定义。例如,美国亚利桑那州2017 年批准的一项法案将智能合约定义为:智能合约是运行在分布式、共享的和可复制的分类账簿上的一个事件驱动程序,可以保管数据并在分类账簿上转移资产。2018 年5 月,我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中心发布了《中国区块链产业白皮书(2018)》,其中将智能合约定义为:智能合约是由事件驱动的、具有状态的、获得多方承认的、运行在区块链之上的且能够根据预设条件自动处理资产的程序。[2]
区块链智能合约与传统合同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匿名性
区块链智能合约在运行过程中使用了公私钥和密码学技术,使用户不需要验证身份就能加入,交易双方面对的只是区块链网络中的一个虚拟地址,而并不清楚对方的真实身份。
2.去中心化
区块链智能合约的运行完全信赖共识算法,是建立在机器信任上的,不受第三方任何人的支配和控制。[3]这种不需要统一中心机构管理的形式使区块链智能合约具有去中心化的特征。
3.不可篡改性
区块链智能合约的不可篡改性,准确来说应该是难以篡改性,这与区块链技术上的数据不易被修改有关。区块链上数据的修改规则是要同时经过系统中超过一半以上的节点同意,而区块链上节点的分布数量相当庞大,要同时控制超过一半以上的数据几乎不可能实现。
4.自动执行性
通过上文分析可知,区块链智能合约的履行不需要人为干预或控制,当系统中预先设定的条件被满足时便会自动执行直至合约履行完毕。
立足于法律角度研究区块链智能合约,首先要明确“区块链智能合约是否具有合同属性”这一法律问题,此问题目前已经成为学术研究和司法实务方面关注的焦点。
对区块链智能合约属性的认识,有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是否定说,认为区块链智能合约不具有合同的法律属性;第二种观点是折中说,认为区块链智能合约是否具有合同属性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第三种观点是肯定说,认为区块链智能合约具有合同的法律属性。本文赞同第三种观点,认为区块链智能合约具有合同的法律属性,原因如下:
1.从合同成立的要件方面看,区块链智能合约体现了当事人之间的合意
根据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可知,当事人合意是合同成立的核心要件,合同的条款或主要内容必须是缔约主体之间内心真实意思表示合意的真实体现。区块链智能合约的订立方式虽然与传统纸质合同存在不同,但也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意。区块链智能合约只是把传统合同中用文字形式表达的内容转换成了数字代码形式,区块链智能合约一方当事人在区块链上发布的智能合约本质上是传统合同法规定的要约,当另一方当事人作出满足该合约的条件时,该合约便自动执行,并且可以把这种满足运行的条件看作相对方作出的承诺。因此,区块链智能合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一种新兴表达方式,与合同法意义上的传统合同属性具有一致性。
2.从合同的形式来看,可以把区块链智能合约视为合同形式中的“书面形式”
我们知道,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把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查取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而数据电文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受或者储存的信息。区块链智能合约的载体是区块链,部署在区块链上的数据可以被永久保存并查阅,并且根据以上分析,以代码形式表现的区块链智能合约是数据电文的形式。因此,可以把区块链智能合约视为“书面形式”的合同,从而也可以看出区块链智能合约并没有突破合同形式的范畴,具有合同的法律属性。
区块链智能合约由于其自身的特征和优势,有个别学者主张“代码即法律”,认为区块链智能合约可以脱离法律的规制。但是在区块链智能合约的实际运用过程中,我们可以明确看出其是存在法律问题的,因此正确认识区块链智能合约存在的法律问题尤为重要。从上文分析可知,区块链智能合约具有合同的法律属性,那么能否把区块链智能合约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合同编下进行规制是值得深思的。在合同法的视角来看,区块链智能合约对《民法典》合同编规定的合同成立、履行、变更以及解除都产生了影响,由于篇幅有限,本文主要从区块链智能合约的履行和法律监管方面论述区块链智能合约存在的法律问题。
1.对情势变更的影响
在传统合同中,合同成立后,由于情势变更,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或者请求相关部门变更、解除合同。在区块链智能合约中,合约成立后仍然有可能出现合约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变化。但是由于区块链智能合约的不可篡改性和自动执行性,合约一经发布便不可修改、变更或者解除。这对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产生了影响。
2.对抗辩权的影响
(1)对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影响。在传统合同中,当事人之间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者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应当承担的相应履行责任。而在区块链智能合约中,区块链智能合约的去中心化特征使得其履行是由特定的计算机程序完成的,不需要当事人的参与。在这种情况下,传统合同中“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情形不再存在,区块链智能合约的履行在技术支持下瞬间完成,不需要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2)对不安抗辩权的影响。以区块链智能合约方式订立的合同,对不安抗辩权的影响,要分情况讨论。本文在此仅对“合约调用”方式的且不采用数字货币作为交易对价的区块链智能合约进行研究。[4]因为以“协商合约条款—拟定合约条款—发布合约”形式成立的区块链智能合约是在满足条件的瞬间完成履行的,不存在先后履行的情况。在传统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但是,在以“合约调用”方式且不采用数字货币为交换对价的区块链智能合约中,由于其自身的匿名性特征,合约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经营状况、经济能力等信息几乎无法查实,这不利于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3.对部分履行的影响
在传统合同中,债务人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可以部分履行债务。而区块链智能合约的自动执行性表明,合约一旦被执行,中途不能中止或变更直至履行完毕。这同时也说明区块链智能合约不存在部分履行的问题,部分履行的法律制度在区块链智能合约中已经消失。[5]
4.对提前履行的影响
在传统合同中,债务人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提前履行债务。在此可以看出,要想使用提前履行制度,前提是存在提前履行的可能,也即存在履行期限。[6]而区块链智能合约中,一方当事人一经作出满足合约内容的承诺时,区块链智能合约便立刻执行完毕,不存在履行期限的问题。因此,区块链智能合约不能适用提前履行制度。
区块链智能合约由于自身的特殊性和快速发展,给现有法律制度带来了挑战。加上法律规范制定的滞后性,使得区块链智能合约缺乏完善的法律制约,在法律监管方面存在问题。
1.区块链智能合约主体的合法性审查存在缺失
在传统合同中,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直接影响合同效力的认定,合法有效的合同要求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在区块链智能合约中,由于其匿名性,使我们无法审查合约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状况。主体民事行为能力的难以认定会直接影响区块链智能合约的效力认定。
2.区块链智能合约交易内容的合法性审查存在缺失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合同要遵循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具有很大的自由权,但是这种自由权是有限制的,合同交易方可以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合意自由协商或更改合同内容。在传统合同中,合法有效的合同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能违反公序良俗。否则,合同无效。然而,区块链智能合约的表现形式是计算机代码,计算机代码本身没有合法与否的区分。因此,在区块链智能合约中不能对其内容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综上所述,区块链智能合约的匿名性和代码化,致使其主体和内容的合法性审查存在缺失,缺少法律监管,因而无法得知区块链智能合约的交易是否合法有效。在区块链智能合约的使用过程中,也有事例表明犯罪分子利用其法律监管缺失的漏洞,从事犯罪活动,故对区块链智能合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十分必要。
通过上文分析可知,同时履行抗辩权、部分履行以及提前履行规则,不适用于区块链智能合约,故不再讨论相应的解决对策。一方面,针对区块链智能合约履行过程中存在的情势变更原则问题,可以探索修改机制。[7]第一,要研究可以适当修改区块链智能合约内容的方法,当发生情势变更时,允许修改或变更其内容。第二,法律要明确规定区块链智能合约可以修改的情形,最大程度地保障区块链智能合约的优势;另一方面,对于区块链智能合约履行过程中对不安抗辩权的影响,法律可明文规定当事人使用“协商—拟定—发布”区块链智能合约时视为放弃不安抗辩权。
1.要求合约参与者进行实名认证
对于区块链智能合约匿名性无法审查主体是否合法的问题,可以要求合约参与者进行实名认证。从技术层面上来看,查找匿名交易当事人的真实身份是能够实现的。[8]如果要求区块链智能合约参与方在注册账号时验证身份信息,虽然可以改变参与者身份信息难以认定的问题,但这又违反了匿名性特征,无法发挥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优势。所以,如何能合理破解匿名性,判断交易主体是否合法还需要我们集思广益,深入研究。
2.设置交易内容合法性的验证机制
可以设置交易内容合法性的验证机制,解决区块链智能合约内容合法性审查存在缺失的问题。设置区块链智能合约验证机制,就是设置区块链智能合约范本,将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嵌入到区块链智能合约中,当有交易主体使用区块链智能合约时,便自动触发审查机制,验证合约内容是否合法。当参与者发布区块链智能合约时,其内容经过审查验证合法便可进入到下一阶段,否则,将被退回不允许发布。如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区块链智能合约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
区块链智能合约的出现,在给人们带来了便利的同时也给法律带来了挑战。本文在介绍区块链智能合约的基础上,主要对区块链智能合约的履行和法律监管问题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完善区块链智能合约的措施。由于专业限制,本文还存在不足之处。区块链智能合约的使用符合社会发展的趋势,未来的使用前景更加广泛,这需要学者加强对区块链智能合约的研究。此外,我国目前没有专门规定区块链智能合约的法律,对于不能适用《民法典》合同编进行规制的问题,建议可以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以促进其更好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