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产教融合的课程群实践教学体系优化研究
——以高职法律专业为例

2024-03-10 13:03赵海萍
襄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4年1期
关键词:产教专业课程法律

赵海萍

(镇江高等专科学校,江苏 镇江 212000)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高职教育人才培养目标逐渐由传统的知识传授向实践能力的培养转变。实践教学在高职教育中的地位逐渐凸显,产教融合成为实践教学的重要手段之一。产教融合的理念是“产业是支撑,教学是核心”,通过产学合作、校企合作等形式,将实践教学与实际工作紧密结合,促进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统筹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协同创新,推进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科教融合,优化职业教育类型定位”。

教育部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高等学校要深化实践教学方法改革、强化实践教学环节、系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等。”实践教学的重要性被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法律是一门实用性和技能性并重的学科,这就要求高职法律专业应积极探索以实践能力培养为导向的人才培养机制。开展实践教学课程群建设,旨在从发展学生的核心素养出发,加强课程整体设计,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对接,强化学生的法律实践技能培养,为高职教育实践教学的改革和发展提供参考。

一、课程群实践教学体系的内涵及意义

课程群实践教学体系是指围绕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对实践教学相关课程进行整合,采用项目式实践、实习实训等方式,深化产教融合,构建产教融合专业课程体系[1]。

建立课程群实践教学体系旨在缩短学生从课堂到职业岗位的距离,培养学生专业实践能力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岗位能力培养为导向,以相关专业课程为基础构建课程群,进而架构实践教学课程体系,是提高教学质量行之有效的一种教学策略。目前,高职法律专业毕业生就业形势不容乐观,不足之处主要是岗位适应力差以及法律思维缺乏。而实践教学是实现全面素质教育的一种有效教学形式。因此,高职法律专业建设应以岗位职业能力培养为导向,以“岗位、能力、课程”的内涵融合优化课程结构[2],构建课程群实践教学体系。

二、产教融合模式下高职法律专业实践教学现状

(一)实践教学课程体系设置不完善

近年来,高职院校对实践教学日益重视,实践学时在人才培养方案中所占比例也逐渐增加。但是,法律专业实践教学普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实践教学以实习为主,缺少综合性实践,缺乏实践性要素,且实践内容随意性大,没有完善的实践教学计划,课程成效不明显。其中,最关键的是缺乏课程群设计理念,这将大大影响实践课程培养目标的实现。二是实践课程之间融合不够,各课程相对独立,关联较弱,未形成体系。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缺乏系统的指导和培训,无法掌握法律实践核心技能。三是实践教学环节设置不合理。受“先理论、后实践”思维的影响,形成了理论环节与实践环节“先后”而非“同步”的设置模式[3]。这种模式未能关注到法律专业知识的实践性和系统性,影响实践教学效果,使实践教学流于形式。

(二)师资力量无法满足实践教学需要

高水平教学团队是高质量教学的保证,尤其是实践教学对教师业务能力要求更高。我国高职院校大部分教师是毕业后“从学校到学校”,缺乏实践经验,实训教学能力较弱。还有少部分“双师型”教师在职称晋升、岗位晋级、奖励机制等方面也没有得到政策倾斜和相应利好,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教师投身实践教学的积极性。虽然学校聘请了法律实务界的兼职人员担任实训课教师,但主要停留在专题讲座和实习指导方面,基本上没有实质性参与实践指导。

(三)校企双方与学生的实践教学融合度不深

职业教育的根本目标是培养社会所需人才。高校可以根据企业的人才需求不断完善教学内容和教学体系,从而提高人才培养的实效性;企业可以借助学校提供的资源和优势,提升自身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然而,基于当前高职法律专业资源和观念的局限,校企合作不够深入,导致校企双方与学生的实践教学结合不够紧密。比如,人才培养方案和实践教学体系未能体现行业企业的管理规程、岗位需求的标准规范等;校企合作企业数量较少、规模小;企业兼职教师参与教学程度不够深;校企合作缺乏制度保障,这些因素导致校企合作往往流于形式,产教融合难以落实。

三、产教融合模式下高职法律专业实践教学体系改革

(一)高职法律专业课程群实践教学体系的宏观建构

1.设立以校企协同为基础的多元化实践教学课程群。高职法律专业构建实践教学课程群需要明确课程群的主体、类型、规模以及保障制度等。首先,鼓励教师积极参与课程群建设。其次,依据法律专业课程群实践教学的性质及产教融合的特点,构建法律专业课程群的核心在于强调法律专业课程内容的整合性,改变原有的课程结构,重新遴选出适合学生发展特点的课程并建立完整科学的法律专业课程群。再次,高职法律专业课程群要为学生提供产、学、教一体化的实践教学平台,通过专业教师的指导,为学生提供一个真实有效的实训环境,引导学生真正参与实践教学体系。当然,科学的实践教学体系离不开系统的制度保障。

2.培育“双师型”教师团队,为课程群实践教学的开展奠定基础。教师队伍质量是影响职业教育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打造一支素质精良、结构合理、具有实践和创新能力的教师团队,是培养优秀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关键条件。其一,高校要树立正确的政策导向,把“双师型”资格作为职称评聘指标之一,以激发“双师型”教师参与产教融合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其二,教师不仅要掌握各门课程的理论内容,还要具备一定的企业实践经验、法律实务能力和创新思维能力。因此,学校要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分批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实务部门挂职锻炼,允许、鼓励教师从事兼职法律实务工作来加强实践教学能力。同时,教师将司法实践中的办案经验、所感所闻等心得体会通过课堂教学分享给学生。其三,扩大兼职教师队伍,聘请实践经验丰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实务工作者担任兼职教师,承担实践教学任务,从而共同打造优良的“双师型”教师团队。

3.推进深度融合的“政府+学校+企业”协同育人保障机制。其核心是融合,让优质法治社会资源融入法律教育,实现预期人才培养目标[4]。要想持续深化产教融合,应当推动政府、法律服务机构及企业与高校之间的深度融合,实现三方良性互动,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共同构建长效的实践教学运行机制,从而保障实践教学有效开展。一是学校发挥主动性,积极对接社会需要和行业需求,帮助学生及时了解实务部门对人才的具体要求。二是法律实务部门及相关企业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参与人才培养,协助专业育人,通过深度合作,共建实习基地,实现优质资源共享。“法律机构和高等院校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把法律服务的标准、要求、流程、管理等实践活动纳入教学中。”[5]同时,政府发挥导向性,顶层设计产教融合,构建完善的保障机制和激励机制,确保法律机构和企业积极参与产教融合,从而为实践教学奠定良好基础。

(二)高职法律专业课程群实践教学体系的微观建构

高职院校有必要整体规划和设计课程体系,在知识学习进程上设置对应的实践教学环节,从而构建以校企协同为基础的课程群实践教学体系。首先,转变课程群建设与设计理念,彻底改变传统“先理论后实践”的做法,设置实践教学环节做到“同步”或“超前”。在重新规划和设计课程时,实践教学体系的设置须以总分为脉络,群中建群,注意提升课程的关联性与整合性。其次,设置课程群应充分考虑学生对法律实践的理解与接受程度,分别设置不同难易程度的实践教学环节,分设“初阶、中阶、高阶”三个梯度,结合校内、校外实践教学场所,设置实践课程,架构一个层级清晰、循序渐进、体系完整的课程群实践教学体系(如图1所示)。

图1 高职法律专业课程群实践教学体系

1.构建校内实践教学体系。即在学校范围内,在课堂教学中,利用学校自身资源开展实践教学活动。法律专业课程群可以采用多种形式的教学方式开展教学,教学过程体现“教师主导、学生主体”的教学理念,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和实践能力。基于此,校内实践课程设置为初阶、中阶、高阶三个层级,其中初阶包括专业认知、职业规划、社团活动;中阶包括案例分析、案例讨论、案例辩论、法律演讲;高阶包括毕业论文、法律诊所、模拟法庭、调解实训。

2.构建社会实践教学体系。即在教师指导下,以社会真实情境作为教学场景,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开展实践教学活动。根据法律专业的性质和特点,教师为学生提供实践场景,让学生在真实的情境中掌握知识与技能,获得更多社会实践。实践活动形式按对应初阶、中阶、高阶依次分为法制宣传,社会调查,创新创业、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

3.构建岗位实践教学环节体系。即利用法律职业岗位资源开展实践教学活动,教师依托企业背景,指导学生根据岗位需求,结合所学知识进行专业技能训练和职业教育实践。岗位实践教学主要包括专业见习和顶岗实习两种形式,其中顶岗实习又分为上课期间的顶岗实习(又称工学交替实习)和毕业顶岗实习。专业见习是指利用课余时间组织学生到实践合作单位包括法院、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监狱等实务部门参观学习,让学生接触真实的法律案例,提高实践能力。而顶岗实习是指学生在工作岗位完成实习单位安排的真实工作,通过岗位实践,学生可以获得法律职业岗位的亲身体验,熟悉职业环境、岗位职责以及工作流程等,初步认知法律职业岗位,从而明确职业目标,激发学习动力,做好职业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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