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赋权的平衡:社区设计内涵的解析*

2024-03-07 06:26张子琪孟静亭
南方建筑 2024年2期
关键词:赋权建筑师居民

王 瑞,徐 雷,张子琪,孟静亭

1 研究背景与问题

2015 年,伴随城市存量发展的开始,我国城市建设进入一种“新常态”[1]。城市更新的理念进行了调整,更加重视生活方式、空间活力、历史传承、居民参与和社会治理等多个方面,以推动“内涵式”的城市发展[2]。这带来了对社区更新的新认识:社区更新不仅是物质的更新,更是“共建、共治、共享”的一种社会运动[2]。2012 年,十八大首次提出“社区治理”概念[3]。在社区治理背景下,社区设计作为落实社区更新的主要环节,已不同于以往纯粹聚焦物质层面的住区设计,更强调与社区治理的整合。

我国的社区治理,将促进公众参与作为社区建设的核心目标。从1991 年起,国内学术界和政府就开始积极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社区建设道路,并逐步形成“社区制”和公众参与的社区建设工作体系。但由于我国对城市与社区治理自下而上机制的建构与培育能力不足,社区更新与社区设计中的“公众参与”问题往往形式大于内容。究其原因,建筑规划学界对促进公众参与有效性的核心问题——“赋权”认识不足。

社区设计(community design)概念于1960 年代起源于美国与英国,强调社区赋权与公众参与,并于1983年由吴良镛和张守仪首次引入我国学界1)。我国公众参与的社区设计实践于2010 年后才缓慢起步。在2015 年社区微更新实践启动后,该领域的实践与研究才大幅增长(图1)。随后,国内本土概念有所发展,使得学界形成多元社区设计概念用语的局面(图2)。然而,国内学界对这些相似概念用语尚不具备较清晰、统一的认识,对社区设计工作内容的认知也多局限在居住区设计方面。因此,构建国内语境下赋权视角的社区设计概念内涵认知框架是必要的。

图1 我国建筑规划学科“社区设计”研究热度提升与社区建设政策的时间耦合

图2 国内社区设计相关概念术语簇群(字体越大,词频越高)

2 研究途径与方法

2.1 “赋权-赋能”分析视角

在国外的城市设计与社区治理领域中,赋权较早被运用并成为其中重要的研究方向。它强调公共服务供给中政府对社区居民参与权的赋予,同时关注社区居民对自己生活环境改善的影响能力[4]。

“赋权” 通常被理解为政治学科界定的权利获取与分享[5]2。但实际上,赋权概念涉及多学科,如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与哲学等。在社会学赋权理论当中,“权利(power)”指“能力”,能力是解决问题、实现愿景、满足需求和可持续发展所需的综合能力[6]。因此,能力培育是认识赋权概念的社会学视角。由于社会学与政治学的赋权理论产生了学科交合[7]。于是,赋权概念蕴含了“权利”与“能力”双重意义。

英美建筑规划学界对社区设计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进作用。因此,本研究基于“赋权-赋能”理论视角,运用内容分析法,主要分析英美社区设计的演进,试图从中总结其特征与变化,并构建适合我国语境的社区设计认知框架。

2.2 内容分析法

本研究采用内容分析法,通过检索ASCE、De Gruyter、EBSCO、Elsevier ScienceDirect、JSTOR、Kluwer、OUP、PQD、Project MUSE、ProQuest、SAGE、Scopus、Springer Link、Taylor &Francis、Web of Science 和Wiley 等16 个数据库,筛选出建筑规划领域以社区设计主要术语——“社区设计(community design)”、“社区建筑(community architecture)”、“社区技术援助(community technical aid)”和“基于社区的设计(community based design)”为主题的英文研究型文献512 篇,主要进行质的分析。针对以上文献,本研究提取文献内提及的社区设计相关概念术语、定义和文献关键词作为分析类目,并通过认识与判断文献所述重点,对英美社区设计概念认知的倾向、态度与变化进行研究。

3 专业概念的起源与实践的溯源(1960 年代)

3.1 主体赋权的社区设计

专业性的“社区设计”用语起源于1960年代末的美国。1967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分校的建筑师们首次使用“社区设计(community design)”一词,并成立了“旧金山社区设计中心(San Francisco Community Design Center)”。1968 年,美国建筑师协会在其出版的一本手册中使用“community design”,并鼓励各地创建社区设计中心。随着1970 年代美国社区设计中心的扩张,该词语成为具有近60 年历史的专业实践的总体称谓。

追溯这一专业性起源的背景,当时的社区设计专指规划师和建筑师为贫困社区组织提供的设计服务,包括邻里空间、日间照料中心、食品合作组织、健康诊所、公园和住房恢复等规划与设计服务。1950 年代末至1960年代初,美国二战后城市修复与草根运动同时发生。城市发展计划威胁到了贫困社区居民的生存,激起了贫困社区组织在影响自身利益与环境的计划中对话语权的争夺。在此背景下,当时社区设计的目标是倡导社会正义,使居民参与设计,形成了为社区组织与居民主体赋权的社区设计概念。

3.2 倡导式社区规划与社区组织培育

在社区设计概念提出之前,美国先锋规划师Walter Thabit 和景观建筑师Karl Linn 形成了早期主体赋权的社区设计实践模式,其工作方式不同于传统规划或建筑设计。

规划师Walter Thabit 领衔的“库珀广场(Cooper Square)替代规划”是美国纽约的第一个社区规划[8]113(1959~1970 年)[9],以替代街区的拆除计划。Walter Thabit 的工作方式是通过评估社区利益,帮助邻里委员会设计有利于社区发展的替代规划方案,制定专业规划文件,用以阐明替代规划的优势和拆除方案的劣势,并在社区如何发展问题的决策中为社区辩护、争取有利方案的实施。这种工作方式是倡导式的,规划师在决策过程中为社区利益倡导,以实现主体赋权。

Karl Linn 于1959 年在美国费城启动了“邻里公地(Neighborhood Commons)”系列实践,通过与居民集体建造游乐场与公园,对城市废弃物质资源进行再利用。在实践过程中,Karl Linn 逐渐认为社区领导力和居民代表自己利益的能力才是主体赋权的首要问题[10],于是将工作重心从物质基础设施建设转向了社区组织培训与组建。受到社会组织驻扎贫困社区解决当地问题的社区工作模式的启发,1962 年起,Karl Linn 开始为社区贫困青年提供工作或志愿者培训,教授其具体的工作技能,形成了“基于过程(process-based)的组织培育”的工作方式。

这些实践影响并推动了美国城市更新与社会服务政策的制定。1964年,美国政府实施“社区行动项目(Community Action Program)”,主张社区组织是有效减少贫困的主体与途径,提倡社区组织自我解决社区问题。为了探寻新政策下的实践模式,1965 年,Paul Davidoff 提出了在当时具有思想引领性的“倡导式规划(advocacy planning)”理论。他认为规划的利益相关者应进行公平对话,承认规划过程中的多元价值体系,并围绕社区切身利益动员社区代表参与规划过程,通过参与过程培育社区组织(图3)。这成为当时主流的社区设计主体赋权模式。

图3 1960 年代美国倡导式规划社区组织培育模型

以上研究表明,社区设计是一种社会行动。规划师与建筑师以规划、设计为载体,通过社区利益倡导和社区组织培育等行动过程,实现社区居民主体的赋权,以尝试解决当时美国贫困社区的实际问题。

3.3 早期实践的问题

美国社区设计的主体赋权带来了可观的成就,社区行动项目对美国社会也产生了重要影响,公众参与已经成为政府的一项任务。然而,当时政策上的成果对社区环境改善的影响甚微[11]。专业技术人员对贫困社区进行的参与权利倡导以及社区组织培育,脱离了解决社区居住问题的初衷。对主体赋权的过度关注,使得大部分社区设计项目没有落地。

在美国早期倡导式的主体赋权中,专业技术人员与社区居民往往只进行单向交流。他们通常利用新闻媒体、手册、海报等手段向居民呈现信息[12],没有向居民提供反馈渠道与谈判权利。另一方面,专业技术人员往往使用专业术语与居民交流,居民难以清晰地获取信息,只能无奈接受专业人士的提议,缺乏参与能力。所以,居民的参与层次很低,他们并没有机会真正影响所谓的“为他们的利益而设计”的方案。可见,早期社区设计实践既缺少保障参与的机制,又缺乏在专业技术层面为社区居民赋能的意识。

4 社区设计实践与概念的演进

4.1 社区设计行动模式的演进过程

4.1.1 行动方式:从主体赋权走向技术赋能(1970 年代)

美国社区设计概念提出后不久,英国也于1970 年代初出现了社区设计实践,并于1975 年提出了本土概念“社区建筑(community architecture)”。英国的社区建筑实践,更加关注如何在实际中修复破败的社区。1972 年,建筑师Rod Hackney实施了著名的“黑路一般改善区(Black Road GIA)”项目。他一改以往建筑师独立设计方式,在战后社区修复资金紧缺的情况下,采用与居民合作的行动方式实现社区修复。他通过教授居民基本的建造技术、组织材料的供应、寻找专家解决技术难题等行动[13],使居民获得建筑专业技术与组织、沟通技能,自主修复房屋并集体改造公共区域[14]79。

然而,美国早期社区设计中心通常提供的是总体规划和初步设计服务,缺乏对特定社区的针对性服务,公众参与难以深入发展,也鲜少有项目建成落地。因此,面对居住条件破败的贫困社区,总体的设计服务也不得不被针对性的社区修复所替代。一方面,规划师与建筑师开始将项目聚焦在特定社区的一至两个物理环境或社会问题上;另一方面,与英国的实践类似,他们对社区居民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使其有能力自主实现住房修复。例如,当时旧金山的“亚洲邻里设计(Asian Neighbourhood Design,AND)”社区设计中心针对“中国城”社区房屋室内拥挤、破败和学生辍学问题,通过教授社区辍学高中生木工活,并设计制造家具,帮助居民改善居住条件。

以上研究表明,1970 年代,社区设计行动的方式逐渐从倡导式的主体赋权演变为合作式的技术赋能,以实现在地化的社区修复。这反映了社区设计赋权目标的变化,为社区设计在赋权目标层面的多元认知提供了现实依据。

4.1.2 行动内容:从物的修复走向过程援助(1980 年代)

为了得到社区物质条件与经济水平提升的实际效益,美国于1970 年代相继成立“社区发展公司(community development corporation)”[15]。单纯的社区修复逐渐在1980 年代走向一种能获得综合效益的社区发展。

一方面,社区设计过程化。为了深入发展公众参与,建筑师开始探索服务于社区发展的社区设计流程,并在方案决策过程中协调政府、社区组织、开发商各方的利益,求得各方满意的方案,以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完工,从而避免项目停留在前期而无法产出物质成果的问题。

另一方面,社区设计的过程与内容扩展。由于服务于获得综合效益的社区发展,社区设计逐渐囊括了从项目提议到实施完工过程中的各方面相关事项,不仅包括工程建议,还包括为环境教育、财务规划、经营、管理等提供总体性的组织建议[16]111,形成了集政策倡导、教育支持和技术支持于一体的综合实践模式(图4)。例如,纽约“城市房产援助委员会(Urban Homesteading AssistanceBoard,U-HAB)”的建筑师在实践中逐渐意识到社区管理是社区发展的一个长期问题,于是与地方政府计划实施了“租户临时租约项目(Tenant Interim Lease Program,TIL)”,允许租户接管住房,进行住房维护和合作管理。建筑师除进行设计专业援助外,还对租户进行了财务和管理培训,以服务于长期的社区发展。

图4 社区设计中心实践模型

英国建筑师们受到当时美国社区设计中心实践的影响,意识到了社区发展的重要性,于1980年代大量成立“社区技术援助中心(community technical aid center)”,对特定社区发展过程提供技术支持。以上研究表明,到1980 年代,社区设计行动的内容从合作社区修复扩展为对项目运行总体过程的专业技术援助,以及社区社会服务、管理等相关技术建议与支持,以实现社区自给自足的发展来满足地方独特的需求。两国以“过程”为导向的实践,为社区设计赋权导向层面的认知提供了现实依据。

4.1.3 行动机制:从专家主导走向社区驱动(1990 年代至今)

随着社区发展与赋权事业的不断推进,1990 年代,英美社区组织与居民的自我意识与责任感逐渐增强,他们从被动响应政府项目逐渐变为自主提出项目建议[17]70。然而,社区在与专业技术人员接触时暴露出持续存在的紧张关系。由于社区团体缺乏均质性、共同的社区感和共同利益,社区个人利益与社区利益相冲突。而规划师与建筑师又较难识别具有代表性的社区团体,致使他们自己定义社区问题,形成专家主导姿态。其专业性遭到居民的质疑。因此,专家主导的行动机制逐渐被社区驱动的行动机制所替代。

规划师与建筑师一方面扮演谈判、调解的角色,采用参与式设计与决策的流程与技术,通过协商(deliberation)、达成共识,来有效平衡个人利益与社区利益;另一方面,对居民共享专业知识,“与人们一起设计而不是为他们设计”[18];再一方面,发掘并盘活社区资产、培育社区的社会资本,提高社区组织参与的积极性和设计与决策能力,从而减少社区个人“短视与自利”现象对社区利益的损害。

例如,英国“muf architecture/art”建筑师团体的社区设计行动机制就是采用“知识互动”的原则,提供咨询,使项目本身来自于广泛群体的意见[16]163,协商建立行动框架而不是直接产生设计结果,以引导居民参与设计与决策。英国西英格兰大学布里斯托尔建筑学院社区设计项目“Hands On Bristol”的行动过程(图5)就受到muf 的启发,建筑师将小学生的教育场所转移至社区现场工作中,与其协作,进行知识共创,以引导他们参与设计、培育社区的社会资本。

图5 Hands On Bristol 项目知识共创过程模型

以上研究表明,1990年代后,在社区驱动机制下,规划师与建筑师在社区设计行动中与社区居民进行沟通(communicate)与协作(collaborate)。这种机制调节着社区与专家之间关系的平衡,意味着赋权层次的提高,也为社区设计赋权层次的认知提供了现实依据。

4.2 社区设计概念术语及其定义的演进过程

1967 年,社区设计(community design)概念术语随美国社区设计中心的命名而提出。1975 年,英国新闻记者Charles Knevitt 在一篇对黑路社区修复实践进行介绍的文章中,首次提出术语“社区建筑(community architecture)”2)[19]。1979 年,英国城乡规划协会(Town and Country Planning Association)在曼彻斯特成立社区技术援助中心(Community Technical Aid Centre)[14]113。“社区技术援助(community technical aid)”一词的使用在1980 年代迅速增长,英国大多数主要城市都成立了援助中心[14]113。

1993 年,新城市主义大会(Congress for the New Urbanism,CNU)成立[20]。新城市主义作为社区物质空间设计原则被学界纳入社区设计领域。然而,专家把控的新城市主义设计原则与社区设计原始诉求——赋权相悖[21],一些学者对“community design”术语进行修饰以区别于新城市主义的社区设计。Henry Sanoff的术语“基于社区的设计(community based design)”就更为精确[22]。Michael Rios 曾在2005 年“环太平洋社区设计网络(Pacific Rim Community Design Network)”举办的会议文章中就使用了“community based design”一词,强调专家与社区共同工作,以区别于描述以土地利用和居住区设计为重心的社区设计[23]。

综上所述,社区设计概念的英文术语主要包括“community design”、“community architecture”、“community technical aid” 和“community based design”。术语的生长路径和时间线索如图6 和表1 所示。

表1 国外英文社区设计概念主要术语的产生线索

图6 国外英文社区设计概念术语的生长

1990 年代以来,社区设计概念发展出相当数量的子概念,形成了丰富的概念簇群(表2)。研究发现,子概念之间的区别在于实践中项目驱动主体与赋权导向两方面上的细微差别。由于具体差异很难被阐述,Barbara Wilson 尝试将其区别可视化。如图7 所示,在驱动主体方面,沿横轴从右至左概念下的实践社区驱动程度逐渐提高,反之则专家驱动程度逐渐提高;在赋权导向方面,沿纵轴由下至上概念下的实践逐渐导向赋权的过程,反之则逐渐导向良好的物质成果。以上研究表明,社区设计是在驱动主体与赋权导向上可具有不同程度偏重的总体实践。

表2 社区设计子概念4)

图7 社区设计部分子概念术语及其实践偏重5)

在社区设计生发的早期20 年中,学界对社区设计概念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认知和定义。直到1984 年,Mary Comerio 对社区设计概念进行了首次定义,强调了实践的综合性,以及赋权原则需与社区居民参与实现物质成果相结合的特征。1990 年代学界对社区设计的认识来源于1980 年代的实践经验总结,定义中指出社区设计一方面通过设计过程对社区赋权,另一方面强调决策过程对环境塑造的重要性。2000年之后英美学界对社区设计的认识逐渐转变为强调居民的真实参与过程和协作设计,更具实用性(表3)。以上研究表明,社区设计的内涵不仅强调赋权,新认识更强调与居民的协作,而协作过程则包括了设计过程与决策过程。

表3 国外主要学者给出的社区设计概念定义

5 当前国内语境下的社区设计内涵

5.1 国内社区设计的困境

我国社区更新和社区治理是硬币的两面,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统一体。而社区设计是能将这两个面相融合的专业实践。然而,国内规划师与建筑师在社区设计行动中往往会遇到一些困境。例如,居民代表的组织和社区内部人力资源不足,使社区居民缺乏主体意识与凝聚力;专业知识与在地参与产生矛盾;社区居民依赖行政管理机构,参与积极性低等(图8)。这些困境导致了社区设计中公众参与形式大于内容的问题,建筑规划学界“就参与论参与”也难以触及到问题的根源——赋权。因此,克服这些困境需要深入理解社区设计在社区治理方面的重要作用,转变设计思维、拓宽专业边界。

图8 国内社区设计的困境及其在实践中出现的频率

然而,对于规划师和建筑师来说,一直以来的专业局限和精英意识促使其以“设计”作为解决问题的优先手段,缺乏对“设计”的基本思维模式和方式方法转型的思考,导致设计难以发挥其对更广泛的社区治理产生积极影响的作用。因此,社区更新领域的规划师与建筑师需要对社区设计赋权具有清晰的认识,以适应共建、共治、共享的新设计环境,扩大社区设计对社会治理的促进作用。

5.2 社区设计的认知框架

通过对社区设计演进过程的研究,可从社区设计中的赋权目标、导向和层次三个维度构建社区设计认知框架(图9)。赋权目标可从主体赋权与技术赋能两方面进行认知;赋权导向可从决策过程与设计成果两方面进行认知;赋权层次可从驱动主体方面进行认知。

图9 社区设计三维认知框架

5.2.1 赋权目标:主体赋权与技术赋能

以主体赋权为目标的社区设计,旨在通过开放设计与决策过程向社区公众赋予参与项目的权利;以技术赋能为目标的社区设计,旨在通过参与技术的运用,确保社区公众在项目设计与实施过程中的真实参与及参与能力的提升(图10)。

图10 社区设计中赋权赋能的双重内涵

我国社区设计具有多元参与者,包括社区、政府部门、专业团队、社会组织与企业等,并且是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区治理框架下进行的社区更新设计行动。在实际行动中,一方面,主体赋权主要体现在规划师与建筑师对社区公众参与行动流程的设计、参与活动的组织、多方参与制度的探索上,以保障公众参与得以顺利实施。例如,设计多层级公众参与的规划流程、项目实施流程、方案编制流程和协商会议流程等行动程序,组织多模式公众参与活动(图11);搭建多方参与主体议事平台,建设议事委员选举办法、议事规则等配套制度。另一方面,技术赋能主要体现在规划师与建筑师在各项活动中通过模块化设计和仿真模拟评估等参与式设计与决策技术的支持,促进社区公众的知识与技能运用,提供可操作化的方案,以破除社区的技能困境[7],产生良好的参与效果。

图11 社区设计中公众参与活动的类别及其对应的活动模式与空间组织形式

5.2.2 赋权导向:决策过程与设计成果

社区设计中的公众参与通常发生在两个层面的过程中:一是社区设计行动的整个过程,二是方案设计过程。前者公众主要参与设计相关公共事务的决策,是对于多项替代方案的最优选择过程;后者公众主要参与设计,是提出和创建解决方案的过程。因此,社区设计的赋权可被理解为具有两种导向性:决策过程导向和设计成果导向。

不同导向的社区设计的行动内容各有侧重(图12)。在我国多方共治的创新社会治理格局下,决策过程导向的社区设计一方面侧重整合社区内外多方决策力:规划师与建筑师通过评估社区居民和社区自治组织的能力特征、及其与公共机构的社会网络关系[40],了解、发掘并确定决策的主体构成,构建由街道办、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设计团队等多主体决策框架,合力推动项目运行;另一方面侧重发挥社区内生决策力量:规划师与建筑师在实地调研中通过对居民的访谈探寻社区公共利益,并发掘具有一定领导力和影响力的社区能人,协助征集民意、协调个体利益,使居民对公共利益产生认同,以凝聚共识。设计成果导向的社区设计侧重在地性沟通,并使居民能真正地影响设计过程和成果。一方面,规划师、建筑师通过每周例会等形式与社区组织或居民进行即时双向的沟通交流,以应对不断变化的设计问题与需求;另一方面,规划师、建筑师在与居民交流中,引导他们对社区问题进行深层次的思考与表达,以挖掘居民通常难以认识到的社会、文化、经济或环境等需求。

图12 社区设计行动内容的侧重与赋权目标及其导向的关系

5.2.3 赋权层次:多元主体驱动的适宜层次

赋权层次是评价公众参与程度的重要框架,高层次的赋权代表公众参与设计及其决策的参与度更高。美国学者Sherry Arnstein 提出的“参与阶梯”理论,是对社区设计赋权层次的首次思考[12]。该理论站在社区主体赋权的角度,根据赋予社区公众参与权的大小,将赋权分为多种层次。而瑞典Frederik Wulz 提出的赋权层次,则是站在设计人员的技术角度,提出了七种技术赋能的层次[41](图13)。

图13 赋权层次阶梯图

为适应我国不同城市或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社区更新制度的差异,我国社区设计行动的驱动主体是多元的:行政部门、社会组织或技术专家团队、社区居委会[42]。不同驱动主体驱动的社区设计行动各参与方之间的关系不尽相同(图14),使得技术人员的技术赋能层次多元化:①行政部门驱动的社区设计由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主导推动并委托技术专家团队,社区居委会动员居民参与行动,专家引导社区居民参与设计。由于行政力量保障了多方资源的整合,专家通常以设计成果为导向,并采用对话及替代方案的技术赋能层次引导公众参与。②社会组织驱动的社区设计由社会组织联络、组织其它相关主体,专家团队主导推动计划制定与方案设计过程,并引导社区居民参与。由于社会组织链接各方资源,形成多方合作模式,专家通常兼顾决策过程和设计成果导向,以共同设计与决策的技术赋能层次进行公众参与。③社区驱动的社区设计由社区自治组织发起,社区党组织引领,社区志愿者与社区居民参与设计行动。由于社区居民主体意识较强,社区自治组织主导设计决策,专家通常以决策过程为导向,发掘社区能人协调利益,以凝聚共识。

图14 不同驱动主体驱动的社区设计各参与方之间的关系(左图:行政驱动;中图:社会驱动;右图:社区驱动)

5.3 双重赋权平衡的社区设计

在我国社区治理与社区更新行动可持续模式探索的政策推动下,社区设计应当具有一种平衡的赋权状态,以将社区治理与社区更新相融合。

一方面,主体赋权与技术赋能应当同步进行。单一的主体赋权无法实现有效的公众参与,仅重视主体赋权,而社区公众缺乏一定的参与能力,会导致公众难以对决策或设计成果产生真正的影响。另一方面,社区设计的决策过程导向与设计成果导向作为赋权的两个方面应当同时被关注。赋权既是一个过程也是一种结果[5]5,社区设计首先要做的是采用正确的行动流程,但强调过程并不以牺牲最终物质成果为代价[28]21。在促进公众参与各项设计事务决策的同时确保设计的在地性,以解决社区实际问题、满足社区实际需求,从而产生有效的、可被理解的本土设计。再一方面,尽管我国具有多种项目驱动模式,各地方赋权层次也不尽相同,但我国当下社区设计行动重在寻求多方协作关系,探索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和公众参与的多方协作机制。

结语

社区设计是包容与整合的。包容意味着社区设计并不抵触专家的精英角色,而是寻求多元参与者关系的平衡,使得社区设计更加实用。设计人员可根据不同社区的背景和状况,设定适宜的赋权目标、导向与层次,以选择更为合适的地方赋权路径。整合意味着社区设计将主体赋权与技术赋能整合起来均衡发展,并同时重视社区设计中居民在决策和设计两方面的参与,以寻求更为有效的公众参与途径。

由于文献搜集的局限与国内外国情的巨大差异,本文建构的认知框架并不能对社区设计进行全面的认知。但该研究可为国内多元化的本土概念提供一种可借鉴的认知方式,并将其内涵统一在认知框架内,也在一定程度上为国内社区设计研究与实践提供了以赋权赋能为核心实现有效公众参与的思路。

图、表来源

图1:作者根据中国知网检索数据绘制;

图2:作者根据中国知网检索的社区设计相关文献关键词统计绘制;

图3、9、10、12、13:作者绘制;

图4:作者根据Curry R《Community Design Centers》(2004)论文图片翻译绘制;

图5:作者根据Sara R《The University as Agent of Change in the City: Co-Creation of Live Community Architecture》(2018)论文图片翻译绘制;

图6:作者根据512 篇社区设计相关英文文献内容整理绘制;

图7:作者根据Wilson B《Resilience for All: Striving for Equity Through Community-Driven Design》(2018)著作图片翻译绘制;图8:作者根据中国知网检索的社区设计相关文献内容统计绘制;

图11:作者根据参考文献[38]著作表格修改绘制;

图14:作者根据参考文献[42]论文图片修改绘制;

表1:作者根据512 篇社区设计相关英文文献内容整理绘制;

表2:作者根据512 篇社区设计相关英文文献的关键词及其内容统计绘制;

表3:作者根据512 篇社区设计相关英文文献内容统计绘制。

注释

1)该信息来源于作者检索中国知网内容包含“社区设计”一词的最早文献。

2)早在1973 年,时任英国皇家建筑师协会主席的Fred Pooley就曾使用过“社区建筑”一词,但其表述的涵义并非是被广泛使用的社区建筑概念的内涵,仅是指公共部门对社区的建筑供应。

3)该术语在2000 年代被广泛使用,本研究尚未发现某文献确切指出其被首次正式使用的时间以及其提出者。但有学者认为该术语是Henry Sanoff 于2007 年的文章中较为正式与专门使用的,并以该术语对文章命题,可参见参考文献[22]。然而本研究发现该术语更早于2005 年就被Michael Rios 使用,因此本文暂选用此时间和人物作为该术语正式提出的时间和提出者。

4)通过对512篇英文文献关键词的整理,作者统计并筛选出了可以作为社区设计子概念的术语。这些术语是以“design/planning/architecture”结尾的概括性词语,并排除了指代社区设计地理范围、物质对象、研究问题及技术工具的词汇,如乡村社区设计(rural community design)、综合基础设施设计(comprehensive-infrastructure design)、健康促进社区设计(health promoting community design)及地理设计(geodesign)等,因为此类概念虽隶属于社区设计,但不具有体现社区设计主要特征的概括性,而是指社区设计的某个方面。

5)为了使这些术语对应到实践当中,Barbara Wilson 对该领域的40 位实践者进行调查,总结他们对这些术语在坐标系当中所处位置的认识,指出它们的实践偏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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