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一則新聞引起了筆者強烈的「挖掘」興趣:上海市市監局組織開展網路市場監管促發展保安全專項行動,聚焦社會關注度高、涉及面廣、反映強烈的網路突出問題,嚴格依法依規查處網路違法經營行為,還選取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公佈。無獨有多,全國不少地區在去年年底或今年都發佈了該區域網路交易違法典型。想必,網路經營合規專項檢查在全國徐徐展開,各地集中查處了一系列形形色色的違規案件,公示的目的就是讓廣大產品網路經營者鑒往知來,引以為戒;消費者則需擦亮雙眼,辨別真偽。相較於經營網路產品未公示營業執照,或線上出售不合格產品等,與線下經營違法違規差別不大的案例不予贅述,筆者就挑一些較為新穎吸睛,極富網路特色的案例予以淺析。
案例一:「陽光熱心的種草人」原來不是來「好物分享」的
上海市閔行區市監局檢查中發現,某陌公司在某平台開設店鋪「夏秦旗艦店」經營服裝服飾,為推廣產品、提高銷量,採取與平台博主合作的方式發佈虛假種草筆記。經查,自2024年1月至案發,當事人以上述形式進行虛假交易60單,涉及貨款及傭金共計人民幣7250.73元。另查,當事人模仿消費者種草分享的方式,通過員工個人帳號在平台內發佈種草筆記共計17篇。該些行為違反《電子商務法》第十七條及《網路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構成了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違法行為。2024年7月,區市監局依據《電子商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規定,對當事人予以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中國有四大「種草」平台——小紅書、抖音、微博、知乎,還有一些頗為知名的,如唯品會、閑魚、萌寵種草、豌豆公主等平台也有不少「種草筆記」。如今,線上經營者花式誇讚自家產品再好再強,消費者也無動於衷。但是通過「種草」,有其他消費者的消費體驗是不少消費者進行消費選擇的重要參考,但如果這些消費體驗都是事先細膩地分析消費者心理來謀劃,且事後精心加工,而並不真實,就很容易使消費者產生錯誤判斷因而權益受損,這就構成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違法違規行為。
事實上近年來的平台「種草」亂相讓消費者頻頻踩雷的事件枚不勝數,列舉幾個看看你有沒有踩雷過:
1)打卡景點、美衣美妝圖文欺騙,網紅過度使用濾鏡美化景點、服裝飾品,用圖文欺騙,最終消費者被買家秀和賣家秀的對比震驚到。美妝、護膚類產品更是踩雷重災區,因為察覺上當的時候消費者已不具備退貨條件,「種草筆記」中什麼「平價護膚天花板」、「白到你哭」、「必入推薦」、「親測好用」……這些吸引眼球的美妝、護膚「種草筆記」如此誠懇美好,但實際上買回使用後才發現不少產品完全沒有任何作用,甚至有副作用。
2)美食網紅店,請一堆網紅在各種平台上發上一通「種草」文,這些網紅熟練掌握拍攝、濾鏡PS、剪輯,甚至AI技巧,製作觀感精良的「種草」文案、照片或視頻,誘發消費者衝動消費。一旦消費者被「種草」,興致沖沖去嘗鮮時發現完全貨不對板。
3)現在市面上小家電花樣繁多,有些小家電看起來感覺很有創意,但真正能用得上,或好用的其實寥寥無幾,這讓一些跟風購買的消費者付出了智商稅。
回到本案,某陌公司「夏秦旗艦店」網店的欺詐方法是:網店引導博主在「夏秦旗艦店」下單,憑訂單號將貨款通過微信轉還給博主,如博主按照當事人的要求在網店發佈買家秀好評、在某平台上製作圖文「種草」筆記,將額外得到當事人支付的傭金。怎麼努力辯別「假種草,真釣魚」呢?消費者還需貨比三家,勿貪便宜,選擇正規的購買管道,選擇口碑好的主播。一些特殊商品,如電子產品、美妝產品,都有線下門店,買之前先去實體店體驗,再接受「種草」也不遲。而對於存在於各大平台的「種草」主播、寫手,平台有責任進一步加強監管,開通舉報投訴管道,鼓勵消費者維權。對於有過「黑歷史」的主播,需及時封號禁播。市場監管部門對於有過虛假宣傳產品的商家嚴厲處罰的同時,對「種草」此類商品的所謂主播網紅也應給予處罰。
案例二:你以為買到了「良心價」實際上跳入了「聯檔坑」
2023年2月,北京市市監局對北京福*公司和北京吃*公司共同價格欺詐行為立案調查。北京福*公司主播在直播期間,以北京吃*公司在某平台同款商品的頁面展示價作為被比較價格進行宣傳。事實是兩公司串謀,在不同平台上架同一商品,標示相差懸殊的價格,供直播帶貨比價使用。該行為構成價格欺詐,兩公司為共同違法主體。執法機關依據《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給予警告,並處罰款30萬元。
當事人在A直播平台售賣的商品與有較高公信力的B電商平台同規格商品進行對比,通過懸殊價格差,彰顯所售商品的價格優勢。執法人員通過調查發現比較及被比較商品所屬店鋪均系當事人擁有,這種通過虛假價格比較的手段,誘騙消費者與其交易的行為,嚴重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執法機關公示查處此類行為即打擊了價格違法的的直播帶貨行業,也提醒消費者網路購物時避免「踩坑」。
案例三:有償刷量漲粉、刷單炒信虛構關注度「一條龍」
北京、重慶兩地公佈了三起手段略有不同,違法性質一樣的有償刷量漲粉案:重慶九龍坡區市監局會同市監局行政執法大隊、市網信辦、區公安分局網安支隊發現某當事人於2022年12月起,為增加經濟收入,開始經營「漲粉」業務,其通過某「專業」網站購買「漲粉」名額,單次最低購買1000個「漲粉」名額,購買後通過微信聯繫意向購買者。談妥交易後,購買「漲粉」服務的客戶會通過微信向當事人發送鏈接(客戶帳號),並以微信紅包的方式支付費用。當事人再將上述鏈接輸入該網站,輸入「漲粉」數量,該網站扣減當事人前期購買的「漲粉」名額,整個交易完成。
有買就有賣,2023年8月,沙坪壩區市監局會同相關執法部門查到,自2022年11月開始,某違法當事人自建3個名為「**之家」網站(功能變數名稱不同),分別負責刷量增粉業務宣傳引流、訂單下單、後台管理維護。此外,當事人還通過微信號、QQ號與客戶進行溝通,協商刷量增粉業務目標數和金額,客戶同意後直接在微信中下單並支付費用。不過,該當事人自己未直接聯繫刷手開展相關業務,而是將訂單同步轉包到價格更低的上家漲粉網站,從中賺取差價。
第一個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網路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二款之規定,構成了虛構點擊量、關注度等流量數據及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違法行為;第二個當事人的行為構成了為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商業宣傳提供組織服務的違法行為。後九龍坡區市監局依據《重慶市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第十四條、《網路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之規定,責令第一個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罰款5000元;第二個當事人則由沙坪壩區市監局依據市場監管總局《關於規範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及《市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567.26元,並處罰款60000元。
那麼刷量漲粉具體是怎麼做到的呢?
2023年9月,沙坪壩市監局可謂端掉了「一條龍服務」,他們發現一當事人涉嫌具體為某直播平台用戶提供有償刷量增粉服務。
方法是2022年10月該當事人從某電商平台、某二手電商平台購買了430台改裝手機及配套設施設備,配備100條寬頻搭建了手機牆,並為每台手機獨立購買了直播平台或短視頻平台虛擬帳號,自2022年11月開始從事幫助直播間主播漲人氣和幫助直播平台用戶帳戶漲粉、刷播放量等業務。該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市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十條之規定,構成了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商業宣傳的違法行為。
2024年1月,沙坪壩區市監局依據市場監管總局《關於規範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及《市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10212.5元,並處罰款40000元。
而關於刷單增信,北京市大興區市監局根據舉報線索,對北京君*公司虛假宣傳行為立案調查,該當事人在同一時間銷售6台同型號取暖器,但支付方用同一戶名、同一IP地址、同一收貨地址等,分多次下單購買同一商品。6個快遞包裹確實發出了,但重量均為0.02千克,與該商品實際淨重不符,故當事人並未實際寄出該些商品。
2023年6月,重慶大渡口市監局接舉報稱,2023年6月在當事人開設的某電商平台店鋪「*貨郎旗艦店」購買的煙熏臘魚產品,其營養成分表涉嫌虛假標注。但調查中還發現當事人平台店鋪已銷售臘魚產品5864袋,其中成交的6筆訂單共2585袋產品為虛假交易,系當事人通過自行下單購買,實際沒有郵寄產品,只是郵寄了一個有物流單號的空包裹。對於當事人虛構交易數據的違法行為,執法機關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等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並處罰款。針對煙熏臘魚產品的營養成份虛假資訊,所在地市監部門則另行根據《食品安全法》處罰之。
電商交易中,交易數據往往是消費者選擇商品的重要參考因素,當事人進行虛假交易,或以不正當方式提高商品銷量,嚴重擾亂了網路市場秩序。此案是對「有償漲粉」、「刷單炒信」不法行為的嚴肅懲戒和有效震懾,保障了消費者的知情權,維護了其他合法商家的公平競爭權益。
案例四:拒絕、懲處無中生有添油加醋的產品花式「吹捧」與話術誘導
各地市監部門還公示了不少虛假宣傳案例,比如上海某當事人對面料實際為100%滌綸的產品「慶典棒球衫」在官方網站和官方微博上使用了「100%棉」的宣傳用語;北京當事人A在某平台直播間推薦、銷售化妝品時,直播背景中標示了「專研抗老」等字樣;當事人B則在直播帶貨過程中銷售的某品牌固體飲料為普通食品,卻在話術中提到增強抵禦力,性能用途超過藥品;當事人C在直播銷售商品時,主播重複利用「大禮包還剩最後X單現貨」、「大禮包沒有了」等宣傳話術,在直播間內傳遞贈品(「大禮包」)所剩不多的不實資訊,誘導消費者下單購買,這種通過不斷發佈「數量不足」、「虧本讓利」等不實資訊,營造商品即將售罄、優惠活動馬上結束的緊張氛圍,屬於典型的利用話術誘導消費者與其交易的違法行為。而重慶的當事人A在其網路宣傳內容中含有「產品的產量及銷售額一直在相關行業中名列前茅,產品的市場佔有率穩居同行業前列」等用語,但通過調查發現當事人在2019年底至2022年底期間沒有實際經營,銷量寥寥;當事人B則在2022年12月購進700盒「香砂平胃顆粒(雲南騰藥)」,並在某電商平台開設的店鋪「**堂7店」上架銷售。店鋪對藥品的介紹分為「首頁介紹」、「商品詳情」、「服用方法」、「商品賣點」等板塊,在此款藥品介紹板塊最下方「商品賣點」介紹中包含「家裏可常備家人都適用、驅散胃病、生活舒心、調解神經、調理脾胃」等文字內容,其介紹內容與藥監管理部門批准的說明書不一致。該些話術對商品的成份、性能、用途、銷量做出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存在欺騙、誤導消費者的違法行為。各執法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並處罰款。
此外,大到省,直轄市一級,小到地級市、縣級市,都公佈了執法區域內發生的網路交易市場違法典型案例,可謂用心良苦。希望廣大網路交易經營者誠實守信、合法經營,清朗網路交易市場,還原產品真實面目。各方共同努力,營造公平競爭的網路交易環境和安全放心的網路消費環境,促進平台經濟健康規範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