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言言,张响,徐俊华
(常州市金坛区、溧阳市长荡湖水产管理委员会管理处,江苏 常州 213224)
增殖放流是指采取放流、底播、移植等人工方式,向海洋、江河、湖泊、水库等公共水域投放亲体、苗种等活体水生生物的行为。增殖放流具有补充水生生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改善水域生态环境等作用。我国增殖放流工作始于20 世纪50年代末,经过多年实践和探索,增殖放流技术不断创新和发展,放流品种和数量也不断增加。目前,增殖放流已成为一项重要资源养护措施,放流范围覆盖我国江河、湖泊、水库、海滩等水域[1-3]。
长荡湖位于江苏省南部,跨金坛、溧阳两地,水域面积87.3 km2,是江苏省十大淡水湖之一。为促进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发展,自20 世纪70年代以来,长荡湖积极争取和筹措各方资金,常年组织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活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现对近10年来长荡湖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为今后增殖放流工作的开展提供参考。
根据金坛档案馆渔业管理部门的档案资料,1972—1979年6年间共投放鲢、鳙等鱼种约1 050 万尾,河蟹超过1 450 kg。之后,鲢、鳙作为长荡湖放流的主要品种,一直延续至今。截至目前,长荡湖累计增殖放流鲢、鳙、鲫、鳜、鲤、细鳞斜颌鲴、沙塘鳢、青虾、河蟹、螺蛳等10 余个品种。
根据《金坛年鉴》(2013—2022)以及金坛渔政部门的统计数据,2012—2022年长荡湖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情况见表1。由表1 可见,螺蛳、河蟹、鳙、鲢和青虾占总投放数量的99.65%,占总体质量的99.59%。
表1 2012—2022年长荡湖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情况
1.3.1 生态效益
多年的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工作,使长荡湖水生生物资源的资源量和生物种类多样性得到了明显改善。放流滤食性鱼类鲢、鳙,通过其摄食,持续消耗水体浮游植物和浮游动物,既抑制了水体富营养化,又有利于提高生态系统的碳汇,对维持湖泊生态系统的稳定,具有重要作用[4];放流底栖动物螺蛳,可以去除水体及底泥中氮磷等污染物,起到净化水体的作用[5-6];放流青虾、沙塘鳢、鲫等鱼种,起到了补充渔业资源、恢复种群数量的作用。研究表明,长荡湖增殖放流在恢复渔业资源、充分利用饵料资源、提高鱼类群落稳定性、净化水质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7-8]。江苏省淡水水产研究所和江苏省常州环境监测中心2019—2022年监测结果表明,长荡湖水质改善明显,生物多样性指数明显提升,高锰酸盐指数、总氮等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Ⅲ类水标准。。
1.3.2 经济效益
通过多年来持续的增殖放流,长荡湖鲢、鳙、河蟹等主要放流经济品种的渔获产量显著增加,产生了直接的经济效益,增殖放流成为稳定与提高渔产力的重要保障,给湖区渔业从业者带来了直接的经济收入,有力带动了周边的经济发展。据统计,2017—2019年长荡湖增殖放流河蟹大眼幼体产值1 100 万元,实现净利润750 万元[9],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长荡湖渔获物资源调查结果表明[8],主要增殖放流品种鲢、鳙取得了较高的投入产出比,在渔获物产量中占据了绝对的优势,质量百分比分别占渔获物的26.5%和49.4%。
1.3.3 社会效益
为进一步增强公众对湖泊渔业资源保护和修复意识,长荡湖管委会自2012年开始,每年开展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各界人士共同参与的大规模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活动,长荡湖的增殖放流活动,已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群众参与度也越来越高。10年来,长荡湖增殖放流活动,共邀请、吸引有关领导、党员干部、湖泊爱好者、渔业从业者、环保志愿者、渔民代表等约3 000 人次参加,媒体宣传报道约100 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中国水产研究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发布的《长荡湖增殖放流效果评估报告》(2013—2022年)表明,通过开展长荡湖增殖放流活动,湖泊渔业从业者及老百姓对湖泊渔业资源的保护意识明显提高,对长荡湖增殖放流政策给予肯定、理解和支持。另外,长荡湖大闸蟹等水产品牌的知名度得到了明显提升,有力增强和彰显了长荡湖休闲湖泊的影响力。
长荡湖目前没有固定的放流场所或平台,增殖放流时采用水产车装运、挂桨船倒运、手抄网倾倒入湖等方式,幼小苗种数小时内,经历拖网、装箱、车辆运输、倒灌、船舱运输、抄网倾倒等若干工具和流程,对鱼苗损伤较大,存活率偏低。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社会各界人士自发加入长荡湖增殖放流公益事业当中,一些企业、社会团体甚至个人,都在自发开展增殖放流活动。由于相关放流主体未按照要求,向渔业主管部门报告放流的品种、规格、数量等基础数据底数不清,加之放流工作缺乏有效监管和指导,自发放流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放流苗种种质来源不清,存在放流外来种、杂交种等不合规物种的潜在风险。
加强增殖放流基础性研究,增加相关资金投入,加大对放流技术、设备、平台等的研发。研究建设适宜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的平台或场所,配套供应适宜放流的水生生物。支持开展放流前野化训练,提高鱼苗抗损伤能力。研发并应用智能化放流设备,减轻放流工具对鱼类的伤害,减少放流时间,降低鱼苗的损伤率和死亡率,提高放流效率和水生生物的成活率。提高标志放流比例,跟踪监测放流苗种的生长和资源变化情况,科学、准确评估增殖放流效果。
规范社会放流水生生物来源,严禁从农贸市场、观赏鱼市场等渠道购买。单位和个人自行开展的规模性放流活动,水生生物原则上应来源于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基地。农业农村等政府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放流活动的监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规定,擅自投放外来物种或其他非本地物种的行为,要依法责令限期捕回并予以相应处罚,预防和减少可能导致的不良生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