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大伟
一、“10+3”内部具备了构建高水平跨境电商规则的基础条件
一是“10+3”内部跨境电商交易加速发展。目前,以我国为代表的“10+3”各成员已经成为全球跨境电商贸易增长最为迅速的地区之一,且区域内跨境电商贸易占比逐渐上升。據各国海关统计,虽然2023年以来“10+3”各成员对外贸易规模走势整体相对低迷,韩国、越南上半年对外贸易均呈现同比负增长,我国二季度也呈现同比负增长,但各主要经济体的跨境电商贸易规模均呈现逆势增长。如2023年上半年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额同比增长16%,远高于2.1%的同期外贸增速,其中来自日本的进口额在各主要跨境电商进口来源地中排名首位。2023年二季度,韩国跨境电商成交额增加了25.6%,达到了16350亿韩元,刷新了2014年以来的最高值,其中,来自中国的交易额占比高达47.6%。印尼、越南等东盟国家跨境电商交易额也迅速增长,其中主要推动力也是和我国的跨境电商交易。2022年印尼电子商务交易额已经达到590亿美元,排名世界第九位。
二是“10+3”内部的跨境电商平台处于全球领先水平,且彼此间存在深度合作。在2022年全球交易量排名前十的电商平台中,有3大平台的总部位于东亚地区,分别是我国的全球速卖通(俗称阿里国际版)和淘宝以及新加坡的虾皮(SHOPEE)。此外,东南亚的Lazada、Tokopedia等跨境电商平台、我国的SHEIN等跨境电商平台以及日本的乐天电商平台等发展也十分迅速。更为重要的是,这些跨境电商平台之间的联系十分密切,彼此之间普遍存在交叉持股现象。如阿里目前持有Lazada的股份高达83%,是Lazada的主要控股股东,腾讯也是SHOPEE母公司Sea的重要股东之一。平台间的深度合作为各个平台间共同构建跨境电商规则奠定了良好基础。
三是“10+3”内部跨境第三方支付合作发展迅速。近年来,除我国之外,印尼、马来西亚等东盟国家也在加速发展跨境第三方支付,出现了以NETS PAY为代表的知名电子支付平台。据市场调研机构Juniper和Boku发布的《2021年移动钱包报告》显示,东南亚现金交易数量已从疫情前的48%下降到37%,电子钱包使用量则增长了45%,是世界上增长最快的地区。同时,“10+3”之间的第三方支付合作也在加速开展。如我国阿里巴巴旗下的蚂蚁集团正在积极和东南亚当地的电子钱包企业联合推出通用的跨境支付平台,连连国际作为我国专注于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贸易综合服务企业,创立了专门服务于跨境电商交易的,集收、付、兑、管于一体的一站式跨境资金解决方案,已经在东南亚得到广泛应用。跨境支付是跨境电商合作的重要支撑,跨境支付合作的高速发展也为构建跨境电商规则奠定了良好基础。
二、当前“10+3”内部构建统一的高水平跨境电商规则面临诸多挑战
一是不同国家政府对跨境电商相关规则的立场差异较大。日本、新加坡、马来西亚等经济体作为CPTPP的重要成员,其在跨境电商领域的规则立场基本上与CPTPP中相关电子商务条款相一致,相对注重对跨境电商相关数据自由流动进行规范,在原则上不支持强制性算法披露、数据强制性本国存储等监管措施,同时也支持跨境电商相关货物贸易的便利化和自由化。我国作为跨境电商规模最大的经济体,更加重视跨境电商相关货物贸易便利化和自由化的规则制定,如对跨境电商货物通关设置专用的通关模式和税率标准等,但对于数据跨境流动则认为应更加重视开放和安全的协调统一。而印尼、越南等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的经济体,则更多将规则重心集中于如何通过发展跨境电商获得关税收入,其规则重心集中于如何对跨境电商所产生的数据交易、货物交易等均征收一定的关税,甚至对于WTO对数字产品贸易采取零关税的规定均一度持反对态度。这种立场的差异严重制约了在“10+3”内部形成统一的高水平跨境电商规则。
二是“10+3”内部政府和大型平台企业对跨境电商规则的立场差异较大。作为跨境电商的主要推动者,以阿里、腾讯、虾皮等为代表的大型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对于构建统一的区域内跨境电商规则有自身的诉求,主要集中于依托跨境电商平台之间的合作,建立跨区域的数字公共服务平台,依托这一平台和政府开展深度合作,最终形成货物和数据跨境流动、交易的相关规则。显然,在这一模式下,平台企业依托对交易数据、交易渠道等的掌控,事实上成为了跨境电商交易规则制定的主导者。而绝大多数“10+3”成员的政府认为,平台企业作为利益相关方,其内部形成的行业规则必然主要有利于平台企业的发展,而不可能充分考虑国家安全和各类公共服务职能。因此,跨境电商规则的制定必须由政府之间的合作进行,平台企业只能作为相关方在一定程度上参与规则制定,这一立场和平台企业显然是有明显分歧的,客观上导致平台企业对于政府间相关规则谈判的积极性和参与度不强,也影响了区域内各方就跨境电商规则达成一致。
三是构建兼顾跨境电商参与方各类利益主体的经贸规则客观上存在一定困难。跨境电商的参与方包括广大消费者、入驻平台企业的各类商户、平台企业以及相关的专业服务机构,等等。不同利益主体对跨境电商的利益诉求均存在明显差异。如广大消费者更加注重如何通过跨境电商以最优价格获取优质商品服务,以及在自身消费权益受到损害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权益,入驻平台企业的商户则更加关注以最低的成本运用平台渠道优势扩大市场份额,等等。显然,在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维护消费者权益、收益分享等跨境电商规则领域,不同利益主体的诉求差异很大,对制定统一的跨境电商规则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是来自外部的干扰不断加大。目前,“10+3”地区在跨境电子商务核心技术、高端市场等方面仍然严重依赖于美西方国家。美西方一直希望将我国周边的东盟、日本、韩国等经济体纳入其主导的经贸合作体系,以构建排斥我国的区域经贸合作网络,其中跨境电子商务领域是竞争的焦点。目前东盟7国加入了美国主导的印太经济框架,该框架下的互联经济政策支柱下完全有可能会对跨境电商提出超出CPTPP等区域内现行最高标准的框架和要求,如严格限制乃至禁止政府对数据跨境自由流动的干预、制定更高的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等等。在极端情况下,美西方甚至会以维护其所谓“国家安全”为由,要求我国周边国家限制甚至禁止使用我国的知名跨境电商平台。这将严重影响“10+3”内部的跨境电商合作,并大幅干扰甚至破坏区域性跨境电商规则制定进程。
三、未来推进“10+3”地区跨境电商规则制定的具体建议
应当说,当前以RCEP、CPTPP为代表的东亚区域内经贸规则已经在跨境电商规则上取得了一定成绩,其中对数据跨境自由流动、数字产品免关税等的相关规定事实上领先于WTO现行规则,说明“10+3”已经在跨境电子商务规则上走在前列。未来应充分立足于“10+3”跨境电子商务高速发展的前景,充分考虑不同国家、跨境电商不同类型参与方的合理诉求,以大安全观理念统筹国家安全和跨境电商合作,稳步推进“10+3”跨境电子商务相关规则制定。
一是重点推进跨境电子商务货物通关便利化的有关规则制定。重点针对当前跨境电商直发业务所依赖的国际小包货运和邮政寄送业务,对相关的报关、检验、检疫等环节的时间、收费等规则制定相应的规则标准。深化和“10+3”内部跨国物流企业以及DHL等域外大型跨国快递企业的合作,适度降低跨国快递费用标准和时间。积极在“10+3”其他成员国内部推广我国已经行之有效的保税仓跨境电商模式等新型跨境电商模式,并共同推进跨境电商海关监管模式创新。
二是鼓励跨境电商平台之间通过合作形成行业性的规则和标准。支持“10+3”内部的各知名跨境电商平台企业依托现有的合作基础,形成跨国性质的跨境电商行业联盟,推进区域内相关行业规则标准统一。积极推动相关联盟重点针对海外仓建设、入驻平台企业和平台企业之间的权责划分、平台企业承担的公共责任等制定行业内部的规则和标准。深化相关联盟和各国海关监管机构的合作,就跨境电商平台所产生的各类单证数据格式以及披露要求等制定行业内部的规则和标准,为各国海关实现高效的跨境电商协同监管创造良好条件。
三是稳步推进税收、数据跨境流动等领域的区域内规则标准制定。在充分了解各方对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税收诉求的基础上,以保持相关规则稳定性、渐进降低跨境电商相关税率为基本原则,稳步推进跨境电子商务的相关税收规则制定。深入了解我国现行数据管理规则和CPTPP相关规则在实践中存在的具体差异,在坚持开放和安全并重这一原则的前提下,尽可能融入CPTPP的数字贸易相关规则体系,并精准化设置例外条款。在时机成熟时,联合日本、新加坡等经济体,积极推动区域内其他经济体接受CPTPP相关数据跨境流动规则,促进数字贸易健康发展。
四是积极应对美西方的“数字脱钩”战略。充分发挥我国在“10+3”内部数据基础设施建设的影响力,积极推动各方特别是我国和东盟共同就数据基础设施和跨境电商平台对国家安全的影响发布统一声明,形成数据安全的“东亚立场”。针对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美方可能发难的点,优化并创新跨境电商监管机制,加强对本国大型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的监管,避免授人以柄。加强对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和贸易企业在知识产权、反垄断等领域法律知识的培训,提高其对法律法规风险的认知,积极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法律咨询与援助,防范美西方联合部分“10+3”成员以违法为由限制和我国开展跨境电商合作。深化和亚马逊等美西方现有大型跨境电商平台的合作,适度借鉴印太经济框架中数字经济合作部分的一些具体规则和标准,巩固和美西方跨境电商企业“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合作格局。
五是以跨境电商“走出去”为重点深化合作。继续支持我国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第三方支付企业以参股、并购、构建行业联盟等方式深化和“10+3”其他国家的合作,有效提升相关企业的影响力,为制定规则奠定基础。以越南、老挝、柬埔寨等经济水平比较落后的国家为重点,探索采取跨境电商企业通过对其进行定向的资金、技术、人力等资源支持,成立独资或合资项目公司的产地直营直销模式,提升我国跨境电商企业对当地的控制力。探索我国跨境电商企业和数据基础设施建设企業共同在合作方设立分支机构,为其提供从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到跨境电商平台系统性服务的发展模式。积极就我国跨境电商企业和其境外子公司之间的数据流动出台单独的管理标准,为跨境电商企业“走出去”提供便利。进一步拓展我国电子支付体系在东盟成员国的应用,加快构建跨国统一的跨境电商支付平台,积极推进以人民币为主要结算方式的支付体系,有效降低跨境电商面临的汇率风险。
(作者为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外经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