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拥军
数字经济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最活跃的组成部分,是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的制度保障。加快探索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培优培厚有利于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的制度土壤,成为数字时代彰显中国之治的重大命题。
一、加快探索数字经济治理的内在逻辑
数字经济治理具有深刻的发展逻辑。一是数字经济发展伴生的安全问题亟需数字经济治理予以规范。数字经济发展容易引发伦理和法律层面的风险,网络安全、数据权属、消费者权益和个人隐私保护仍然是数字经济发展面临的挑战。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数字经济治理来构筑防风险的防护栏,激励并释放数字经济各方主体的潜能活力,促进数字经济生态系统的健康运转。二是数字经济发展存在的短板弱项亟需数字经济治理予以补足。数字经济发展衍生出的数字基础设施相对不足、数字资产界定归属与流转规则亟待完善、数据合理共享与跨境有序流动依然受限、个人隐私保护与数据利用博弈等问题,迫切需要在数字经济治理的动态调整中不断完善数字经济发展的规则体系。
数字经济治理具有深刻的开放逻辑。数字技术具有开放性、交互性和共享性,意味着数字经济发展必然要求全球化的开放共享和深度合作,也要求各国在数字经济治理理念、治理方式上求同存异、合作共赢。近年来,全球主要国家相继制定并不断升级数字经济发展战略和相关法律法规,几乎所有OECD成员国均制定了国家数字发展战略,试图通过国家层面的竞争,抢占数字经济时代的全球制高点。欧盟将推进“数字单一市场战略”界定为十大优先事项之一,出台《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等数据和隐私保护法规。美国出台《开放政府数据法》《金融服务信息保护法》等法案推动数字经济的创新与发展,保护数据交易自由同时也兼顾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当前我国稳居全球数字经济第二大经济体,但在标准、规则、法律、制度等方面的国际影响力亟需进一步提升,亟需加快推动数字经济的制度性开放,积极参与全球数字经济治理。
数字经济治理具有深刻的法治逻辑。在中央层面,我国已经明确数字经济立法计划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立改废释纂并举”。《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明确提出,要加强信息技术领域立法,及时跟进研究数字经济、互联网金融、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相关法律制度,抓紧补齐短板。在地方层面,数字经济已经纳入不少地方的立法范畴。北京、河北、江苏、深圳、武汉等省市以地方条例形式先行立法对数字经济发展建章立制。但不容忽视的是,数字经济治理亟需通过国家层面立法整合各领域、各地域、各层级差异化、碎片化的数字经济治理规则,做到既能明确分工合作又能较好地实现相互配合。
二、加快探索数字经济治理的基本导向
数字经济治理需要把全球趋势与中国特色结合起来。数字经济治理要统筹协调数字经济发展趋势的一般性与发展实践的特殊性、数字经济治理演变的一般性与制度构建的特殊性。一方面,数字经济发展正推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深刻变革,成为重组全球要素资源、重塑全球经济结构、改变全球竞争格局的关键力量,不仅是发达国家的必答题,更是发展中国家赶超发展的抢答题。全球主要国家与地区已经在數据要素制度、平台责任制度、数字技术创新制度、数字经济开放制度等领域积极探索,形成了一系列支撑数字经济全球治理的认知共识、规制共识,我国在数字经济治理的国际话语权、贡献度也不断提升。另一方面,我国数字经济的实践探索、治理创新与发达国家处于同步起跑、竞相抢跑的态势,得益于超大规模市场优势、社会主义制度优势以及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经验,我国推动数字经济优治善治、构建数字经济制度体系具有独特的优势与特殊的使命,在数字经济治理中更加强调共同富裕、公平正义、包容发展,这将为新一轮全球数字经济治理提供具有重要意义的制度镜鉴。
数字经济治理需要把国内大循环与国际大循环结合起来。从工业时代进入数字时代,服务于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是数字经济治理的时代要求。一方面,数字经济治理要着眼于国内大循环强化科技自立自强的战略支撑作用,充分认识互联网核心技术是我们最大的“命门”、核心技术受制于人是我们最大的隐患,要牢牢把握数字经济发展主动权就必须在数字时代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上做大文章。数字经济治理要突出数字时代的创新要素、创新能力、创新组织、创新转化等制度建设,要服务于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型举国体制,服务于不断健全鼓励支持基础研究、原始创新的体制机制。另一方面,数字经济治理要着眼于国际大循环推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全面开放,进一步推进跨境电子商务、数字技术国际合作、网络安全合作等领域的国际治理,积极推动数字服务贸易、完善数字经济投资准入,鼓励数字经济企业参与国际分工、开展国际交流合作,不断探索数字经济领域的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为推动全球数字经济制度创新作出更大贡献。
数字经济治理需要把激励机制与规范引导结合起来。不断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要强调统筹发展和规范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关键是要给数字经济设置好规则体系。一方面,数字经济治理要合理设置约束规则。我国数字经济在快速发展中也一度出现了一些不健康、不规范的苗头和趋势,2021年,监管部门陆续出手对互联网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范,全年互联网领域有87起违法被罚事件。当前数字经济治理进入透明可预期常态化监管阶段,数字经济治理要强化市场监管和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规制,合理设置约束规则本质上是为了给发展装上“防护栏”,引导数字经济进一步走向高质量发展。另一方面,数字经济治理要强化突出激励规则,习近平总书记对数字经济发展提出了“三个有利于”的定位,即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有利于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有利于推动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有利于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因此要从“三个有利于”的高度积极推动数字经济的激励机制建设,不断提升各类主体发展数字经济的积极性创造性。
数字经济治理需要把实践创新与理论创新结合起来。数字经济治理是数字时代正在发生的鲜活的制度变迁,既需要从数字经济发展的中国经验、中国实践中汲取营养,也需要坚持破立结合勇于开展从工业化转型走向数字化转型的理论创新。一方面,从实践创新来看,我国超大规模的数字经济应用场景为完善数字经济治理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契机,为数字经济治理提供难得的实践模式、试错空间和校准场所。另一方面,从理论创新来看,思想走在行动之前,就像闪电走在雷鸣之前一样,数字经济治理离不开理论滋养与思想引领。根据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对数字经济制度体系构建具有强大的理论解释力。随着数字经济成为继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之后的经济形态,数字经济治理必须跳出传统治理模式的窠臼,需要深刻认识生产要素、生产工具、生产对象之变,深刻理解要素产权形式、收益分配形式、生产组织形式之变,进而深刻把握治理制度、治理工具、治理对象之变。
数字经济治理是动态调整优化的长期过程,要瞄准全球数字经济发展趋势走向,聚焦数字经济发展的难点堵点,前瞻谋划推进数据产权、平台监管、消除数字鸿沟等一批基础性制度建设,重点推进数字时代创新制度、开放制度、税收制度、安全保障等领域的探索,加快探索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数字经济治理优势。
(作者为国家信息中心信息化和产业发展部战略规划处处长、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