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23年(1934年),南溪村(今珠海南溪社区)永泰坊的华葵病逝于北平。按照卢氏家谱记载:华葵是香山县卢锦的次女,生于1892年,1934年,43岁的华葵香消玉殒于京城。民国37年(1948年)初,也就是卢华葵去世14年后,她的灵柩被运回家乡安葬。
南溪永泰坊卢华葵及其家族
卢氏家族是珠海南溪村的大族,大约南宋时迁移到今广东省南雄市,而后辗转播迁至今中山市。《卢氏艺东祖长生社部》云:“我卢姓住居南溪乡数百余年,一向贫民居多。”相较同族人,华葵一家较为富裕。依据《南溪卢氏家谱》和《新会卢鞭卢氏族谱》,可对华葵一家做简单勾勒。
卢锦,字乾初,号云舒、应龙,世英公长子,生于同治元年(1862年)九月,卒于光绪丙申年(1896年)元月,享年35岁。钦加四品衔,候选同知,赏戴花翎。夫人吴氏,生于同治三年(1864年)十二月,卒于1954年元月,享年91岁。妾李氏,生于同治壬申年(1872年)六月,终于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六月,享年35岁。卢锦一共4个子女:长女华宝,生于光绪戊子年(1888年)七月;长子华庚,生于光绪壬辰年(1892年)三月;次女华葵,生于光绪壬辰年(1892年)九月;三女华竹生于光绪甲午年(1894年)四月。华宝、华庚及华竹系妻吴氏出,华葵系妾李氏出。
晚清以来,香山县民多重经商,科举之业尚在其次。受传统观念影响,商人富裕之后,多喜欢捐钱买官,毕竟朝廷虚衔亦能光宗耀祖。卢锦也不例外,他捐官获得“钦加四品衔,候选同知,赏戴花翎”头衔。据族谱记载,光绪十年(1884年),卢锦捐资3000银圆,为宗族修建了艺东祖祠堂,同时还为父亲修建了祠堂。卢家之富裕,可见一斑。
华葵迁葬故土的1948年,父亲卢锦、母亲李氏、姐姐华宝也已去世多年了。修订于民国4年的家族长生会簿册上,已无上述三人名字。《长生会簿册》记载:兄长卢万馀(华庚)于民国33年(1944年)去世,卢万馀夫人鲍氏于民国36年(1947年)二月廿八日在海外去世,妹妹华竹、卢锦夫人吴氏依然健在。华葵归葬故里,入土为安,家人从卢氏长生会社领取了赙金稻谷八百斤。华葵领寿社单约记载:“兹因卢万馀妹华葵于民国廿三年在北平身故,今由旧两社赙金谷捌佰斤,此系实情。倘日后发觉如有冒领或未死等弊,愿将担保人及卢华竹在寿社应得之赙金全部(扣)除,毋得异言,特立保证单,交五溪寿社理会收执。民国卅七年三月四日收,立保证人:卢冬杏黄达。经手以谷人:卢华竹。”
华葵去世14年后,家人才领取到这笔赙金。按照《卢氏艺东长生会》章程规定:“在外洋身故前未领帛金者,运柩回籍,帛金照领银拾元。”华葵领寿社单约记载,赙金领取人是妹妹华竹,立保证人为卢冬杏和黄达。故可推测,卢冬杏和黄达也是华葵的近亲。
民国4年(1915年),卢氏长生会成立,其章程规定:每个会员去世后,其家属可领取赙金10元。卢万馀1944年去世,家人领取赙金100元;卢万馀的夫人鲍氏去世后的领取单约上显示:“付大洋6万元,外洋身故折半。”也就是说,鲍氏的赙金是3万元。可见,随着民国后期的货币贬值,长生会发放的赙金额度也在不断调整中。
1948年,华葵的赙金是稻谷八百斤。为何华葵的赙金不用货币发放,而改用粮食折算呢?这与当时的国民党政府滥发法币、物价飞涨有关。“严刑峻法,并不能阻止米价的一路狂涨。白花花的大米,成了广州人挥之不去的‘白色恐怖’噩梦。1948年3月4日,新齐眉224万元一担,银粘米220万元一担。100元法币,现在只够买五百分之一两大米了。”(叶曙明:《广州传下》,广东人民出版社,2020年)一斤稻谷出白米七两,八百斤稻谷相当于五百六十斤白米。在法币疯狂贬值的1948年,领取稻谷远比货币划算。
由此看来,长生会的赙金发放较为灵活,依据物价、货币的变动,不断调整发放额度;在特殊情况下,甚至以实物替代货币。当然,其前提是长生会有着充裕的基金支撑。
以血缘、地缘为纽带的“长生会”
“长生会”起源于晚清,盛行于民国,是岭南地区重要的民间社团组织。所谓“长生”,是指“长生福寿”之意,蕴含着中国传统文化中对“福寿康宁”的现世追求。长生会以助丧为宗旨,兼具慈善与保险双重性质。
长生会盛行于岭南地区,村村设有长生会,人人参加长生会。穷人参加长生会,可以获得赙金,富人资助长生会,是为乡梓做贡献。撰写于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的《长生会章程碑记》说:“议联合通乡而成一会,名之曰长生,盖欲吾乡人长生福寿之意也,务以革薄俗、返敦庞为宗旨,盖养生送死而无憾,王道之始也。”这就是长生会的办会宗旨所在。所谓的“养生送死”,对于会员来说,在缴纳一定会费之后,去世之后家属可以拿到一笔远超会费的赙金,用以资助会员家属办丧事,以免因为丧葬费用使家庭陷入经济上的困顿。
李逻通在《中山风土人情杂谈》一文中认为:“(岭南)长生会多数建立于清同治至宣统间”。事实上,长生会的兴起时间大约是道光中后期。何兆明主编的《顺德碑刻集》收录的《长生会碑记》曰:“今我西城合约,缘于道光戊申年孟夏望日,创立长生会,此皆敦一时之气谊,因以流千古之芳名。”道光戊申年为1848年。
最早的长生会就是乡村中的大家族为了应对社会风险而建立。这类长生会的资金来源,大约是三个部分:会员缴纳会费,宗族尝产收益,富裕宗亲捐赠。华葵家族的《卢氏艺东长生会》可作注解:“我卢姓住居南溪乡数百余年,一向贫民居多,咸丰年间设立帛金会二份,一名田谷祖,一名积谷祖,田谷祖中途解散,只留积谷祖帛金会一份。此乃会众集资合成,并非合族有份,今于民国四年旧历二月廿五日,会众集祠磋商,将积谷祖帛金会本银六百元及潮田五亩,一具拨出,合族有份,另成,合族子孙踊跃捐款,助艺东长生社会以成善举。”
上述材料说明,宗族主办的长生会组织,系由族人发起,起初并非人人有份,到了后期,发展为“合族有份”,这说明了族人对长生会的认可。宗族设立的长生会对入会条件,都做了细致限定,珠海南溪村卢氏长生会规定,入会的年龄是16岁,“十六岁以上者免携银入份”;新媳妇到夫家一个月后可办理入会手续,“新妇初归一个月外携银四毫入会”。对于赙金的领取,也有相应规定。为避免被冒领,对在外身故的族人也有规定,“在外洋身故前未领帛金者,运柩回籍,帛金照领银拾元”。对仆人入会也有规定,“凡有义仆新入会,准入伊本身一人;其妻子不得入会,倘自逃去及转卖,作为无份”。
另一种长生会就是以地缘为基础组织而成。民国年间厉式金主修的《香山县志》卷四记载:“长生寿社,在下恭镇南溪乡。咸丰间,为乡人葬费而设,嗣因社中名额无多,光绪间,由吴洁卿发议扩充,自捐千金为之倡,分新旧社名以示区别,集合梅溪、福溪并南溪共五村均入新社,梅溪陈辅臣、炳谦兄弟拨出沙田十一顷五十二亩,照福善堂诒谋善举,例以三成拨助寿社经费,现新旧社共积存田产价值约三万元有奇,另诒谋善举,三成收入约有田五顷九十余亩,经先后禀县存案。”长生会的运作必须有丰厚的基金支持,单单依靠会员缴纳的会费远远不够。以地缘为组织形式的长生会,就更依赖于乡里富人的捐助。上述县志所载,下恭镇南溪乡的长生会,就得到大买办、大商人陈辅臣、陈炳谦兄弟的支持,陈氏兄弟捐助了不动产沙田,发起人吴洁卿捐助千金。正因为有着充裕的资金,所以以地缘为纽带的长生会能在岭南地区兴盛起来。
晚清以来,香山县的富商买办众多,他们在家乡善举甚多,资助长生会就是其中之一。《南溪新寿社碑记》记载了光绪十八年(1892年),在香山县南溪村众乡绅倡议下扩建南溪寿社的经过,据捐款名单统计:陈梅村捐3000元、谢万昭捐2000元、吴宏亮捐1000元,捐款人数为120人,共得善款9722元;而梅溪陈燕融、陈灿融兄弟则把田产2302亩捐给了南溪寿社。
郑玉霞是买办商人莫虞的夫人,香港太古洋行总买办莫仕扬孙媳妇。近年发现的郑玉霞墓志铭记载:“忆乡有长生会,例给丧葬费十金,兄捐资益之,孤颂德,闻嫂实尸其议,其他善举,率多赞助,以耻自表,故兄不具陈。”上述文字说明,直到民国时期,香山会同村还设立有长生会,买办莫詠虞及其夫人郑玉霞,均积极捐助长生会。一方面可见长生会影响力之深远,另一方面也可见晚清富家妇女亦积极参与社会生活。
事实上,香山县的各个村落,基本就是聚族而居;基于血缘的长生会和基于地域的长生会,往往互相重叠,甚至合二为一,呈现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情况。
以业缘为基础的“长生会”
除了以地缘和血缘为基础组织的长生会,还有一种以业缘为基础的长生会。随着近代工商业的兴起与发展,岭南各行各业都把长生会组织建设视为业界的一件大事。行业协会筹建长生会组织,类似于今天的人寿保险,其目的就是成员在遇到不测之后,能给予身后事的照顾与安排。
养生与送死的宗旨。行业协会的长生会,有着很强的互助性质,其性质和以血缘、地缘为基础的长生会相类似,基本目的就是“养生送死”。澳门建筑业的《上架行永寿堂长生益会部》开宗明义云:“尝思居富安荣,人生之所共乐,而存亡生死,亦世上之不能无兹者。我本行循规蹈矩,款款尽美,惟是各友在此营生,俱是梓里之人,暂作他乡之客,而长生益会不可不无,现未曾经设于此,似觉未能尽善,故集众公议,新创长生益会。”
入行必入会的规定。佛山陶瓷业的《陶艺花盘行规》规定:“无论行银多少,每季必须先预二十两银进入长生会内,而后开支各款费用。主会行友不准借用行银,支消之外,存银多少,尽归长生会内,到对季之日,将进支全盘数目粘贴会所,以昭公道。倘数不公平或兜吞等弊,为当班主会是问,不得推诿谁人身上。”
权利和义务的均衡。以血缘、地缘为基础的长生会组织,一般更多强调权利平等;而以业缘为基础的长生会组织,则强调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广州酱料行仁德堂《(廖韶)长生会部》规定:“本行规定,行友身后之寿帛金,分两级办法,第一级:入行第二年起至第五年止身故者,给领寿帛金银伍拾大圆,如入行未满壹年身故者,照入行会底发还,另由本行赠送奠仪五元正;第贰级:由六年起,每年加寿帛金拾元,规定加至五年止,如入行已有十年身故者,给领寿金壹佰大圆正,拾年以后身故者,仍照此办法,寿帛金俱领壹佰元正,以符原案而昭公允。”也就是说,按照缴纳会费的多寡与在行会工作年限的不同,确定会员丧亡之后赙金的不同数额,这就体现了义务与权利的对等。
事实上,人员流动,由传统的乡村熟人社会走向市场化的陌生人社会,是长生会发展的必然趋势。第一次鸦片战争之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育,西方保险思想文化的传播,长生会就更能深入人心。但是,行业内部的类长生会组织,受制于资金、管理等诸多因素的制约,有着先天的脆弱性,只能是小团体的内部自助组织。
地缘、血缘为基础的长生会,组织结构系熟人社会,更多体现“守望相助”的血亲乡亲;而以业缘为基础的长生会,组织基础是陌生人社会,更多体现公正公平。但是,这三类长生会都有共同特点:封闭性。其会员构成只能为同一个家族、同一个乡村或同一个行业。长生会的入会条件,是对内封闭、对外排斥,这与现代保险业的开放性迥然有别。
朱华雄在《民国时期保险思想研究》一书中认为:“中国古代民间,很早就产生了名目繁多的、性质类似于人寿保险的互助组织,如长寿会、葬亲会、福利会等,这些互助组织已具备了人寿保险的形式和内容,但是它们还不能构成现代意义上的人寿保险业,也不具备相应的机制和功能。”
走向衰落的长生会
民国后期,岭南的长生会有了迅猛的发展:“1943年春,(东莞)大片尾村的村民自发组织了长寿会,专门料理村中丧事。以自愿报名为原则。参加户数占总户数的百分之八十多。”但随着社会演变,长生会逐步走向了衰败。
一方面,制度不健全是长生会走向衰败的主要原因。岭南长生会之弊端在于组织及运营完全依靠组织者个人道德,而对违规行为也只有道德方面的谴责,如《隆镇角刘氏六祖长生会会簿》记载:“本朝子孙不得揽夺,如违则为不肖,当与众弃之。”“此会系经总理财政人员苦心经营,积成巨款,系永远为补助丧费起见。别项不得移挪动支。会内诸友,亦不得因别事议会分款,以致破坏公益。倘有强徒欲借名瓜分款项者,众得鸣鼓而攻之。”无论“鸣鼓而攻”还是“与众弃之”,均为道德层面的评判,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另一方面,社会动荡也给长生会的发展带来消极影响。《中山县林氏联族业桂堂长生会簿》记载:“本会创设于民国十八年间,几经筹划,费尽苦心,为族人谋身后衣棺襟椁之需,日积月累,聚沙成塔,蔚然可观,原议各会友仙游者,支寿金双毫五十元,承袭照支,但金融变迁,货币迭易,中间经过多次增加,本邑沦陷多年,会友散处四方,簿据(指长生会簿及缴纳支取收据)散失者不知凡几,来会报失者实繁有徒,其仙游会友无簿据而不知领寿金者亦不少。”
民国后期,社会动荡,岭南长生会基本都遇到了赙金支付困难。中国保险学会主编的《中国保险史》记载:“广东省公安局是当时人寿会的主管机关。为使人寿会摆脱困境,曾采取过一些挽救措施,如对死亡会员按会章规定的8折给付保险金,规定各人寿会经费开支限额和员工按8折减薪等措施。但终因结欠应付保险金太多,亦未能奏效。1935年5月,该局再次批准,羊城公记人寿会将每月收入的会费,除新报死亡者每人给付5元外,余款用于平均偿还已故会员的旧欠保险金。一些按规定年限尚未缴足保险费的会员,明知人寿会已无力给付保险金,想停缴保险费又怕丧失会员资格,迫于无奈,只得勉强续缴保费。面对人寿会所处的困境,政府便采取消极限制,禁止新设,而已经设立尚存者,则饬令结束。从此广东省内的人寿会便消亡了。”
随着新中国的成立,经济制度发生了颠覆性的变动,长生会也就失去了生存的土壤。1949年之后,人民政府不承认长生社。在土地改革运动中,长生社的田地与祠堂的“太公田”同样被没收,分给无地农民。50年代土改后,田产与房产皆充公,这些团体亦消失。
[本文系珠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香山寿险组织‘长生会’文献整理与研究(1840—1949)”(课题编号:2024YB017)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