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盒礼钱”与川北社会风俗

2024-02-15 00:00:00吴浪静
寻根 2024年6期
关键词:县官家族婚姻

《清代四川省南部县衙门档案》(四川省南充市档案馆编:《清代四川南部县衙门档案》,黄山书社,2016年。以下简称《南部档案》)为我们研究社会与法治提供了丰富的历史资料。案卷中“盒礼钱”一词及相关名称的出现吸引了我们的注意。它们在案件中扮演的角色和功用尚不清楚,给相关研究带来了障碍与挑战。对“盒礼钱”等在非正常婚姻行为中的作用进行研讨,对探索清代川北地区的社会风俗和法治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非正常婚姻一般包括嫁卖生妻、孀妇再嫁、招婿作子、为媳招婿作子、童养为婚、弟(兄)配兄(弟)妻等。《南部档案》中记录了川北地区相当数量非正常婚姻案件,案件中非正常婚姻一般以金钱、情感等纠纷对簿公堂。这些非正常婚姻案件,往往采取民间调和,调和不成,方才诉讼,产生诉讼案件,记录在《南部档案》中。清代处理这些非正常婚姻案件,坚持以人为本,遵照法律规定,遵照契约精神,考虑社会风俗,照顾民众实际,宽严结合,维护社会稳定,客观公正审判,最大程度维持正常秩序,保障基层治理,让非正常婚姻产生的矛盾在民间和法律框架中得到调和。

我们通过文献阅读,以“盒礼钱”等相关表述概念为引,探索其在川北社会风俗中出现的缘由、功用以及所涉及的社会风俗,希望能为川北社会风俗和法治的相关研究提供参考。所言或尚未妥,尚望方家雅正。

《南部档案》等文献资料具有较强的可读性和极高的研究价值。在阅读这些档案时,出现一些奇怪的表达。

《为具告姚保儿等笼送伤化事》:“伊备盒礼钱六百文,复笼蚁子,假仁假义,抗不收受,有魏廷怀可质。”(《南部档案》5-203-1,咸丰九年六月初六日)

姚保儿准备了六百文“盒礼钱”,想要娶方正友的妻子为妻,方正友并未接受,有魏廷怀可以作证。其中“盒礼钱”及同一卷案件中的“盒酒钱”,让人费解。

“盒礼钱”在《南部档案》中多次出现:

《为具告蒲仲金等藉嫁串事》:“民胞兄蒲俊故绝无子,业该民受,遗嫂李氏无靠,托媒改嫁赵天富为室,未取财礼分文,仅与民族出盒礼钱二串四百文,被蒲仲金、蒲贵掣去瓜分。”(《南部档案》8-202-2,光绪六年三月初八日)

蒲俊亡故,弟弟蒲吉托媒将嫂蒲李氏嫁与赵天富,并未收取财礼钱,赵天富给了蒲氏家族二串四百文“盒礼钱”,由蒲仪收下,没有通知族内知晓,就被蒲氏家族的滚刀皮蒲仲金和差役蒲贵拿去瓜分了。

《为诉明蒲吉具告蒲仲金等藉嫁串株连害累事》:“民因妻亡故,中馈乏人,于今二月,凭媒吴均鳌说娶蒲吉胞嫂蒲李氏为继室,民与蒲吉家族出备盒礼钱二串四百文,交蒲仪手,被滚刀皮蒲仲金、差役蒲贵掣去瓜分。”(《南部档案》8-202-4,光绪六年三月廿三日)

赵天富凭媒人吴均鳌说娶蒲吉的寡嫂李氏为继室,因此赵天富就给了蒲吉家族“盒礼钱”二串四百文,只是这笔钱后来被蒲吉族人瓜分了,整个案件的纠纷仍在蒲吉家族对钱的分配上。

《为梁凤友具告梁正海等串党迭事》:“小的无奈,才托周仕显为媒,嫁卖吴姓,得财礼钱二十四串,小的领明回家,当备席桌,请有五房家族在场,每房拿出盒礼钱一千二百文,共拿出盒礼钱六串……这梁凤友自托周仕显为嫁卖吴姓为妻,领钱回家,当请五房家族,置备席桌,众议与每房拿出盒礼钱一千二百文,共该拿出钱六千文,均各允悦。”(《南部档案》11-473-9,光绪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梁凤友嫁卖了自己的妻子得了财礼钱之后,给了他家族五房每房一千二百文,后均各允悦。

众所周知,非正常婚姻的缔结首先是民间行为,婚嫁双方与买卖和被买卖三方及其家族首先要达成婚嫁、买卖共识,在财礼分配上“均各允悦”,才能使非正常婚姻能够形成并持续,避免引发诉讼。

类似的表达还有“盒酒钱”。

《为具诉向位忠等叠酒钱捏控事》:“作甫之子向高全即向黑保,甘愿休离,劝蚁说取冯氏为继室。蚁思冯氏虽属生妻,今伊本夫休出,出有休离字样,故敢说娶图后。向仕林等当时索去蚁盒酒钱十一千,事后又同向洪文、向高顺、向汉林等复蚁钱八千文,皆有字据。”(《南部档案》5-195-4,咸丰八年二月十八日)

梁希鼎准备了三十四千财礼钱想娶向高全的妻子向冯氏为妻,媒人向儒林只给向高全家分了二十千文财礼钱,剩余十四千文钱不知媒人向宗仁怎样与向氏家族分配的,向仕林等人与向宗仁分钱不均,又向梁希鼎索要十一千文“盒酒钱”,“蚁”是梁希鼎的谦称。

《为方廷应具告姚保儿等笼送伤化事》:“于今五月二十八日,未通小的知晓,私凭魏国举为媒,将何氏嫁卖与姚保儿为妻,议定盒酒钱六百文。”(《南部档案》5-203-5,咸丰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方正友凭媒人魏国举将妻子何氏嫁与姚保儿,并与姚保儿商议给自己六百文“盒酒钱”以作财礼钱之用。

《为申清查究梁廷屏等具禀梁凤益等伙嫁鲸吞事呈南部县》:“见梁凤友帮人未归,胆串梁廷槐、梁凤全、梁凤泰,估将凤友发妻伙嫁吴姓为妾,得钱五十二串,并不通族,尽被鲸吞,民等理斥,反将凤友地土贱售,给盒酒钱一千二百文。”(《南部档案》11-473-6,咸丰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梁凤益趁凤友不在家,串通梁廷槐等人将凤友妻子吴氏嫁卖,得了五十二串财礼钱私吞,梁廷屏等人斥责他们时,他们反而又将凤友的土地贱卖,只给族内梁凤福拿出了一千二百文“盒酒钱”。

也可以表达为“猪酒钱”。“猪”即家畜之一。“猪”“酒”都为名词,是并列语素,指猪和酒两类实物。

《为向位忠等具告向儒林等卖休伤化事》:“劝小的说娶冯氏为继室。出备财礼钱三十四千,他与小的出有凭离婚约。娶后,因他本族向位忠们与向儒林分猪酒钱不均,集理未息。是向位忠们呕气,就来案把小的告了。”(《南部档案》5-195-8,咸丰八年二月二十四日)

向氏家族的向高全与冯氏为夫妻,后经凭向氏家族和冯氏家族说和将冯氏嫁卖与梁希鼎为继室,但由于向氏家族族内分“猪酒钱”不均,由此才对簿公堂。

《为具诉向位忠等捏控向儒林等卖休伤化事》:“去年腊月二十四日,民之孙媳向冯氏嫌贫抗教,叠生事端,民孙无奈,凭媒向宗仁将冯氏改嫁梁希鼎为妻,欲获财礼,另娶妻室。向仕林等借端已索梁姓猪酒钱八千、背手钱三串,经凭向至友、文生鲜于琳理明,尤不足意,复与位忠分钱不平,延今正月,始行捏控,殊属刁健。”(《南部档案》5-195-3,咸丰八年正月二十四日)

“向仕林等借端已索梁姓猪酒钱八千、背手钱三串”意为向氏家族的向仕林找借口向梁希鼎索要“猪酒钱”八千文,又勒索了三串钱。

《为向位忠等具告向儒林等卖休伤化事》:“其小的们所领猪酒钱十四千文,饬小的们如数缴出,付与向作甫之子向高全夫妇领回度用。”(《南部档案》5-195-8,咸丰八年二月二十四日)

向位忠等把从财礼钱三十四千中抽出的十四千文“猪酒钱”全部还给向高全。

《为向位忠等具告向儒林等卖休伤化事》:“娶后,因他本族向位忠们与向儒林分猪酒钱不均,集理未息,是向位忠们呕气,就来案把小的告了。”(《南部档案》5-195-8,咸丰八年二月二十四日)

观以上这些案件,同一案件中同一种钱文用“盒礼钱”“盒酒钱”“猪酒钱”来命名,它们的所指应相同,但它们在事件中扮演何种角色、因何而存尚不明晰。

在《为具告姚保儿等笼送伤化事》中“伊备盒礼钱六百文,复笼蚁子,假仁假义,抗不收受,有魏廷怀可质”,“伊”是指姚保儿,即“盒礼钱”的授予方,所授予的对象是“蚁子”,即方应廷的儿子方正友。《为诉明蒲吉具告蒲仲金等藉嫁串株连害累事》中“民与蒲吉家族出备盒礼钱二串四百文”(《南部档案》8-202-4,光绪六年三月廿三日),“盒礼钱”的授予方是“民”即赵天富,接收方为蒲吉家族。这两例可以看出“盒礼钱”是一男给另一男或其家族的钱财。

再看“盒酒钱”与“猪酒钱”,《为具诉向位忠等叠酒钱捏控事》中“向仕林等当时索去蚁盒酒钱十一千”(《南部档案》5-195-4,咸丰八年二月十八日),《为向位忠等具告向儒林等卖休伤化事》中“他本族向位忠们与向儒林分猪酒钱不均”(《南部档案》5-195-8,咸丰八年二月二十四日),钱的授予方是梁希鼎,接收方是向仕林和他的家族。由此可以明确,“盒礼钱”等确为一方给另一方和其家族的钱财。

但在给家族“盒礼钱”时存在途径的不同,有直接,也有间接。上例赵天富给蒲吉家族“盒礼钱”二串四百文是直接给家族的,向仕林等向家族人向梁希鼎索要“盒酒钱”十一千也是直接给予家族的。《为梁凤友具告梁正海等串党迭事》中“得财礼钱二十四串,小的领明回家,当备席桌,请有五房家族在场,每房拿出盒礼钱一千二百文,共拿出盒礼钱六串”,梁凤友收了吴姓钱,从其中分出来六串给五房族人每房一千二百文,这是通过梁凤友之手间接给他家族的钱财。可以明确“盒礼钱”等的授予方一定是男性,接收方一定有另一位男性和他的家族。

要弄清“盒礼钱”在事件中扮演什么角色,必须弄清楚为什么要给钱,为什么是男性给男性钱,不给家族钱行不行,它与财礼钱有何关系等一系列问题。

姚保儿为何要给方正友“盒礼钱”?方正友凭魏国举为媒,将妻何氏嫁卖给姚保儿为妻,所以姚保儿准备了“盒礼钱”给方正友。赵天富为何要给蒲吉家族“盒礼钱”?蒲吉兄长蒲俊亡故,遗寡嫂无靠,蒲吉才托媒将寡嫂改嫁赵天富,赵天富便准备“盒礼钱”给蒲吉家族。相关案件中一般会伴随着妻子角色的迁移,这就是当时的一种社会风俗——嫁卖妻子。

卖妻一共有两种,一种是嫁卖生妻,指“在丈夫尚存又没有正式履行离异手续的情况下,买卖妻妾的行为”。梁凤友托媒人周仕显将自己的妻子嫁卖给吴姓为妾,所以吴姓给了梁凤友及其家族钱财。第二种是嫁卖寡妻,从相涉的案件来看,寡妻一般从亡夫家改嫁,听从亡夫家人或家族的安排。正常婚姻需要有“六礼”,男女双方家庭有钱财和礼物的往来。上述卖妻属于非正常婚姻,但也要有人做媒、有人主婚、有财礼和婚约。与常态婚姻不同,女子已经在丈夫家中,嫁卖一般是由夫家主持,“盒礼钱”等接收的一方有丈夫家和家族。妻子要从第一任丈夫家离开,第二任丈夫给第一任丈夫家钱财。

非正常婚姻的缔结仍伴随着金钱交付。“孀妇再嫁”中,再嫁丈夫要给已亡夫家或娘家钱财;“嫁卖生妻”中,再嫁丈夫一般要给妻子第一任丈夫家钱财。当然不仅要给对方家钱财还要给其家族钱财。

《为未得财礼钱家贫无从措缴充公财礼恳准覆讯事》:“缘祝先举胞妹祝氏原配夏学良之子夏文碧为妻。文碧亡故,夏学良之妻陈氏主婚,将祝氏后嫁蚁文吉为室。蚁文吉出备财礼,复交祝先举同弟祝闰元,治酒酬族。”(《南部档案》4-302-4,道光二十九年三月十三日)

祝氏夫亡,被自己婆母嫁卖与文吉为室,文吉准备了财礼,要给祝氏家人一份,自己也要“治酒酬族”。

从具体案件来看,“盒礼钱”等一般也会给家族。《为具禀梁凤友具告梁正海等串党迭事》:“蚁等五房分支,族众人繁,早议陈规,每嫁生妻,应给合族盒礼,以端风化。”(《南部档案》11-473-3,光绪十八年十月十三日)通过“早议陈规”可知“盒礼钱”在族中分配是约定俗成的一种惯例。“嫁卖”之事对簿公堂的重要纠纷便是钱财分配,《南部档案》第4目录第275卷记王德星将妻子嫁卖给张仕敬为妻,同族王登康却将张仕敬给的财礼私吞,县官判定王登康不应该私吞财礼,当庭掌责,让他给王德星四千。《南部档案》第4目录第276卷记杨先贵将阳氏嫁卖给阆民张姓为妻,杨先贵的族人杨廷仪便向杨先贵图索钱财,没有得到便滋生了此次诉讼,诉讼最初便是由族人杨廷仪以杨先贵“无故休卖”的理由发起的。如果“盒礼钱”没能分配好,就容易引发争端和诉讼。

无论是初婚还是再次结婚,都有金钱往来。初婚时,男方要准备财礼钱给女方,嫁卖这种非正常婚姻也有财礼钱,它们存在收受双方的不同,初婚是男方给女方家,这种非正常婚姻中一般给第一任丈夫家。财礼钱和“盒礼钱”都要给第一任丈夫家,它们二者有包含的情况也有不包含的情况。在嫁卖或改嫁中,存在又给财礼又给“盒礼钱”等的,如梁希鼎在娶向黑保之妻冯氏时给了财礼钱,又给向仕林等人拿了八千“猪酒钱”。也存在没给财礼钱只收了“盒礼钱”等的,蒲吉在嫁寡嫂时就未收取财礼钱,只收取了二千四百文的“盒礼钱”。还存在将财礼钱的一部分拿出作“盒礼钱”等,如梁凤友嫁卖自己的妻子时,收了二十四千财礼钱,他将其中的六千作为“盒礼钱”分给五房族人。

通过对具体材料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盒礼钱”等就是第二任丈夫给第一任丈夫及其家族买娶妻子的一种补偿。

“盒礼钱”等出现的案件一般是在非正常婚姻缔结的过程之中。既然是非正常婚姻,显然法律上不认定,道德上不支持。尽管这两类非正常婚姻案件保存在川北衙门档案中,但其出现数量之多,跨越时间之久,足见它们在社会中相沿成习。

非正常婚姻须得双方(或多方)及家族的同意,才能缔结。若未达成一致意见,非正常婚姻便不能持续。

《为甘愿投妇抚子俸亲永承宗祧事》:“因上无父母,下无叔伯,终鲜兄弟,终身莫寄。自请媒证王正海、张中元、胡仕全等,向到王国梁之长媳张氏,因夫亡故,无人支持,当凭媒证三面说合,言定投妇钱二十千,凭众付与张氏执收营办,以成家业。至于邓姓,尚留田土,两来顾守,共为一家,更名王正化。”(《南部档案》4-287-2,道光十五年六月初六日)

该案属于“为媳招婿作子”,责任人为邓忠才,王国梁为长媳张氏招婿邓忠才,文末有“此系二比俱悦,并无套哄逼勒等情”字样,足见张氏所在夫家与邓忠才双方对此事心甘意愿,所以在目录4第287卷案件中,双方的婚约在公堂上并不存在任何纠纷,是合乎习俗的。

《为具供帅元第文天伦等互控案内情形事》:“问,据帅氏供:小妇人幼配文天伦为妻,结缡后,生有一子。因小妇人的丈夫文天伦不务正业,日每嫖赌,将田地当卖,不顾小妇人的衣食。今九月间,他凭文天泮、彭廷显做媒,将小妇人嫁卖与张松为妻,财礼钱六千,当出有手印婚约,他未通小妇人娘家知晓。迨后,小妇人娘家父亲帅元第查知,就来案告了。”(《南部档案》4-291-4,道光二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该案件纠纷在于文天伦将妻帅氏嫁卖与张松并未通帅氏父帅元第知晓,帅元第对此事十分不满,便将参与嫁卖的文天伦、张松等人以“串嫁恶”之恶行告上县衙,后因卖妻方、买妻方与妻娘家三方争论不休,嫁卖作罢,县官批示帅氏交保嫁卖,此前文天伦写与张松的婚约作罢。

《为具告赵白川等具告李灼璠等嫁媳翻悔案内情形事》:“问,据李灼璠供:小的儿子李毛狗幼配李昌职的女儿李氏为妻。结缡后,小的儿子毛狗出外贸易,数载未归,遗李氏寡居。去十月间,小的凭侯安志为媒,将李氏改嫁与赵白川的儿子赵尔孝为妻,议财礼钱八千,书有婚约。不料,今四月间,小的儿子毛狗自外归家,就向赵白川的儿子赵尔孝要人,赵白川就来案告了。今沐法审,令赵尔孝将李氏退还,小的儿子毛狗领配,饬小的与赵白川们治酒取和,具结备案。小的就沾恩。”(《南部档案》4-295-2,道光二十六年五月初九日)

李灼将自己儿媳妇李氏嫁卖与他人,儿子李毛狗归家不愿意,于是便向赵尔孝要人,最后嫁卖不成,赵尔孝将李氏退还与李毛狗。由此可见,若未得丈夫首肯、岳父同意,妻子、女儿即便被他人嫁卖,也可以索要回来。

非正常婚姻在法律中是明令禁止的。《大清律例·户律·婚姻》:“凡将妻妾受财典雇与人为妻妾者,本夫杖八十。典雇女者,父杖六十,妇女不坐。若将妻妾妄作姊妹嫁人者杖一百,妻妾杖八十。知而典娶者,各与同罪,并离异。女给亲,妻妾归宗,财礼入官,不知者不坐,追还财礼,仍离异。”《南部档案》第11目录第473卷“同治十一年,合族竖碑,不许嫁卖生妻,以端风化,历久未违”。从律法上看,嫁卖生妻属违法行为,卖妻者应杖责一百,买妻者应同罪论处,处罚不可谓不重。从族规上看,嫁卖生妻也不被支持,并以竖碑的形式告诫族人。但人们还是会因为某些行为将妻子嫁卖,比如贫困、疾病、无子嗣、夫妇不和等,由于嫁卖在一定程度上本身是对俸养长辈、承嗣等社会问题的解决,所以即便法律禁止,民间依然存在,并且还可写入族规,“蚁等五房分支,族众人繁,早议陈规,每嫁生妻,应给合族盒礼,以端风化”,本来嫁卖的行为不受法律支持,但族规又允许嫁卖的行为,并且要“给合族盒礼”来端正社会风气。足见民间对嫁卖生妻等非正常婚姻行为是认可的,甚至成了一种社会风俗。

虽然法律和族规都不允许买卖妻子,但是法律实践中县官并未对这类非正常婚姻进行严格判决。当然,在嫁卖生妻的案件中,也存在县官干预,禁止嫁卖行为的案例。若嫁卖生妻的行为未得到族人和妻子族人知晓的,县官一般不允许嫁卖行为。文天伦嫁卖其妻帅氏与张松,但未让帅氏父亲帅元第知晓,帅元第便以“串嫁恶”之名将文天伦呈控在案,由于嫁卖过程中争议不断,于是县官最后批示“文天泮、彭廷显不应妄作媒证,嫁卖生妻,当沐掌责。文天伦、张松亦不应买休卖休,均各责惩。其小的女儿帅氏交保嫁卖”。帅氏与张松的婚约不合规,帅氏交保再嫁卖,文天伦、张松、帅元第不得从中干预。此外,还有生妻被他人嫁卖、伪造婚约的行为,县官一般也不予支持。刘狗儿在外帮工,其妻张氏被任麻子为媒嫁卖给张基,刘狗儿回家知晓控案,通过“手印婚约追销,饬蚁侄狗儿将收过伊钱五千如数还清,将妻张氏领回团聚”。可知,此种嫁卖行为县官不予认可,张氏由第一任丈夫刘狗儿领回。

除上述两种情况之外,县官一般不干涉嫁卖行为。

《为改嫁杨氏与黄万国作妾事》记载有黄万国娶刘大美妻张氏为室,因刘大美家族分钱不均,黄万国被刘大超等人控案,县官批示“刘孙氏之子如果染患,将媳杨氏出嫁,随其自便”(《南部档案》4-281-3,道光十六年九月十九日)。县官并没有对买方、卖方和中间的妻子做出任何处罚。

《为具供杨大志具告王正坤等伙嫁透漏案内情形事》记载杨大志家贫,将妻陈氏改嫁与王正坤,改嫁后杨大志多次图索,县官批示“杨大志不应买休卖休,均各掌责,例应将财礼充公,姑念杨大志赤贫,免充”(《南部档案》4-294-9,道光二十五年四月二十一日)。由此可见,县官多以宽大处理化解矛盾。

许多与嫁卖生妻等非正常婚姻行为相涉的案件的起因并不是嫁卖生妻等非正常婚姻行为有伤风化,或有干律例,而是钱财纠纷,对于这类案件,县官通常处理的是案件中贪取钱物的人,如向仕林等人、杨大志,除族人不允和财礼纠纷外,县官基本不干涉嫁卖的行为。对于夫妇感情破裂“男不愿女,女不愿男”的情况而嫁卖的行为,县官更是不干预。

嫁卖生妻等非正常婚姻行为虽然产生了社会矛盾,但是基层对社会矛盾的调和,以及县官对嫁卖行为的宽容判决,使得它在民间相沿成习。从嫁卖生妻等非正常婚姻行为相涉的案件看,“盒礼钱”及其分配往往是兴讼的关键之一。通过给予族人好处的行为,使他们不反对嫁卖生妻等非正常婚姻行为,从而让嫁卖生妻等非正常婚姻行为能够顺利进行。这种利益分配实际上是一种矛盾调解机制,它缓和了嫁卖生妻等非正常婚姻行为过程中买卖双方的矛盾,并能让百姓更容易接受。也就是说,依法治国,法治与人治并重,法律法规与人情人本同在,基层治理与社会稳定共行,社会发展、民风向上等就可以得到实现。

[本文系西华师范大学地方档案与文献研究中心项目“清代南部档案婚俗研究”(DAWXC2408)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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