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被侵权的现状和刑事案件办理建议

2024-02-13 11:27王若崴
法制博览 2024年1期
关键词:刑事案件侵权人网络文学

王若崴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北京 100020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网络小说在一批老牌文学网站,如“晋江文学城”“起点中文网”等平台的推动下,蓬勃发展至今,一大批文学爱好者抱着对文学的热忱,徜徉于网络文学的海洋中。与此同时,一大批优秀的网络小说作品也被大家熟知,如《步步惊心》《花千骨》《知否知否应是绿肥红瘦》等都是很多人耳熟能详的作品,作者以精妙的文笔描述着人们的生活,以现代观念重新切入历史,获得一大批读者喜爱。然而,实际上读者喜爱的一些小说的内容往往不是在作者发表的原创网站上获得的,读者阅读的小说内容很可能来自群组分享和某个“盗文”网站,或是某个盗版APP。侵权者在网络上的阵容十分强大且越藏越深,而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侵权刑事案件破获的数量少之又少,由于技术、人力、观念等多种因素,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侵权刑事案件办理难度非常之大。

一、网络文学作品被侵权的现状

网络文学作品,是以网络为载体而发表的,以互联网为展示平台和传播媒介,借助超文本链接和多媒体演绎等手段来表现的文学作品、类文学文本及含有一部分文学成分的网络艺术品。2023 年8 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京发布的第52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1]显示,截至2023 年6 月,中国网络文学用户规模达5.28 亿,较上一次统计增长7.3%,占网民整体的48.9%。2021 年4 月,易观分析发布的《中国网络文学版权保护白皮书》[2]显示,2020 年中国网络文学市场规模288.4 亿元,盗版损失规模达60.28 亿元。

二、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侵权刑事案件的难点

我国早在1994 年7 月5 日召开的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就通过了《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该决定在我国刑事立法上首次规定了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犯罪,使我国对著作权的法律保护达到一个新的水准。1997 年3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修订时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2004 年12 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降低了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标准。2007 年4 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再次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根据这一司法解释,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500 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新司法解释规定的以上两个侵犯著作权罪的数量,较之2004 年出台的司法解释缩减了一半。此外,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罚金刑适用的幅度。虽然刑法和司法解释降低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入罪标准,但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侵权刑事案件的办理仍然存在难度。

(一)网络文学的侵权人太过广泛,侵权的各种不同情形使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立案困难

一是“职业”侵权人成长速度快、门槛低,数量也十分庞大,且被封掉的盗版网站能以10倍的速度卷土重来。打击一个侵权据点,需要耗费大量的警力,而打击侵权的脚步远远赶不上盗版网站新生的脚步。二是一部分侵权人利用刑法起刑点,在侵权时进行规避。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中两个选定的立案条件为:“(一)违法所得数额30,000 元以上的;(二)非法经营数额50,000 元以上的;……”办理案件时,单从盗文网站网页上无法获得关于违法所得或非法经营数额的数据,只能根据网站刊载的侵权作品数量入手来统计,根据“……(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500 张(份)以上的;……”这条规定来报案。网络上一些组织群分享的侵权人,会刻意设置单个分享群人数的上限来逃避被立案追责,但会在互联网上散布无数个匿名的账户组建新的群分享来营利。当群的金额和数量都达不到起刑点,但又无法确定其他多个群是来自同一个组织,刑事立案就有难度。三是很多普通大众没有版权保护意识,侵权人来自各行各业,有公司白领、学生、家庭主妇等等,他们根本意识不到自己的侵权行为有多严重。刑法所追责的侵犯著作权罪需要达到侵权情节严重的程度,侵犯著作权罪本罪在主观方面需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营利的目的。来自社会各个阶层的,不知著作权侵权严重性的各行各业的人群,或主观不是故意,或不以营利为目的,实际造成了严重影响,使公安机关在立案环节难以入手。2019 年某博上知名博主“爱子如画”分享大量他人作品,然后靠分享侵权作品带起来的流量接一些广告营利,然而博主本人只是一个大学生,毫无侵权意识。很多人认为大家都在网络上在分享他人作品并且没有受到处罚就不算犯罪,这种现象在网络上非常普遍。

(二)追查犯罪嫌疑人难度大

一是犯罪嫌疑人无迹可寻。网络时代以前,侵权人要侵权至少需要一个制作盗版书的印刷厂或者制作光盘的压盘厂等据点,并且需要到一定的场所去售卖[3],如果顺着售卖的渠道,就能顺藤摸瓜找到侵权人的据点,因而进行案件的侦破比较容易。而现在网络上侵犯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的“职业”侵权人已经将盗版、侵权变成了货真价实的“区块链”操作,做到了“去中心化”。今天能封一个类似于“某趣阁”的网络小说侵权网站,明天就能有10 个新的网络小说侵权网站出现。实践中,没有实名认证、将服务器建在国外、使用浮动IP 等一系列技术手段成了侵权人最好的掩护。二是犯罪嫌疑人通过各种手段隐匿身份逃避处罚。我国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这样做原本是为了能够有序管理网站,遇到侵权时,能够通过备案来找到侵权人。但盗文网站的运营者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将网站的服务器都设置在境外不同的城市,运行着不同的IP 地址,“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甚至不需要换地方,换个假IP 就能逃避追查,和办案人员打起了“游击战”,公安机关查不到备案信息,办理服务器在境外的侵犯著作权案非常困难。例如,2020 年北京市顺义区公安机关办理的一起著作权侵权案件,犯罪嫌疑人设置了数千个浮动IP,警方追查大半年,耗费了大量的时间成本,用了很多种技术手段,最终因为犯罪嫌疑人不小心使用了一次自己国内的真实IP 才被公安机关找到,顺利抓捕犯罪嫌疑人。

(三)办理著作权侵权的刑事案件成本高昂

一是追查侵权人的成本高昂,需要耗费大量的警力、时间成本以及技术条件。网络上的侵权人分布较分散,往往侵权损害发生地和被告所在地以及侵权服务器所在地都不在一个地方,需要多地的公安机关联合办案。二是侵犯文字作品著作权立案后,鉴定费用高昂,大多数时候,如果要将被侵权作品全部计算在内而全部进行鉴定,可能将违法所得全部用于支付鉴定费都不够。且鉴定费用的支付都是在侦查阶段,而公安机关的办案经费有限。网络盗版侵权时一般都是侵权数量巨大,例如2019 年徐州市破获的“某萝小说网”著作权侵权一案[4],公安机关确定案件中的两个犯罪嫌疑人运营的7 个网站总共侵权网络小说作品多达60 万部,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已鉴定完成的作品部数仅为7 万多部,鉴定费用已经达到几十万元。如果60 万部作品全部鉴定完毕,需要的鉴定费用高达300 万元左右。如果不全部鉴定完毕,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可能会受到影响。但鉴定完毕,会造成资金的大量浪费,不利于著作权的保护。

三、办理侵犯著作权案件的建议

(一)利用技术手段替代第三方鉴定查明事实

高昂的鉴定费是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侵权刑事案件办理的第一道难题,即使在查明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高额的鉴定费用也会导致侵权作品比对不足,直接影响定罪量刑,建议利用技术手段替代第三方鉴定查明事实。一是由于网络侵权没有传播的载体,网络侵权的对象都是电子形式的文档等,不同于传统的以书籍或光盘形式的侵权,不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进行比对与鉴定,使用技术的手段编辑程序,用计算机就能进行正版与盗版的比对,并且用技术手段比对的精确度远高于人力;二是破获侵犯网络文学著作权的盗文网站后,通过技术的手段也能复原盗版网站盗文的来源,甚至能够查出盗版的路径,能更精确地证明网络文学作品的源头,也能免去鉴定的成本。建议法院不拘泥于传统方式,依据技术手段复原或查明事实。

(二)结合检察机关认罪认罚制度,探索著作权刑事民事纠纷一体化解决新机制

2018 年10 月,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三次修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式确立,目的是通过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给予程序上从简或者实体上从宽的处理,实现有效惩治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提升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对于自愿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对量刑结果能够有一定的认知,可以更好地激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激励机制”,鼓励自愿认罪认罚,强化认罪认罚从宽协商过程及其结果的稳定性。对于被侵权的网络文学作者而言,如果著作权刑事民事纠纷一体化解决,也免去了权利人在刑事案件之后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所耗费的人力物力,并且权利人还能提供权利证明材料,帮助案件办理。结合检察机关认罪认罚制度,探索著作权刑事民事纠纷一体化解决新机制,既能打击犯罪,又能使权利人得到补偿,对量刑建议的合理性、可接受性、认可率等,都具有积极的保障价值,防止事后因量刑问题引发上诉、抗诉以及程序回转等问题[5]。

(三)办案机关通过权利义务告知的方式找到权利人,确定被侵权的权利主体

由于网络上的侵权人侵权的作品并没有单一的来源,当案件被破获后,寻找著作权权利人是案件的难点之一,无法找到著作权人,对案件权利的认定存在瑕疵,即使被判决的案件,也可能面临推倒重来的可能。如果办案机关向被侵权人送达权利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权利人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或诉讼阶段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诉讼义务,或通过其他手段尽可能找到更多权利人,使更多的被侵权人参与到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侵权的刑事案件中来,能够更有效确定被侵权的权利主体,有利于案件事实的认定。

(四)加强办理著作权侵权刑事案件的技术力量

所谓“魔高一尺,道高一丈”,要将千方百计想要逃过追责的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需要进一步加强办理著作权侵权刑事案件的技术力量。一是加强涉及网络安全的技术力量,公安系统可以专门聘请一些技术专家,在网络安全监管的同时,用高效的技术手段破获犯罪嫌疑人隐藏在网络背后的据点,监管盗版网站的浮动IP,对其进行限制。工业和信息化部可对来自境外的、无任何备案的网站进行屏蔽。二是将侵犯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网站的资金流作为案件的突破点,通过收费二维码背后的运营企业、广告接入方的运营企业、银行资金流水等查找犯罪嫌疑人。三是公安机关办案时,可以和网络安全网站或网络文学网站合作,并要求头部的广告接入方、收款方配合,一方面弄清作品被盗的源头,另一方面与精通盗版行业的技术人员一起了解案件的技术突破点。

(五)开启必要的网络平台实名认证

实名认证是对用户资料真实性进行的一种验证审核,有助于建立完善可靠的互联网信用基础。由于涉及著作权侵权的群体十分广泛,为了便于追查著作权侵权人,或者其他的不法行为,在保护网民个人隐私的基础上,应从法律法规上完善网络平台实名制。2017 年8 月,国家网信办印发《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对网站主体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包含了落实实名制要求,建立用户信息保护制度,使用技术保障措施,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等条款,是网络实名认证制度的良好开端。网络分享也是网民对外传播信息的一个渠道,可参考前述制度进行完善。

四、结语

虽然网络文学被侵权现状不容乐观,著作权侵权刑事案件办理难度较大,但通过持续不断地对案件的分析,公安机关研究出著作权侵权刑事案件办理的更有效方法,法院加大判决中对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力度,社会层面、广大群众增强著作权保护意识,相信不久的将来,著作权侵权刑事案件办理数量将增加,著作权侵权的态势会得到一定的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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