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公司破产清算的财务问题与改善措施

2024-02-02 18:00张宇
今日财富 2024年4期
关键词:清算组债权人税务

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快速进步以及时代的高速发展,我国市场经济环境的竞争日益激烈,这既为众多公司带来了改革创新的重大机遇,同时也给其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公司破产现象愈发常见。针对公司破产清算事宜,政府已相继出台了《企业破产法》《公司法》及《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但在破产清算的过程中,仍产生了一系列的财务问题。基于以上背景,本文在阐述了破产清算的概念及流程的基础上,分析了公司破产清算中存在的财务问题,并结合实际提出了相关的优化策略,旨在进一步推动公司破产清算工作的有序开展。

一、公司破产清算的概念及流程

(一)公司破产清算的概念

公司破产是市场经济高速发展下出现的一种客观的经济现象,一般是指公司在市场竞争环境中,由于管理不善等各種原因,导致公司亏损,到期无法清偿债务或已明显丧失清偿债务的能力、资不抵债等,从而很难保证公司继续正常运转。针对上述情况,应成立专业的破产清算小组,对破产公司的剩余资产、债权债务及破产清算期间的相关费用进行梳理,以及时调整资产分配方案,并最终完成破产清算工作。

(二)公司破产清算的流程

在公司提出破产清算的申请后,通常要按照以下程序来执行:

第一,召开股东大会并成立专业的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由清算组负责公司的财产保管、估价、处理和分配等。针对破产清算的公司,法院应自宣告公司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一般不少于3人。对公司预期不成立清算组的现象,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指定相关人员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接管公司所有资料,清理公司资产、编制相关报表;通知债权人、债务人,并召开相关会议;处理清算公司未了结的相关业务;结算税费,缴纳所欠税款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各项税费;处理公司的剩余财产,制定财产分配方案。

第二,发布通知公告,告知债权人在规定时日内上报债权债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自公告刊登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提供相应的书面材料,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清算组就债权人申报的债权需如实登记,在债权申报期间,破产清算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偿还债务的行为。

第三,盘点、确认公司相关资产以及债权,并编制相关的清单。清算组成立后,需制定相应的破产清算工作计划,相关计划应提交公司股东确认。同时,清算组接管公司账务,编制资产负债表等,列明资产清单,以便更加准确地反映破产清算公司的资产情况与债权债务关系,并对涉及破产清算公司终止经营日的报表进行审计。

第四,支付公司破产期间的相关费用,若有税费产生也需及时缴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至企业注销之日期间,企业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履行税法规定的相关义务。破产程序中如发生应税情形,应按规定申报纳税。”

第五,对破产公司的剩余资产进行分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清算组结束清算后应当对公司的剩余财产进行分配,分配顺序依照法律规定执行。

二、公司破产清算中存在的财务问题

(一)剩余资产监管机制不健全

从公司内部层面看,很多公司由于对破产清算缺乏基本认知,以及相关资产管理机制不完善,导致破产清算在针对剩余资产的清查、评估及处置过程中缺乏强有力的有效监管,制约了破产清算工作的进一步开展,还会诱发多种财务问题。当公司向法院宣告破产之后,原先的生产经营等一系列活动已经停止,但并没有及时成立清算小组,导致清算工作无法有序进行。因监管机制的不完善,部分企业的内部人员,利用职权非法侵占未清算的剩余资产,导致公司资产出现了严重流失,最终影响了公司清算结果的准确性,使实际剩余资产评估价值远远低于公司账面价值。除上述因素外,从清算审计监管层面来看,清算审计需要核实的工作量非常庞杂,短期内对相关资料一一进行查实的可能性非常小,所以审计人员通常采用抽查的方式进行审计监督,这种方式为清查留下了舞弊空间。若出现伪造票据、篡改档案资料等关键性证据造假,那么就制约了清算审计的真实性,使其不能充分发挥审计的监督职能。

(二)缺乏与税务部门之间的沟通

公司破产清算除了需要关注债权债务的核算工作,规划剩余资产并偿还相关债务,还需对未缴税款进行及时缴纳。但在实际清算工作中,很多公司都缺乏与税务主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并未结合公司的实际状况,全面掌握公司的纳税情况,特别是所得税,在公司停止经营后,需要对当期税费进行预申报,并根据本年度的实际经营期进行汇算清缴。在破产清算的过程中,部分公司虽已申请清算,但仍然在继续经营,履行未完成的合同义务。除此之外,清算小组还需要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按税种和非税收入区分确认税收优先债权和普通债权。对税收债权有异议的,应及时向税务部门反馈,针对多缴、误缴、可退税款等涉税权益,要如实申请相关权益。在破产清算的过程中,因与税务部门缺乏交流沟通而产生重大的税务问题,则会导致公司税务无法办理清算注销,进而导致无法高效地开展破产清算工作。

(二)清算质量良莠不齐

当公司资不抵债宣布无法偿还债务等情况后,应宣布破产并及时做好相关破产清算工作。公司在进行破产清算时,不仅要遵循财务会计相关制度开展清算工作,还需要选择恰当的核算方法,根据财产清算的情况选择科学的会计核算和清算方式。在实际的破产清算工作中,清算质量良莠不齐,制约了整体清算工作的有序开展。清算小组成员是开展破产清算工作的主体,因为是临时组建的机构,内部人员均来自不同部门,构成比较零散。部分清算人员缺乏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在清算过程中很难较快熟悉偿债及盈利等情况,导致清算工作的质量无法得到有效保障,造成了资产的流失。更有部分清算人员甚至不具备破产清算所需的资质,导致清算小组工作效率低下,无法真正解决破产清算中出现的问题,这加剧了破产清算的风险。除此之外,还有一些破产公司对破产清算的认知了解不充分,破产清算过程中的管理机制和约束机制的制订也不完善,导致出现了管理人员不注重资产管理、权利配置不合理、内部审批制度不健全、一人多岗等现象,进而导致清算工作人员在清算过程中无法准确辨识自身的工作职责,严重影响了破产清算的效果。

(三)债权人相应权益保障缺失

我国《公司法》等其他法律虽然对公司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应如何保障债权人的相应权益都作出了相关的规定,但对公司的违规操作或延迟清算所要面临的惩罚措施,制订得却并不清晰,这不仅会挑战市场经济和公司信用的底线,也会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实际清算工作中,由于清算工作的复杂性,清算组成员构成的混杂性,清算工作所需资料的庞杂性,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纰漏都可能造成破产清算程序出现重大问题,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在实际的破产清算工作中,不少公司发现了清算复杂性的这一漏洞,有意在破产清算时不及时成立清算小组,或者在破产清算的过程中,以各种理由拒绝提交完整的清算资料,使重要的公司文件出现丢失,最终造成公司資产流失,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究其背后原因,除了公司本身受到的监督和制约不明确,我国破产清算相关法律的适用规则也并不清晰,缺乏统一的规定。更有甚者,提前处置了公司资产,在出具清算报告时,故意瞒报实际存在的债务,无视债权人的正当利益,骗取相关部门办理注销登记。而债权人参与破产清算合法权益的规定又过于狭隘,在债务人破产清算的过程中,难以真正有效地参与其中。正因如此,纵容了一些公司为了躲避债务而不进行清算或骗取注销登记的行为,导致债权人的相应权益保障缺失。

三、公司破产清算中财务问题的应对策略

(一)完善法律法规,健全监管体系

公司破产是市场经济运行中优胜劣汰的结果,分析上述公司破产清算中存在的财务问题,可以发现公司的破产清算无可避免地会给债权人带来一定损失,所以只有不断地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更全面的监管体系,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再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根据不同的行业、不同的规模,制订更为具体的法规细则,从而提高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公司在破产清算的过程中,应加强对清算小组的约束力,规范清算工作流程,使所有工作都有法可依,降低潜在的经济风险,维护市场经济的平稳运行。

其次,健全监管体系,加强管理力度,全方位管控清算公司的财务信息。对内,由负责清算工作的政府部门牵头,构建一体化的监管系统,强化对公司破产清算工作的引导、监督,以最大范围地提升破产清算工作的合法性以及透明性;对外,发挥外部监管的作用,在监督体系中引入新闻媒体等,通过舆论监督的方式,最大程度地修补破产清算环节中的工作漏洞,全方位保护破产清算公司的所有既得利益者的权益不受侵害。

(二)加强与税务部门的交流沟通

随着税法的不断修订整合,税制也逐渐完善,公司破产清算过程中的税费缴纳标准较以往也发生了变动。根据2020年3月1日公布的《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公司的税收含括了公司所欠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其他特别原因调整纳税而产生的利息,以上均由相关部门受理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之日为截止日期进行计算。所以,清算小组不仅需要结合最新的税法政策,还需要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核算财务数据,及时缴纳税款,以避免影响公司破产清算的进度。

为了推动公司税费缴纳工作的有序推进,清算小组应与税务部门加强交流沟通,了解公司的实际纳税情况和财务情况,并分析公司纳税申报的情况,立足公司破产清算进行税务筹划,界定税收缴纳范围,并根据最新的税法政策变动实时调整,规避税收风险,做好发票的核销与管理,及时备案登记税务注销等工作。

(三)培养专业的清算人才,聘请专业的清算机构

公司的破产清算是十分专业的工作,所以,参与清算小组的成员必须有一定的财务及法律知识,而且需要具有足够的工作经验。为保障破产清算工作的稳步推进,保证破产清算财务数据的准确性,确保破产清算工作的公平公正以及高效运作,培养专业的清算人才以及聘请专业的清算机构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因为公司的股东、员工、债权人等主体的利益与公司破产清算的具体事宜息息相关,这些利益主体不宜在公司清算程序中发挥主导决策的作用,所以为了确保破产清算程序的公正性,清算小组需要选择独立于这些利益主体而存在的成员。

其次,清算小组离不开专业的财务人员。这些财务人员不仅要全面掌握公司的整体财务状况,还需要具备专业的业务知识,为公司提供合理、合法的建设性意见。

最后,一个好的机构,一个好的队伍,一个好的人才,都离不开专业的职业素养。在组建清算小组时,除了要严格筛选各项条件,保障清算队伍人员具备专业能力,还要进一步培训其职业素质、思想道德,提升其职业素养,加强责任感。在清算过程中,若发现公司转移财产、偷税漏税等违法违纪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最大程度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公司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参与者,其发展一定程度上依赖于职权的转移,从而提高市场活跃度,而现行《公司法》对于破产清算中的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并不清晰明了,因此坚持债权人利益最大化至关重要。公司破产清算相对于其他利益主体,债权人所承担的风险最大,权益最容易受到侵害。但在清算过程中,债权人无法真正参与公司的破产清算活动,无法切实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因此,可以在破产清算公告之后,召集全体债权人开设债权人会议,让债权人成为监督破产清算工作的一份子。债权人有权查询财务报表,查看清算报告,弥补其在公司破产清算过程中对公司负债、盈利等经营情况毫无了解的缺陷,从而使破产清算的过程更加公开、透明。

除此之外,规范破产清算申请,公开破产清算公司的信息,防止部分公司为逃避债务,故意转移资产,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从而恶意解散公司,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当公司出现财务问题时,应第一时间调整公司战略等,而并非第一时间宣布破产清算,从源头出发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杭州富阳日报传媒有限公司)

作者简介:张宇,1991年8月出生,女,汉族,浙江杭州人,本科,中级会计师。研究方向: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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