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祥林
幼教机构应时时刻刻做好幼童安全防护工作(图文无关)
幼儿园生活是孩子校园生活的第一站,也是孩子迈向独立生活的起点。这个阶段的孩子年龄小,心智不健全,发生小摩擦、小磕碰在所难免。近日,广州市白云区发生了一起幼童摔伤纠纷。那么,本起纠纷中,幼儿园是否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呢?法院的判决给幼教工作者又带来了哪些警示呢?
歇产假两年有余的林敏想重返职场,可孩子太小,她的爱人从事IT行业也无暇顾及家庭。2022年春节刚过,林敏夫妇商量后决定将未满3周岁的儿子贝贝送进群星幼儿园。
2022年3月16日一大早,林敏照例将贝贝送到幼儿园门口,看着孩子高高兴兴地走进教室。谁知,两小时后,幼儿园的马老师打来电话说:“贝贝在大课间活动时摔伤了……孩子说右胳膊有些疼,需要上医院。”
林敏听后心急如焚,她火速赶到幼儿园。随后她带贝贝到市中医院排队挂号。其间,“贝贝一直哭闹,情绪坏极了”。林敏无奈只得先带孩子回家,安抚好其情绪,并决定下午再去就诊。回家路上,贝贝不哭了,林敏给孩子买了面包和粉肠吃,又顺路到幼儿园取回了贝贝的书包。
下午2点左右,林敏带着贝贝来到儿童医疗中心就诊。经过问诊、X光拍片等一系列检查,直到晚上7点左右,所有的检查结果才出来。林敏本以为贝贝的胳膊并无大碍,然而医生反复查看贝贝的X光片后告诉林敏,贝贝的摔伤造成肱骨外髁骨折,需要手术治疗。
儿子还那么小,就要动手术,林敏很心疼。与爱人商议后,她将手机拍下的诊断报告等资料通过微信发给马老师,并告知“明天医生给贝贝实施肱骨外髁骨折闭合复位克氏针内固定术+肘关节稳定术+石膏外固定手术”。
第二天上午,贝贝的手术非常成功。医生告诉林敏:“出院后贝贝右臂需要石膏固定至少6周,休息3個月,出院后需加强营养。”这样,林敏只得向单位请假3个月在家专心照顾贝贝。4月27日,贝贝再次入院实施第2次手术,医生取出了固定在贝贝胳膊内的装置,贝贝的摔伤治疗才基本完成。这期间,幼儿园及时支付了贝贝的医疗费。可是,每次看到右臂缠着纱布的贝贝,林敏越想越生气:“孩子活蹦乱跳地走进幼儿园,现在却摔成这样……这些天我请假在家照顾孩子,这些损失幼儿园也该赔偿。”
接着,林敏夫妇向幼儿园索要护理费等损失费无果后,决定通过法律渠道讨回公道。他们恶补了许多法律知识,而后又调取儿子摔伤时的监控录像,反复观看。屏幕上,身材矮小的贝贝登上一块红色的长木板,晃晃悠悠地前移……旁边竟无老师看护。林敏气愤至极:“我孩子才3岁,平时走路还不平稳,现在他一人在平衡木上玩耍,怎么没有老师看管?若不是老师疏于看管,贝贝也不会摔成这样。”
2022年4月,林敏夫妇一纸诉状将幼儿园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幼儿园承担自己的全部损失。林敏在起诉书中写道:“作为家长,我将孩子送进幼儿园,幼儿园的老师不仅要照顾好孩子的饮食、休息、卫生等生活需求,更要保障孩子的安全和健康。现在贝贝在幼儿园摔伤了,这说明幼儿园没有尽到安全保障责任,应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随后,她向法院递交了现场监控、出入院记录、各类费用明细表、发票等证据。
一审法官根据林敏的申请,委托中山大学鉴定中心对贝贝的伤残程度及后续治疗费等进行鉴定。3个月后,该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显示:贝贝的伤残符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十级。
听闻贝贝母亲将群星幼儿园告上法庭,幼儿园负责人表示:“贝贝从凳子上跌倒后,我们工作人员立即进行查看和安抚,并在第一时间告知贝贝的家长送医检查……事发前,我园的老师多次对孩子们进行安全教育和引导。贝贝本身活泼好动,好奇心强,贝贝的摔伤纯属意外事件。我们已尽到了应有的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不存在失责行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合议庭查明,贝贝出生于2019年7月31日,事发时未满3周岁。通过观看现场监控,法官发现平衡木相对于贝贝而言较高,且平衡木底部没有护垫,未固定在地面上,也没有专门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保护。结合庭审情况,一审合议庭认为:幼儿园的活动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老师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
林敏提出幼儿园应该赔偿所有损失,但明确表示幼儿园已支付大部分医疗费,不再主张医疗费。那么,除此之外还有哪些费用需要赔偿呢?一审法官梳理林敏提交的各项费用凭证后,最终认定:1.残疾赔偿金:109708元。计算方式为54854元/年(以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20年×0.1(十级伤残赔偿指数)。2.鉴定费:发票1张,金额3276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两次共5天,每天100元共计500元。4.营养费:酌定认定营养费为1000元。5.交通费459元。6.护理费:合计3270元:未成年人需一名监护人护理,住院两次认定住院护理费为750元(150元/天×5天);根据医嘱,出院后尚需护理21天,护理费为2520元(120元/天×21天)。7.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上述费用合计12.32万余元。
2023年6月,一审法院判决:群星幼儿园赔偿贝贝残疾赔偿金、鉴定费、护理费等各类损失共计12.32万余元。
一审法院宣判后,群星幼儿园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幼儿园负责人在上诉书中写道:贝贝是从低矮的长凳上摔下的。该长凳四脚平稳,凳面较宽,是幼儿娱乐教学器材,无法固定在地面上,也无须防护……一审法院认定低矮长凳为体育器械“平衡木”需要防护措施,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放大了幼儿园的管理职责和义务。另外,贝贝母亲未向法院提交当天上午带贝贝到中医院就诊的记录。贝贝母亲解释“孩子哭闹而未进行相关检查”的说法,有悖于常理。园方认为,贝贝到中医院就诊的记录关系本案的责任认定。如果中医院诊断结果不是骨折,则证明贝贝的骨折并非在幼儿园跌倒所致,园方无须担责……
二审期间,林敏向法院补交了与马老师在中医院就诊时的微信沟通记录。对该证据,群星幼儿园并无异议。
那么,贝贝的肱骨外踝骨折是否在群星幼儿园受伤所致呢?二审法院认为:贝贝母亲补交与马老师的微信记录,可证实贝贝当天上午11点在中医院就诊,后退号处理,又于当天下午2点多到儿童医院就诊,被确诊为肱骨外踝骨折。
那么,幼儿园该承担贝贝摔伤的全部责任吗?二审法院认为:贝贝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群星幼儿园期间跌落发生肱骨外踝骨折。群星幼儿园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其已安排工作人员在幼童行经平衡木时在旁看管、照料,无法证实其已尽到教育、管理的责任;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群星幼儿园应当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应当对此次侵权行为承担全部过错责任。
2023年10月3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黄灵 yeshzhwu@foxmail.com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或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在幼儿园或学校等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的,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法律之所以采用过错推定原则,主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智力发育不成熟,对事物认知和判断存在欠缺,没有安全意识,不能认识自己的行为后果,所以对他们的保护必须强调有更高的注意义务。本案中,法院的判决结果无疑给幼教机构敲响了警钟:必须时时刻刻做好幼童安全防护工作,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