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档案开放审核工作调研与分析*

2024-01-26 03:04谢永宪王巧玲刘湘娟汤艾茹邓博洋
山西档案 2023年5期
关键词:解密馆藏档案馆

谢永宪 王巧玲 刘湘娟 汤艾茹 邓博洋

(1.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 北京 100191;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 乌鲁木齐830001;3 .中国软件行业协会信息资源与档案大数据分会 北京 100191)

0 引言

档案开放审核是充分发挥档案在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发展中作用的有效途径,更是落实总书记关于档案工作四个“好”两个“服务”要求的具体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都对档案开放审核工作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为我国档案开放审核工作指明了方向和要求。

为了深入了解我国档案开放审核工作现状,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课题组选取有代表性的六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辽宁省、山东省、江西省、福建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京市)不同级别的档案主管部门国家综合档案馆和机关,以及若干中央机关作为调研对象,开展了实地调研;通过国家档案局门户网站、中国档案资讯网、中国知网,开展了网络调研。结合课题组成员多年工作经验,对我国档案开放审核工作现状做如下分析。

1 我国档案开放审核工作取得的成绩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档案工作重要批示精神和贯彻实施新修订档案法,在国家档案局的有力领导下,我国档案工作者在档案开放审核工作中,不断施行创新做法,探索方案方法,取得了系列明显成绩。

1.1 明确了工作方向

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 周年的重大历史时刻,习近平总书记专门作出重要批示,向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新馆开馆致以热烈祝贺,对做好新时代档案工作提出明确要求,这是对全国百万档案工作者的极大鼓舞和鞭策,为做好新时代档案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总书记特别强调,要把蕴含党的初心使命的红色档案保管好、利用好,把新时代党领导人民推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奋斗历史记录好、留存好,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人民群众。这四个“好”、两个“服务”,进一步明确了档案工作的目标任务和价值所在[1]。

各级档案主管部门、档案馆与机关坚持正确工作方向,做好机关档案开放审核,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档案的科学管理、促进档案利用,充分发挥档案资源在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发展中的作用。

1.2 提供了法律遵循

《档案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等档案领域法律、法规、规章为档案开放审核提供了直接依据。其中,《档案法》第二十七、三十、三十一、四十八条,《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第十四、十五条,以及《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都对档案开放审核工作提出了直接要求,成为开放审核工作的重要法律法规依据。

1.3 坚持了工作原则

档案开放审核工作既要遵循档案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又要与其他信息开放、信息安全和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相衔接。《档案法》第四章“档案的利用和公布”明确提出了档案开放的原则,即“应开尽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从政府信息公开的角度同样提出了“应开尽开”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则从信息保护的角度对档案开放审核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依据这些法律、法规、规章,档案开放审核工作形成并坚持了“以按期开放为常态、延期开放为例外,合法规范、能开尽开”的原则,实现档案有序开放与档案信息安全相统一。

1.4 落实了评价指标

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历来重视机关档案开放审核工作,将其作为档案业务考核的一部分内容,如,将“已开放档案数量占全部已完成鉴定档案数量的比例情况”作为“2018年副省级以上综合档案馆业务建设评价指标”,尤其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档案开放的比例。各地各级综合档案馆锚定业务建设评价指标,通过多年的不懈努力,积极推进馆藏档案开放审核工作,取得了良好的建设成效。

1.5 加强了制度建设

为了规范机关档案开放审核工作的定位、权责、流程、方式等方面的内容,部分档案主管部门依据《档案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机关档案开放审核工作制度体系。北京市档案局先后制发了《北京市区县档案馆馆藏档案开放工作管理办法》(京档发〔2014〕8 号)、《北京市档案局关于规范北京市区档案馆延期开放档案审批工作的通知》(京档通〔2016〕14 号)、《北京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区级档案馆档案开放划控指南>的通知》(京档字〔2020〕11 号)等规范性文件,为北京地区馆藏档案开放审核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为了推进和规范各级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工作,进一步加强档案管理、促进档案利用,充分发挥档案在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档案法》等法律法规,2022年7月4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9 号公布了《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19 号令的施行是新时代我国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工作的巨大进步,不仅对馆藏档案开放审核工作提供了行动参考,也为机关档案开放审核工作提出了结果指向。

1.6 建立了组织保障

按照《档案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档案主管部门、档案馆、档案形成单位或者保管单位为了完成开放审核工作,成立了相应的工作委员会或者领导小组。克拉玛依地区健全了馆藏档案开放审核工作机制,建立了三个不同性质的工作组织,一是档案开放审核工作委员会,由市档案主管部门、市档案馆、市委保密办领导及有关人员组成;二是档案馆馆藏档案开放审核领导小组,由市档案馆领导、相关科室工作人员组成;三是档案形成单位开放审核领导小组,由单位主要领导、相关科室人员组成。这三个开放审核工作组,不仅适用于档案馆馆藏档案的开放审核,同样适用于机关待移交档案的开放审核。同时,部分省、市级档案馆成立了档案鉴定处、整编鉴定处、开放鉴定科等不同名称的内部机构,专门负责到期档案的开放审核工作;机关内部的“开放审核领导小组”同时肩负者档案价值鉴定与降密解密的任务,有效节约了工作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

1.7 缩短了封闭时间

《档案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机关档案开放的时限标准,即“常规开放”“提前开放”和“延期开放”。其中,常规开放是指机关档案一般按常规时限开放,即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提前开放是指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类档案,可提前开放,即可自形成之日少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具体时限可根据情况选择自形成之日满十年或满二十年向社会开放;延期开放是指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可以多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同时,为了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效衔接,一些档案馆采取了“即时开放”的方式,即在归档前已作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机关文件形成的档案,即时开放,即自接收进馆之日向社会开放。

1.8 强化了执行力度

在2018年行政体制改革中,地方档案局馆分设,使得档案局、档案馆都获得了新的身份,档案局成为单一行使行政职能的档案主管部门,综合档案馆则成为独立法人[2]。与此同时,档案主管部门也成为党委办公室(厅)的内部机构,使省、市、县党委办公室(厅)名正言顺的成为布置档案工作的发文者,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档案工作开展的效率,提高了档案开放审核工作的执行力度。

1.9 开拓了新的探索

2018年10月公布的《机关档案管理规定》提出“机关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移交档案的密级变更或解除工作,并提出划控与开放意见”。根据此条内容,中央档案馆与部分省市档案馆陆续开展了机关档案移交进馆前开放审核。比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等中央单位;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委党史研究室、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北京市属单位,分别开展了机关档案入馆前开放审核、划控工作,取得了较好的工作经验与工作成效。

1.10 推广了最佳实践

课题组2023年6月14日在国家档案局网站,以“开放鉴定”为关键词,检索到118 条相关结果,以“开放审核”为关键词,检索到71 条相关结果;在中国档案资讯网,以“开放鉴定”为关键词,检索到284条相关报道,以“开放审核”为关键词,检索到137 条相关报道。这些相关内容不仅介绍了各地档案开放审核工作的成就,同时分享了档案开放审核工作的方式、方法等宝贵经验,为其他档案主管部门、档案馆、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提供了宝贵学习材料。比如,《好风凭借力 扬帆正当时——江西省档案馆推进馆藏文书档案开放审核工作纪实》详细报道了江西省档案馆用“制度保障流程规范,以创新引领提挡升级,聚合力推动落实见效,馆藏文书档案开放审核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事迹。

1.11 推动了学术研究

2019年——2023年国家档案局有关档案开放审核主题的科技立项数量分别是2019年2项、2020年1项、2021年5 项、2022年3 项、2023年6 项,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年也有不同数量的档案开放审核主题的科技立项,这些科技项目不仅拓展了学术研究的范围,而且从理论上推动了开放审核工作的学术研究质量。课题组2023年6月14日在中国知网进行了文献检索,对所得结果篇目进行整理和筛选后,共得到有效文献186篇。这些学术成果总结了我国档案开放审核工作中的问题,介绍了国外相关工作经验,提出了可资借鉴的经验与切实可行的对策,促进了我国档案开放审核工作的健康快速发展。

1.12 锻炼了人才队伍

在上述实际工作中,无论是档案主管部门的管理队伍、档案馆的业务骨干,还是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保管)单位的开放审核委员会,都得到了充分的锻炼,明确了定位、锚定了目标、掌握了方法、积累了经验、提高了能力,综合素质得到了全方位提升,为将来继续做好开放审核工作准备了优秀的人才队伍。如,河北省档案馆(省方志办)组建档案开放划控鉴定专班,坚持岗前集中培训和过程跟踪、个别指导相结合,确保鉴定工作质效,截至目前,全馆60 余人次参加鉴定专班工作,完成档案开放鉴定近30 万件[3]。

2 当前档案开放审核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开放风险顾虑较大

无论是档案主管部门、档案馆、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还是馆藏档案开放审核和尚未移交进馆档案的开放审核,档案开放所带来的风险都是不得不考虑的问题。为了防止在国际关系、社会稳定、商业技术、个人利益等方面引起不可预测的影响和损失,满足政治稳定性要求,在没有足够把握的情况下,各相关主体普遍将存疑档案选择“继续封闭”,扩大了控制利用、延期开放的范围。

2.2 档案整理工作量太大

按照综合档案馆档案接收进馆要求,将档案划入到开放范围后,除了需要修改档案目录,还要完成如下流程的档案整理工作:案卷/文件封面盖“开放”章——拆卷/件,分离不开放部分——重新组卷/件——重新扫描案卷/文件——替换电子版副本。开放的数量越多,工作量越大。而只开放已经作为“政府信息公开”文件的档案,则不需要完成以上工作。因此,在机关档案室人手非常局促的情况下,一些机关往往会选择尽量缩小开放的范围或者只开放已经作为“政府信息公开”文件的档案。

2.3 降密解密工作受阻

现行《档案法实施办法》规定:“保密档案密级的变更和解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二条规定:“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保存在档案馆的带有密级的档案,即使已经达到相应的解密期限(“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仍然需要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配合降密解密工作。同时,在2010年保密法之前定密不当现象并不少见,比如,扩展秘密文件范围、没有按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定密、定密级别与时间不准确,等等。这些情况导致了“秘密过滥”,也为带有密级档案的降密解密工作带来了较大负担。

在馆藏档案开放审核实际工作中,存在“主体责任不明确,流程设计不合理、制度衔接性不够,治理协同性不强、现有法规陈旧,开放标准过于笼统”等问题[4],档案部门向原形成机关发出提前解密的通知,后者均以种种借口推脱,造成档案馆也经常以有密级、未解密、“控制使用”等为理由拒绝提供档案利用[5]。

2.4 开放审核程序不明晰

《档案法》第三十条规定:“馆藏档案的开放审核,由档案馆会同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共同负责。”其中,“会同”具有较大的模糊性,导致档案馆与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的权责边界不清,进一步导致开放审核工作开展的程序不够明晰。第三十条同时规定:“尚未移交进馆档案的开放审核,由档案形成单位或者保管单位负责,并在移交时附具意见。”其中,明确了档案形成单位或者保管单位的主体责任,但是在审核时间、审核质量把控、档案馆的介入时机与职责等方面缺乏明确的规定。

目前,实际工作中档案馆会同形成单位的情况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形成单位承担“初审”职责,并在明确的时间期限内将“初审”意见反馈给档案馆,档案馆完全以形成单位的意见为主。二是档案馆承担“初审”职责,将初审意见反馈给形成单位。三是“初审”工作没有主导方,档案馆只负责具体组织工作,开放审核完全由档案馆和形成单位共同完成,具体方式可通过定期在档案馆内开辟专门场地,形成单位相关人员来馆与档案馆开放审核人员共同完成“初审”任务。尽管各级各类档案馆在具体操作时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一种适宜模式,但由于双方权责不甚明确,在具体进行开放审核工作时包括准备阶段、具体环节设置、后续任务等还存在诸多模糊地带[6]。

2.5 开放审核标准需细化

1991年国家档案局和国家保密局共同发布的《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成为档案主管部门、档案馆、档案形成单位或者保管单位正确处理保守国家秘密与开放档案关系的准则。部分档案馆根据本地档案工作特色,出台了细化文件,部分档案馆直接将《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作为执行性文件。但是,这个文件的原则性、宏观指导性比较强,各省、市、县的档案内容又有所差别,导致《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的具体指导作用发挥不充分。同时,目前档案形成单位或者保管单位也普遍未制定本机关的档案开放审核办法与负面清单。在实际工作中,档案馆与档案形成单位或者保管单位往往会因为缺少具体的判断依据或者标准等原因,而扩大封闭对象的范围,有的档案形成单位只开放已经作为“政府信息公开”文件的档案,或者将所有涉密文件、涉及个人信息文件都作为划控范围,导致个别单位档案开放率很低。

2.6 档案部门人力资源配置不合理

2018年行政体制改革后,各地档案行政管理职能划转和机构设置情况各不相同,有的设了四五个处室,有的设了一两个处室;有的配了三四十名干部,有的配了三五名干部;有的干部是来自档案部门的“老人”,有的是没有做过档案工作的“新人”;有的加挂了档案局的牌子,有的没有加挂;在加挂了牌子的地方,有的任命了局长,有的没有任命[7]。同时,转隶到党委办职能处(科)档案主管部门人员还要承担党委办交办的其他任务,比如部分办公室工作、党委办档案管理工作、驻村(社区)工作,等等。部分市县因为档案主管部门人员太少,只能将部分档案行政管理职能划转到档案馆。同时,部分市县档案馆也存在严重的人员不足情况,无法应对开放审核工作的需要。

2.7 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保管)单位能力不足

首先,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保管)单位人手不够。业务部门人员最了解档案的内容,可以承担初审的任务,但是业务部门的兼职档案员往往将文件管理工作作为附属工作,没有时间和精力认真对待;同时,机关档案室有时没有专职人员、有时有1-2 个专职人员,只能勉强应付机关日常档案管理工作。其次,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保管)单位缺乏经验。一些机关有配合档案馆开展开放审核的经历,但是还没有作为主责方承担档案开放审核的经验;即使个别机关在2018年《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发布后,按照档案馆要求,做了开放审核工作,但是效果也不够理想,经验也不够成熟。最后,相关工作人员无法胜任。课题组了解到,个别城市的个别机关,甚至需要将待移交档案放在档案馆临时房间,在档案馆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完成待移交档案的整理工作,包括开放审核工作。

2.8 智能辅助审核覆盖面小

使用信息技术辅助开放审核,提升工作的智能化程度,可以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提高工作效率。福建省、江西省、辽宁省、北京市、青岛市、潍坊市等多地档案馆都积极与信息技术公司合作,采用文字识别技术、数据抽取技术、深度学习技术、统计技术、机器学习技术、自然语言处理技术、数据库技术及其它信息学科技术,开发辅助智能审核系统,帮助完成开放审核的初审工作。比如,江西省档案馆大数据分析应用系统辅助开放审核、查重等智能化分析成果的运用,让开放审核工作效率和准确率再次提升。通过数据挖掘、深度学习等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大大提高了档案审核效率。根据查重标识,管理者可对分属不同全宗但内容相同的多件档案,优选文件制发单位全宗的一件纳入鉴定计划,并在终审后对其他重复件分发审核意见,此举可减少约31 万件的文书档案开放审核工作量[8]。但是,目前来看,研发这样的系统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对于移交单位和中西部绝大多数档案馆来说,是无法承担的。因此,对于档案馆来说,智能辅助审核系统使用程度不高。同时,《机关档案管理规定》自2019年实施以来,时间尚短,“43 个受调查机关档案室仅有一个企业档案室表示采用了智能技术”[9]。

3 完善我国档案开放审核工作的对策建议

3.1 确认免责条件,降低开放风险顾虑

为了降低开放审核的风险顾虑,可以鼓励档案主管部门、档案馆、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保管)单位依法探索扩大开放范围。第一,依法开放的相关主体,不承担利用者违法利用形成的后果。档案利用者片面、曲解、加工已开放档案信息内容,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造成不利影响的后果,由当事人承担责任,而不应该由依法开放者承担。第二,对在尝试扩大开放档案范围的一个特定时期,对一部分因无明确具体规定误判开放条件,做出错误开放或不开放判定且及时纠正,并未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从轻或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3.2 修改档案接收进馆要求,减少应开放档案整理工作量

无论是否作为“政府信息公开”文件的档案,只要是已经通过审核程序,可以开放的档案,在移交进馆时都采取统一的、简单的整理要求,只对文件级移交目录进行标注,明确是否可以开放即可。对于非已经作为“政府信息公开”文件的档案,取消之前的纸质档案重新整理、电子档案替换页面的要求,简化工作程序,减少档案整理工作量,可以有效降低来自机关档案室的工作阻力。

3.3 完善工作方式,推动降密解密工作

首先,落实降密解密工作的主体责任。明确降密解密工作的必要性与重要性,依据《档案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厘清档案馆、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保管)单位之间的权责关系,确定降密解密的主要责任人,并督促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保管)单位及时、高质量完成降密解密工作。

其次,完善降密解密工作方式。针对馆藏档案的开放审核,工作程序上,陕西省档案馆打破了“先解密审核后开放审核”的串联模式,创新采用并联模式,由档案形成(移交)单位开展解密审核、省档案馆开展开放审核,解密和开放审核工作同步进行,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既有效减轻了档案馆的工作压力,又能更好地把握“保密”与“开放”之度。在开放审核之前,省档案馆筛选出馆藏涉密档案(数据库暂标为“控制”,待解密工作完成后再做开放审核),将涉密档案目录以全宗为单位刻录成涉密光盘,函告档案形成(移交)单位,书面提醒其开展解密审核工作,并为其提供工作场所和内网计算机等必要设备,配合其完成解密工作[10]。

最后,已撤销单位或职能职责已作较大调整单位形成的涉密文件的解降密工作由档案馆进行指导。

3.4 明确权责关系,落实主体责任

在档案开放审核工作中,需要依据《档案法》《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等法律法规,明确各相关主体的权责关系。

3.4.1 厘清具体权责关系

首先,厘清馆藏档案开放审核工作中的权责关系。依据《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第十四、十五条的规定,馆藏档案开放审核工作中,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发挥统筹协调、制度建设、监督指导作用,并审核延期向社会开放的档案;档案馆在具体业务上是牵头单位,负主要责任,借助专业优势与能力,除了保密法规定的降密解密之外,其它所有工作都可以处于主导、引导地位;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整体处于配合地位,负次要责任,必须要主导完成的是保密法规定的降密解密工作,其它工作可以处于主导地位,也可以处于从属地位。

其次,厘清尚未移交进馆档案开放审核工作中的权责关系。第一,遵从“避免资源重复投入”和“谁形成,谁负责审核”的原则,让机关单位的审核结果是面向档案开放操作执行的,是体现了基于一定历史阶段的“能开尽开”,而其审核结果为延期开放的档案在封闭期满时,由国家档案馆会同形成机关或移交机关进行再次审核,并将最终确定为延期开放的档案及目录,由同级档案主管部门进行开放前审核;第二,承认机关单位在独自完成开放审核工作中因经验、能力不足及面临负面激励而具有的局限性,可以通过适宜的制度设计合理发挥国家档案馆和档案主管部门在工作制度建设、业务培训指导和监督检查等方面的作用来进行弥补。

3.4.2 选择合作模式

无论是馆藏档案,还是尚未移交进馆档案的开放审核,首先,依据《保守国家秘密法》,降密解密工作都是由形成单位或者保管单位负责的。其次,审核的三个核心流程,即初审——复审——终审,可以主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相应条文的规定执行,即馆藏档案的开放审核由档案馆作为牵头单位,尚未移交进馆档案的开放审核由档案形成单位或者保管单位负责。再次,档案馆与形成单位或者移交(保管)单位可以在多个具体工作中开展合作,比如,共享与同步敏感词库、合作制定开放审核工作制度,等等。最后,在执行过程中,档案馆与形成单位或者移交(保管)单位可以协商一致后,采取下面的任一种有利于工作推进的合作模式。第一,档案馆初审,档案馆和机关共同复审,档案主管部门开放前审核。第二,机关初审、复审,档案馆终审,档案主管部门开放前审核。第三,机关和档案馆共同初审,档案馆复审,档案主管部门开放前审核。

3.5 建立合理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要求

首先,明确机关内部工作职责。由分管档案工作的单位负责人、办公厅(室)(或承担该职能的其他综合办事机构)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机关档案开放审核委员会,负责本机关档案开放审核工作的领导协调、机制建立、制度制定以及复审意见形成等。

分管档案工作的单位负责人是机关档案开放审核委员会的领导人。机关档案部门与机关各部门承担归档工作的专兼职档案员,主要负责开放审核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机关各部门完成初审工作,形成初审意见和标注初审结果的档案目录。

其次,制定档案开放审核工作办法与负面清单。根据同级档案主管部门档案开放审核工作办法与本机关档案工作特点,制定本机关开放审核办法与负面清单,建立档案开放审核工作实施细则,明确职责分工、工作流程与工作要求等内容,并报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审批。

3.6 细化工作标准,降低操作难度

首先,在馆藏档案的开放审核方面,不同地区不同级别档案馆的馆藏各有特色、差别较大,各档案馆需要根据本馆馆藏档案内容特点,细化《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明确延期向社会开放档案的具体标准和范围。比如,陕西省档案馆2021年制定了《馆藏档案解密与开放审核工作细则(试行)》作为直接参考的执行文件。

其次,在尚未移交进馆档案的开放审核方面,档案主管部门与档案馆需要根据本馆馆藏和本地区机关档案的内容特点,细化《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制定本地区机关档案开放审核指南,明确本地区机关档案控制使用大体范围;档案形成单位或者保管单位在档案主管部门指导下,依据本地区机关档案开放审核指南,结合本机关档案内容的特点,制定本机关开放审核负面清单,作为直接参考的执行文件。

相关执行文件出台后,可以为审核工作人员提供客观的判断标准,大幅度降低工作的难度,缓解档案部门与移交(保管)单位人力资源不足的问题,提升工作效率和质量。

3.7 开展培训与交流,提升工作能力

首先,由国家档案局组织,邀请相关档案主管部门与研究机构人员做交流,面向全国相关工作人员,召开国家层面的、普适性的相关法律条文解读交流会。其次,由各级档案主管部门、档案馆组织,面向地区的相关工作人员,开展地区层面适用的相关工作培训。再次,由形成单位或者移交(保管)单位自行组织,面向本机关的专兼职档案员,开展操作层面的工作培训。最后,由高校、行业组织或者研究机构组织,面向全行业人员,开展或者全国性的、区域性的,或者理论性的、实践性的,或者管理性的、技术性的学术研讨会。

3.8 提升智能程度,普及技术覆盖面

首先,应用辅助开放审核系统。根据开放审核工作的需要,明确辅助开放审核系统的功能和流程,设计并应用辅助开放审核系统。其次,积累辅助开放审核功能技术实现的经验。辅助开放审核系统需要经过多个场景的持续应用,根据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系统性能,提高系统的成熟度、稳定性。再次,持续提升辅助开放审核系统的智能化程度。开发辅助开放审核系统,不仅要积极应用深度学习技术、统计技术、机器学习技术、自然语言处理技术、数据库技术及其它信息学科技术,而且要持续跟进各种信息技术的发展,不断引入先进信息技术。最后,研发、推广辅助开放审核系统。研发低成本、单机版、功能齐全的辅助开放审核系统,在中小档案馆和形成单位或者移交(保管)单位推广、普及。

4 结语

本文选取了有代表性的六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不同级别的档案主管部门国家综合档案馆和机关,以及若干中央机关作为调研对象,开展了实地调研,从制度建设、实际工作、学术研究等方面总结了我国档案开放审核工作取得的成绩,以及当前档案开放审核工作存在开放风险顾虑较大、档案整理工作量太大、降密解密工作受阻、开放审核程序不明晰、开放审核标准需细化、档案部门人力资源配置不合理、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保管)单位能力不足、智能辅助审核覆盖面小等方面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以推进档案开放审核工作完善发展为目的,从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工作培训交流、智能技术应用等方面提出了合理的发展意见。档案开放审核工作涉及的影响因素众多,但限于篇幅原因,本文并未就某个具体方面进行深入详尽的分析,而这将是后续相关研究要关注和探讨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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