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萧林 刘丁辉
(1.河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2.河南博物院)
有关犬祭的记载最早出现在商代甲骨卜辞,近年来公布的战国楚简材料中,亦有不少发现,这是目前所见明确记载楚国犬祭礼俗最早的文献材料。在春秋战国之前的考古遗存中,曾发现了大量用犬殉葬和祭祀的现象,其中以商代最为盛行,是商文化所特有的一种习俗[1]。随着以《周礼》为代表的西周礼制的建立和执行,使得两周时期的祭祀活动呈现出很强的制度性和等级性,不同等级在祭祀时所用的献牲是被严格限制的,犬作为祭物被称为“羹献”,在各类献牲中处于从属地位。
随着研究的深入,我们对先秦时期用犬殉葬和祭祀现象的认识逐渐清晰,但是由于长期以来文献和考古材料的局限,极少有学者关注到楚文化中的犬祭现象。战国楚简等考古材料的陆续公布,为我们研究这一课题提供了新的线索。本文拟对现有楚简材料中有关犬祭的内容做一系统梳理和分析,并结合其他考古材料,力图揭开楚文化犬祭礼俗的神秘面纱。
自1965年发现望山楚简[2]开始,又陆续在江陵天星观一号墓楚简[3]、江陵秦家嘴楚简[4]、包山楚简[5]、新蔡葛陵楚简[6]中发现有关犬祭的辞例,现例举如下。
(3)厌一 于地主,赛祷行一白犬。归冠带于二天子。(包山简219)
(7)□举祷大夫之私巫,(举)祷行白犬。(望山简119)
(8)□一犬,门一羊。(新蔡简甲一:2)
(9)特牛,乐之。就祷户一羊,就祷行一犬,就祷门□。(新蔡简甲三:56)
(12)甲申之夕,赛祷宫地主一,赛祷行一白犬。(秦家嘴M99简1)
以上辞例中,出现频率最高的为“行一白犬”和“行一犬”,且在其辞前必有“祷”字,指明了“行一白犬”“行一犬”的目的,即祭祷,或曰祷祭。另外,从措辞来看,与甲骨文中的“贞何帝一羌二犬、卯一牛”(《乙》2639)等相类似。因此可以推断,这些辞例中的犬均为祭祀之用。
目前学界多将以上辞例与史籍中所记的先秦时期“五祀”相联,认为犬是“五祀”中的用牲之一,主要用来祭祀门户神和行道神,并在祭法上有所区别[7]。“五祀”神的观念最早形成于春秋时期,且历代文献关于“五祀”的记载过于简单、零乱,常有抵牾之处,因而关于“五祀”的争议持续至今,包括“五祀”的涵义、用牲、祭时等。但至少从上述辞例来看,无论是居在宫室,还是丧葬祭祷,楚人常将犬用于“祷行”和祭门,应是不争的事实。
国之大事,在祀与戎。在整个先秦时期,祭祀是维系社会乃至国家组织结构的重要手段。《礼记·祭统》云:“凡治人之道,莫急于礼,礼有五经,莫重于祭。”[8]在吉、凶、宾、军、嘉五礼中,以祭礼最为重要。祭祀是沟通人神的活动,意图在于让神灵享用人们的贡品而赐人以福佑。祭祀的对象不局限于祖先人鬼,由于先秦时期的泛神论思想使得日常祭祀的范围十分广泛,天、地、山川、日月星辰等自然神,祖先、农神、谷神等人神,门户井灶在内的“五祀”之神,均可享祭,且祭祀不同的对象往往也会有不同的形式,所用祭牲和祭品也不尽相同。
楚人尚巫鬼,巫祭之风犹盛,《汉书·地理志》说到楚地风俗,就是“信巫鬼,重淫祀”[9]。楚人盛行的巫祭在春秋战国时期达到登峰造极,并通过对中原礼制文化的吸收融合,逐渐形成了一整套有序的、以楚王为首的祭祀体系。在春秋晚期,楚国已有成型的《祭典》[10],对不同等级和对象所使用的祭牲类别有了明确规定,这在《国语·楚语下》中的《观射父论祀牲》中有着具体体现,包括祭祀用牲原则、祭祀频率、祭祀范围和祭祀方法等,具体如“祀加于举。天子举以大牢,祀以会;诸侯举以特牛,祀以太牢;卿举以少牢,祀以特牛;大夫举以特牲,祀以少牢;士食鱼炙,祀以特牲;庶人食菜,祀以鱼。上下有序,则民不慢”[11],这些细节规定与当时的中原礼制已经没有太大区别。近年新出的卜筮祭祷简辞也证明,春秋战国时期的楚人确实存在着“有一定时间规律的祭祷和针对疾病、出行等原因的临时祭祷”[12],其具体形式也是杀牲盛馔,其中用于祭祀的杀牲要比平时的盛馔更多。但目前来看,以犬为祭牲的现象极少见于有关楚国祭祀的各类历史文献中,在迄今所发现的各类楚文化考古遗存中也未得见。因此,要探究楚文化犬祭礼俗的方式与内涵,还要依靠对出土楚简中有关犬祭辞例的分析与研究。
从目前所见楚简来看,楚人祭祀鬼神的方式很多,包括举祷、赛祷、就祷、祝祷、荐祷、侑祷、祭、厌、馈、犒、告、献、贡、乐、享,等等,达20多种。其中用到犬的只有举祷、赛祷和就祷。
“举祷”,有时也释作“與祷”[13]。关于“举祷”的性质,《观射父论祀牲》中有“祀加于举”[14],《周礼·天官》中也有“王日一举”,郑玄注:“杀牲盛馔曰举。”[15]《礼记·王制》亦载:“山川神祇,有不举者为不敬。”郑玄注:“举犹祭也。”[16]一般认为举祷是“杀牲盛馔举行祭祀”[17],也即是始祷,与“赛祷”是对应关系,意思相反[18],也有学者认为举祷是将楚人生前的“举食之礼”移植到祭礼之中,杀牲盛馔以祭祷鬼神,举祷的对象广泛,包括祖先人神、天地、上帝、山川、五祀、后土等[19]。可见,举祷是一般性的祷神方式,范围比较宽泛。
关于“赛祷”,楚简中有载:“迻石被裳之裞,至秋三月赛祷邵王特牛,馈之。”(包山简214)“迻石被裳之裞”是指对前一年占卜许愿(包山简199~200)的兑现,在“秋三月”以“赛祷”的形式进行祭祀,可见赛祷是对神灵福佑的回报之祭,是一种积极主动的酬报行为,在卜筮祭祷简中有时还写作“塞祷”,义同。
“就祷”出现不多,且仅见于新蔡简。关于“就祷”的性质,学界尚无定论,或认为泛指前往、准备祈祷[20],或推测是祭祷中最后的仪式[21],或指出为禳祷以除疾病之“疚祷”[22],或疑“就祷”即“造”祭,是一般性的告祭[23]。
在举祷、赛祷和就祷三种祭祷方式之后,均为“行”或“宫行”,应是指祭祷对象,目前学界多认为是先秦时期家宅“五祀”之一的行神或行道神。按文献中记载,先秦时期除了定时举行的祭祀行神的常祭,临出行前还有祭祀行神的散祭。包山M2中发现有祭祷“五祀”的五块神牌[24],分别书“室、门、户、行、灶”五字,与墓主人生活用品混杂放在一起,说明“五祀”属小祀而非大祭的特点。关于祭行用牲,文献中说法不一,《仪礼·聘礼》曰:“出祖,释軷,祭酒脯。”郑玄注:“其牲,犬羊可也。”[25]《周礼·秋官·犬人》亦载:“犬人,掌犬牲。凡祭祀,共犬牲,用牷物。伏、瘗亦如之。”贾公彦疏曰:“犬羊俱得。”[26]又,《左传·隐公十一年》:“郑伯使卒出豭,行出犬鸡,以诅射颍考叔者。”[27]以上文献所载与楚简中祭祷行神之牲均为犬的情况并不一致,是楚制不同于中原周礼,抑或是其他原因,目前尚无从揣测。但楚简辞例中并未说明以犬祭行的方式,按《周礼》所载,“凡祭祀,共犬牲,用牷物。伏、瘗亦如之”,郑玄注引郑司农云:“伏谓伏犬,以王车轹之。瘗谓埋祭也。”贾公彦疏:“则此牷物者……其物色须纯,其体须完,不得杂也。”[28]也即是以犬祭行时,必须用纯色的全牲,或用车从犬牲上面碾压而过,或将犬牲埋于路边土中。这里的牷物色须纯又与楚简辞例中多强调“白犬”相合。
关于“行”与“宫行”的用法,按陈伟说,简文中的“行”和“宫行”可能是同神异名,指同一神灵[29],而望山楚简整理者在注解中指出“宫行”是指所居宫室的道路[30],显然是有区别于“行”,郭成磊亦认同“宫行”专指宫中道路之神,而“行”是行神的泛称[31]。综合来看,“行”与“宫行”之间应有略微差异,而无本质区别,在“行”前加注“宫”字应该是有意强调宫室内的道路之神,“行”则是泛指各类行神。
我国古代有以犬禳除灾异的风俗,如《诗·小雅·何人斯》载:“出此三物,以诅尔斯。”毛传:“三物,豕、犬、鸡也。民不相信则盟诅之,君以豕,臣以犬,民以鸡。”[37]甚至还以磔犬之法以止风或御灾,如《周礼·大宗伯》曰:“以疈辜祭四方百物。”郑玄注引郑司农云:“罢辜,披磔牲以祭,若今时磔狗祭以止风。”[38]《史记·秦本纪》载:“(秦德公)二年,初伏,以狗御蛊。”张守节《正义》云:“蛊者,热毒恶气为伤害人,故磔狗以御之。”[39]又《史记·封禅书》云:“秦德公既立……作伏祠,磔狗邑四门,以御蛊菑。”[40]《风俗通义校注》:“太史公记:‘秦德公始杀狗磔邑四门,以御蛊菑’,今人杀白犬以血题门户,正月白犬血辟除不祥,取法于此也。”[41]屈原《楚辞·天问》:“舜服厥弟,终然为害,何肆犬豕,而厥身不危败?”[42]对于“肆犬豕”,闻一多解释为“以秽恶禳灾”[43],可见当时的楚人也有以犬御灾的礼俗。又,据《礼记·月令》:“命有司大傩,旁磔,以送寒气。”郑玄注:“旁磔,于四方之门,磔,攘也。”孔颖达疏:“旁谓四方之门,皆披磔其牲,以禳除阴气。”[44]这些记载明确了止风或御灾之法是以磔犬于四门。因此,本文更倾向于认为“”字从“門”从“戈”以会意,与文献中的“磔”字相通。再参考上举文献中磔犬御灾多在城门进行,又可推测辞例(5)中“于大门一白犬”的“大门”,应是强调祭祷地点为城门,以区别于“门一羊”类辞例。
犬是我国最先驯化成功的动物,距今10500年左右的河北徐水南庄头遗址发现的犬骨被认为是中国最早的家养动物,并已经开始利用粟、黍饲喂家犬[45]。自驯化以来,犬在人类社会生活中始终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主要用于食用、守卫、殉葬和祭祀等。用犬祭祀的现象最早出现在新石器时代中期的裴李岗文化和磁山文化,通常以犬坑的形式发现于居址或墓葬附近,多被看作是祭祀和奠基的作用。一般认为,我国的新石器时代是由母系氏族社会向父系氏族社会转变的时期,私有制出现,阶级也开始逐渐分化,犬等家畜既可食用,也可交换,成为最早的私有财产的象征,这些家畜被用于殉葬、祭祀等活动,也是财产私有化的重要表现之一。
真正大规模、频繁地将犬用于祭祀是在商代,据初步统计,殷墟甲骨卜辞中用犬做各种祭祀活动的记载就达二三百条之多[46],可见犬在商代祭祀系统中的重要地位。在各类商文化遗址中,犬是最常见到的动物牺牲,数量也最多,仅次于人牲,主要发现于墓葬、建筑基址和各类祭祀坑中,分布范围覆盖了商文化的影响区域,以商王朝统治核心的河南地区最为集中。出现犬牲的商代建筑基址和祭祀坑多与宫殿宗庙建筑和商王室活动有关,几乎未见有犬牲出现在普通居址中,说明从商代开始,用犬作为祭牲的活动已经被王室等贵族阶层垄断,有着明显的阶层限制或制度性,这与商代各阶层均可用犬作为殉牲的现象截然不同。两周时期延续了商代用犬殉葬和祭祀的习俗,但远不及商代普遍,考古中所见到的数量和比例均呈下降趋势[47],多以殉牲的形式出现在各地的殷遗民墓葬中,基本不再见有用犬作为祭牲的宫殿宗庙建筑和祭祀坑,这与犬在周代祭礼中的从属地位有关,同时也体现了商、周两种文化的显著差异。
可见,以犬为祭牲的现象曾长期存在于春秋战国之前。那么,楚人的犬祭礼俗与前期是否有渊源?来源于哪里?综合来看,它们之间应有着密切的联系,然而新石器时代居址周围的犬坑虽有祭奠作用,但从布局形式和祭埋方式来看,显然是当时人们赋予了犬以特殊涵义,有意识地将其埋入坑内,可以看作是一种原始的宗教仪式活动,但尚无固定的章法可循,不具有礼俗制度性质。目前来看,最有可能是楚人犬祭礼俗源头的应是商代的犬牲。
《礼记·表记》“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先鬼而后礼”[48],商代鬼神思想盛行,尚行巫祭之风,凡事必举行祭祀和占卜,占而后决。在商代的祭祀活动中,犬就被赋予了止风或御灾的作用,甲骨卜辞中常见到有这类辞例,如,“辛酉卜,宁风巫九犬”(《合》34138)、“癸亥卜,于南宁风,犬一”(《合》34139)、“庚戌卜,宁风于四方其五犬”(《合》34144),等等。综合文献记载、甲骨卜辞和考古发现相印证,可知商代将犬用于祭祀和占卜的现象在数量和规格上都是前所未有,而且有着明显的阶层限制或制度性,被王室等贵族阶层所垄断,应该已经具备了礼制的性质。商代以犬禳除灾异的做法直接影响到了西周及以后,如陕西岐山周公庙遗址出土的西周甲骨中就有“唯宁风于四方三犬三彘”[49]的记载,与甲骨卜辞几乎无差,西周以后更是多见于文献记载,上文已表,此不赘述。
楚地虽属南土,但在商代时已与商王朝有着密切的联系。甲骨卜辞中就有“舞于楚曰”(《粹编》1315)、“妇楚来”(《殷缀》219)等记载,《诗经·商颂》亦载:“挞彼殷武,奋伐荆楚。深入其阻,裒荆之旅。有截其所,汤孙之绪。维女荆楚,居国南乡,昔有成汤,自彼氐羌,莫敢不来享,莫敢不来王,曰商是常。”[50]说明楚地在商王朝立国之初就已臣服于商,甚至曾受商王朝直接控制,这在江汉地区的盘龙城遗址等众多考古发现中也得到了证实。同时,楚文化始终与中原王朝趋同,如《左传·襄公十三年》记载,楚国令尹子囊在追述楚共王功绩时说道:“赫赫楚国,而君临之,抚有蛮夷,奄征南海,以属诸夏。”[51]从中可以看出,当时的楚人一方面以能够“抚有蛮夷”而自傲,又始终把文化上“以属诸夏”作为重要追求。
楚地简辞在祭祀动词类结构的使用上较好地继承了殷墟甲骨卜辞,如楚地简辞“举祷于子西君戠牛”(新蔡简甲一:27)、“于大门一白犬”(包山简233),与甲骨卜辞“燎于丁五牛”(《合》4070正)、“其宜于妣辛一牛”(《合》23399),等等。尽管二者祭祀用牲有所不同,祭祀对象和内涵也略有差异,但在行文结构上极为接近,这在其他传世文献中是难以见到的。
《礼记·檀弓上》曾记述殷人祭行神的现象:“及葬,毁宗躐行,出于大门,殷道也。”郑玄注:“毁宗,毁庙门之西而出,行神之位在庙门之外。”孔颖达正义云:“殷人殡于庙,至葬,柩出,毁庙门西边墙而出于大门。所以然者,一则明此庙于死者无事,故毁之也。二则行神之位在庙门西边,当所毁宗之外,若生时出行,则为坛币告行神,告竟,车躐行坛上而出,使道中安稳如在坛。今向毁宗处出,仍得躐此行坛,如生时之出也。故云‘毁宗躐行,出于大门’也。”[52]这里清楚说明了殷人亡者的灵柩出殡时,要与生前出行时一样要祭祀行神,踏过行神的土坛而出,以祈求途中安稳。这一记载在考古发现中得到了证实,安阳洹北商城和殷墟历年来发现的道路遗迹,在一些路面两侧发现了大量的祭祀遗迹,包括完整或被肢解的殉人和犬等动物祭牲,这些遗迹后来被确认为祭路遗存[53]。在早于安阳殷墟的偃师商城城内道路上也发现有大量路土葬现象,有些还带有腰坑殉犬,可能也具有祭路作用[54]。
《淮南子·齐俗训》云:“夏后氏,其社用松,祀户……殷人之礼,其社用石,祀门。”[55]是说大禹建立的夏王朝、商汤灭夏后创立的商王朝都有祭祀门户的礼仪。关于殷人的祀门礼,宋镇豪曾有过详细论证[56],并列举了不少甲骨文中关于祀门礼的辞例。商人祀门一般在门户周围进行,有时还在先祖宗庙之门,其目的都是为求门神护佑以使宫室安谧不受人鬼相扰。关于祀门之礼的祭牲和祭法,宋镇豪曾在文中提到一则卜辞,其辞云:“丁亥,犬户。”并认为“犬户”义为“用木棒击杀犬牲祀门”,可见商代就以犬为祀门祭牲,这是目前所见记载商代以犬牲祭门礼俗的最早的文字资料。在考古发现中也见有以犬祀门的现象,如属于商代早期的偃师商城五号宫殿基址中至少用了11只犬牲[57],多是在修筑宫殿时集中有序埋置的。还有稍晚的安阳洹北商城一号宫殿基址中也发现有埋置犬等祭牲的现象[58],殷墟宫殿区乙组的24座宫殿基址中,至少有11座发现了犬牲[59]。以上宫殿基址中的犬牲多被解读为与殷人在修筑重要建筑时会举行的奠基、置础、安门、落成四种仪式有关[60],其中的安门仪式或许就是文献所载的祀门之礼。根据考古发现,这种安门仪式是在建筑过程中安置门窗时,将祭祀用牲杀死后埋入地下,其中犬牲头向均与建筑物的朝向一致,以求门户清静安全,出入无碍。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上举12则辞例中,除新蔡简外,其余简辞均将所用之犬强调为“白犬”,这一现象是否与“殷人尚白”之说有关,值得探讨。“殷人尚白”屡见于文献记载,也有学者撰文对其论证[61],认为“殷人尚白”表现在殷人制作白色祭器、穿着白色服饰、用白色牺牲祭祀祖先,等等方面。关于殷人祭祀用牲方面,《礼记·檀弓上》曰:“殷人尚白,大事敛用日中,戎事乘翰,牲用白。”[62]在甲骨卜辞中也常见有特别注明祭祀用牲颜色的现象,以白色牺牲最受青睐[63],如白牛、白豕、白羊、白马等,其中白色猪牲最为多见,亦有白犬,如“戊寅卜,燎白犬卯牛于妣庚”(《英藏》1891)。虽不能仅靠楚简中几则关于“白犬”的辞例就断定其来源于“殷人尚白”的祭法,但如果考虑到后世文献中常见的“白犬血辟除不祥”等记载,还是应当考虑它们之间可能存在有渊源关系。
上述分析表明,春秋战国时期在楚文化中存在着犬祭礼俗,但遗憾的是,目前尚未在楚文化遗址中发现有诸如商代那样的犬祭遗存实例,究其原因,有可能与其祭法的变化有关。根据本文对几种犬祭方式的分析,无论是“举祷”“赛祷”“就祷”,还是“于大门一白犬”,其重点都应是将犬牲杀死以祭祷,已与汉代及以后“杀白犬以血题门户”相类同,不再像商代那样祭埋于建筑基址或祭祀坑内。关于犬祭的等级,目前学界多认为楚国“五祀”的祭祷已不受祭祷者的身份所限,大夫以下的庶人甚至平民也可祭祷“五祀”[64]。同时,《祭典》等楚国礼制中也未见有犬牲使用上的等级限定。这在楚简中也得到了印证,按照对楚简祀主身份的解读,从新蔡葛陵M1001、天星观M1、包山M2、望山M2到秦家嘴M99,身份上至封君、下至庶人不等,皆用犬牲。
殷商时期,商王朝通过对楚地的征伐和控制,对楚地文化影响久远,应是不争的史实。清华简《楚居》的公布已为楚文化与商文化的密切联系提供了新的佐证[65],近年来学界也曾对商、楚的文化渊源问题有过探讨[66],还有学者提出战国时期楚地曾有着对商代礼俗的复兴现象[67]。目前来看,楚人的犬祭礼俗与商代以犬为祭牲的现象更是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甚至可看作是商文化因素在楚地的孑遗。虽然楚地以外的其他战国竹简也有与“五祀”祭祷有关的辞例,但在行文结构上远不及楚简与甲骨卜辞接近。同样,以楚方言区对甲骨卜辞祭祀动词类结构的继承性远远好于其他地区的事实类推,西周至楚国灭亡的这段时间内,一直处于相对封闭而稳定状态的楚地在祭祀礼俗上也较其他地区更好地继承了商文化因素。可以说,楚文化中的犬祭礼俗为我们更深入了解楚文化的内涵及其构成来源,提供了另一个有效视角,值得再进一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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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精准施策。强化因村因户因人施策,在全面实施脱贫攻坚“十大工程”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分类施策,实施产业扶贫全覆盖,推广“选准一项优势主导产业、组建一个合作组织、设立一笔贷款风险补偿金、落实一个部门帮扶机制”四位一体的产业扶贫模式,因地制宜扶持贫困户发展特色种养业及乡村旅游、光伏、电商等新兴产业实现增收脱贫。实施健康扶贫再提升,在全面筑牢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补充保险、医疗救助四道防线基础上,探索“爱心”救助的第五道保障线。同时,推进教育扶贫再对接、易地扶贫搬迁再精准、贫困村村庄整治再推进重点工程,确保扶到点上、帮到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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