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宝玲 丘秀红
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强化现代化建设人才支撑”“我们要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加快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1)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http://www.gov.cn/xinwen/2022-10/25/content_5721685.htm.。教育高质量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基础性与战略性支撑。而研究生教育位于国民教育的顶端,是高水平、高素质、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高地,决定了我国创新型人才培养的高度,更应当给予重视。在研究生培养以导师负责制为主流模式的情境下,导师与研究生之间的关系(简称“导学关系”)贯穿研究生从入学到毕业的整个过程,直接影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还关乎科研成果产出与转化。因而,构建和谐平等的导学关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导学关系主要是指研究生在导师的指导下完成课程学习、学术研究、撰写论文等学术活动,并在此过程中学会做人、做事的教学关系(2)林伟连、吴克象:《研究生教育中师生关系建设要突出“导学关系”》,《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3年第5期。,本质上反映了导师与研究生相互合作、互相促进的关系。但实践中,由于导师和研究生之间的交流、沟通、指导方式与科研训练方式等方面存在着差异,可能形成不同的导学关系类型,如师徒式、合作式、冷漠式和对立式等(3)田建军:《导师与研究生关系的基本类型及科学构建探析》,《研究生教育研究》2018年第3期。。特别是近年来,时常有媒体报道,因研究生和导师之间存在关系畸形、目标冲突、沟通不畅等问题而酿成悲剧,导学关系问题也演变为社会热点话题。例如,2016年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因不堪导师重压而自杀,2018年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长期受导师压迫而坠亡,等等。每年都有不少类似悲剧的发生,矛头直接指向了导学关系,同时催生社会与教育界对导学关系的进一步思考(4)王佳寅:《“导学思政”的内涵、核心要素与实施方略》,《研究生教育研究》2021年第6期。。
长期以来,我国导师指导制度主要以单一导师制为主,少数教育单位或专业采用双导师制和联合导师制。在单一导师制为主流的背景下,研究生与导师在科研产出上的利益捆绑更紧,导师对于研究生的影响也更明显,双方之间的关系敏感性更强,也容易发生矛盾与冲突。对此,我国相关部门主要从导师队伍建设层面发布了系列政策文件,如《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的若干意见》等(5)教育部:《充分尊重研究生教育规律,着眼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切实加强导师队伍建设是〈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的核心宗旨》,http://www.moe.gov.cn/jyb_xwfb/gzdt_gzdt/s5987/202011/t20201112_499573.html.。但现实中,导师对于研究生的指导义务的履行,研究生对于自身义务的履行,以及双方关于导学关系的经营程度仍存在较大差异。归根结底,导师与研究生双方对于导学关系以及彼此的权责认知存在不足。
根据计划行为理论,行为主体的认知将直接影响行为意向,进而影响行为的产生(6)Bandura,A.,“Human agency in social cognitive theory”,The American psychologist,vol.44,no.9(sep.1989).。换言之,导师与研究生对彼此权责的认知会影响双方对于导学关系经营的投入与维护等行为,成为影响导学关系和谐发展的重要因素。因而有必要了解研究生与导师对于彼此的权责认知,以及对于导学关系的现实评价与目标诉求。基于此,本文主要关注导师与研究生双方对于彼此权责的认知情况,以及双方对于导学关系的评价。从导师与研究生双重视角去掌握导学关系的理想预期,进而与现实状态进行比较,不仅有利于规避单一视角分析问题的弊端,还有助于找出导学关系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差距,从而更深入探究导学关系的问题根源,将为真正构建起和谐的导学关系提供启示。
实践中,已有一些政策文件明确了导师与研究生的行为规范及其权利与义务。而学界更多是从外部环境和个体特征等方面去分析影响导学关系的因素,以及重点关注占有主导性地位的导师对导学关系的影响。鲜有文献同时关注导师和研究生对于导学关系的期许以及现实状态的评价,而且也忽略了双方对彼此权责的认知,而这一认知差异也是影响和谐导学关系建设的重要因素。
为加强导师对研究生的指导,规范研究生教育,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我国相关部门发布了系列文件明确了研究生导师的一些权利与义务。如1995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改革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核办法的通知》下放了博士生导师评审权(7)《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改革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核办法的通知(学位[1995]20号)》,https://gradschool.ustc.edu.cn/static/upload/article/file/5.pdf.;2013年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布《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要求“健全以导师为第一责任人的责权机制”“研究生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导师应承担相应责任”(8)教育部:《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http://www.moe.gov.cn/srcsite/A22/s7065/201304/t20130419_154118.html.;2019年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培养管理的通知》,强调导师既要做学术训导人,更要做人生引路人,从学术和思想方面对导师提出要求(9)教育部:《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培养管理的通知》,http://www.moe.gov.cn/srcsite/A22/moe_826/201904/t20190412_377698.html.;2020年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出台《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中提出:加强导师团队建设,明确导师权责,规范导师指导行为,支持导师严格学业管理。(10)教育部:《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http://www.moe.gov.cn/srcsite/A22/s7065/202009/t20200921_489271.html.
对于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二章中明确规定,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的权利有: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等。履行的义务有: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按规定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等(11)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http://www.moe.gov.cn/srcsite/A02/s5911/moe_621/200503/t20050325_81846.html.。此外,高等院校或者科研单位通常会发布关于各个专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作为控制研究生培养质量的依据,方案主要涉及研究生学术活动、实践训练以及学位论文的要求等。
可见,现有政策文件并未明确规定研究生及其导师的权利与义务,尤其是在研究生如何处理自身与导师的关系,在何等程度上帮助导师开展科研工作,以及获得科研补助等方面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不同地区、高校或学院的研究生教育管理逐渐自发形成一些潜在规则、惯例或认知范式,这正是导致研究生与导师对彼此权责存在认知差异的重要原因之一。
导学关系不仅仅是导师对研究生的单向影响过程,事实上,导学关系已经演变成为导师和研究生相互影响和关联的双向主体关系(12)颜廷锴:《“双一流”背景下导学关系对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影响与对策研究》,《高教学刊》2022年第15期。。然而导学关系的评价较多从学生层面出发,对导师的评价处于较为被动的状态,缺乏客观真实的导学关系评价。此外,导学关系还存在着评价体系不对称的问题(13)马喜亭、冯蓉:《基于积极心理学视角的和谐“导学关系”模式构建研究》,《研究生教育研究》2018年第1期。。导师在导学关系中占据较大的主动权,导师对于导学关系的评价偏向积极型,研究生的评价偏向中性型。研究表明,研究生评价导学关系主要从导师的专业素养和学识、对自身专业的帮助和心灵成长的主观感受(14)韩霞、薛嘉成、杨雯渊:《“双一流”建设视阈下高校导学关系影响因素调查研究——基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的案例分析》,《研究生教育研究》2022年第4期。。
对于导师与研究生双向互动过程中的权责关系,仍有不少导师与研究生存在认知偏差,不利于形成良好的导学关系。首先,关于导师权责的认识,已有研究认为,导师权利主要包括合理权利、奖赏权利、惩罚权利、指示权利、专业权利等(15)濮岚澜、赵伟:《高校师生关系:一般理论及应用分析》,《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1年第4期。,除了各项法定权利外,还有非法定权利(16)刘姗、胡仁东:《博弈论视角下的导师与研究生关系探析》,《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15年第5期。。在导师负责制中,政府、培养单位赋予了导师全过程、全方面的自主权(17)时艳芳:《改革开放以来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政策工具选择与运用的研究》,《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22年第4期。。通过建立导师负责制扩大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权利,使导师切实担负起研究生成长成才的责任,同时不断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18)周文辉、王战军等:《我国研究生教育满意度调查——基于在读研究生的视角》,《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12年第12期。。其次,对于需要完成实验的研究生,导师的权利不仅体现在对研究生空间上的编排,还体现在对研究生时间上的管控(19)韩霞、于秋漫:《研究生导师权力的实施及规范路径分析》,《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22年第3期。。最后,导师在研究生复试中还拥有选拔、淘汰的权利(20)郭琳:《后疫情时代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改革的思考》,《中国考试》2022年第3期。。为了构建更加民主、和谐的导学关系,有相关研究提出消除导师对研究生毕业与否的一票否决权,同时减轻导师掌握学术资源的分配权(21)蔡群青:《高校教师性骚扰学生的长效法律防治机制》,《高教探索》2021年第11期。。
已有不少研究关注了学生的权责认知,但单独针对研究生权责认知的研究较少。学生的权责往往离不开老师的权责,两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高校老师有义务对学生进行布置作业或者任务来完成学术指导、课程指导,与这义务相对应的是学生有权得到老师的指导,与此相伴随的是学生需要完成老师布置作业或者任务的责任(22)曾妮:《高校师德建设应厘清学生权利边界》,《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22年第9期。。除此之外,学生的权利还包括:充分了解学校治理体系的知情权、话语权;在课程与教学、学生管理与服务中的问责权和决策参与权(23)张士强:《提高人才培养能力:地方高水平大学建设之要义》,《中国高教研究》2017年第11期。。
综上,虽然国内外学者关于导学关系的探索已硕果累累,以及关于导师权责、学生权责范围有一定的政策文件规定或是社会认同,但是鲜有文献从导师与研究生关于彼此权责的认知入手,去分析其对导学关系的影响,而且也较少关注导师与研究生对于导学关系的理想期许及其与现实状态的差距。在强调坚持质量为先、创新为要的人才培养理念下,我国研究生教育已进入由“大”转“强”的重要战略时期,导师和研究生作为两大相互作用、相辅相成的主体在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经过分析,导师与研究生对彼此的权责认识仍存在一定的差距,这就使得探讨“导学关系与权责认知”这一研究主题兼具理论与实践意义。
为了深入分析导师与研究生对于导学关系与权责范围的认知情况,课题组于2021年7月对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简称研究生)与研究生导师进行问卷调查,收集相关数据。课题组结合高等院校研究生与研究生导师的特征,以及导学关系的实际情况进行问卷设计,内容涉及研究生、研究生导师的基本信息、权责范围的认知、导学关系评价以及导学关系现状等。最终获得研究生有效问卷254份,导师有效问卷38份,作为本文研究样本。表1展示了量表的Cronbach’s α值,Cronbach’s α值大于0.7,说明量表具有良好的信度。研究生样本、导师样本的基本情况如表2、表3所示。
表1 量表信度检验结果
表2 研究生样本的基本情况
表3 导师样本的基本情况
从表2可以看出,研究生样本中学术型硕士和专业型硕士比例相近,覆盖一、二、三年级,而且二年级的研究生比例最大(54.33%),样本平均年龄为24.27岁,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从表3可以看出,导师样本中副教授/副研究员的比例为52.63%,教授/研究员的比例为42.11%,讲师/助理研究员的比例只有5.26%,表明了研究生导师一般要求副高及以上职称。结果也显示,导师整体年龄结构呈现年轻化,平均年龄只有43.76岁。
导学关系有丰富的内涵,在此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导学关系的分析,具体如下:1.通过导学关系类型在总体上来反映研究生教育中研究生与其导师的关系状态并进行对比分析;2.鉴于沟通是教育过程中研究生与导师之间关系建立、发展的基础,师生沟通频率与优质导学关系的形成紧密相关(24)Berk,R.A.,J.Berg and R.Mortimer,“Measuring the effectiveness of faculty mentoring relationships”,Academic medicine:journal of the Association of American Medical Colleges,vol.80,no.1(Jan.2005).,将进行沟通频率的比较分析;3.在关系建设过程中,目标冲突往往是导致关系破裂的因素,在此也从研究生读研目标与导师对其的培养期望是否一致的角度,来考察双方对于研究生教育目的的分歧。沟通频率与目的的一致性将为探寻影响导学关系因素提供支撑。通过研究生与导师不同视角的比较,以及理想预期与现实状态的比较,将有助于更好地说明导学关系存在的现实问题。
根据现有研究,将导学关系主要分为四类,即对立式(存在单方面或双方的负面评价)、冷漠式(联系少,沟通少)、合作式(仅学业上的指导合作关系,关系平等)和师徒式(学业、生活、情感全方面关心)。
1.研究生视角。表4显示,关于导学关系的理想预期中,超过99%的研究生希望和导师形成较为友好的导学关系,其中合作式占比36.22%、师徒式占比62.99%。在现实状态下,可能由于交流沟通、学术兴趣、价值取向等问题,导致有研究生认为存在对立式(0.79%)和冷漠式(15.75%)的导学关系。结果一定程度上显示了研究生对于导学关系的理想预期与现实状态的差距。
表4 双重视角下导学关系的理想预期与现实状态比较(单位:%)
2.导师视角。导学关系中,受到传统“师道尊严”观念的影响,导师是导学关系的重要主体,把握了导学关系的主动权,决定了导学关系的走向。理想预期中,71.05%的导师希望形成仅学业上的指导合作关系,关系平等;28.95%的导师希望形成师徒式关系,可以在学业、生活、情感各方面关心研究生。然而,现实状态下,除了有36.84%的导师认为自己跟研究生之间属于合作式关系,60.53%属于师徒式关系,还存在2.62%的冷漠式关系。
3.双重视角的比较。理想预期中,研究生更倾向于形成师徒式的导学关系,而导师更倾向于形成合作式的导学关系。现实状态中,仍有小部分研究生认为与导师之间处于冷漠式、对立式的导学关系中,而导师极少认为自身处于不那么和谐的导学关系中。可见,研究生与导师关于导学关系的理想预期以及现实状态评价都存在一定的差距。
1.研究生视角。表5显示,研究生的理想预期是每个月都能与导师进行沟通,而且80%以上的研究生希望每个月有2次及以上与导师沟通的机会。但是在现实状态下,存在1.57%的研究生并没有和导师进行沟通,属于异常的导学关系。40.16%的研究生与导师的沟通频率是1次/月,比理想预期的占比高了22.05%。每个月2-3次的沟通频率占比为37.40%,比理想预期的占比低了9.06%。每个月4-5次沟通频率占比仅为12.21%,也比理想预期的占比低了12.99%。总体来看,研究生现实状态下的沟通频率远远小于理想预期。
2.导师视角。导师可以通过加强与学生的沟通交流,更好地了解研究生的学业与就业需求和关注到研究生的心理状态,进而形成更加和谐融洽的导学关系。不管是理想预期还是现实状态中,每个月导师都会与研究生进行一定的沟通交流。其中,按照样本占比从多到少来看,31.58%的导师希望跟学生的沟通频率是每个月2-3次,其次是有28.95%的导师希望能够跟学生每个月沟通8次以上,再次是每个月4-5次(占比23.69%)。而在现实状态下,维持沟通频率为每月1次、2- 3次的导师占比相对于理想预期有所增加,每月沟通6-7次以及8次以上的老师占比有所减少。可见,导师对于沟通频率有较高的理想预期,但是现实却与研究生的沟通频率较少。
3.双重视角的比较。不管是理想预期还是现实状态,绝大多数研究生和导师都希望有较高的沟通频率,但现实可能差强人意。理想预期中,大多研究生倾向于每月与导师沟通1次、2-3次,而导师倾向于每月沟通4次及以上;现实状态下大多数研究生是每月与导师有1次的沟通,而导师也是类似的,大多是每月2-3次。在研究生视角下,理想预期与现实状态下差距为0.78%-22.05%;导师视角下,理想预期与现实差距仅是0-5.27%。可见,不仅研究生与导师双方在理想预期存在较大的差距,而且研究生视角下的理想预期与实现差距远远大于导师视角。
1.研究生视角。研究生读研目的大致可以划分为:获取更高学历、提升知识技能、学术兴趣和暂缓就业。学生怀着不同的目的步入研究生阶段,在与导师沟通交流的过程中会逐渐察觉自身诉求与导师对研究生的培养预期是否一致。根据统计结果(表6),大部分研究生(76.77%)认为自己的读研目的与导师预期部分一致,只有17.72%的研究生认为完全一致,但也有5.51%的研究生认为完全不一致。换言之,仍有将近80%的研究生的读研目的与导师对自己的培养期望存在不一致的地方。造成不一致的原因可能包括研究领域、学术兴趣、指导方式、实践认知等方面的差异。
表6 研究生读研目的与导师期望一致性统计表(单位:%)
2.导师视角。导师的调查问卷中并不是直接询问“导师培养期望与研究生读研目的是否一致”的问题,而是将研究生读研目的纳入导师选择研究生的考虑因素中,并依据重要性以0-10分进行评分,分值越大表示导师越重视研究生读研目的。表6显示,一大半的导师(68.42%)会比较看重研究生的读研目的,希望研究生培养期望与研究生读研目的相对一致;有28.95%的导师对研究生的读研目的赋予极高的重视程度,评分为9-10分,并将其作为考虑是否选择研究生的重要因素。仅有2.63%的导师不那么看重研究生的读研目的,评分为0-3分。
3.双重视角下的比较。从导师与研究生的视角对比来看,研究生更希望自己的读研目的与导师的培养预期具有部分一致,这部分的比例要比导师的高(76.77%>68.42%)。而部分导师对研究生读研目的是比较看重的,希望能够与自己的培养预期完全一致,这种愿望比研究生要强烈(28.95%>17.72%)。可能的原因是,近年来,大学生就业形势日益严峻,更多的大学生选择读研是为了暂缓就业,希望能够部分满足老师的预期即可;但作为导师,还是更倾向于招收符合自己培养预期目标的研究生。由此,这将加剧研究生读研目的与导师培养期望的偏差,可能对良好的导学关系的形成造成不利影响。
关于导师与研究生之间的权责认知,可以按照主体与内容分为四个方面,即研究生的权利、研究生的义务、导师的权利和导师的义务。按照问卷调查结果,具体分析如下。
表7显示,对于研究生拥有的权利情况,双方的认知存在一定的分歧与差异。双方认知差距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更换导师的权利,只有39.37%的研究生认为自身拥有这项权利,而71.05%的导师认为研究生有更换导师的权利,可能是研究生认为更换导师难度较大,且碍于人情关系,一旦确认导师不会轻易更换。二是当受到导师不公正待遇有向有关部门申诉的权利,虽然这项权利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与《研究生手册》上有明确规定,但是只有55.91%的研究生认为这是学生拥有的权利,这反映出相关规定缺乏宣传与推广的问题。三是获得生活补贴的权利,因为不少研究生分不清国家助学金与生活补贴的概念,所以62.99%的研究生认同拥有这项权利;然而认同研究生拥有这项权利的导师仅占39.47%。四是关于“在课余时间兼职”的权利,65.35%的研究生认同有这项权利,但仅有39.47%的导师认同该权利。为此,课题组与相关导师进行了访谈,发现不少导师认为研究生三年学习时间很短暂,主张研究生把更多时间放在学术研究上。
表7关于研究生权利的认知情况(单位:%)
表8显示,双方对于研究生履行的义务情况的认知基本一致。存在较大差别的在于“是否遵守校规校纪,不旷课不迟到等”这一项义务,表现为有97.24%的研究生认为这是应该履行的义务,并且是课堂正常运行的基本保证,但是只有86.84%的导师赞同学生的天职应该是按时上课、认真学习和完成学业,剩余13.16%的导师认为研究生阶段不该限制学生是否去上课的选择权。除此之外,还有5.26%的导师认为研究生还存在其他义务,即不限于“遵守校规校纪,不旷课不迟到等”“完成导师科研任务安排”“完成导师学习任务安排”“完成毕业要求”等内容。
表8 关于研究生应履行的义务认知情况(单位:%)
导师权利及其实施是影响导学关系及研究生培养质效的重要因素,明确导师权利边界,协调规范老师权利,是构建良好导学关系的重要途径(25)韩霞、于秋漫:《研究生导师权力的实施及规范路径分析》,《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22年第3期。。表9显示,对于导师拥有的权利情况,双方的认知也存在较大的差别。其中认知差别最大的是招生自主权。60.24%的学生认同导师有招生自主权,但是只有少部分(34.21%)导师认为自身拥有招生自主的权利。二是学生评定权,有67.32%的研究生认为导师有这项权利,而仅有47.37%的导师认同这项权利,因为学生的评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通过收集其在校学习、生活、活动等各方面的表现,对学生做出综合判断(26)戴国立:《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体系构建》,《中国青年研究》2011年第11期。。三是给学生安排科研任务的权利,94.74%的导师和81.50%的研究生认同导师这项权利,认知差距较小。可能的原因是与本科学生相比而言,研究生的任务侧重于“研究”,需要将专业知识进一步应用于科研,所以研究生也会认同这项权利。四是获得指导学生报酬的权利,一半的导师认同这项权利,但只有38.19%研究生认同这项权利。对于更换学生、学生毕业论文质量低不予通过、给学生安排学习任务和与行政老师协同管理学生的权利认知差异较小,偏差都在11%以内。
表9 关于导师权利的认知情况(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老师的义务包含六条: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完成教学任务,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等(27)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http://www.moe.gov.cn/jyb_sjzl/sjzl_zcfg/zcfg_jyfl/tnull_1314.html.。根据教师法规定和研究生发展规划及需要,制作问卷时,把导师的义务概括为:学术指导、课程指导、科研补贴、榜样力量等。表10显示,对于导师应该履行的义务情况,双方的认知仍然存在较大的差别。一是学术指导。导师对于学术指导义务的认同为100%,研究生认同导师履行了这项义务的只有55.91%。二是课程指导。98.43%的研究生认为导师有课程指导的义务,相比之下,只有55.26%的导师认同这项义务。三是心理疏导。除了保证研究生良好的学习成绩和学术研究能力,也要保证其心理健康,导师的心理疏导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双方对这项义务的认知相差27.52%。四是科研补贴。71.05%的导师认为这是导师应该履行的义务,只有51.97%的研究生认同导师应履行该项义务。导致偏差的可能原因是,教育部和学校并没有针对科研补贴进行明确规定,但是随着我国科研水平的提升,社会广泛呼吁提高研究生津贴和制订合理的科研经费补贴(28)吴智深:《进一步完善我国研究生培养体系》,http://www.moe.gov.cn/jyb_xwfb/xw_zt/moe_357/jyzt_2020n/2020_zt06/shengyin/weiyuan/202005/t20200527_459511.html.。五是职业规划指导。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分为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和专业型硕士研究生。专业型硕士研究生以就业为导向,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更多是博士研究生的储备力量,但是也有不少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会直接就业。所以83.86%的研究生认为需要导师的职业规划指导,但导师认同这项义务的比例仅有68.42%。最后,对于生活补贴、榜样力量以及其他导师应该履行的义务,研究生与导师的认知差异较小。
表10 关于导师应该履行的义务认知情况(单位:%)
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需要研究生与导师的协同发力,而发力的方向需要探寻研究生与导师双重视角下对于导学关系的理想预期与彼此权责的认知。鉴于此,本文根据对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与研究生导师进行问卷调查的结果,聚焦导师与研究生双重视角下双方对于导学关系的理想预期与实现状态比较,及双方关于权责范围的认知,调查结果发现:
1.导学关系的理想预期与现实状态存在差距。(1)学生对导学关系的理想预期是师徒式,且优于现实评价,但导师倾向于合作式的导学关系,对于导学关系的现实状态评价较好;(2)研究生希望能够与导师有较高的沟通频率,但现实状态却呈现出沟通不足;(3)超过80%的研究生读研目的与导师培养目标不完全一致。
2.双重视角下的权责认知存在差距。权责认知主要从研究生的权利、义务与导师的权利、义务四个方面去讨论,结果显示:(1)认知差距最小的为研究生的义务;(2)对于研究生的权利认知差距集中在更换导师权、受到导师不公正待遇向有关部门申述权、获得生活补贴和在课余时间兼职权;(3)双重视角下对于导师的权利与义务认知都存在不同程度上的差距。研究生认为导师拥有较大的招生自主权、学生评定权,但是导师并不认同;(4)研究生认为导师对于学术指导义务的履行不足,且认为导师应尽较多的课程指导义务,并给予职业规划指导,但是导师对此的认同度较低;(5)导师认为自己有给予研究生科研经费补贴、进行心理疏导的义务,但是较少学生认同这些义务。
为提高我国研究生教育质量,建议从以下方面来努力促进导学关系良性发展。
第一,规范导学制度建设。规范导学关系建设,制度完善是前提。学校可以通过完善《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和《研究生手册》等,明确导师在学术指导、课程指导、职业规划指导和心理疏导等方面的育人职责,同时赋予导师招生自主权、学生评定权、与行政老师协同管理学生等权利。同时,明确学生履行完成导师科研任务安排、导师学习任务安排和完成毕业要求等的义务,切实保障学生拥有选择导师、更换导师、获得科研津贴和获得奖学金等权利。
第二,加强宣传教育。为保障导师和研究生权利及其义务的认真履行,需要对权利与义务相关制度做进一步宣传与推广,以增加导师与学生的知情权,减少认知差异。一方面要在研究生入学后加强《研究生手册》的要点讲解与新生教育,使其对研究生角色有更充分的了解,掌握自身享有的权利与义务的相关内容。另一方面是对导师加强关于指导学生方面的技能培训,创造多点指导学生的经验交流机会,最终助力导学关系向平等合作方向发展。
最后,强化研究生与导师的沟通。根据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导师和研究生现实状态下的沟通频率都小于理想预期。沟通的阻碍可能是导师的威严导致学生的畏惧心理,也可能是学生在实际中参与各项课外活动过于忙碌。教育过程唯有发挥导师和研究生两个主体的能动性,教育才能取得好的效果(29)郭慧梅:《反思双主体理论在研究生导师负责制中的运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15年第8期。。强化研究生与导师的沟通方法具体有:一是导师根据学生读研目的、学术兴趣、知识基础等制定学生培养计划,学生也可以根据导师的培养计划而提出意见进行改善;二是导师根据科研任务和学习强度规定学生定期进行汇报,了解学生的阶段性进度;三是定期召开师门会议,不仅能加强彼此了解,也能够借助团队取长补短的方式促成和谐的导学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