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 旸, 郭艺扬
(1.中国社会科学院 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 北京 100006;2.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应用经济学院, 北京 102488)
碳中和即净零二氧化碳排放(net-zero CO2emissions)。2018年,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1]给出的定义为:“在一个特定时期内,全球范围内的人为二氧化碳清除量与人为二氧化碳排放量相平衡时达到碳中和,即实现二氧化碳净零排放。”从概念中可以看出,首先,碳中和需要中和的是一定时期内产生的流量二氧化碳,而非历史存量二氧化碳;其次,碳中和强调了人为这一因素,即人类活动产生或清除的二氧化碳量,而非其他生物体所产生的二氧化碳。2022年,IPCC[2]又进一步指出,在全球范围内,碳中和与二氧化碳净零排放是等同的概念[注]值得注意的是,在国家或地区层面,碳中和和净零二氧化碳排放的含义有所区别。国家或地区直接控制或领土责任下的人为二氧化碳清除量与人为二氧化碳排放量相平衡时,即实现了二氧化碳净零排放。然而,碳中和在这一基础上还包括超出其直接控制或领土责任下的人为二氧化碳排放。因此,可以说碳中和具有全球范围这个特点。。
虽然碳中和的定义明确,但是在现实中人们很容易将碳中和与净零排放(net-zero emission)、气候中和(climate neutral)、无碳(carbon free)等概念混淆。不可否认,以上术语都与气候变化相关。但不同术语的内涵与“碳中和”仍有很大区别,主要包括实施主体、气体种类、实现路径等方面的不同[3]。首先,净零排放的减排对象不仅包括二氧化碳,还包括氧化亚氮、甲烷等其他温室气体,只有当所有人为温室气体总清除量在全球范围内与人为温室气体的总排放量相平衡时,才达到净零排放或温室气体中和(GHG neutrality),而碳中和仅针对温室气体中的二氧化碳这一个指标;其次,气候中和侧重于人类活动对气候系统没有产生净影响,这其中还考虑了人类活动的区域或局地生物地球物理效应,也就是说,除了达到碳中和之外,还考虑了辐射效应等其他人类活动的影响;再次,无碳强调没有二氧化碳的排放产生,而碳中和强调二氧化碳清除量和排放量的抵消[4]。净零排放和气候中和分别从温室气体和人类活动两个维度对碳中和进行了扩展,无碳则是从根本上杜绝碳排放的产生。可以看出,净零排放、气候中和和无碳要求的气候条件严格程度均高于碳中和。
此外,在某种程度上碳中和与碳补偿(carbon offset)、低碳发展(low carbon development)等术语也容易产生混淆。事实上,碳补偿是实现碳中和的一种方式或路径,表达的是一种行动,而碳中和表达的是一种状态;低碳发展涉及的层面包括排放状态(ES)、碳源控制水平(CSCL)、碳捕获能力(CCC)、人文发展指数(HDI)和城市化水平(UL)[5],而碳中和则是碳排放和碳清除两个层面的碳相互抵消的状态。即便碳清除涉及碳捕获能力、碳源控制水平等方面,低碳发展与碳中和也存在很大差异。
现实中,全球各国家对于碳中和相关的目标和承诺也并不完全一致(详见表1)。从各国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目标可以看出:第一,不同国家的碳中和目标属性分为法律规定、政策宣示、声明/承诺,这表明不同国家对于实现碳中和目标的法律约束程度存在差异,这在一定程度上与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关,发达国家大部分都在法律层面上规定了碳中和目标。第二,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实现碳中和目标的时间不一致。发达国家普遍为2045—2050年,而发展中国家则为2050—2070年。一般而言,由于发达国家的经济水平、工业发展水平、科技水平等普遍高于发展中国家,因此发达国家具有更强的技术手段来较快实现碳中和。第三,在具体内容方面,各国到2030年的目标均是针对温室气体减排量,到实现碳中和目标年份时,表述则存在净零排放、气候中和、碳中和等不同术语,也就是说不同国家想要达到的气候目标的严格程度也存在差异。总之,不同国家的碳中和目标仍不相同。
表1 全球主要国家碳中和目标
具体到不同国家的各个城市,碳中和相关的目标和承诺也存在差异。例如,塞尔维亚(Salvia) 等[6]评估了欧盟不同城市之间的气候减缓政策和目标能否使其在2050年或更早实现碳中和。结果显示,73%的城市制定实现碳中和的目标年份为2050年,78%的城市制定了温室气体减排目标,61%的城市在规划中报告了二氧化碳排放量,说明欧盟不同城市关于碳中和目标的制定并不明确。同时,在有关碳治理的政策文件中,全球不同地区也使用了诸如碳中和、净零排放、气候中和等灵活性的术语,尚未达成统一。例如,柏林的碳中和更加侧重以气候中和为目标,墨尔本的碳中和目标中包括了碳补偿,温哥华要想实现碳中和则需要完全依赖可再生能源,即处于无碳状态[7]。
目前,世界主要国家都提出了碳中和目标,并且大多数国家承诺在2050年前后实现碳中和,但是学术界对于能否实现碳中和还存在争议[8-9]。从现实层面来看,目前世界范围内仅有苏里南和不丹实现了碳中和。这两个国家森林和水电资源充沛、人口规模小、经济发展以农业为主,因此通过森林碳汇能够吸收的二氧化碳高于全年二氧化碳排放总量。也就是说,这两个国家实现碳中和依赖了它们独特的天然优势,最终呈现的是低经济发展程度的碳中和,其它工业化国家难以复制这一模式。即便如此,随着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不丹能否继续保持碳中和仍存疑问[10]。
对于大多数通过工业化实现经济发展的国家而言,在碳中和目标提出之前也都提出过碳减排目标。减排政策主要包括:能源转型、碳税、碳抵消等。碳中和目标涉及了碳排放和碳清除两个维度,相较于减排目标而言更加严格,对进一步减排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除了可以沿用传统的环境规制外,还可以从碳清除的角度出发,通过提高除碳和固碳的相关技术水平实现碳中和目标,技术路径可以归纳为四个层面:能源、市场、社会和技术,具体相关研究内容详见表2。
表2 实现碳中和的技术路径及相关研究
能源层面是指通过能源转型——减少化石能源的使用、增加可再生能源的使用,达到减少碳排放的目的。事实上,当前很多国家提出的碳中和目标也涉及了能源结构的调整,包括增加可再生能源在电力、交通运输等行业的使用比例等。中国也提出要“深入推进能源革命,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在能源转型这一路径下,政府部门可以执行可再生能源政策,这些政策对于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是必不可少的。正如卡莉(Carley)等[11]所指出的,上网电价(FIT)和可再生能源标准(RPS)是电力行业使用可再生能源的重要驱动因素。卡莉(Carley)[12]也提出美国采用的可再生能源政策为各州利用可再生能源提供了激励,阐明了可再生能源政策的有效性。但需要注意的是,可再生能源政策对可再生能源部署的影响还依赖于政府政策设计的可行性和承诺的可靠性[13]。能源政策的不确定性和不连续性会导致可再生能源投资负增长,例如美国风力发电的税收抵免政策[14]。因此,国家想要通过能源转型这一路径来实现碳中和目标,必须先制定合理可行的可再生能源发展政策。
市场层面是通过碳税,即对企业排放的二氧化碳进行征税,以此来减少碳排放总量。由于碳中和是一定时期内人为的碳排放量和碳清除量相平衡的状态,那么当碳排放量减少时,人们需要清除的二氧化碳也随之减少,同时,征收碳税所带来的收入,可用于环保项目和技术投资,增加碳清除量或者进一步减少碳排放量,有利于加快碳中和目标的实现进度。根据世界银行《2022年度碳定价发展现状与未来趋势》统计,目前全球有37个国家或地区实施碳税政策,碳税的减排效果十分明显。例如,2008年,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实施了第一个实质性的碳税——每吨二氧化碳当量征收10加元且每年每吨上涨5加元。默里(Murray)[15]发现,到2015年这一碳税已将该省的碳排放量减少了5%~15%。对于不同行业而言,统一税收标准和差异化税收导致的福利效果是不同的,统一碳税的福利效果优于差异化碳税[16]。当然,国家在制定碳税相关政策时,需要考虑政策的合理性,不合理的政策设计会导致政策实施的失败。例如,由于德国政府没有以正确的市场激励措施将可再生能源引入已存在的能源组合,导致德国的《可再生能源法案》的实施成本很高[17]。因此,通过征收碳税能够实现碳减排,但要想使得碳税政策的实施成本最小且福利效果最大,仍需要进行合理的政策设计。
本文的社会层面是指通过碳抵消来实现碳中和。碳抵消包括清洁发展机制(CDM)和自愿抵消治理(VCO)两种主要制度。CDM由一系列国际机构(包括UNFCCC和世界银行等)管理,具有严格的等级制度、监管结构、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的广泛知识要求以及更高的交易成本。VCO则更加市场化,几乎没有监管,主要涉及寻求绿色证书的个人、非政府组织和具有社会责任感的公司[18]。在抵消制度下,形成了新兴的碳抵消市场,该市场主要是将一些合适的项目和技术进行商品化[19]。在强制性碳交易市场中,企业之间可以进行碳配额交易,例如,企业A的碳配额不足时,可以在碳市场中购买企业B盈余的碳配额。政府部门之间则进行碳配额分配,常见的碳配额分配方法有两类:第一类是指标法,常用于初始碳配额分配[20-21];第二类是优化法,常用于研究碳配额如何重新分配能够更有效[22-23]。因此与碳税相似,碳配额也是通过减少碳排放量实现碳中和目标。
在自愿碳抵消市场中,主要涉及的行业是航空业,航空飞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碳排放。作为航空碳排放的一个碳抵消项目,自愿碳抵消计划的目的是减轻旅游航空业对碳排放的影响。由于自愿碳抵消主要依靠的是公众的自愿行为,因此从消费者的角度对公众的态度和意愿等进行研究是重要且必要的。相关研究通常是选取社会调查的方法,调查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选取机场为实地调查地点,另一种是采取网络调查的形式。研究表明,旅客对碳抵消的了解程度[24-25]、旅客对环境的态度[26-27]、生产者的行为[28]、碳抵消项目的性质[29]、个人特征和家庭特征因素[30-31]等均会对消费者的碳抵消支付行为产生影响。实际上,有研究表明自愿碳抵消这一方法对于航空业碳减排的作用微乎其微,对旅客行为的影响也很小[32]。因此,仅通过自愿碳抵消来实现碳中和是不太可能的,自愿碳抵消只能够作为一种辅助性的工具。正如丹达(Dhanda)和哈特曼(Hartman)[33]所提到的,碳抵消关注的是通过其他减排方案仍未解决的碳排放。
第四种思路是通过碳捕获与封存(CCS)、碳捕获利用与封存(CCUS)、直接空气捕获等技术,从技术层面实现碳中和这一目标。碳捕获与封存(CCS)是指从排放源分离出二氧化碳,并将其运输到指定地点与大气隔离开来。碳捕获、利用与封存(CCUS)包括捕获二氧化碳并将其进行利用或储存,是实现碳中和的重要技术路径之一[34]。直接从空气中捕获二氧化碳并将其永久储存,可将二氧化碳从大气中去除,在实现净零路径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35]。尽管CCS、CCUS等方法对于实现碳中和是十分重要的技术路径,当前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然而其应用还十分有限[36],最终能否广泛应用还需要通过技术研发进一步降低现有工艺的成本[37]。也就是说,需要在技术方面进行更多的投入来降低捕获二氧化碳的成本。可以看出,通过能源转型、碳税、碳交易市场等传统方法只能约束和减少碳排放总量,并不能彻底消除或达到净零排放,最终决定碳中和能否实现的关键仍然在于碳捕获与封存等关键技术的突破。
总体而言,实现碳中和最需要且最重要的是使用可再生能源为代表的清洁燃料以及碳捕捉、利用与封存为代表的技术手段,在清洁能源和绿色技术这两个方面都有所创新才能有助于实现碳中和目标。
能源转型、碳税、碳抵消和碳封存技术等是实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途径,按性质可将其可归纳为三类:能源转型、传统的环境规制(包括碳税、碳排放权交易等)、碳中和目标下的环境规制(包括引入碳封存等技术)和能源转型(包括使用成本更低的可再生能源、加快能源转型的速度)。实现碳中和这一进程必然会改变社会的能源结构和产业结构,进而带来经济增长、就业等方面的变化。从本质上讲,一方面,能源转型改变了企业的能源使用结构,特别是对于工业企业而言,增加可再生能源使用会带来规模效应和替代效应,进而影响产出和就业。而在碳中和背景下的能源转型速度加快,部署能源成本更低,与普通部署清洁能源相比给企业带来产出和就业增加的可能性更大。另一方面,环境规制增加了企业的生产成本,进而影响企业最优生产规模(经济影响)和就业。与传统的环境规制相比,实现碳中和所需的环境规制强度更为严格,使用碳捕获与封存技术所产生的环境成本更高,甚至很可能超出企业的能力范围。与普通环境规制相比给企业带来关停和倒闭的可能性也更大。为此,我们按照能源转型、传统的环境规制和碳中和目标下的环境规制和能源转型三类分别对碳中和产生的经济和就业影响进行分析,具体相关研究内容详见表3。
从能源角度来看,实现碳中和需要一个国家在整个能源结构中增加可再生能源的使用,减少不可再生能源的使用。能源结构的变化必然会对经济增长产生影响,一些学者认为可再生能源消耗对经济增长不存在显著影响[38]或者影响很小[39]。大多学者研究则认为可再生能源消耗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为正。这一主题的研究视角大致包括:“仅考虑可再生能源消耗对经济增长的影响”[40];“同时考虑可再生能源消耗和不可再生能源消耗对经济增长的影响”[41];“考虑可再生能源消耗结构对经济增长的影响”[42];“考虑可再生能源消耗影响经济增长的异质性效应”[43]。这些研究大多采用截面或多国面板数据,分析能源使用与经济增长之间的相关关系,然而可再生能源消耗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因果关系仍未得出一致的结论。主要原因是可再生能源消耗对经济增长的最终影响是多种效应的综合结果,包括替代效应、规模效应、挤出效应等。其中,替代效应是指可再生能源对不可再生能源、劳动、资本等要素的替代。规模效应是指可再生能源规模扩大带来成本下降。挤出效应是指可再生能源对政府和企业的挤出,对政府的挤出体现在政府由于投资可再生能源而对其他财政支出具有挤出效应,对企业的挤出体现在可再生能源高成本以税收形式转移给企业,导致企业生产成本增加,对其他投资和消费具有挤出效应。随着实现碳中和目标的稳步推进,新型能源体系的建立会进一步对经济增长产生影响,具体的影响结果仍需测度替代效应、规模效应和挤出效应的不同作用大小。
碳中和目标的实现过程仍然需要依赖传统的环境规制进行排放量约束。企业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或成本最小化,环境规制导致企业的生产成本增加,进而必然减少了企业最优生产规模。在经济学文献中,环境规制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是一个比较传统的议题,在理论和经验分析层面都经历了长时间的发展,环境规制产生的经济影响主要存在成本效应和创新补偿效应两种观点。
第一种是成本效应。成本效应指从静态视角出发,环境规制增加了企业的生产成本,企业整体生产率降低,导致宏观层面不仅不会对经济增长产生促进作用,反而起到抑制作用[44]。从短期来看,实证研究得出的结论遵循成本效应,表现出环境规制对经济增长具有负向影响[45-46]。
第二种是创新补偿效应。创新补偿效应指从动态视角出发,环境规制会在一定程度上倒逼或刺激企业在技术创新方面加大投入,进而提高企业的生产率,以此来补偿甚至超过环境规制给企业带来的额外成本,使得宏观层面对经济增长产生积极作用[47]。从中长期看,相关实证研究结论为环境规制对经济增长具有积极影响,符合创新补偿效应[48-49]。
在成本效应或创新补偿效应的基础上,一些文献开始检验环境规制与经济增长之间是否存在U型关系[50]或倒U型关系[51]。U型关系即在环境规制强度达到某一程度之前,环境规制导致企业生产成本增加,不利于经济增长,符合成本效应,而达到某一程度之后,环境规制通过倒逼企业进行创新,进而有利于经济增长,符合创新补偿效应。而倒U型关系是指环境监管力度较小时,企业技术投入相较于生产投入而言仍只占一小部分,当环境规制强度加大时,技术投入会增加,同时新技术的研发效率和收入也会相应增加,经济增长率为正。此时,加大环境规制力度因为环境规制带来的红利效应而推动经济进一步增长。如果政府在环境规制强度跨过拐点后继续加强环境规制,由于新技术研发的难度增加和学习效应的存在,中小企业或后来者可以以较低的成本享受新技术,导致龙头企业缺乏进一步研发新技术的积极性,此时,加大环境规制力度会因为技术研发成本或学习成本的增加而不利于经济增长。近年来,学者们从环境分权(1)环境分权是指将环境治理权和责任从中央政府下放到省级和地方政府,省级和地方政府需要制定并执行环境政策和法规,即地方政府在环境管理事务中拥有自主决策权。[52]、官员腐败[53]等新视角出发对环境规制和经济增长关系的影响机制进行了分析。其中,环境分权使得地方政府在环境治理方面自主权加大,更加倾向于放松环境治理而追求短期的经济增长;官员腐败促进了企业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有助于政府从企业收集信息并给企业分配规制任务,为企业创新提供兼容的激励机制,进而有利于经济增长。同时,学者们也利用贝叶斯收缩估计[54]、SBM-DDF模型[55]、环境法规严格性指数[56]等不同技术、模型和指标展开了分析和讨论。从文献中可以看出,无论是采用怎样的分析角度,当前研究争论的焦点依然集中于环境规制能否提高企业生产力或促进相关的技术创新。
总体上,碳中和目标下的能源转型对经济增长是起到积极作用,环境规制对经济增长是U型作用。一方面,在碳中和目标背景下,由煤炭等化石能源向新能源转型的步伐进一步加快,低碳转型会对经济增长产生积极影响,并且转型速度加快会进一步增强这种积极作用,譬如,孙(Sun)等[57]模拟了电力行业加快低碳转型的结果,发现到2060年,加速转型能够使得产出增加8.21%,增加值增加8.20%。同时,通过技术研发使得企业部署新能源的成本下降,那么会对煤炭等化石能源需求减少,特别是在采用CCS技术的条件下,会对不可再生能源需求进一步减少,这与张(Zhang)等[58]的研究结果吻合,他们提出若可再生能源成本下降70%左右,那么到2050年,中国采用CCS的煤电需求会减少80%以上。因此,碳中和目标下的能源转型对经济增长会产生促进作用[59]。
另一方面,在碳中和这一目标背景下,环境规制的内容不能仅限于传统的碳税和碳交易机制,还需要结合碳捕获、利用与封存等技术,更大程度地减少人为碳排放并促进碳清除,进而对经济增长产生与传统环境规制不一样的结果。由于碳中和这一目标提出的时间较晚,目前尚未存在相关的文献研究。然而从本质上来讲,范(Fan)等[60]模拟了政府没有环境政策和使用环境税、环境税和环境治理补贴相结合三种情景下对经济增长的不同影响,提出通过施行环境税政策,短期内企业成本增加导致产出下降,但长期能够使企业有动力加大对环境的投资,增强经济可持续增长的动力,而环境税和治理补贴相结合会进一步激发企业创新,实现企业产出的增长。理论上,碳中和目标下的环境规制强度比范(Fan)[60]所模拟的强度更大,但对产出产生的最终结果与该研究保持一致。与碳中和相关的环境规制结合了CCS、CCUS等特殊技术,相较于传统环境规制而言强度更大,企业所需成本也更高。短期内,由于生产成本的进一步增加,企业生产率降低,宏观层面不利于经济增长;中长期,由于学习效应的存在,使得技术研发成本下降,后进入市场的企业能够以较少的成本投入获得特殊技术,从而提高企业整体生产率,宏观层面逐渐转变为对经济增长产生促进作用。因此,碳中和目标下的环境规制对于经济增长会产生U型影响。同时,不同地区、时间和起始值(初始的环境规制强度、工业结构、森林覆盖率等)也可能导致这种U型的形状和转折点各不相同。
实现碳中和这一目标,不仅会对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产生影响,也会对其社会层面造成深远影响,然而实现碳中和的就业层面影响所受到的关注度还远远少于经济和技术层面。相较于碳中和的经济影响,无论是从能源角度还是从环境规制角度,学者们关于碳中和的就业影响研究都更加稀缺,主要原因可能在于就业相关的数据的可得性。本文分别从能源、传统环境规制、碳中和目标下的环境规制和能源转型三个层面对碳中和产生的就业影响进行分析,具体相关研究内容详见表4。
从能源转型的角度来看,理论上发展可再生能源会促进可再生能源行业劳动力需求的增加。在实证研究中,无论是采用可计算一般均衡(CGE)方法还是投入产出(I/O)方法,学者们研究得出的结论均是可再生能源部署对于就业产生积极的影响[61-63]。事实上,实践结果也表明可再生能源的部署有利于就业的增加。根据国际可再生能源署与国际劳工组织合作公布的《2021年可再生能源就业报告》,2020年全球可再生能源创造就业岗位达到1 200万个(包括直接就业和间接就业),其中,光伏、风电领域创造就业岗位分别为400万个和125万个。因此,国家增加可再生能源部署或建立可再生能源体系来实现碳中和目标,能够促进劳动就业总量的增加。
从环境规制的角度(包括碳税以及碳排放交易等)分析就业影响,在经济学理论层面主要包括了规模效应和替代效应。首先,规模效应[64]认为,短期来看,在其他条件保持不变的情况下,环境规制会增加企业的生产成本,削弱企业的竞争力,使得企业缩小生产规模,进而使得企业就业减少,产生负向的规模效应。但长期而言,依据波特假说,环境规制将倒逼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增加企业竞争力,进而使得企业就业增加,产生正向的就业规模效应。其次,替代效应[65]认为,虽然环境规制使得生产活动相关的劳动力需求减少,但在研发、安装和维护减排治污相关设备方面的劳动力需求会增加,当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劳动力需求(绿色就业)增加幅度高于生产相关的劳动力(棕色就业)需求减少幅度时,由此产生的就业的替代效应为正,即整体而言对就业产生积极的影响,反之则对就业总量造成负向影响。这将取决于企业的属性是否偏向于“劳动密集型”。基于规模效应和替代效应,学者们进行实证研究主要得出四种结论:环境规制对就业的影响不显著[66],环境规制对就业有积极影响[67-69],环境规制对就业有负面影响[70-71],环境规制与就业存在U型关系[72]。其中,U型关系是指环境规制对就业的影响呈现出先负后正的趋势,具体而言,在环境规制的初始阶段,负向规模效应起主要作用,但随着环境规制强度的增加,长期正向规模效应和要素间正向替代效应不断增强,当其高于负向规模效应时,即表现出环境规制与总就业规模之间的正向关系。本文通过文献研究发现,由于使用不同的样本和估计方法,得到的研究结果并不一致。
随着研究的深入,现有的经验研究也产生了更加复杂的结果。具体来看,在宏观、中观、微观层面,根据地区、行业和劳动力技能的差异,环境规制对就业结构产生了不确定的影响。一是宏观层面,环境规制对于管控地区和非管控地区、达标和非达标地区的影响不同。环境规制在不同地区不同环境规制标准的差异,会导致劳动力就业的空间移动,劳动力在地区之间流动会对就业总量造成不确定的影响[73]。例如,李斌等(2019)[74]发现环境规制表现出对酸雨控制区的就业促进,而在二氧化硫控制区则表现为就业减少。如果研究就业总量的影响,需要考虑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控制区的综合结果。二是中观层面,环境规制对于重污染行业和清洁行业的就业影响不同。环境规制会导致重污染行业的失业,增加绿色清洁行业的就业,当清洁行业的就业创造高于非清洁行业的就业损失时,总体的就业效应就是积极的[75-76]。三是微观层面,环境规制对于高技能劳动力和低技能劳动力的就业影响不同。环境规制使得企业对于高技能劳动力需求增加,但不利于低技能劳动力的就业[77-78]。我们知道,环境规制对就业总量层面的影响通常是就业结构层面的各种影响的综合结果。正如古德斯坦(Goodstein)[79]所提到的,当环境规制创造的就业多于其造成的就业损失时,整体上才会获得少量的就业创造。
总体上,碳中和目标下的能源转型和环境规制带来的就业总量影响是不确定的。一方面,在碳中和这一目标背景下,加快低碳转型能够增加就业,孙(Sun)等[57]模拟电力行业加快低碳转型提出,到2060年加速转型能够使得中国就业总量增加7.97%。同时,能源转型强度的不同会对就业产生异质性结果。例如,马利克(Malik)等[80]模拟了各国在国家自主贡献(NDC)中承诺的碳减排和严格要求的1.5 ℃情景下的碳减排带来的不同就业影响,发现长远来看,直接能源工作岗位与当前相比有所减少,但1.5 ℃情景下的就业岗位是高于NDC情景的。这说明了长期而言,更严格要求的环境目标对于就业总量是有利的。
另一方面,遵循陆旸(2012)[81]总结提出的环境规制与就业关系的相关理论,环境规制会带来棕色就业损失、棕色就业创造、绿色就业创造三种结果,就业市场的总效应是三种结果的综合影响。理论上,碳中和目标下所需的环境规制强度要高于传统的环境规制强度,但对就业产生的影响结果仍在宏观层面与该研究保持一致。事实上,更为严格的环境规制将带来企业更高的生产成本,特别是CCUS等特殊技术的利用。对于污染行业的劳动力市场,短期来看,对于大型或龙头企业,由于生产成本增加,企业通常会进行裁员,带来就业层面的负向影响;对于中小企业,由于无法承担高额的成本,一些企业选择退出市场,进而导致企业员工的失业。长期来看,由于学习效应的存在,一些没有退出市场的中小企业能够以较低的成本来学习新技术,使得企业经营成本相对减小,从而增加高技能劳动力的就业;大型或龙头企业需要进一步来研发新技术,增加对高技能劳动力的需求。因此,碳中和目标下的环境规制对于污染行业内部的就业影响会呈现出先减少后增加的趋势。对于非污染行业的劳动力市场,更严格的环境规制将导致绿色清洁行业就业的进一步增加。总体而言,碳中和目标下的环境规制对一国或一地区就业总量的影响效应仍是不确定的。
当前,全球面临愈加严重的气候问题,需要各国携手积极参与全球气候治理。在此背景下,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凸显得尤为重要。2022年,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作出庄严承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立足我国能源资源禀赋,坚持先立后破。”这一承诺体现了我国的大国担当,突出了碳中和目标的重要性。碳中和作为主要国家未来发展的重要目标之一,受到了学术界和政策制定者的广泛关注,然而关于碳中和的概念和实现途径等问题还存在很多误区,实现碳中和目标对不同国家和地区所产生的经济、社会影响还存在很多争议。为此,本文对碳中和的概念界定、技术路径、经济和就业影响等问题进行了文献梳理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未来的研究提出了进一步的建议。从现有文献来看,碳中和目标涉及了碳减排和碳清除两个维度,要想实现碳中和,需要立足于现实来实现向新能源的转型,并且需要实行切实合理的环境政策工具。清洁能源和绿色技术领域的创新是实现碳中和目标的关键。由于碳中和这一概念提出的时间较晚,目前以碳中和目标为背景进行的研究以及对于实现碳中和目标的路径分析逐渐丰富,但尚未有学者对于该目标的经济和就业影响进行实证层面的研究分析。理论上,相较于传统的减排目标而言,碳中和目标下的环境规制将更加严格,能源转型将更加快速且深入,因此在实现碳中和目标的过程中将带来更大的经济和就业冲击。
在这一主题下仍需要进一步回答的问题主要有四个方面。第一,能源转型是实现碳中和的一条重要路径,而新能源在生产、运输、储存等方面的技术进步空间以及技术进步所带来的外生影响需要进一步分析。在如何最大限度地提高能源效率,加强可持续能源的生产和利用,促进绿色技术创新等方面需要更多的研究。同时,有必要评估每一种技术在缓解气候问题方面的能力、有效性、成本,以及这些技术在不同领域和行业之间的相关性。第二,碳抵消作为实现碳中和的重要路径之一,如何有效衡量居民关于碳抵消的支付意愿,并且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应的激励机制仍有待进一步研究。同时,在碳抵消市场中对于碳补偿费用的承担主体需要进行明确,企业和居民是否应该同时承担这一费用亟需研究。未来的研究还需要关注政府、企业和居民多方的低碳转型、路径和协同发展战略,以加速实现碳中和目标。第三,尽管环境规制问题是环境经济学的一个传统议题,文献研究也较为丰富,但碳中和目标的实现需要依靠大量的碳捕获和封存技术,因此,实现碳中和所带来的经济冲击、就业影响和社会公平等问题仍需进一步研究。特别是对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来说,由于人口密度、工业结构和就业结构等存在较大差异,相同的碳中和目标所带来的经济和就业影响将存在巨大差异。然而即便如此,各国在制定碳中和目标的过程中并未对此给予充分考虑。那些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且工业比重较高的国家,相同的碳中和目标所带来的经济和就业影响更大,这直接关系到碳中和目标最终实现的可能性,然而这一方向的研究仍十分有限。第四,实现碳中和需要能源转型、环境政策工具、技术创新“三管齐下”,如何在此背景下实现国家的成本最小化亟待学者们进一步分析。相关成本包括可再生能源的生产和利用成本、关键绿色技术的创新和推广成本、碳政策的长期实践和监管成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