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扶梯“咬人”,责任谁来担

2024-01-23 07:47
山东人大工作 2023年12期
关键词:幼童扶梯右脚

2020年5月,张某(时年5岁)跟随母亲在某商场乘坐扶梯时,用脚去蹭扶梯侧面底部边缘的毛刷,张某母亲制止了该行为,几秒后张某被扶梯挤住右脚,导致右脚3 个脚趾断离。张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商场支付张某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77万余元。

张某主张,商场的扶梯突发故障,致使其右脚被扶梯挤住,在事故发生时,现场无安保人员第一时间将扶梯停住,导致伤害持续发生,在母亲履行了应尽安全义务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商场扶梯致其右脚受伤,应承担侵权责任。商场主张,张某是在乘坐扶梯时被扶梯夹住脚趾受伤,但当时商场的扶梯正常运行,并未发生故障,张某之所以受伤系因将脚伸入扶梯所致,其母亲未尽监护职责,故无权要求商场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在乘坐正常运行的扶梯时被夹住右脚,主张商场扶梯有设计缺陷,系突发故障导致右脚被夹伤,但并未举证证明。事发时的监控录像显示,张某在乘坐扶梯时曾伸脚蹭向扶梯边缘处,张某母亲拽了一下但未将其引导至安全位置,在履行监护职责时存有疏忽,其应对张某的损失承担主要过错责任。虽然商场提交了定期维修扶梯的记录,并在案涉扶梯处张贴了安全提示,但提示字体不够醒目,且商场也无相关安保人员在事故发生时及时将扶梯停住,未能完全做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张某与商场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情认定商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以45%为宜,判决商场支付张某损失共计17 万余元。该案一审判决生效后,商场已自动履行法律义务。

点评:

作为商场经营者、管理者的主体,对在商场范围内乘坐扶梯的人员负有人身安全保障义务,该保障义务不仅包括安全风险提示义务,还包括出现安全问题后的应急处置义务。若未完全履行人身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被侵权人受伤,则应当对被侵权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幼童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对危险的认知能力和预防能力,在乘坐扶梯过程中,其监护人应当谨慎、全面加强对其看管,尽到完全监护责任,让幼童的脚远离扶梯边缘或其他危险位置,确保幼童人身安全。

因此,幼童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时存有疏忽,商场经营管理者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方面亦存在瑕疵,则应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对被侵权人的损失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

(整理自山东高法、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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