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兰浩玮
在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突破了时空的局限性,得到了快速和有效的传播,但是也正因为如此,个人在社会上也就不会再像过去那般隐秘,个人隐私相较于互联网还未发达之时也就更容易通过网络渠道泄露出去。而公众人物作为受到大众关注的对象,面临个人隐私泄露风险自然也就更大。公众人物由于比普通人掌握更多的社会资源,其言行活动早已超出个人范畴,成为社会公共生活的一部分,因此与社会公共利益及大众兴趣相关的事项,即使涉及个人隐私也很难列入隐私权保护的范围。不少知晓公众人物隐私的网民有意或无意地通过网络渠道散布公众人物隐私,在网络上引起一定的舆论关注,给当事人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那么,如何防范或化解公众人物的隐私泄露,保护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也逐渐成为当下社会关注的话题。
公众人物。要讨论保护公众人物的隐私,首先就要弄清楚公众人物的界定。公众人物这一概念最先是从美国兴起的,引发对公众人物的讨论是当时的“沙利文案”。虽然目前对于公众人物没有一个确凿的界定,但是有了一个共识,就是公众人物与公共利益是不可分割的,公众人物有着对于公共领域超凡的影响力。[1]公众人物与一般公民不同,在社会身份、社会地位上要较高于后者。一般来说,公众人物都是在某一行业或领域具有一定成就,受到社会公众瞩目的公民。所以说,脱离一般公民的范畴成为公众人物,至少有两个特征:一是在社会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二是公众人物所涉及的领域应当是社会公共领域而非私人领域。这也是公众人物区别于一般公民的两个主要特征。
不过,也有一部分学者认为公众人物很难去下定义,学者李洋认为公众人物的术语是无法下定义的,公众人物的定义都需要在一定价值观念下进行整体描述。[2]换言之,就是要在一定范围或限制之下才能够对其下定义,但是公众人物这样一个大的范围之内同样有不一样的群体,所以也就很难去对这个大整体做出一个准确的定性。
公共领域与隐私的边界。要分清楚什么内容属于公共领域,什么内容属于个人隐私,我们就需要找到公众人物的隐私边界。这就像海面上漂浮的冰山,海平面以上是需要社会公众了解的,即公众人物的公共领域;而海平面以下是社会公众不应当了解的,即公众人物的私人领域。海平面就是区分二者的“边界”。
一、公共领域。公共领域这一概念也是起源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它的发展植根于资本主义的经济与民主政治的进步。对公共领域这一概念贡献较大的是西方学者尤尔根·哈贝马斯,他在《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中对这一概念做出了解释。他认为,公共领域主要是由公众、公众舆论与公众媒介、场所这几个要素构成的。学者罗贵榕认为,公共领域是一个介于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向所有人开放的公共空间,这一个公共空间强调在公共生活中进行真诚的交往,通过充分的辩论与批判来形成共识。[3]这也就意味着当一件事情涉及到以上几种要素,特别是进入了面向公众开放的空间,那么就进入了公共领域的范围当中,受到社会公众的关注。在互联网时代,互联网作为联系人与人之间、社群与社群之间的媒介,也成为了社会公共领域的一部分。特别是互联网所具有的开放性与公开性,更让互联网当中的社会公共领域与现实生活当中的社会公共领域相比更加广阔。也正是因为如此,互联网当中侵犯个人隐私的事情时有发生。不论是公众人物还是普通个人,都面临隐私泄露的风险。
二、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相对应的则是私人领域。哈贝马斯认为,社会结构是由公共权力领域和私人领域构成的,私人领域完全独立于公共权力领域,自治性是私人领域的重要特征。[4]从这个角度来看,私人领域不同于公共领域,它首先是要独立于进入了公共社会权利架构之下的空间,个人享有在这一领域之内的支配权力,个人在这一领域内的行为与思想表达要体现出强烈的个人意志与个人色彩。在私人领域之内,个人有权力支配有关于自己的信息哪些是可以进入公共领域的,哪些是保留在私人领域当中的。如果个人没有意愿将个人经历与事务透露给他人或是公众,那么这些事情就理应归属于个人私人领域范畴,并受到个人自身的节制。
隐私界限的划分。如前文提到的,公众人物较于一般公民要更受到社会公众的关注与监督,公众人物势必会在社会公共领域当中要让渡一部分隐私,这也是个人进入公共领域后可能会牺牲掉的一部分东西。那么如何才能找到一条区分二者的界限。笔者认为,应该从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来进行辨别。这里所说的社会公共利益也是具有范围性的,例如有一些社会公众人物所掌握的信息涉及到国家机密,这些国家机密同样涉及社会公众利益,但出于保密原因不予公开。这样公众人物与其所掌握的信息、所涉及的社会公众利益便不在讨论范围之内。
如果说一个公众人物的言行举止不违背所处的意识形态环境之下的社会法律与社会道德,那么这个公众人物是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反之,则是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件事情被暴露出来,它是否属于隐私,就在于它是否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也就是说,这件事是否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如某公众人物若没有向社会公众提及过某个事情,那么这个事情就属于某公众人物的隐私,那么有人将这个事情的信息向社会公众透露出去就涉嫌隐私泄露。
社会公众的窥视欲是始作俑者。正如之前提到的,公众人物要比一般公民在社会公共领域得到更多的关注,受到更多的监督,公众人物的言行举止乃至私人生活也同样在社会公众的眼中备受重视。尽管社会认为公众人物的私人生活与社会公众利益无关,不触犯法律,不违背社会道德的私人领域不应当被他人泄露,但是还是有相当一部分的社会公众对于窥视公众人物私人生活展现出了极大的兴趣。公众人物被泄露的私人生活内容大多是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但依然被一部分别有用心的人散布到网络上,就是为了满足一部分网民的窥视欲望。这样的窥视欲望在互联网用户群体中不断蔓延,导致公众人物隐私泄露泛滥成灾,对当事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恶劣影响。
学者张忠认为,偷窥是一种当下网络时代网民群体的症候。偷窥这种行为“既有可能是人的被压抑欲望的无意识释放或表达,亦或是一般民众表达对社会的不满、获得心理补偿与平衡的方式”。[5]一部分泄露他人隐私的人正是通过展现自己掌握有别人不知道的信息并泄露出去,在与他人的信息交换活动当中获得心理上的满足。正是因为这些原因,公众人物的隐私有着巨大的被他人非法泄露的风险。
对公众人物的“凝视”是滋生网络暴力的温床。当人们谈到“凝视”这个话题,可能带给人们最为强烈的感觉就是它带有较强的意识形态意味。学者钟远波指出,“凝视往往以一种窥测的角度,赋予观看者对被观看者的占有与控制的权力”,[6]通常是权力身份处在优势地位者向处在弱势地位者的一种在视觉上的压制。西方女性主义学者劳拉·穆尔维对20世纪西方电影女性形象发展的变迁做出了评价,她认为在父权制社会之下,女性角色形象的塑造很大程度上受到来自男性观众对于女性的想象,进而提出了“男性凝视”这一理论,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视为一种对该理论的深化与推进。[7]对于“凝视”理论,学者冯智明也指出:“各种学科语境下的“凝视”都不仅仅是视觉上的‘观看’,而是一个涉及与社会制度相关联的更大空间的监控、规训、改造等权力话语的建构过程。”[8]
可以看到,“凝视”理论始终与权力制度或是权力结构相关联,但是人们也发现,在这样的结构之下,“凝视”作为一种“权力观看”,它同时也是双向的,它同样也存在于权力身份处在弱势地位者对处在优势地位者的“观看”,网络公众人物隐私泄露也是同样的道理。首先,部分网民对处在权力身份优势地位的网络公众人物具有强烈的窥视欲,这样的窥视欲促使一部分掌握了网络公众人物个人隐私生活的“有心人”将这些私密信息发布到网络之上,引起了大部分网民的“围观”与“凝视”。有部分网民可能因为认为公众人物的某些个人经历不符合其所谓“完美”的形象。从某种程度上说,这些网民对公众人物进行了“凝视”,而后并对这些公众人物进行攻击与侮辱。在“窥视欲”与“凝视”的双重作用之下,部分网民对公众人物进行网络暴力,这也是网络公众人物隐私泄露引起网络广泛关注的一大原因。
网络公共人物隐私侵犯的事件时有发生,给当事人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那么,人们应当如何去防范或化解互联网当中对公众人物隐私侵犯的风险?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着手:
加强全社会反对隐私侵犯的公德意识。首先,应该从社会层面继续加强社会公众反对隐私侵犯的社会意识,要在社会上加大隐私保护观念的宣传教育,呼吁在保护自身隐私的同时,不要因窥视欲望而故意窥探甚至泄露他人隐私,也要尊重和保护他人隐私,让全社会形成良好的隐私保护意识。可喜的是,可以看到有相当一部分网民已经具有了较高的隐私保护意识。当公众人物在网络空间当中遭遇隐私泄露,不少网民主动在微博当中创立话题,谴责泄露隐私的网民,在评论区当中声援公众人物,鼓励其不要受隐私泄露而影响正常生活。这也充分说明社会上已经形成了尊重他人隐私的良好社会风气,不仅可以让隐私泄露者在舆论上受到谴责,还能够减少隐私被泄露的当事人的社会影响,这对维护清朗的网络空间也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继续落实与完善互联网实名制。由于互联网具有较强的匿名性与隐匿性,网络空间中的隐私泄密者难以被立即发现真实身份,这也让一些隐私泄露者有恃无恐。尽管早在2015年国家网信办就已经出台了《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但是在前台,实名信息相对来说还是隐匿的,更有甚者盗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账号泄露他人隐私。对此,应该加快推进网络实名体系建设,真正落实互联网实名制,揭开藏在网络背后隐私泄露者的真实身份,将会对这些不法之徒起到强有力的震慑,对维护良好的互联网环境具有积极作用。同时,落实网络实名制也给相关当事人与相关部门在之后进行追责提供技术与法规上的支持。
有关部门要降低追责成本,强势介入。一般来说,在网络上遭到隐私泄露想要立刻追究隐私泄露者责任的法律程序也比较繁琐,像明星这样有专业公关团队的公众人物可以通过发律师函等法律形式追究隐私泄露者的责任,但是对于身份普通的网络公众人物却是艰难的,大多只能忍气吞声。虽然我国也有惩治网络暴力的相关法律法规,但是要实现全流程的隐私泄露责任追究,一般要花费较高的时间与精力成本,因此很多当事人往往选择放弃维权。尽管当事人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调查搜集证据,但是立案的可能性较小。要惩治隐私泄露者,必须有相关部门强有力的支持才能实现。一方面,网络公众人物或公民隐私泄露事件发生时要积极应对,向当事人及时了解情况,让当事人的维权之路更加通畅;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可以组建专门应对隐私泄露或网络暴力事件处置工作小组,在发生影响恶劣的隐私泄露事件时积极响应,及时介入调查,尽可能地降低隐私泄露所带来的不良社会影响。总之,要减少和防范隐私泄露与之后可能造成的网络暴力,有关部门的强有力介入是必不可少的。
当下,网络公众人物隐私泄露依然是一个值得全社会关注的问题,如何在未来防范与化解这一问题所带来的风险也是需要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网络空间是自由的,但是这样的自由同样是具有一定限度的,互联网的自由不应该成为一些隐私泄露者进行不法行为的借口。全社会应该共同努力,共同营造一个隐私保护的社会氛围,对进行隐私泄露的不法行为进行声讨,对不法分子在道义上进行谴责;相关部门也应在惩治隐私泄露方面加大执法力度,降低追责成本,从各个方面形成打击互联网隐私泄露的良好氛围,保护好我们的互联网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