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能否申请解除继父女关系, 收回赠与继女的房产

2024-01-20 10:53肖坚定
老年人 2024年1期
关键词:受赠人居住权民法典

编辑老师:

我与赵丽萍再婚重组家庭后,约定她带来的跟前夫生的未成年女儿赵田田跟我姓,取名肖盼盼。后来,我出资76%与赵丽萍共同购买了我单位一套福利性集资房。2016年,赵丽萍让我把这套房产赠与了肖盼盼,答应我拥有永久居住权。2020年,我与赵丽萍协议离婚,她搬到另一套房子居住,女儿肖盼盼在外地上大学。但赵丽萍却以我没有在这套房产证上留下共同居住的证明为由,让我从这套房中搬出去,说要变卖房产。今年8月份我外出回家时,发现房门锁被换了。我打电话给肖盼盼要她让赵丽萍来开门,遭到拒绝。后来才知道,她们母女去年签了一份协议,协议规定这套房子只能她们母女俩住。23年来,我一直抚养着肖盼盼,供她读书,把她当亲生女儿对待。没想到她竟听从生母怂恿,要把我赶出家门。我将此事反映到我退休的单位,单位工作人员和物管员陪同我到辖区派出所报了案,并当面给肖盼盼打电话要她与她妈妈协商,放弃将我赶出家门的做法,均无结果。

请问:我是否可以申请解除与肖盼盼之间的继父女关系,撤销赠与给她的房产?

长沙市读者  肖坚定

肖坚定读者:

您好!您提出的问题,本刊记者采访了湖南中奕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易永锋律师,他就此作出了如下分析与解答——

第一,继父女关系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您不用申请解除与肖盼盼之间的继父女关系。《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因此,肖盼盼对您的赡养义务并不因為您和赵丽萍女士婚姻关系的终结而终止。

第二,您可以要求受赠人即肖盼盼履行赋予您永久居住权的约定义务或者行使赠与人撤销权撤销赠与。如您所说,“2016年,赵丽萍让我把这套房产赠与了肖盼盼,答应我拥有永久居住权”,则双方之间成立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您可以要求受赠人即肖盼盼履行赋予您永久居住权的约定义务。又《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或者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撤销赠与。因您这套房产是和前妻赵丽萍共有,赠与肖盼盼的也只是您自己的份额,所以,您申请撤销赠与的房产只是您自己的份额。

鉴于您与前妻赵丽萍及继女肖盼盼之间已无法协商,建议您将情况如实向当地社区街道反映,请他们出面调解。如社区街道调解不成,您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院判决或者通过法官调解来达到您的合法诉求。

编辑/徐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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