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夏季的一天,孔某下班后正准备开车回家,得知同事王某要去朋友家,出于好意,顺路捎王某一段路。然而,在行驶过程中,孔某驾驶的车辆与路边石护栏发生碰撞,致使车辆损坏,乘坐的王某也受了伤。事故发生后,孔某因为害怕,从事故现场逃匿。后交警认定孔某因疏忽大意,发生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王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另外,孔某的车辆在保险公司已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
王某因车祸造成10 级伤残,花费了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伤残赔偿金等费用共25 万余元,孔某为其垫付了医疗费等8.7 万余元。为追回损失,王某将孔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上述全部损失。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本案发生交通事故时,王某属于“车上人员”,因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孔某购买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投保声明中载明了关于“驾驶人在事故发生后遗弃车辆离开现场的不在赔偿范围内”的相关条款,孔某本人清楚并确认,故保险公司在其商业险范围内亦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因王某与孔某系同事关系,事故发生时系王某免费搭乘孔某驾驶的车辆,事发后孔某主动垫付了相关费用,故认定孔某承担因过错产生的赔偿责任,酌情对孔某的赔偿责任予以减轻,判决孔某承担赔偿金额的70%,扣除孔某已垫付的8.7 万余元,孔某还应赔偿王某88444.15 元。该判决已生效。
“好意同乘”俗称“搭便车”,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无偿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所驾车辆的非营运行为。“好意同乘”作为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不仅是中华民族互帮互助传统美德的表现,也符合环保节能理念。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增加了“好意同乘”的规定,将“好意同乘”作为减轻驾驶人侵权责任的事由,明确了“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为好意驾驶人适当减轻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本案中,孔某无偿搭载王某系“好意同乘”行为,孔某在本次事故中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结合孔某的过错程度和主动承担责任的行为,法院判决孔某可减轻对王某的赔偿责任,既保护了无偿搭乘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民事主体之间的信赖关系,有助于弘扬友善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醒,驾驶人要遵守交通规则、规范驾驶操作。即使不慎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也要保持冷静,及时报警、保险报案,配合调查和处理,勇于承担责任,千万不要“一逃了之”。而搭乘人也要搭乘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提高安全意识,确保安全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