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秀群,邵玉枫
(海南大学国际商学院,海南海口 570228)
知识产权证券化是资产证券化由传统实务资产向无形资产转化的标志,是技术发展与金融创新相结合的产物,为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提供了一条新的融资途径,同时也有助于提升企业的科技成果转化率和资本的有效利用率[1],进而推动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有效实施。我国自2015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 号)中提出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以来,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得到快速发展。截至2022 年12 月31 日,全国共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101单,累计发行规模246.48亿元,特别是2021年,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出现了爆发式增长,发行量由2020 年的13 单增长至44 单,同比增长238.46%;发行规模也由35.53 亿元增长到100.15 亿元,同比增长181.87%[2]。
然而,由于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还处于探索阶段,发行量和发行规模的增长速度总体仍然较为缓慢,而且发展不平稳、分布也不均,其原因之一就在于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面临着风险管理这一大核心难题。知识产权的时效性和无形财产权性质、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政策和保护机制的缺失、中小企业信用记录的缺失等一系列因素都使得知识产权证券化面临较大的风险。同时,以往关于知识产权证券化问题的研究主要以科斯产权理论为支撑,围绕知识产权证券化资产的权利界定、证券化资产合理定价以及证券化交易风险等问题展开,鲜少涉及技术层面的支持问题,因此阻碍了知识产权证券化在实务中的应用。而区块链技术特有的时间戳技术、哈希值以及智能合约等可以使知识产权证券化具有去信任化、公开透明、不可篡改、可溯源等特性,为知识产权证券化资产权利的界定与保护、证券化交易信息的透明化、交易过程的法治化等提供了新的技术支持手段,可以为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问题提供解决路径。
梳理现有区块链应用于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相关研究发现,学者们多集中于探究区块链用于知识产权事业或版权证券化的可能性,期望加大区块链技术对知识产权发展的支撑保障能力。而本研究期望通过区块链特有的优势研究如何对知识产权证券化风险进行管理,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有助于丰富区块链技术用于知识产权证券化场景。区块链技术和知识产权证券化是我国创新发展战略中重点探索和推进的研究领域,目前鲜有区块链技术应用于知识产权证券化风险管理的研究;(2)有助于为完善知识产权证券化全流程的风险管理提供参考。从整体层面将知识产权证券化风险分为基础资产方面存在的风险和交易流程方面存在的风险两大类,并对其进行系统研究,有助于全面推进知识产权证券化风险管理;(3)有助于在技术层面上支持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应用实践。在知识产权证券化全流程风险识别的基础上,对应探究如何运用区块链技术为每一个风险环节提供解决路径,有助于为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应用实践提供技术支持。
与传统的质押融资方式相比,知识产权证券化对科技型企业、资本市场都有积极意义,但在推进过程中也不能忽视它的风险。目前,国内外学者关于知识产权证券化风险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风险形成原因和风险识别两个方面。从风险形成原因来看,主要包括知识产权的无形财产权性质、我国知识产权相关制度缺失、特殊目的机构(SPV)法律主体缺位等因素。如贺琪[3]认为,知识产权基础资产及其转让程序的制度缺失、SPV 法律主体缺位、证券化过度依赖外部增信措施等一系列不足使得知识产权证券化存在风险,并针对这些方面提出相关建议进而防控风险;钟瑞栋[4]在研究中提到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不稳定、基础资产组合不科学以及发起人、SPV 的破产风险对基础资产信用产生的不良影响等,都会对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顺利实施产生阻碍。从风险识别来看,主要包括收益风险、法律风险以及市场风险。如黄勇[5]主要对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风险进行探讨,认为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法律风险分布有其独特性。黄光辉[6]在阐述知识产权证券化风险产生机理的基础上对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特殊风险进行分析,其中包括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市场风险、法律风险以及收益不稳定的风险。王晓东[7]的研究发现,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风险主要是基础资产风险、法律风险和交易结构的市场风险,并针对这些风险提出一些风险防范对策。此外,在知识产权证券化风险管理方面,基础资产池构建的优劣直接影响着能否产生稳定的现金流进而决定证券化风险的大小,因此关于知识产权证券化风险管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基础资产的选择及资产池构建上。如黄光辉等[8]认为知识产权证券化基础资产池的构建应遵守大数法则,对基础资产进行组合搭配,防范群组化风险。刘景琪[9]认为知识产权证券化基础资产应当实现多元化、优势互补进而使证券收益最大化。
区块链技术由于其去中心化、去信任、不可篡改、公开透明、信息数据可靠性及系统的共同维护性等特征[10],在解决版权保护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因此成为近年来推动知识产权证券化产业研究和发展的焦点。如贾引狮[11]认为区块链的时间戳技术、数字签名、共识机制和智能合约可以解决数字版权中的登记费用高、过程繁琐、信用以及收益分配等问题;孙婧[12]通过研究得出区块链技术因其所特有的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公开透明、可靠性强等特点在版权保护上比传统版权保护技术更有优势,其优势包括便于追踪、管理成本低以及成本低廉等;翟全军等[13]探知了区块链用于版权证券化的可能性,尝试以架构交易程式、金融监管和法律规制的顶层设计为依托,为设计版权证券化区块交易制度提供参考。王肃[14]提到可采取强化“区块链+知识产权”的顶层政策设计,加大区块链技术对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支撑保障能力,构建知识产权风险管理体制等,推动“区块链+知识产权”生态整合的场景优化与风险管理水平的提升。
从目前的研究文献来看,在知识产权证券化风险及管理方面,我国学者多侧重于将知识产权证券化风险分为收益风险、法律风险以及市场风险,很少涉及到从整体层面对知识产权证券化相关风险进行系统研究;区块链技术在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应用方面,学者们多集中于探究区块链用于知识产权事业或版权证券化的可能性,期望加大区块链技术对知识产权发展的支撑保障能力,少有学者将区块链技术嵌入知识产权证券化风险管理系统展开研究。那么,区块链技术嵌入知识产权证券化及其风险管理系统是否可行?
根据科斯产权理论,在存在交易费用的情况下,权利配置界定的不同会带来资源配置的不同效益,当知识产权明晰,交易各方就会力求降低交易费用,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谢芳[15]认为,科斯在其经典之作中所阐述的交易费用是指产权界定、保护和实施的成本,为了降低交易费用,就需要优化组织间知识产权交易的过程、加强契约化管理、遏制交易中的风险。乔毅[16]也提到知识产权的交易涉及到其交易过程中的主客体、交易流程、交易风险等动态问题。可见,在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中对证券化资产产权的界定、证券化交易的契约化管理、交易过程中风险的遏制等成为知识产权证券化成功与否的关键。而区块链技术由于其去中心化、去信任、不可篡改、公开透明、信息数据可靠性及系统的共同维护性等特征,可以很好地在知识产权资产权利的界定与保护、提高各参与主体的信息透明度、法律规制、遏制交易风险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从而从技术层面实现对知识产权证券化及其风险的有效管理。
基于此,本研究将从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全流程出发对其风险进行重新归类,并在此基础上研究如何利用区块链技术对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各类风险进行管理,以期为推进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工作提供思路。
在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过程中,需要有各种承担不同职能的主体参与,主要包括:原始权益人、SPV、投资者、差额承诺支付人、计划管理人、销售机构、被许可人、监管银行、托管银行、登记托管机构、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等。其中,原始权益人先组好知识产权资产池,将资产池中的基础资产转让给SPV,这一过程必须实现真实销售,即原始权益人将知识产权的未来收益与风险一起转移给SPV,即使原始权益人破产,知识产权资产池也不列入清算范围,以达到破产隔离的目的;之后,为改善发行条件,SPV 先要请信用评级机构对知识产权资产进行信用评级,再根据融资需求,采取破产隔离、金融担保、划分优先级证券和次级证券等手段对知识产权基础资产池支持的资产证券进行证券化信用增级。信用增级后,SPV 请信用评级机构对证券信用进行发行等级评级;此时,知识产权证券就能以较理想的发行条件向投资者出售。而原始权益人也需要将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收入存入托管银行,托管银行负责对投资者还本付息,向各类主体支付费用,若还有剩余,则退还给原始权益人,这样一个简单的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就完成了。从理论上说,如果上述证券化过程的各个参与主体自觉履行其职能,那么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初衷也得以实现。但事实上,其本身不可能通过交易结构的设计来规避所有的风险,所以,证券化过程中的风险管控仍必不可少[6]。
首先,知识产权证券化投资者的本息是以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来偿付的,即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对投资者的收益起到决定性作用。因此,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成功实施,离不开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基础资产。但由于知识产权证券化基础资产的特殊性,会使其现金流因为一些不确定因素而变得不稳定,此时,很可能不能及时向投资者支付本息,给知识产权证券化带来相应的收益风险。此外,由于知识产权的无形财产权性质以及我国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制度设计的不完善,使得基础资产在确权问题上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给知识产权证券化带来相应的法律风险。
其次,从证券化的交易流程来看,证券化成功与否及其效率高低与不同参与主体的职能履行情况有着密切的关系,例如:将基础资产转移给SPV,即知识产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法律上不具有主体地位,破产隔离机制则无法发挥作用;在各交易主体之间及交易层级中,由于参与机构众多,交易层级繁杂,现金流的传播路径很长,加大了交易各方的信息不对称,这将使得投资者可能面临较大的信息不对称风险,从而影响投资者的投资信心;在信用增级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人为操纵情况的发生,一旦提供信用方本身出现了问题,这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信用风险,给投资者带来损失,进而影响证券的发行等。可见,知识产权证券化面临的风险还涉及破产隔离机制带来的风险、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和信用增级带来的风险。
从知识产权证券化风险的形成机理来看,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成功实施,离不开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基础资产,也离不开环环相扣的证券化交易流程,两方面的任何一个环节出了问题,都会给知识产权证券化带来难以衡量的风险。基于此,本研究将从基础资产和交易流程两个方面对知识产权证券化风险进行归类和识别。
3.2.1 基础资产方面存在的风险
由于基础资产所涉及的风险主要体现在基础资产本身权利状况的复杂性和不稳定性及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上,因此主要涉及法律风险和收益风险两个方面。
(1)基础资产带来的法律风险。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以及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制度的设计导致了知识产权权利状态的不稳定,可能给知识产权证券化带来相应的法律风险[6]。版权证券化是知识产权证券化中发展最稳定的一部分,因此,以著作权(版权)为例对证券化的法律风险进行说明。首先,在我国,著作权采取创作保护主义的原则。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而且作品采取自愿登记原则[17]。但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出现著作权权利状况不好判断、权利状态不够明晰、权利人保护和行使其权利困难的情况[18];其次,著作权的确定时效性差。在这样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时效性已然成为网络作品的追求,但是我国目前的文化版权存证方式价格昂贵、过程复杂、耗用时间长,作品的登记要借助版权局这一中间权威平台,文艺作品登记过程差不多要1 个月,其价格为100 到300 元不等[19]。不论是法律的规定还是流程的繁杂,都可能导致著作权人放弃版权登记,这就使得著作权的不确定性极高,而且这也不利于版权存证、未来维权,从而给以版权作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过程带来相应的法律风险;除此之外,我国著作权的公示制度缺失。当版权进行交易时,例如转让、担保、授权等,没有著作权公示的相关规定,就容易导致著作权权利的归属混乱,进而基础资产就不能被合法拥有,带来相应的法律风险。
(2)基础资产带来的收益风险。在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中,由于不确定因素的存在,使得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变得不稳定,给证券化带来相应的收益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知识产权许可收益一般由预付费以及后续许可费这两部分构成。后续许可费一般为被许可人销售金额的某一比率[20],市场变幻莫测,被许可人销售金额就是一个未知数,如果被许可人经营得好,销售金额就多,反之,金额就少。这就代表后续许可费是不确定的,进而知识产权的许可收益也就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第二,知识产权的价值不是一成不变的,在市场各种因素的作用下,它的价值会发生变动,尤其是其中的著作权、商标权以及专利权,很容易受到市场的影响。例如:对于著作权,例如小说、音乐、影视作品等,如果大众口味发生改变,追赶的潮流发生改变,或者一些作家、音乐家、演员言论不当、德不配位,甚至知法犯法,相应的作品就会被市场所抛弃,进而直接影响到知识产权证券化基础资产带来的现金流;对于商标权,如果企业没有道德,例如三鹿奶粉事件,那企业所积攒的品牌、知名度等都将毁于一旦,倘若这些商标权在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资产池里,将会给证券化带来现金流不足的风险;对于专利权,技术的不断更新,竞争者的不断涌现,很难保证一项技术能一直有稳定的现金流,所以这也会带来相应的收益风险。第三,侵权行为也会对知识产权基础资产的权利产生影响。科技的不断发展使盗版的途径更加高明与多样,尤其对于一些文学作品,有专门的盗版网站能阅读,而且传播迅速,打击难度也很大。如美国的第1 单以知识产权为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产品——鲍伊债券,其在刚推出之际,就得到A3 级的债券评价。但是,随着时代进步和科技发展,网上有许多盗版出现,并且可以免费下载,这就严重影响了销售收益。2004 年 3 月,鲍伊债券的评级下调至 Baa3 级[21],这表明盗版等侵权行为会给证券化带来相应的收益风险。
3.2.2 交易流程方面存在的风险
从上述对知识产权证券化交易过程中风险点进行的分析来看,知识产权证券化交易过程中主要的风险点体现在破产隔离风险、信息不对称风险和信用风险3 个方面。
(1)破产隔离风险。从上述运作过程我们可以看到,知识产权证券化交易的各类主体彼此之间存在着关联,交易流程中的任一环节都很重要,若出现差错后果难以计量。所以,在将资产池中的基础资产转让给SPV 时,必须利用SPV 真正实现真实销售以及破产隔离。陶海峰[22]认为我国目前实施版权证券化可以将信托作为建立SPV 的首选方式。在这种形式下,特殊目的机构财产为信托财产,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可以与发起人的其他未设立信托财产相隔离。但是,目前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设立的SPV 均为知识产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该计划是签署协议或合同建立的合同或契约综合体,在法律上不具有主体地位[23],无法完全发挥作为特殊目的机构的作用,很难真正实现破产隔离。如果不能通过真实销售实现破产隔离的目的,那么投资者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还会使投资者失去信心而导致证券化交易失败,进而带来相应的破产隔离风险。
(2)信息不对称风险。从上面介绍的交易流程可以看出,知识产权证券化所涉及到的参与机构众多,交易层级繁杂,知识产权现金流的传播路径很长,这就会加大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性,以致投资者面临较大的信息不对称风险。在这么多交易层级中,每个主体都可能存在欺诈行为,被许可人和原始权益人对资产的真实状况是最了解的,其处于获取信息最有利的地位。证券的增级和评级机构需要利用基础资产的信息进行增级和评级,也有一定的信息优势。相比较下来,交易流程末端的投资者处于信息获取的劣势地位,所以其利益极有可能受到损害,遭受信息不对称风险。
(3)信用风险。正如上文所提到,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存在权利不稳定性、未来收益不确定性等情况,转让给SPV 的基础资产难以达到吸引投资者的信用级别,所以目前成功发行的知识产权证券化都会有增信措施,以此提高知识产权支持证券的信用等级,增强投资人的信心。增信措施一般包括内部增信措施和外部增信措施,内部增信措施有设计ABS 次级结构实现内部增信,即把证券划分为优先级和次级,优先级的证券在还本付息的时候会优于次级证券,这样就降低了优先级证券的风险;外部增信措施包括提供担保,这可以将知识产权支持证券的信用级别提高,降低其他利益相关者尤其是投资者的风险。此外,在我国成功发行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中,也有采用第一差额支付承诺人以及第二差额支付承诺人的方式来增加信用等级的,如果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没办法抵偿投资人的本金和利息,那么差额支付承诺人将把未抵偿的这部分差额补足,并提供流动性支持。虽然有一系列措施可以增强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信用,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些增信措施还是免不了有人为的操纵,例如提供担保。如果发生违约事项,款项很有可能不会如约补足、担保物也不会如约拍卖,这就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信用风险,影响知识产权证券化投资人的信心。
4.1.1 基础资产带来的法律风险管理
对于基础资产带来的法律风险,可以使用区块链技术进行管理。首先,区块链的时间戳和哈希树根值对进行版权登记和溯源发挥着重要作用,支持版权权利界定。作品上链后,版权权利人的身份、相应信息、作品创作时间以及作品信息等也被记录成区块,并加盖相对应的时间戳,版权转移时,时间戳也会一起转移,这样权利人的创作记录就会安全可靠地保留在区块链中,从而有效的进行版权登记确权。与此同时,区块链技术使用哈希函数把两个区块相连,将链上的交易按照时间顺序排列在一起,为以后的维权提供作品创作记录追根溯源,版权溯源模型见下图1,及时确认版权归属。而且,哈希函数保证区块链中数据信息不可篡改,更加赋能确认版权归属。在区块链中,如果不能控制半数以上的数据信息节点,就无法改变数据信息。要想控制51%以上的节点几乎不可能做到,因为每个区块都由区块头和区块体组成,区块头不仅包括本区块的merkle 树根,还包括前一区块的merkle 树根。如果想变动某一区块的数据,那就必须同时改动这一区块后面的所有区块。否则,当前区块变动后的merkle树根和下一个区块保存的merkle树根不一致,就会出现错误,被系统发现。
图1 版权溯源模型
其次,正因为区块链的公开透明,任何人只要上链就能知道作品的归属如何,所以我们可以依托区块链技术建立一个专门的数据库平台,如图2 所示。原创者向数据平台上传作品,数据平台库收录作品,并检查其是否合规,对合规作品进行上链处理,之后,若有购买者在数据平台中有想购买的作品,则进行交易获得版权,平台将交易记录上链,整个版权的确权和用权都记录在区块链中,不可篡改[24]。这样,发生与版权相关的交易活动时,都在这个平台上完成,通过平台进行数据的处理以及展示,这样可以很好地完成著作权权利的公示,让大家知道著作权人对权利的拥有以及变更情况,弥补我国著作权公示制度的缺失,进而保障权利人的权利,防止著作权归属的混乱,有利于版权纠纷的存证与解决,相应地减少诉讼风险。此外,相比传统的版权登记,权利人在区块链上完成版权登记是一瞬间的事情,其成本最低只需0.4 元[25],这极大节约了作者的时间和金钱成本,降低了交易费用。
图2 交易活动路径
4.1.2 基础资产带来的收益风险管理
对于基础资产带来的收益风险,也可以使用区块链技术进行管理。首先,为了减少许可收益支付结构带来的收益风险,可以采用智能合约技术,即可以通过程序自动执行的交易协议。在智能合约中设置这样一个条款,不管未来被许可人的销售金额是多少,其所需支付的费用不能低于一个限额。如若被许可人支付的费用低于这个限额时,则触发信用机制,这时智能合约就马上启动最低支付限额的自动补付。这样可以减少被许可人销售金额不理想时给知识产权证券化带来的收益风险,降低由于许可收益不确定带来的交易成本;其次,为减少知识产权价值变动带来的收益风险,对资产池中基础资产的选择,要保证多样化。多样化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基础资产数量要尽量多,二是基础资产的种类要尽量多。这样,即使一些知识产权未来出现不确定性,资产池中的其他资产也能够起到对冲作用。同时,在构建多样化的资产池时,可以借助智能合约技术对基础资产进行选择,先规定基础资产的选择准则,同时设置相应的代码程序,智能合约就可以自动对入池的基础资产进行选择,选择符合准则要求的优质基础资产入池,这样,其未来发生不确定的概率也会相对较小;最后,对于侵权行为,区块链技术可以有效制止盗版等侵权行为,如版权。如前所述,如果版权交易活动在区块链技术建立的专门数据库平台上进行,那么著作权的归属就公开透明,当盗版作品出现在网络上时,版权所有者就可以向平台管理者反映,把盗版作品删除,以此来阻止盗版等侵权行为。同时,时间戳技术可以将权利人相应的信息以及对应创作的时间变化整合于区块链中,这就可以有效地为权利人提供时间上的证明,将产权明晰,使得侵权行为在区块链上变得透明。而且,区块链技术还可以为每一个作品提供唯一、不可篡改的数字签名,通过这个唯一的数字签名也能判断出是否为正版作品,阻止侵权行为。
4.2.1 区块链对于破产隔离风险的管理
对于交易结构中实现真实销售、达到破产隔离的目的,可以借鉴美国的一种证券化操作——设立分科(FINCO,又称为双层结构。如图3 所示,SPV1 为新增特殊目的实体,负责向原始权益人购买知识产权,再将知识产权真实出售给SPV2,SPV2持有该知识产权并拥有该知识产权的所有权,然后以该知识产权资产为基础发行证券。SPV1 可称为寄存人,SPV2 充当知识产权支持证券的发行人。在这种结构之下,证券化的资产原始权益人不拥有或不控制SPV2,所以其破产很难影响到SPV2,从而实现了破产隔离,降低了证券化的破产风险[26]。
我国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也可以借鉴此种操作,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交易结构,进而推进中国特色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发展。下面以版权证券化为例进行详细说明:双层结构即在原来的专项计划即SPV2 之前设立一个SPV1,使其位于被许可人与SPV2 之间,充当原始权益人并重构基础资产[27]。如图4 所示,首先,被许可人即拥有版权的文化企业将版权转让或质押给SPV1,获得一次性融资,SPV1 再将版权通过售后回租等方式给版权原始权利人使用,收取租金。如果是质押的话,则SPV1 定期向版权所有权人收取本金和利息;其次,SPV1 将售后回租的租金或者定期收取的本金和利息汇集在一起并转换其债权属性,即SPV1 与被许可人签订信托贷款或委托贷款协议,将未来收取租金或定期收取本金和利息的权利转化为金融债权,从而完成基础资产的重构[28]。此案例中转化为的金融债权就是租赁债权或者是贷款债权,就形成了新的基础资产。然后重构的基础资产被一次性转让给由计划管理人即证券公司设立的知识产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SPV2,由其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出售给投资者。在双SPV 模式中,基础资产被重构后具有破产隔离的效果。与此同时,在双层结构下,嵌入区块链技术让知识产权的原始权利人(文化企业)、充当原始权益人的SPV1、SPV2 和投资者上链,通过区块链特有的公开、透明性保证基础资产的真实、可追溯以及基础资产的质量,确保其始终处于较低的风险水平,产生稳定的未来现金流。而且只要上链就能清楚地知道版权权利的归属如何,进而确定基础资产的未来收益与风险已经完全转移给SPV2。这样,在“双层结构+区块链”模式下,可以有效防范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破产隔离风险。
图4 知识产权证券化双层交易结构
4.2.2 区块链对于信息不对称风险的管理
区块链一般分为公有链、私有链以及联盟链。公有链是向所有人开放的,私有链一般只服务于一个企业,而联盟链的开放程度处在公有链与私有链之间,其主要应用于价值链上的成员之间,一般为多个企业之间的协同合作服务[29]。对于信息不对称风险,可以考虑将联盟链用于知识产权证券化,如图5 所示。让双层结构包含的所有机构上链,即由被许可人(文化企业)、SPV1、SPV2、增信机构、评级机构、服务机构、监管银行、托管银行、监管机构等组成的联盟链,让大家实现信息共享,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交易成本。
图5 知识产权证券化区块链联盟
图6 为参考中国红十字会的联盟链网络拓扑设计,联盟链将各参与方接入共识节点,各个参与方都运行着一个或多个节点。具体而言,各节点可以输入、完善、读取资产等数据信息,包括基础资产信息、基础资产现金流信息、债券方案信息、交易记录信息、评级信息等。监管机构运行维护排序组织,被许可人、SPV1、SPV2、增信机构、评级机构等联盟链网络中的参与方作为成员组织,从被许可人(文化企业)转让或质押版权开始,其将基础资产的数据信息放到联盟链上。SPV1 对基础资产进行重构后组建资产池,同时完善基础资产信息,区块链可以将资金流进出和信息流实时广播并对基础资产特征进行统计,再通过增信评级并将信息上链后,SPV2根据相关信息以基础资产为依据设计债券方案。之后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发行,再到最后基础资产现金流的实时监控,区块链全程贯穿,交易信息通过网络广播传输到各个节点。通过基础资产存证通道、溯源通道、监管通道,将不同的业务应用隔离,辅之以基础资产存证链码、溯源链码、监管链码,用来与区块链中的账本直接进行交互,链码即智能合约。这样不仅提高了各参与方的效率,而且及时对基础资产信息进行记录、确认和披露,所有参与主体都能实时动态掌握基础资产的信息和变动情况,这让投资者也能占据信息优势地位,放心地购买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对信息不对称风险进行了较好的管理。而且也有利于监管部门实时监控,通过评估基础资产现金流收回的风险,从而提高监管效率。
图6 联盟链网络拓扑设计
4.2.3 区块链对于信用风险的管理
对于上面所提到的增信措施,可以引入区块链中的智能合约技术增强增信程度,进而降低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信用风险,减少人为操纵增加的交易成本。智能合约是写在区块链上的一段代码,只要触发合约中的条件,代码就会自动执行,不需要人来操纵,即它的执行是基于事件触发机制的[30]。通过智能合约技术可以将承诺或约定等通过代码形式写入区块链,只要触发合约中的条件就会自动执行,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了法律的裁决和权利的保护救济机制[14]。也能为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增信措施增加可信度。对于内部增信措施,智能合约可以把知识产权证券化基础资产的信用状况实时发布给特殊目的机构,让其有依据评判这种证券化产品能否被划分为优先级。一旦等级发生改变,那就需要重新划分并将信息通知到全网[31];对于外部增信措施,智能合约更是发挥着极大的作用。当证券化产品使用担保的方式增信时,例如违约提供担保款。如若出现现金流无法支付本息的情况,就会触发信用机制。智能合约可以自动将担保款赔付给投资人。对于差额支付人补足差额的措施,当基础资产现金流无法偿付投资人本息时,就会触发合约,智能合约将自动把差额补足。如此一来,就使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的信用更强,更能增加投资者购买产品的信心。
本研究以知识产权证券化风险为切入点,探讨了如何运用区块链技术自身的优势管理知识产权证券化风险问题,为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应用实践提供技术层面的支持。主要结论如下:(1)对于基础资产带来的法律风险,可以借助区块链技术的两个重要数据——时间戳和哈希树根值,并结合依托区块链技术建立的数据库平台进行管理;(2)对于基础资产带来的收益风险,可以使用区块链特有的时间戳技术、数字签名和智能合约进行管理;(3)提出“双层结构+区块链”的模式可以有效防范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破产隔离风险;(4)将联盟链用于知识产权证券化可以对信息不对称风险进行较好的管理;(5)可以引入区块链中的智能合约技术降低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信用风险。
基于以上的结论,得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启示:首先,知识产权证券化风险贯穿于整个证券化的过程,任何一个环节都不能忽视,每一个参与主体都应该注意风险。被许可人要积极进行知识产权登记、公示工作。虽然基础资产数据信息从一开始就放到联盟链上,但并不是所有的信息都会披露,所以监管机构还是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对于知识产权证券化基础资产的信息披露要求,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及时性,更应该将信息披露贯穿于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全过程。增信、评级机构要做好本职工作。各个参与机构都应培养员工的诚信意识和建立企业的信誉,为投资者保驾护航;其次,加快推进对区块链存技术的迭代升级。虽然我国区块链发展正在稳步推进,但是建立基于区块链的数据库平台、让双层结构各个参与方上链、将基础资产数据信息放到联盟链上等等措施,都需要区块链有巨大的储存空间来容纳数据信息。所以未来对于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国家以及各科技企业还需要继续加大开发力度,不断地对区块链技术进行升级,推动“区块链+知识产权证券化”领域的技术研究和应用落地;此外,还要加大对区块链技术人才的本土培养和引进力度,尤其是培养引进既懂知识产权证券化又懂区块链技术的高精尖人才,为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当然,本研究也存在一些局限性,对区块链技术为知识产权证券化风险管理提供技术上的支持,仅是对区块链的上层应用进行探讨,且仅从区块链特点、相关应用原理以及应用可行性的角度来进行阐述,没有深入研究区块链的底层技术和用代码开发区块链这些方面。未来知识产权证券化风险管理可以聚焦区块链底层技术进行深入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