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宏贵,何淑娟,王培龙
(南京工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江苏南京 211816)
创新是企业的核心生命力,尤其是新创企业获得竞争优势和持续成长的关键。但新创弱性使新创企业天然存在着竞争劣势,难以与在位企业抢占市场。同时,新创弱性使得新创企业的创新方式很容易只是山寨和模仿,企业会因此被紧紧固定于价值链下游环节,面临伪创业困境[1]。颠覆性创新的出现为新创企业带来了新转机,其对原有技术范式和市场竞争格局的破坏为新创企业进入市场提供了新方式[2],并日益成为新创企业提升竞争优势的重要战略行动。然而新创企业由于资金、人才等资源的约束以及创新实践经验的缺乏,在很大程度上会阻碍企业颠覆性创新的实现[3]。因此,如何帮助新创企业突破颠覆性创新困境是一项非常艰巨的任务。
目前国内外学者针对新创企业颠覆性创新的研究相对较少,且已有研究主要着眼于新创企业如何解决颠覆性创新资源匮乏的问题,例如采用资源拼凑策略、双元性学习策略等应对资源受限[4-5]。忽略了创新过程已经不局限于独立企业或行业中,而是开始越加分散在不同资源构成的互补网络系统中[6]。因此,传统的组织结构和战略思维已无法满足如今瞬息万变的市场环境,新创企业自身已难以实现自己的创新目标,而是需要多个互补性创新主体的相互配合,这些创新主体构成的互补网络系统就是创新生态[7]。新创企业利用创新生态弥补自身创新资源的局限性,在市场快速变化的环境下,帮助企业实现优势互补,减少经营风险,并通过提升企业创新绩效以实现价值共创[8]。创新生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成为了被关注的焦点,但学者们对于新创企业颠覆性创新的创新生态及其作用过程缺乏深层次的研究,即创新生态是如何作用于新创企业颠覆性创新的。即使张金福等[5]基于创新生态的网络构念,利用创新网络探究企业的颠覆性创新,也只是根据稳定性、密度等创新生态的网络结构来分析其对颠覆性创新的影响,并没有提出创新生态以及不同创新生态是如何影响企业颠覆性创新的。
那么创新生态能否直接实现新创企业颠覆性创新,有没有什么因素影响该机制?一方面,创新生态能力已经逐渐成为协同整合创新生态各创新参与主体形成颠覆性创新共生关系的关键,可以内在驱动新创企业的颠覆性创新,从而提升核心竞争优势,使新创企业的颠覆性创新发展走向良性轨道[9]。然而鲜有研究将创新生态能力引入企业的创新过程中,本研究认为创新生态能力在创新生态和新创企业颠覆性创新之间起着中介作用。另一方面,创新生态并不是独立存在的,它处于特定的共生环境中,随着环境的变化,创新生态对于企业颠覆性创新的作用也随之改变[10]。然而现有研究针对创新生态对颠覆性创新的作用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知识和资源等因素[11],缺乏探究创新生态环境调节影响创新生态与新创企业颠覆性创新关系中的边界条件。为此,本研究以141 家新创企业为样本,实证研究了创新生态对新创企业颠覆性创新的影响以及创新生态能力的中介作用,并考察创新生态环境的调节作用。
颠覆性创新是指企业聚焦于非主流市场,引入满足非主流消费者需求的技术或服务产品,由此逐渐破坏市场规则并蚕食在位企业的过程[12]。值得注意的是,企业若想实现颠覆性创新就必须打破现有市场格局,实施全新的创新战略[13]。成熟的在位企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对于现有的创新组织模式较为依赖,而新创企业因其形成时间较短、组织结构简单,与在位企业相比,新创企业不局限于当前的创新模式,进行颠覆性创新反而更容易成功[14]。
新创弱性使新创企业受制于资金、技术、人才、信息等创新要素,由此引入创新生态的概念。如Moore[15]将生态系统的概念引入企业管理领域,提出商业生态系统。在此基础上,Iansiti 等[16]根据创新特性,以微软和沃尔玛为例,提出创新生态是一个具有多层次的竞争与合作独特特征的复杂开放性系统,并基于生态位视角,认为一个创新主体的生态位发生变化,其他生态位可能相应产生变化,即生态内部各创新主体相互影响。创新生态主要包括掌握供应商、消费者以及关键企业命脉的组织群落、机构及个人,例如政府、金融机构、监管机构及科研机构等[17]。黄海霞等[18]从节点协同角度将创新生态分为核心要素和辅助要素两部分,其中核心要素包括政府、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等,辅助机构包括金融机构、行业机构和非营利组织等。康健等[19]利用创新链的不同作用概念将创新生态分为政治网络、技术网络和商业网络。可以发现,学者们对于创新生态的维度划分虽未达成一致,但都是基于社会关系网络角度来考察的。基于上述观点,本研究认为新创企业创新生态是指新创企业与政府、行业机构、金融机构、高校、科研机构、消费者、供应商和其他企业等为了开发颠覆性技术创新而形成的生态网络关系,根据作用类型将创新生态解构为创新政治关联生态、创新技术生态和创新市场生态3个维度,如图1 所示。
图1 创新生态维度的划分
(1)创新政治关联生态。创新政治关联生态是指新创企业与能够提供权威性创新准则与期望、规则与契约的政府及行业等机构为获取创新支持而形成的创新政治关系网络[17-19]。其中,政府可以在引导政策创新、保障创新服务、配置关键资源和基础研究等方面发挥有效作用,并为新创企业的创新活动提供良好的政治和法律环境。此外,基于对最新产业发展趋势和技术标准的了解,行业机构能帮助新创企业奠定创新知识基础[19]。最后,金融机构能够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为新创企业提供资金支持[20]。因此创新政治关联生态一般包括政府、行业机构和金融机构。
基于创新政治关联生态,新创企业能通过政府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方式减轻资金压力。同时因为新创企业成立时间较短,金融机构难以根据已有信息对其准确评估,从而加重了融资难度,政府可以通过融资担保、低息贷款、增发债券等方式帮助新创企业实现融资,新创企业也可借此机会与金融机构形成良好的关系网络,为企业以后的融资活动提供便利性。在知识产权政策方面,政府可通过政策与行业协会合作对新创企业的颠覆性创新过程进行引导、激励、保护和规范等,增加新创企业创新技术的专有性,降低被模仿的风险,以此促使新创企业实现颠覆性技术突破和技术结构升级。此外和本地行业协会保持经常性的信息交互,不仅能帮助企业明确一些技术要求和规范,也能够了解同行业中潜在合作伙伴的来源[21],且与行业协会等组织建立良好的社会关系网络,有利于提升新创企业的创新合法性,为新创企业的颠覆性创新行为奠定了基础。因此提出以下假设:
H1a:创新政治关联生态对新创企业颠覆性创新存在正向影响。
(2)创新技术生态。知识创造理论认为,创新主体间信息的更新和流动是新知识产生的动力源,技术创新网络就是协同高校、科研院所、其他企业致力于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研发形成产学研知识创造的创新联合体,其目的是技术、产品或者生产工艺的创新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实现知识的共享,从而形成一个新型的开放合作的创新组织[22]。创新技术生态是新创企业和其他组织致力于共同研发颠覆性技术而彼此互补共享创新知识的技术创新网络。其中,高校和科研机构是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的主力,能够直接参与新知识新技术的创造研发,并通过合作和转让等形式输送商业化的研究成果。同时也能在人才培训和输送方面给予支持,有效缩短颠覆性创新技术的研发周期。因此创新技术生态一般包括高校、科研机构和新创企业。
创新技术生态主要是通过产学研组织的合作来提高创新效率,协助新创企业实现颠覆性创新。产学研合作是以优势互补和利益共享为基本原则,在政府、金融机构等协同支持下,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为了价值共创进行合作[23]。产学研组织具备良好研发水平和技术储备的支撑平台,能帮助新创企业突破自身技术研发资源禀赋的限制,为新创企业打开边缘市场奠定了基础。同时高校和科研机构能提供社会化的服务,使新创企业可以共享高校和科研机构先进的实验设备仪器和优秀的科研人员,从而提高新创企业颠覆性创新的效率和质量。由于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创新行为更集中于基础研究领域,倾向于创新的颠覆性导向[24],因此在合作中,新创企业能够近距离获得技术知识溢出和开阔性技术视野,增加知识储备,打破对渐进性创新的依赖,在深层次理解中摸索出优于现有产品的新技术,提高颠覆性技术创新绩效。因此提出以下假设:
H1b:创新技术生态对新创企业颠覆性创新存在正向影响。
(3)创新市场生态。当前竞争环境日益激烈,企业处于一种与外部环境不断相互作用和影响的多元组织环境中,与市场其他商业主体之间的沟通与合作能促进知识共享和信息的沟通,有利于发展和吸收新技术,因此与市场主体的链接渠道愈加成为企业获得技术研究信息和资源的主要来源[25]。创新市场生态是新创企业与各市场主体建立起来的行业内关系,以及这些关系形成的综合性市场交流网络。其中,消费者参与新创企业的创新过程,有助于建立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双向沟通,便于企业根据沟通信息创造出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创新技术,实现价值共创。同时,与本地供应商、其他企业的交流也能够获得一些有用的市场需求现状和消费者行为模式等[14]。此外,新创企业可以通过与其他企业的交流学习,改善自身的企业文化和组织结构来增效创新过程。因此创新市场生态一般包括消费者、供应商和其他企业。
颠覆性创新是新创企业借助差异化优势聚焦于非主流市场,寻找崭新的市场机遇,避开主流市场的竞争体系和防御体系,通过技术迭代来逐渐建立优势的过程[26]。因此消费者参与创新过程能为新创企业提供采取新技术的市场方向,准确把握消费者未被满足的需求;与消费者互相交融渗透,使新创企业提供的创新技术能够比现有主流产品具有更高的消费者剩余,实现颠覆性创新,为新创企业进入边缘市场提供机会。同时,新创企业与供应商以及其他企业的交流不仅能获得消费者自身不易察觉的隐性消费习惯,还可以获得这些创新主体对市场的独特见解,捕捉现有市场中未被挖掘出的新需求,预测市场的潜在发展趋势,为打开边缘市场奠定基础。因此提出以下假设:
H1c:创新市场生态对新创企业颠覆性创新存在正向影响。
对于新创企业而言,依托于创新生态这样的集体创新模式,其颠覆性创新的实质就是将创新主体的各项资源以新创企业为核心进行关联整合优化,研发出颠覆性创新技术。这个过程强调多主体间协作,打破创新资源和组织之间的壁垒,使各创新主体能秉承着价值共创的理念进行合作[27]。创新主体们为了实现共同目标,会不断寻找不同创新资源间的结合点和协作点,对创新生态内的资源进行识取、激活和有机融合,释放资源的效能并完成资源整合,产生“1+1>2”的协同效应,实现颠覆性创新[28]。因此本研究将创新生态中的这种突破单个企业壁垒,以创新要素协同为基础,促进资源互动和创新主体间优势互补整合的能力定义为创新生态能力。创新生态能力可以构建紧密的创新主体关系,使创新生态内部资源传递共享的优势最大化,促进创新生态进行内外部的组织学习,以及知识和资源的吸收、创新、融合、再创新的过程,从而实现新创企业颠覆性创新[29-30]。
新创企业不仅需要打造创新生态利用外部资源开发颠覆性创新,也应该对创新生态内各创新主体之间关系进行有效的整合协调,以便创新生态对颠覆性创新实现发挥作用,创新生态能力在创新生态与颠覆性创新之间起到着至关重要的中介作用。首先,创新生态能力不仅能够使创新生态稳定发展与演化,减少创新的不确定性,降低机会主义风险[31]。更重要的是可以实现创新资源间的优化组合,增加创新生态合作广度与深度,稳定创新路径并持续创新,从而促使新创企业创新生态发生质和量的飞跃,从而加快颠覆性创新的节奏。其次,创新生态能力能够保证新创企业创新生态参与主体保持良好的协作关系。异质性创新主体的广泛参与使得创新生态网络面临系统结构复杂化、合作关系多元化等问题[32]。创新生态能力使得创新主体们认同彼此的创新目的,把自身的个体行为转变为集体行为,主动维护多边关系,产生更为积极的创新生态价值共创行为,成为新创企业颠覆性创新的重要动力。最后,创新生态能力能够保持创新生态的开放性。对内开放性可以促使政府、高校、科研机构、非主流消费者等创新主体的知识和创新资源有的放矢地对新创企业进行开放,使新创企业能够将这些资源与自身创新过程进行整合,提高颠覆性创新的成功率;对外开放性可以使新创企业及时与构成创新生态的外部创新合作主体互动学习、获取创新资源,寻找潜在市场并快速抢夺机会空缺,避免故步自封。综上可知,新创企业的创新政治关联生态、创新技术生态以及创新市场生态可以通过创新生态能力促进新创企业的颠覆性创新,从而打开边缘市场实现新企业成长。因此提出以下假设:
H2a:创新生态能力在创新政治关联生态和新创企业颠覆性创新之间起到中介作用。
H2b:创新生态能力在创新技术生态和新创企业颠覆性创新之间起到中介作用。
H2c:创新生态能力在创新市场生态和新创企业颠覆性创新之间起到中介作用。
任何创新技术都不是独立产生的,其与企业周围的创新环境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环境能够很大程度上决定和影响企业的技术创新[33],因此本研究将企业的创新环境主要看作为制度环境。制度环境中包含的法律要素、社会文化、市场营商环境等,每时每刻都在影响着企业的创新行为[34]。Scott[35]59-61基于新制度经济学和制度环境要素,提出规制、规范、认知三大制度环境框架,将创新行为看作个人或企业对所处创新制度环境的反映。颠覆性创新挑战了传统的规则和标准,背离了消费者的观念与惯例,因此颠覆性创新对创新生态环境存在较高的依赖性[36]。新创企业颠覆性创新行为需要满足现有的制度环境要求,新创企业才会有更多的机会实现颠覆性创新。因此,本研究中创新生态环境是基于制度角度来考察的,是指新创企业依托创新生态进行颠覆性创新受到外部法律制度、社会文化规范、观念制度等为人们理所当然接受的社会事实所影响的制度环境即包括规制环境、规范环境和认知环境。
规制环境是指政府、监管机构及行业机构等对新创企业出台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组合[35]61-64。在一个高水平的规制环境中,政府会通过政策调节整个市场环境,尽可能地营造公平公开的创新环境,提高违法成本,以此缓解企业研发过程中的市场失灵,规避市场机制不健全造成的创新风险,这有利于市场的有序竞争,避免不法企业的侵权行为,减少了创新生态能力作用发挥的阻碍[37]。同时,市场化程度反映了信息获取的难易程度以及资源的可获取性水平,影响着新创企业的创新战略[38]。高规制环境下,规范的市场对资源配置有效,新创企业能够在创新生态能力的协调下对创新资源进行有效配置利用,提高了创新效率。虽然政策规则约束和管制加强会导致新创企业创新成本的增加,但法律制度的完善降低了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减少了创新风险,提高了创新生态能力的作用效率,从而在新创企业颠覆性创新的进程中更好地发挥优势。
规范环境是指社会共同的行为准则及文化观、价值观体系,反映了创新场域内社会对于创新行为的认可度、包容度与支持度[35]64-67。规范环境水平越高,创新行为就具有越高的社会地位且更容易被媒体积极宣传报道,新创企业由此能够快速地获取互补性创新资源,更好地掌握市场发展趋势,及时地应对市场的小幅度变化。创新生态能力表现出的开放性也会被进一步加强,新创企业更容易获取创新合法性以开拓颠覆性创新市场。除了对颠覆性创新资源与知识获取的影响外,创新生态能力具备的主体间关系也会在此环境下不断被加深,由此新创企业能迸发出更高的创新水平,从而带动颠覆性创新绩效的增加。
认知环境是指人们对于某一事物的认知和理解程度,由国家教育系统塑造[35]67-70。高水平的认知环境往往意味着较好的创新结果,支持型的认知环境将打造浓厚的创新氛围,社会越重视创新知识的传播和培训,解决创新问题的方法就会越先进科学。由此,新创企业越能知道如何促进不同背景下异质性创新主体的相互合作,也越能从合作中获取有效的行业内情和政策市场信息[39]。创新生态能力的作用会因此愈发凸显,从而助力新创企业的颠覆性创新行为。因此提出以下假设:
H3:创新生态环境正向调节创新生态能力与新创企业颠覆性创新之间的关系。
如前所述,良好的规制环境表现为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形成了规范约束,各创新主体在同一约束下行动时更易形成互动。并且违法成本的提高能更好地保障创新成果,激发新创企业的创新活力,会加强创新生态能力在创新生态与颠覆性创新之间的作用,进而提升颠覆性创新绩效[40]。
当规范环境水平较高时,在影响自我效能和创新认知等方面,社会价值体系比法律法规等更加有效[41]。创新主体们与创新支持型的创新生态环境互动时,会感知到社会对自己的期许,不断加深对创新行为的理解,从而对高风险的颠覆性创新行为保持乐观积极的态度,高期望值也会鼓励创新过程中的坚持行为,创新生态能力中介作用由此不断被加强,进而提高颠覆性创新绩效。
高水平的认知环境能够提高创新主体的创新警觉性,新创企业的机会感知能力和冒险精神被激发,会更善于发现市场中潜在的创新缺口,新创企业也因此提升了创新知识储备和创新技能;高水平的认知环境还能培训大量的专业能力强、熟知创新知识的人才,弥补了创新人才缺口,提升新创企业的创新能力,完善创新生态创新链,在此情景下,创新生态能力的协同整合中介效应越发凸显,使新创企业联合其他创新主体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抓住机会,提高颠覆性创新绩效。因此本文提出假设:
H4a:创新生态环境正向调节创新生态能力在创新政治关联生态和新创企业颠覆性创新之间的中介作用。
H4b:创新生态环境正向调节创新生态能力在创新技术生态和新创企业颠覆性创新之间的中介作用。
H4c:创新生态环境正向调节创新生态能力在创新市场生态和新创企业颠覆性创新之间的中介作用。
综上所述,得出如图2 所示的研究模型。
图2 研究模型
本研究主要关注创新生态与新创企业颠覆性创新之间的关系。在样本选择时只针对创新型新创企业,因此问卷中增加创新型企业筛选项。根据Kiss等[42]的分类,将成立10 年及10 年以下的企业认定为新创企业,同时在问卷中特别注明10 年以上创新企业需要按照企业新创期的创新情况进行填写。本研究的问卷发放与回收过程如下:首先通过作者所在高校的校友平台向校友创新企业发送问卷;其次,借助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官网获取创新企业名单及其官方电子邮箱进行问卷发放;最后,借助江苏省知识产权等信息平台,向创新企业的官方邮箱发送问卷链接。为了提高数据精准性,问卷调查对象要求是新创企业的创始人或创业团队成员,或者是了解企业创新发展历史的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或内部研发主管。本问卷采用匿名填写的方式以提高问卷准确性,共回收问卷 171 份,剔除无效问卷后得到有效问卷141 份,问卷有效率为82.46%。本次回收的有效样本中,10 年及以下企业占比60.3%,民营企业占比36.9%,样本数据在各个行业均有分布,人数方面以100~200 人规模的企业居多,占比35.1%。
本研究量表在参考国内外成熟量表基础上根据研究内容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的,因此变量的测量具有较高的可信度。所有测量量表均使用李克特7点计分法,1~7 表示从非常不同意到非常同意[43]。
(1)创新生态。创新生态本质是一个基于长期信任的相互依赖和共生关系的创新网络,该变量的测量借鉴参考了郭稻等[44]、Yli-reoko[45]、詹湘东等[46]和付丙海等[47]研究开发的量表,分为创新政治关联生态(PE)、创新技术生态(TE)和创新市场生态(ME)3 个维度,共9 个题项,如“本企业能快速发现政府产业信息,并获得政策和补贴支持”“本企业能获得跨界合作者的异质性资源和技术并有效利用” “本企业经常和用户共同研发新产品”等。本研究中,该量表3 个维度的Cronbach'sα的值分别为0.786、0.825、0.825。
(2)创新生态能力(EC)。该变量的测量参考了洪茹燕等[48]、叶峥等[49]、侯光文等[50]、谭云清等[51]、Eisingerich 等[52]、王松等[53]研究的开发的量表,共8 个题项,如“本企业与具有不同规模、技术水平、产业类型的创新主体有着广泛联系” “本企业与其他创新主体的资源技术交流非常顺畅深入”等。本研究中,该量表的Cronbach'sα值为0.938。
(3)创新生态环境(EE)。该变量的测量参考了Busenitz 等[54]研究开发的量表,包含规制环境、规范环境和认知环境共12 个题项,如“政府和相关机构积极鼓励企业创新” “把创意变成具体创新行为的方式经常受到推崇”等。本研究中,该量表的Cronbach'sα值分别为0.961。
(4)颠覆性创新(DI)。该变量的测量参考了Lin 等[55]研究的开发的量表,共6 个题项,如“本企业以潜在客户为目标研发颠覆性技术” “本企业研发的颠覆性技术对市场现有技术产品具有替代作用”等。本研究中,该量表的Cronbach'sα值为0.905。
(5)控制变量。考虑到企业的成立年限(EY)、所有制性质(OW)、所在行业(IN)和规模(ES)可能会影响企业创新行为,因此将以上4 个变量作为控制变量进行研究,以提高研究结果的准确性。
本研究通过Mplus 8.0 软件的验证性因子分析来检验变量间的区分效度。主要是将原始的六因子模型作为基础模型,然后构建5 个替代模型进行对比,具体结果见表1。由表1 可知,验证性因子分析结果显示,六因子模型整体拟合数据最好(χ2/df=1.442,RMSEA=0.056,CEI=0.936,TLI=0.930,SRMR=0.051),这也表明6 个核心变量间具有良好的区分效度。
表1 验证性因子模型拟合结果
由于问卷所有题项均是由同一人填写,所以易存在同源偏差问题。鉴于此,为使研究结果更具严谨性和可信度,本研究首先进行了Harman 单因子检验,发现累计解释总变异量为67.726%,其中第一个因子解释率为34.739%,低于40%的建议值。因此,样本数据不存在严重的同源方差问题。为了提高检验准确性,本研究进一步在六因子模型的基础上加入了一个共同方法因子,有关结果表明,在加入共同方法因子之后,七因子结构模型无法在Mplus 8.0 软件中实现拟合,即带有共同方法因子的因子结构在拟合程度上没有得到显著改变,说明本研究不存在严重的共同方法偏差问题[56]。
表2 显示了各变量的均值、标准差和相关系数。由表2 可知,创新政治关联生态(r=0.399,P<0.01)、创新技术生态(r=0.412,P<0.01)和创新市场生态(r=0.294,P<0.01)分别与创新生态能力显著相关;创新政治关联生态(r=0.278,P<0.01)、创新技术生态(r=0.386,P<0.01)和创新市场生态(r=0.275,P<0.01)分别与颠覆性创新显著相关;创新生态能力与颠覆性创新显著相关(r=0.575,P<0.01)。为进一步验证研究假设提供了基础依据。
表2 变量相关性与描述性统计分析
本研究通过层析回归法来验证直接效应和中介效应,有关结果见表3。表3 中,模型5 是以颠覆性创新为因变量,控制变量为自变量,以此检验控制变量对颠覆性创新的影响,模型6、模型8 和模型10 是在模型5 的基础上分别各加入了自变量创新政治关联生态、创新技术生态和创新市场生态,结果表明在控制相关变量之后,创新政治关联生态、创新技术生态和创新市场生态分别与颠覆性创新显著正相关。由此,假设H1a、H1b和H1c得到验证。
表3 中介效应检验
根据Baron 等[57]的中介效应检验法来验证H2a、H2b和H2c。在表3 中,模型1 是以创新生态能力为因变量,控制变量为自变量,以此检验控制变量对创新生态能力的影响,模型2、模型3 和模型4 是在模型1 的基础上分别各加入了自变量创新政治关联生态、创新技术生态和创新市场生态,结果表明在控制相关变量之后,创新政治关联生态(β=0.346,P<0.001)、创新技术生态(β=0.363,P<0.001)和创新市场生态(β=0.262,P<0.001)分别与创新生态能力显著正相关;同时,模型7、模型9 和模型11 分别是在模型6、模型8 和模型10的基础上加入了中介变量创新生态能力,结果表明在控制创新政治关联生态、创新技术生态和创新市场生态后,中介变量创新生态能力也分别与颠覆性创新显著正相关(β=0.571,P<0.001;β=0.518,P<0.001;β=0.561,P<0.001)。此时,创新政治关联生态(β=0.065)和创新市场生态(β=0.112)与颠覆性创新之间不再具有显著相关性,表明创新生态能力在创新政治关联生态、创新市场生态与颠覆性创新之间起完全中介作用;创新技术生态与颠覆性创新之间仍然具有显著相关性(β=0.175,P<0.05),但相关系数大幅降低,表明创新生态能力在创新技术生态与颠覆性创新之间起部分中介作用。由此,假设H2a、H2b和H2c得到支持。
以上层次回归法虽然能检验中介效应,但样本量的大小会影响层次回归法的敏感性,温忠麟等[58]提出Bootstrap 法能直接检验系数乘积的显著性,其检验结果更为精确。因此为进一步验证创新生态能力的中介作用,本研究通过Process 插件运用Bootstrap 法对样本数据进行5 000 次再抽样分析,结果见表4,其中,通过变量之间的显著性主要通过95%置信区间是否包含0 来判断,不包含0 表示显著,反之则不显著。由表4 可知,对于创新政治关联生态,创新生态能力的中介效应系数为0.198,95%置信区间为[0.096,0.308]不包含0,因此创新生态能力在创新政治关联生态与颠覆性创新之间发挥中介作用,假设H2a得到验证;对于创新技术生态,创新生态能力的中介效应系数为0.188,95%置信区间为[0.097,0.300]不包含0,因此创新生态能力在创新技术生态与颠覆性创新之间的中介作用显著,假设H2b得到验证。对于创新市场生态,创新生态能力的中介效应系数为0.147,95%置信区间为[0.054,0.255]不包含0,因此创新生态能力在创新市场生态与颠覆性创新之间的中介作用显著,假设H2c得到验证。而创新政治关联生态(95%置信区间为[-0.080,0.210])和创新市场生态(95%置信区间为[-0.024,0.249])在控制中介效应后对颠覆性创新影响的95%置信区间均包含0,即直接效应变得不显著,说明创新生态能力分别对创新政治关联生态、创新市场生态与颠覆性创新的关系起到完全中介作用;创新技术生态的直接效应系数为0.175,95%置信区间为[0.035,0.316]不包含0,仍存在直接效应,说明创新生态能力对创新技术生态与颠覆性创新的关系起到部分中介作用。
表4 Bootstrap 中介效应分析结果
本研究为避免多重共线性,根据调节效应检验方法,中心化处理创新生态能力和创新生态环境这2 个变量数据,有关结果见表5。表5 中,模型12是在模型5 的基础上放入中介变量创新生态能力和调节变量创新生态环境得到的,模型13 是在模型12 的基础上加入了中介变量创新生态能力和调节变量创新生态环境的交互项Int1 得到的,在控制相关变量后,由模型13 可知,创新生态能力与创新生态环境的交乘项同颠覆性创新(β=0.195,P<0.01)为显著正相关关系。由此,假设H3得到支持。
表5 创新生态环境调节效应检验
本研究利用斜率分析法将创新生态环境对创新生态能力的调节作用可视化(见图3)。由图3 可知,高创新生态环境下,创新生态能力和新创企业颠覆性创新之间的关系更强,而在低创新生态环境下这一关系弱化,进一步证明创新生态环境对创新生态能力与新创企业颠覆性创新这一关系的正向调节效应。
图3 创新生态环境对创新生态能力与新创企业颠覆性创新关系的调节作用
本研究通过process 插件分析在不同创新生态环境水平下对创新生态能力的中介作用进行检验,结果见表6。从表6 看出,创新生态环境对创新生态能力在创新政治关联生态与新创企业颠覆性创新之间的中介效应作用显著(指数为0.065,P<0.01,95%的置信区间[0.004,0.152],不包含0)。在低创新生态环境水平下,95%的置信区间为[0.024,0.259],不包含0。在中、高创新生态环境水平下,95%的置信区间为[0.105,0.349]和[0.143,0.509],都不包含0,证明此时创新生态能力存在显著的中介作用,且高创新生态环境下的间接效应大于中创新生态环境下的间接效应,均大于低创新生态环境下的间接效应(0.296>0.213>0.130)。上述分析说明,创新生态环境正向调节了创新生态能力在创新政治关联生态与颠覆性创新间的中介作用,且创新生态环境水平越高,创新生态能力的中介效应越显著。所以,H4a得到验证。同上分析可以得出,创新生态环境还分别显著调节了创新生态能力在创新技术生态、创新市场生态与颠覆性创新之间的中介作用,即H4b、H4c也得到验证。
表6 不同创新生态环境下创新生态能力的中介作用
本研究基于创新生态视角,根据颠覆性创新的独有特征,以新创企业为研究对象,探讨创新政治关联生态、创新技术生态及创新市场生态对颠覆性创新影响过程中创新生态能力的中介作用以及创新生态环境的调节作用,通过理论逻辑推演构建理论模型,提出一系列基本假设并实证检验,得出如下结论:
(1)创新生态对新创企业颠覆性创新的正向促进作用。将创新生态分为创新政治关联生态、创新技术生态和创新市场生态,探索创新生态是如何提高颠覆性创新绩效,结果证明这3 个创新生态均能提升新创企业的颠覆性创新绩效,印证了Ansari等[14]的研究结论,即与在位企业相对固定的管理模式与创新战略相比,新创企业因自身灵活多变的特性更适合进行颠覆性创新;以及张金福等[5]的研究,即创新网络生态作为协同创新的基础,对颠覆性创新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进一步丰富了新创企业颠覆性创新的相关研究。
(2)创新生态能力在创新生态和新创企业颠覆性创新之间的中介作用。本研究强调了系统要素内在结构、主体关系和开放性等创新生态的自然属性所衍生出的资源整合与协同创新能力,提出了创新生态能力的概念,并深入剖析其在创新生态和新创企业颠覆性创新机制中的中介作用。创新生态能力在创新政治关联生态、创新市场生态与新创企业颠覆性创新之间起完全中介作用,在创新技术生态与新创企业颠覆性创新之间起部分中介作用。创新政治关联生态和创新市场生态获取的外部资金、政策支撑以及市场信息等不能直接作用于新创企业颠覆性创新,因为这些创新资源与新创企业的自身基础区别较大,只有通过创新生态内化吸收、整合转化为创新生态能力才能促进企业的颠覆性创新过程。而创新技术生态带来的技术信息、人才以及机器设备共享等,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让新创企业及时调整人员配备和研发模式,从而改进创新技术。
(3)创新生态环境对创新生态能力与新创企业颠覆性创新关系的正向调节作用。创新生态环境正向调节创新生态能力在创新政治关联生态、创新技术生态和创新市场生态与颠覆性创新关系之间的中介作用。基于创新行为与创新生态环境密不可分的关系,本研究依据颠覆性创新的特性,提出创新生态环境这个条件,进一步扩展了对新创企业颠覆性创新形成机制的认识。
根据本研究结论,针对新创企业通过创新生态实现颠覆性创新提出如下管理建议:
(1)新创企业在颠覆性创新的过程中应不断打破边界,积极与外部创新主体交互从而引入市场信息和技术资源。新创企业可以通过创新政治关联生态来熟悉创新优惠政策、了解市场创新前景、明确投融资信息等,依托创新技术生态中的产学研组织架构,共享高校和科研机构中的仪器设备、人才技术等资源进行创新技术研发,从而弥补自身的资源短缺和能力不足。同时不要忽视与创新市场生态的交流互动,及时掌握消费者的真实需求和市场最新动态,积极寻找低端市场或新市场的开拓机会,并完善企业自身的组织文化和组织结构,调动员工创新热情与积极性,进而为新创企业颠覆性创新奠定坚实的基础。
(2)新创企业应秉承价值共创的理念,有效发挥创新生态能力的作用。依托创新生态,新创企业应与各创新主体建立定向联系和互访制度。各创新主体根据需要演化自身的运行机制,推进协同合作,切实加深各创新主体合作深度与广度,稳定创新生态的结构,实现创新资源间的优化组合。同时创新生态内通过奖惩制度、利益分配等手段使各创新主体形成共同的行为规范和价值取向,提升生态内部各利益共同体的战略协作关系,调动创新主体的积极性,不断进行价值共创。最后在通过开放性从外界环境获取信息、资源的同时,企业也应当鼓励异质性成员参与到创新生态中,铸就创新生态活力,促进创新生态的良性演进。
(3)新创企业应协调匹配外部环境,提升创新生态能力。政府在制定创新法律法规时,要注意有的放矢,把握分寸,利用政策条例遏制不公平竞争、整肃市场并激励企业进行创新。除了利用政策制定构建良好的宏观创新环境外,政府要注意强化技术创新基础设施、服务平台、信息平台、创新教育平台等公共创新建设,提高公民的创新素养与技能。同时应多倾听企业、组织、技术人才等的想法与建议,不断完善科技创新服务与支撑体系,鼓励大胆的创新行为,营造开放化和融合化的创新文化与氛围,使生态内创新主体的相互依赖关系更加紧密,创新资源能够高速流动与扩散,为新创企业颠覆性创新的实现提供良好的创新生态环境保障。
由于内在和外在因素,本研究也存在着很多的局限性:
首先,关于研究的普遍性方面,由于本研究主要目标是新创企业且受访企业需是创新企业的性质,对于一般性的企业不具有普遍性上的解释意义。因此,有必要在未来的研究中扩大研究范围,从而确保所获得研究结论的普遍性和价值。
其次,本研究主要讨论了创新生态对新创企业颠覆性创新形成的影响,尚未深入讨论新创企业本身决策行为和企业成员层面对颠覆性创新的作用,例如新创企业实施创新生态战略、创新激励战略、员工创新动机等,故在未来的研究中要注重企业组织层面和员工个人层面的综合分析,并且在此基础上,考虑创新生态环境在企业层面是如何发挥其调节作用的,丰富新创企业的颠覆性创新理论。
最后,本研究将创新生态分为3 部分进行讨论分析,却忽略了创新生态的动态演进,创新生态作为动态的、由复杂组成与复杂互动关系构成的系统,其组成、关系、机制等方面都随着互动过程而产生变化,并通过与系统外部要素的互动最终表现出类似自然生态系统的动态演进[59],因此创新生态从创建到成熟过程中的特征、作用变化等也有待进一步探究。同时本研究也未考虑不同企业所有制类型的差别,例如在未来的研究中,可以针对性地比较研究不同类型的企业,从而为我国的政策调整提供有益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