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炳海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要“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当前中国对外开放格局进入了新时代,一方面,以WTO为代表的全球一体化发展面临重大挑战,而以RCEP为代表的区域经济一体化越来越显示出其优势和活力;另一方面,新时代的对外开放已不再局限于商品和劳动力要素的开放,而是全方位的制度开放,已经从过去的被动适应规则,到主动创设规则。2022年1月1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在中国生效实施。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为国有企业国际化经营提供了新机遇,也对企业跨境合规提出了新要求。
一、RCEP框架下企业跨境合规新要求
RCEP作为一个现代的、高质量的、互惠的区域自贸协定,它的内容涵盖货物、服务、投资等全方位的市场准入承诺,在知识产权、数字贸易方面也有新的规则。从跨境合规角度看,RCEP的生效实施,对企业开展国际经营既有一些普遍性的合规要点,也有须重点关注的合规新要求。
RCEP普遍性的跨境合规要点。RCEP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对外投资、知识产权、电子商务和不正当竞争方面都规定了统一的法律规则,为企业在区域内的经贸投资活动建立了可预测的法律框架。除日本外,RCEP其他成员国还分别和中国签署了其他自贸协定,因此中国企业与相关国家开展经贸往来时,不仅要遵守RCEP的规则,还要符合生效的其他自贸协定的要求。与日本的经贸往来只需要符合RCEP规则要求,因为目前RCEP是中日两国之间唯一生效的自贸协定。
RCEP需重点关注的合规要求。一是原产地合规要求。原产地规则包括自贸协定项下的优惠原产地规则和国内法项下的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两种。优惠原产地规则是自贸协定项下实施优惠关税的依据,其判定标准由相应的自贸协定规定。RCEP原产地规则的最大特点在于“累积规则”在15个缔约国内大范围实施,即在确定产品原产地时,把产品生产过程中涉及的所有缔约国视为一个统一的经济区域,并将在经济区域内对该货物的生产加工所产生的价值成分累计计算,这一规则更利于优惠关税的享受。由于“累积规则”的存在,企业倾向于在更大范围内优化产业链布局,将一个产品的不同生产环节根据自然禀赋的差别分布到各缔约成员国,这样既能充分享受关税优惠,又能最大限度降低成本。但产业链供应链的大范围跨境流动使企业需要面对不同缔约国在公司治理、税务政策、知识产权以及原产地实施程序等方面的合规要求。二是跨境数据流动的合规要求。跨境数据流动涉及跨境支付、跨境电商等领域,是外贸新业态的主要技术支持。RCEP规定缔约国不得要求数据本地化,不得禁止数据跨境传输,但是又允许缔约国以“公共政策”和“基本安全利益”为由进行例外规定。目前,RCEP成员国中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均有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立法,而柬埔寨、老挝以及越南等国暂未正式就个人信息保护专门立法,但可根据其他法律进行数据跨境传输限制,因此企业开展跨境电商面临不同的跨境数据合规要求。三是RCEP框架下供应链跨境流动与欧美贸易管制措施的叠加影响。企业还面临着来自美欧等国国内法项下规则的合规风险,集中表现在美国出口管制政策、美国经济制裁政策和欧洲数据保护政策等方面。很多企业为规避美欧对中国产品出口的管制政策,试图通过将供应链转移到RCEP缔约国再出口到美欧,这样既能享受RCEP优惠,又能使产品获得该国原产地资格。这一行为事实上既面临着RCEP下的原产地合规要求风险,也可能遭受美欧的反规避调查。
二、江苏国有企业跨境合规建设存在较大提升空间
作为开放型经济大省,江苏企业面临的最主要合规风险来自海外,且影响巨大。在RCEP框架下各国对于企业合规监管日趋严格,江苏企业开展国际合作和竞争的外部环境更加复杂严峻,亟须进一步提升跨境合规管理能力,以自身合规的确定性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不确定性,确保国际化经营行稳致远。
跨境合规政策和配套公共服务建设有待进一步完善。虽然江苏省相关部门陆续制定了合规政策文件和业务指引,但还是以国内行政合规和刑事合规为主,尚未制订省级跨境合规专项指引。相对应的,配套的跨境合规公共服务体系也有待进一步整合完善。从跨境合规内容看,据省贸促会调研结果,江苏国有企业主要涉及出口管制、经济制裁、跨境电商、知识产权、反海外贿赂、跨境结算、贸易救济、技术性贸易措施、供应链管理、数据出境等10个跨境合规领域和120个风险点。这些跨境合规内容分别由商务、外管、贸促、海关、知识产权等部门负责协调监管,此外还有许多内容是由境外监管部门发布,由此导致一方面企业的跨境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缺乏共性的、可操作性的内容要素;另一方面行业主管部门及国内监管部门对企业跨境合规程序的合规评价也缺乏相对统一的标准。
国有企业普遍缺乏跨境合规专项计划。整体上看,根据《省属企业合规管理办法》规定和国资委要求,国企普遍建立了合规管理组织和合规管理制度,但是一套合规制度并不能“包打天下”,大部分企业并未结合自身业务需要,制订并实施跨境合规专项计划。一是重点领域合规风险较高,缺乏应对预案。如在科技含量较高的商品贸易、涉及俄乌冲突的敏感市场、从事跨境电商的创新业态、向东盟地区投资建厂的探索转型中,多数公司对海内外规制的了解尚不够深入,相对应的专项合规管理措施仍需要进一步加强。二是没有严格对标RCEP内容,合规管理不到位。如RCEP关于原产地合规要求未被普遍遵守,一些企业就连RCEP最直接优惠政策的货物贸易关税减让都无法享受。在江苏省贸促会2023年调研的178家企业中,有7家企业因不符合原产地规则而被境外海关核查造成享惠受阻,仅有23家企业了解欧美反规避规则。有些企业为规避美国和欧盟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利用RCEP项下原产地规则中关于供应链管理合规内容的漏洞,将产业链转移至东盟国家以获得该国原产地资格,这反而导致美国商务部加强反规避调查,施行另一套比通常原产地规则更为苛刻和严格的标准。
国有企业跨境合规管理上存在难点。合规管理作为一个完整的经营管理体系,是源自西方的舶来品,我國企业合规管理相对于西方国家起步较晚,合规管理研究和分析存在“碎片化”和“片面化”的问题。一是人才缺乏。从企业内部看,合规管理部门多是由法务部门转化而来,或直接在法务部基础上加挂合规部牌子,企业自身缺乏合规专门人才储备。从企业外部看,合规从业人员大多来源于律师,但真正通晓国际规则和海外合规监管的律师依然严重供不应求。二是执行合规成本高。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反映在合规领域就是全球监管规则进入高频调整期。据不完全统计,全球现有超过750个监管主体实施超过2500项监管规则,每年还以超过5万个监管动态的速度迅速增加,平均每10分钟增加1条监管动态。此外,合规风险遍及企业全生命周期,规则重构与企业爬坡将长期共存,企业越是向价值链高端爬升,越是要学习和适应更多更复杂的监管规则。企业合规制度以及内容清单的动态管理、持续迭代和全员培训耗资巨大,在运行中还将与企业原有制度产生冲突,所以单凭企业力量很难适应跨境合规动态管理和持续迭代的要求。三是海外子公司合规是当前比较重要的风险点。虽然法律上子公司与母公司是各自独立的法人,母公司也以投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但当前各国政府在合规领域的监管日趋严格,强调母子公司同步合规体系建设和一体的责任承担,子公司的行为可能被看成母公司的行为并要求母公司承担责任,因此海外子公司带给母公司的跨境合规风险也在加大。母公司如何加强对子公司的合规管理,又尽可能减少对子公司经营决策的影响,成为当前企业合规体系建设的难题。
三、RCEP背景下江苏国有企业
跨境合规建设的提升路径
合规管理是国有企业适应高水平开放新格局的必然选择,是国有企业有序健康“走出去”的重要保障,是国有企业实现建设世界一流企业,迈向企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需求。江苏要加强顶层设计,定位高标准对外开放规则、规制、管理和标准,聚焦跨境合规体系建设和能力提升,强化合规经营管理,进一步提升国有企业运用国际规则的能力,在合法合规中提高国际竞争力。
完善制度供给和配套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一是要完善国内刑事合规、行政合规与跨境合规的制度衔接。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等“阻断办法”在省内的行政实践和司法实践,積累我国反制立法的江苏实践和江苏经验。支持企业积极应对不合理的境外管制要求,为企业抗辩提供国内法律支撑,以法律武器为企业跨境合规保驾护航。
二是要制订符合江苏产业特点的跨境合规指引。省级层面可以在现有《省属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基础上,加强涉外主管部门之间协同,针对跨境合规重点领域尤其是贸易管制、供应链管理和知识产权等方面引导企业做好合规规划。各级地方政府应加紧对当地产业和企业的调研,摸清相关情况,制订符合当地产业特点和企业情况的跨境合规指引。
三是要打造普惠化公共服务平台。建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自贸协定协调联动机制,依托海关和贸促会数据,对RCEP在内的各自贸协定开展规则研究,进行数据分析,为政府决策和企业合规战略提供公共服务产品。由专门机构负责持续跟踪海外合规信息和监管动态,运用数字化手段向重点企业及时精准推送。组织跨境合规主题培训,增强企业加强合规管理的意识。持续开展企业国际化经营合规风险排查和辅导评估工作,扩大受益企业覆盖面,配合企业内部合规部门把脉问诊、定向解疑。
四是要完善国际经贸法律服务体系。完善海外法律服务中心建设布局,鼓励引导省内法律服务机构与RCEP成员国开展法律事务合作,为企业参与RCEP区域经贸合作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依托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商事仲裁中心、商事调解中心等载体,健全调解、仲裁等商事争端多元化解决机制,协助企业妥善应对合规风险和跨境贸易投资争端。
五是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合规体系建设。律师、会计师和税务师等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可以积极拓展服务领域,在信息咨询、数据分析、合规指导等方面提供跨境合规相关服务。健全省内跨境合规人才队伍梯队建设,培育合规从业人员和合规咨询机构,用好企业合规师培训示范基地,为企业源源不断地提供高端专门人才。
积极推进在RCEP框架下国际化合规经营。一是要将RCEP作为推进国有企业国际化经营的重要平台。将RCEP的贸易便利化规则、原产地规则、知识产权规则和电子商务规则等重点领域的规则全面纳入企业跨境合规体系建设,以高质量实施RCEP推动加快培育一批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
二是要结合自身国际化经营战略制订专项跨境合规计划。国有企业应在现有合规管理体系框架下,按照“分类管理、强化专项、分散风险、动态应对、适时体检、持续迭代”的要求制订专项跨境合规计划。企业应根据自身规模、业务类型和市场国别等因素,针对重点经营领域和合规风险较高的业务,制定专项合规指引或专项合规指南。在开展跨境新业务中,尤其针对海外设立子公司,一方面要支持和投入,另一方面要做好与传统业务的隔离防火墙,做好包括企业字号、专利、商标等重要因素的风险隔离。此外,还应保持专项合规计划的动态更新和持续迭代,及时更新合规风险数据库,加强对重点领域、关键节点的实时动态监测,并将有关动态及时发至子公司,帮助子公司实现合规风险即时预警、快速处置。
三是要运用信息化手段有效降低合规成本。企业应强化信息管理意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合规管理信息系统。应以流程为基础、以制度为依据,定制开发合规信息管理系统,并将合规管理嵌入财务、投融资等生产经营活动,利用信息系统的客观决策保证业务经营合规开展。同时,还应将合规系统与财务、投融资、资产、人事等已有信息系统互通互联,提高合规管理效率。在此基础上,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定期自动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合规性体检,分析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改进建议,促进企业提升合规管理水平。
四是要依托行业协会和专业机构全面构建跨境合规体系。合规管理是一项专业而复杂的综合性工程,尤其是涉及RCEP这样涉外性极强的合规管理工作,一般企业的内部法务、内控和风险管理人员难以独自胜任。应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和人员辅助进行,充分发挥合规专业从业者熟稔监管要求和历史案例,应对风险和危机处置经验丰富等优势,同时紧密结合企业经营特点与实际需求,在最短时间内帮助企业快速、有效地构建起跨境合规管理体系。
(作者系江苏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助理、苏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责任编辑:梁曙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