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伟东
内容摘要: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征程上,法学法律界担负着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的历史使命,在法治文化领域,应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着力推动中华法系的复兴。中华法系的复兴对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重要意义,不仅有着辐射东亚、影响世界等方面的历史价值,更在于文明影响力的挖掘、制度投射力的实现以及时代引领力的形成。重构法系定义,需要考虑以下要素:一是有满足文明史考察的充分时间长度,二是有能从传统“母法国”覆盖转换成先进制度影响力、投射力覆盖的现实空间广度,三是有重要法律文献作为法系标志性起点的制度先进性高度。应当校正对中华法系内涵、本质、价值等基本问题的认知,赋予中华法系新发展理念,在法理上重构中华法系新时代内涵,结合法治中国的当代实践,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使中华法系的复兴成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在法治领域的标志性成果。
关键词: 中华法系概念重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
中图分类号:DF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039-(2023)06-0015-26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见证了中华民族在历史长河中的法制建设历史。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必须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在法治领域,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1"〕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既是遵循党的二十大总结实践经验、顺应加强新时代法治建设需要提出的重要论述,也符合增强文化自觉、坚定“四个自信”、践行“两个结合”的内在要求。研究中华法系有利于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将为聚焦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建构,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2"〕大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和全面依法治国提供宝贵的历史和文化支撑。“对历史最好的继承就是创造新的历史”。〔3"〕笔者提倡推动复兴中华法系并不是简单的回到历史语境中关于中华法系的考据性叙述,而是寻求基于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制度供给的中华法律制度与文化的最优化再阐释与创新建构,重新定义法系概念,再完善中华法系概念,充分实现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征程上,法学法律界担负着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的历史使命,在法治文化领域应着力推动中华法系的伟大复兴。
一、中华法系消亡说不成立
中华法系与中华法治文明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4"〕“在中国五千余年从未中断的法制历史中,形成了一个纵向传承、代有兴革的法文化发展轨迹,这个过程不仅具有内在的联系性和关联性,也凸显了不同时期的时代性、特殊性和创新性”。〔5"〕可以说,中华法系与中华法治文明的发展从未中断,更没有消亡。中国古代法于春秋之前“有法而无典”,春秋以降“始有法而有典”。〔6"〕“光辉灿烂的唐代法律文化,并不是有唐一朝的产物,而是从夏商周以来华夏大地上各个时代各个民族法律知识、法律智慧叠加的成果”。〔7"〕“论者咸以唐法为得其中,宋以后皆遵用,虽间有轻重,其大段固本于唐也”。〔8"〕唐律对历代法制的影响一直延续至清末。然而,鸦片战争以后,随着清末法制改革,中华法系是否已经逐步走向解体? 目前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中华法系是指封建社会的法律,鸦片战争以后,中国的社会性质变了,因此中华法系寿终正寝,这种观点以张晋藩等教授为代表;另一种观点认为,中华法系历经封建社会、近代社会乃至社会主义社会,虽有重大变化,但作为法系外貌来说,依然存在,持此种观点以陈顾远、陈朝璧、王召棠、陈鹏生、张传桢为代表。〔9"〕
法系属于域外传来概念,一般认为,凡是在内容上和形式上具有某些共同特征,从而形成一种传统或派系的各国法律就属于同一个法系。近现代以来,我国学界关于法系概念的代表性观点有两种:一是就法律体系而言,某国固有的法律同某些从外国继受过来的法律,或者同本国历史上长期积累起来的法律结合,形成一种独特的体系,这就是法系。〔10"〕二是从比较法的角度将世界上各国的法律,按照它们所具有的独特内容、形式和历史传统进行比较,把具有共同特征的归属为一类,从而划分成不同的系统,也就是法系。〔11+〕可见,学界关于法系的传统认识和划分,多是以法的某种外部联系为根据,并没有揭示出它的本质和发展规律,尚缺乏全面科学的理论依据、适时而动的阶段调整和与时俱进的创新品格。当然,不同性质社会中的法律本质确有不同,“中国封建法律经过两千多年的缓慢发展过程,至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才开始解体。西方资本主义侵略者用大炮轰开了中国闭关自守的大门,资产阶级的政治法律知识和商品一起输入,对中国的社会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清朝统治者实行变法修律,仿照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起草了新的刑律、商律和其他法律。这些法律还没有来得及实行,清王朝便被辛亥革命的怒涛所淹没”,〔12"〕但能否由此得出中华法系解体的结论,仍有待商榷。
基于对法系外部表现形式的不同理解,法学家对法系有不同的分类。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分类是将法系分为印度法系、中华法系、伊斯兰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但无论怎样划分,中华法系都被认为是特点鲜明、独树一帜的法系之一。中国“以一个大国巍然屹立于世界文明古国之林;其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各自保持着独特的内在联系和不断发展的连贯性,因而形成了一个自成体系而富有民族特色的中华法系”。〔13#〕中华法系经历了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的漫长过程,在隋唐时期迈过作為一个法系存在的学术门槛,而《唐律疏议》就是具有标志性意义的法典。在这一漫长而曲折的过程中,中华法系同其他法律文明一样经历了萌芽、产生与发展三个阶段,并演进成为世界上最具影响力的法系之一。总的来看,中华法系源远流长,凭借着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底蕴深厚、内涵丰富的法制智慧和文化品格,展现出独特的中华文明特色,蕴含着诸多优秀的法治思想和制度安排。在中华民族的国家治理历史中,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以民为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以及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都曾发挥过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国自古以来十分重视法制文化建设,“中华法文化虽遇百折而不挠,勇克时艰,代有兴革,形成了内涵丰富、特点鲜明、影响深广的中华法文化体系,并因其连续性、特殊性、包容性,成为世界法文化史上最为绚丽的一章”。〔14#〕中华法系将本质不同的封建法制、半封建法制、社会主义法制三种法制连成一体,通过民族的和历史的纽带关系,共同形成了广义的中华法系。〔15#〕从历史经验看社会性质的变化并不必然导致中华法系的消亡,其在历史长河中不断绵延发展,在人类法制发展史上独树一帜,是世界上最具影响力的法系之一。
二、法系概念更新势在必行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五千多年中华文明深厚基础上开辟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是必由之路。这是我们在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得出的规律性的认识,是我们取得成功的最大法宝。”〔16#〕复兴中华法系要在新时代新发展理念的指引下,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重构中华法治文明新的时代内涵。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17#〕在实现中国梦的进程中,中国人民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推进中华文明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激发其生命力,弘扬跨越时空、超越国度、具有永恒魅力、具有当代价值的文化精神。因此,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时代背景下,推动复兴中华法系的讨論和深入研究,重构中华法系的时代内涵,是我们责无旁贷的历史使命。
法系的划分确实对不同国家、地域的法律特色、源流及归属等比较研究具有一定的价值。但是,当代世界所处的基本法律文化环境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这个百年前形成的概念及基于此所进行的划分是否仍然能发挥其应有的价值? 是否需要对其内涵适当地进行调整? 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并给出“中国答案”,“把世界上唯一没有中断的文明继续传承下去”。〔18#〕
关于中华法系及复兴中华法系的讨论一直存在。早在20世纪30年代,我国法学界就对中华法系的复兴进行过激烈的讨论。但无论是支持者还是反对者,大都是基于静态的法系认识来理解其内涵和本质,难以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20世纪80年代,关于中华法系的大量学术研究成果更是不断涌现,代表性观点有二:一是认为“广义的中华法系显然应当包括三个历史阶段中本质不同的中国法制———历三千年之久的封建法制、近代史上昙花一现的半封建法制以及后来居上的社会主义法制”。〔19&〕二是认为“中华法系是隶属于古代王朝的法系,随着清朝的覆灭而失去载体,但对构建中华法系,一些法文化中的精髓仍然具有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20&〕当前学界对中华法系内涵的研究,多数成果仍然多以静态的法系概念来定义中华法系的内涵,虽在内容上有所丰富并在概念的界定上有所区别,但由于未能抓住法系与时俱进的本质特征,未能赋予中华法系新发展理念和新时代内涵,使得部分学者对中华法系内涵理解出现偏差,将中华法系等同于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
中华法系的复兴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中国式现代化在法治领域的标志性载体。复兴中华法系,必须打破对中华法系刻舟求剑式的静态认知及其研究范式。对于中华民族的复兴而言,中华法系的复兴所带来的重要意义不仅在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国家治理和东亚地区的辐射作用,更在于其对人类法制发展史的历史价值及其深远影响;它所蕴含的“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治世方略,对数字时代的社会治理仍有相当的启示意义。因此,一方面,我们应该以动态的视角深入理解中华文明的连续性、创新性、统一性、包容性、和平性特点,并重点挖掘其对文明的影响力和制度的投射力;另一方面,我们应该从对中华法系定义和内涵的考据性研究转变到更为关键的法理性建构,进而在遵循法学自身逻辑的基础上,重构法系定义、重塑中华法系的时代内涵。重构法系定义,至少需要跨越充分的时间长度以满足文明史考察的要求,要有从传统“母法国”覆盖转换成先进制度影响力、投射力覆盖的现实空间广度,要有《唐律疏议》这样的重要法律文献作为法系标志性起点的制度成果。
三、中华法系有深厚历史根基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如果不从源远流长的历史连续性来认识中国, 就不可能理解古代中国,也不可能理解现代中国,更不可能理解未来中国。”〔21&〕在中华文明发展的历史长河中,中华法系始终与中华文明发展保持同频共振。在汉唐时期,中华法系在法制思想和制度创新上大放异彩,向世界各国传播先进的中华法治文明。当中华文明发展面临历史困境时,中华法系的发展也相应地受阻停滞。不过,正如中华文明历经五千年生生不息一样,中华法系虽然历经发展低潮期,但是仍然保有发展的韧性和强大的生命力,对世界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创新与发展作出了诸多贡献。中华法系以中国传统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石,融合了法家、道家、阴阳家等学说的精髓,具有浓郁伦理色彩的文化底蕴,如宗族观念、纲常名教等,形成了礼法并重的传统,并以此为基础解释法律和审判案件。这就需要我们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进行创造性转化,吸收人类一切优秀文明成果,实现与时代精神相结合,从而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新时代法律文化。
首先,中华法系蕴含丰富的法制理念。中华法系是“中华民族法治精神的结晶,有许多超越时空、具有普遍价值的思想和理念值得我们回味、传承和发展”。〔22&〕比如,很多盛世治理都坚持“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重视人民在治理过程中的作用,“兴国安邦,在得民心;以农为本,改善民生;宽以养民,改善民生;爱民富民,民安国强;富则教之,移风易俗;矜恤弱者,重视人命”〔23&〕的民本思想,是一条行之有效的治国理政规律;历朝历代多有适用“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方针,注重“天理、国法、人情”的融通,强化礼法对法治的补充;历史观中追求“天人合一”的人与自然共生共荣观,强调“人与自然”一体的理念;古代司法和社会实践中注重“天下无讼”“以和为贵”,有利于形成稳定的社会秩序和良好的社会氛围。这些理念不仅是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范本,也是彰显和提升中国文化自信的重要途径。
其次,中华法系强调整体思维、自然规律等。中国自古注重以整体思维方式把握事物之间或事物内部元素相互联系、相互统一的关系。一方面形成了八卦、六十四卦、五行生克等整体结构模式,体现自然界乃至人类社会事物的一定共同性;另一方面,宇宙整体和作为整体的具体事物具有统一的结构,遵从相同的演化法则,并由此导出天地一理、万物一马、宇宙全息的结论,这种整体思维方式渗透于当时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并产生深刻影响。〔24#〕同时,中华法系强调尊重自然规律。曾经的一些文明古国所采用的经济发展方式,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甚至导致了其文明式微或经济社会的衰落,也深刻揭示了人类文明发展中“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的至简大道。中华文明的文化基因蕴含着对自然的尊重和对生态环境的保护,这种朴素自然观下的“天人合一、尊重规律”孕育出了丰富多彩的关于生态保护制度文明和智慧。〔25#〕
最后,中华法系注重与世界文明的交流互鉴。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以其历史的悠久性、连续性、系统性、民族性和独具特色的辩证统一性著称于世,在东西方法律文明演化进程中有着深远的影响。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虽然具有本土性,但也具有世界性,尤其被当时的日本等邻国所认同和学习。世界上任何法系都是在开放状态下形成的,没有开放,没有法律的输入与输出,没有为开放服务支撑的法律,产生不了法系的制度影响力,也就形成不了法系。中华法系也是如此,唐朝及之后的中国传统法律便是在开放状态下形成与发展的,这些法律深刻影响了东亚一些国家的本土制度,有力地证明了中国传统法律是开放性的而非封闭性的。〔26#〕“多样性是世界的基本特征,也是人类文明的魅力所在”。〔27#〕因此,既要充分重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也不应排斥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
四、赋予中华法系新的时代内涵
在中华法系的发展历程中,社会主义法治文明批判性地继承了先前的文明成果,吸收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以新发展理念赋予中华法系新的时代内涵。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对中华传统文化,要坚持古为今用、推陈出新,继承和弘扬其中的优秀成分。要建立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文明研究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为人类文明新形态实践提供有力理论支撑。”〔28#〕新发展理念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理论成果。自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以后,经过不断丰富和完善,新发展理念已深入人心。赋予中华法系新的时代内涵应以新发展理念为指导,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理念融入中华法系复兴进程中。
(一)守正创新的中华法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自古以来,我国形成了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积淀了深厚的法律文化。”〔29#〕中华法系彰显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和中华法治文明的深厚底蕴,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有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我们传承和弘扬,如讲仁爱、重民本、守诚信、崇正义、尚和合、求大同等。新时代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理应从中华法系现代性发展出发,在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同时,推进中华法系价值理念、文化底蕴、制度建构、治理经验等方面的时代性升华、现代性复兴,同时又赋予传统中华法治文明全新的时代内涵,使古老的中华法系焕发出新的生命力。〔30#〕因此,我们必须以中国为基础,深入挖掘历史,把握当代,面向未来,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继承性、民族性、原创性和时代性,同时深入思考如何在新时代为中华法治文明注入新的内涵,不断推动中华法系在新时代实现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一方面,中华法系的发展需要坚持守正。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有我们的历史文化,有我们的体制机制,有我们的国情,我们的国家治理有其他国家不可比拟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也有我们自己长期积累的经验和优势,不能妄自菲薄,也不能数典忘祖。”〔31#〕“要讲清楚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历史渊源、发展脉络、基本走向,讲清楚中华文化的独特创造、价值理念、鲜明特色,增强文化自信和价值观自信。”〔32#〕另一方面,中华法系的发展需要持续创新。《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奮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指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突出优势, 是我们在世界文化激荡中站稳脚跟的根基,必须结合新的时代条件传承和弘扬好。”〔33#〕比如“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治国理政理念,“礼法结合、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等慎刑法律思想,“出礼入刑、隆礼重法”“情理法”相统一的治国策略及“天人合一”的生态文明观念,“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多元解纷制度文化,这些制度资源都是在继承我国古代法律制度和法文化理念精髓的基础上,立足当代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发展而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和理念。未来,我国相关法典的编纂及其实施、智慧法治、数字法学的创新建构,特别是通用人工智能、元宇宙、数字人民币等前沿领域的法治实践,都将成为证成中华法系创新发展的重要研究方向。
(二)协调发展的中华法系
中国现行宪法把法治建设、文明建设和现代化建设紧密结合起来统筹安排,明确提出现代化国家建设的目标是“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34#〕
在建设中国式现代化的过程中,注重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全面协调发展,这是开辟了全方位、多领域、深层次,统筹协调推进的现代化道路。〔35#〕“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格局。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要求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贯彻落实“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保障高质量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文化强国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美丽中国建设。〔36#〕
例如,经济现代化要求全面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加快建构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生态文明现代化要求推动绿色协调可持续发展方式与生活方式,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37#〕总之,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和具体制度,其中很多内容仍然是“植根于中华民族五千多年文明史所积淀的深厚历史文化传统”。〔38#〕因此,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需要认真研究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与时代要求相契合的内容,“将现代法治理论与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元素有机融合”,〔39#〕形成“助推法治中国建设的积极因素”,〔40#〕特别是要大力发展根据法治实践进行创造的具有蓬勃生命力的制度文化,通过不断创新和转化,探索能够满足人们对美好生活需要的法治新路径。
(三)绿色生态的中华法系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这明确了我国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任务。报告从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等多元角度,全面系统阐述了我国持续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思路与方法,并对未来生态环境保护提出一系列新观点新要求和新部署。以新发展理念焕新中华法系,理应将生态治理理念及制度纳入进来。
其一,在思想理念方面,中国式现代化强调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41#〕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要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牢固树立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理念,更加自觉地推动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决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去换取一时的经济增长”。〔42#〕在构建法治体系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生态保护观念,尊重自然、热爱自然,并秉承法德共治、综合施治的法律传统,以达至更高的境界。人类历史已经进入生态文明时代。唯有与自然和谐相处,人类方能在生存和发展的道路上稳步前行。“强调要把天地人统一起来、把自然生态同人类文明联系起来”,〔43#〕这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天人合一”“道法自然”等思想具有一定的共性,也体现了与马克思主义自然观的契合性。其二,在实践需要方面,当前社会经济运行中存在着诸多突出矛盾,例如自然资源紧缩、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人无远虑,必有近忧。不和谐的发展,单一的发展,最终将遭到各方面的报复”,〔44#〕经济社会的发展绝不能“断送了子孙的后路”。〔45+〕对此,在环境保护和生态治理实践中,要本着对中华民族和全人类长远发展高度负责的态度,正确处理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贯彻生态底线思维,充分认识到如果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走西方式现代化的老路,高度依赖资源消耗和造成环境污染,就会难以为继。当代人必须要为自然守住安全边界和底线,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格局。
(四)开放共享的中华法系
新发展理念下的中华法系既是一种具有“本土性”的法治文明,同时也是具有“开放性”“包容性”“共享性”的法治文明。新发展理念下的中华法系,必须面向世界和未来,兼收并蓄、海纳百川、胸怀天下,广泛吸纳一切人类法治文明创造的优秀成果。中国致力于建构人类命运共同体,将以最大的热情和诚意推动中国优秀的法治成果与世界共享,为维护世界和平和国际公平正义贡献中国的法治力量与智慧。
中华文明重视学习借鉴世界优秀法治文明成果, 积极推进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国际交流。“中华文明自古就以开放包容闻名于世,在同其他文明的交流互鉴中不断焕发新的生命力。要坚持弘扬平等、互鉴、对话、包容的文明观,以宽广胸怀理解不同文明对价值内涵的认识,尊重不同国家人民对自身发展道路的探索,以文明交流超越文明隔阂,以文明互鉴超越文明冲突,以文明共存超越文明优越,弘扬中华文明蕴含的全人类共同价值,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46#〕在全球现代化的漫长进程中,各种不同的社会经济条件、政治制度、社会结构、文化传统、历史基础以及地理环境等多种因素,必然会孕育出各具特色的现代化类型。〔47#〕“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48#〕在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借鉴不是模仿、不是套用。“对国外的理论、概念、话语、方法,要有分析、有鉴别,适用的就拿来用,不适用的就不要生搬硬套”。〔49#〕
五、推動中华法系的复兴发展
“周虽旧邦,其命维新。”“革故鼎新、与时俱进是中华文明永恒的精神气质。”〔50#〕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包括要推动中华法系的现代性发展,有组织地对“法系”和“中华法系”的内涵与本质进行时代性、国情性、系统性研究。尤其是要深刻理解“两个结合”的重大意义,在推动中华法系创新性发展中,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结合起来,建设中华民族现代制度文明。
(一)要善于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并对其进行创造性转化
中国是世界文明古国,法制历史源远流长。“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积淀了深厚的法律文化”,〔51#〕彰显着中华民族卓越的创新能力和中华法治文明源远流长的底蕴。自近代以来,中华法系陷入了发展低谷,而现代中国法学和法制建设则深受西方法学的影响。这两种法学模式虽然都取得了一定成就,但也存在着严重缺陷,并不能为现代社会所接受。然而,中华法系的传统文化元素至今仍具有相当程度的影响力。〔52+〕
一是以人为本的仁政理念。中华法系倾向于将社会视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引导统治阶级施行仁政,以确保社会各个阶层的利益得到适度的满足。这与当前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以人民为中心”的宗旨和目标是相承继的。“我们党领导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目的,就是要通过发展社会生产力,不断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促进人的全面发展”。〔53#〕“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打江山、守江山,守的是人民的心。治国有常,利民为本”。〔54#〕“以人民为中心,解答了对法治基础、法律目的和法律效果的认识。”〔55"〕以全过程人民民主为例,全过程人民民主是超越西方碎片化、民粹化、形式化民主的新型民主制度,要求把人民民主各领域和各环节制度化、法律化、程序化。〔56"〕在新时代的社会治理中,需要“创新公众参与立法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57"〕从而及时获知人民群众对于美好法治生活的需要,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是“礼法互补,注重教化”。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对人民进行道德教育被称为“教化”,通过这种方式,政策、法律、制度等外在的“他律”被内化为人民的“信守”和“自律”,这是儒家德治的重要方面之一。儒学认为,道德具有最高价值,因此要重视道德教化。中国古代所倡导的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思想,为实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有机结合提供了历史文化的支撑。《礼记·乐记》所讲的音乐和政治关系,就是道德伦理观念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体现,也可以说是一种道德化的国家治理模式。人类内心深处蕴藏着天道,因此,礼和法的终极目标在于“息讼”,以达到理想的“无讼”和谐状态。这些独特的法律价值理念所孕育的礼制文化,形成了一种独具特色的文化体系。礼法结合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将礼法融合于法律之中,不仅体现了法律的道德化,更体现了道德在法律中的规范化。〔58"〕尽管法律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强制性惩罚,但它并不能完全脱离道德解决人们的思想认识问题。自古以来,我们一直秉持着道德与刑罚相辅相成、儒家与法律相互融合的理念。法为他律,德为自律,须两者兼而有之。法与道相通,德与术相济,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在国家治理中,法律和道德作为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工具,并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法律和道德密切相联,互为支撑,法律对道德起导向、制约和保障作用,而道德又通过法律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从而实现对法律的反哺作用。以法安天下,以德润人心。法治与德治都是治国之道,两者相辅相成。法律的有效实施离不开道德的坚定支撑,而道德的实践也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和规范。近年来,我国在社会治理实践中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有机地融合起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为例,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国家法律,体现了全体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只有那些合乎道德、具有深厚道德基础的法律才能为更多人所自觉遵行。”〔59"〕“以法治承载道德理念,道德才有可靠制度支撑。”〔60"〕为了充分发挥法律在规范方面的作用,必须加强法律对道德建设的推动作用,使法律法规更多地体现人文关怀,并通过法律的强制力维护道德底线,推动全社会道德素质的提升。〔61"〕
三是强调“诚实守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62"〕党的二十大报告对以高质量法治保障高质量发展作出了系统部署。其中,在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部分,指出要“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优化营商环境”。〔63+〕为确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必须完善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等法律制度,并进一步健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在此基础上,还要加强道德建设,提高人们恪守诚信的自觉性。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诚实和信用是市场经济法治建设的重要基石,也是商业道德观的根本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不仅需要体现诚实信用原则,而且还要注重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规则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强调交易秩序和交易公平法律制度的构建和完善,这可以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汲取经验和养分。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实现其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大有可为。〔64#〕“中华文化延续着我们国家和民族的精神血脉,既需要薪火相传、代代守护,也需要与时俱进、推陈出新。”〔65#〕目前,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挖掘还远远不够,需要有组织地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从而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独特的法治资源。
(二)要善于用中国道理总结好中国经验、把中国经验提升为中国理论
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除了要传承和弘扬中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之外,更要重视对现代法治思维和法治基本价值观念、原则制度的及时吸收。现代宪法和部门法中的基本法律原则,就是现代法治思维和法治基本价值观念的集中体现。在借鉴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时,必须对现实有足够的关照,实现传统文化与现代社会的有机互动。
首先,建立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尽管中华法系强调德治,但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法律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在此基础上,加强道德建设,提高人们对诚信重要性的认识。因此,必须确立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框架,使法律成为社会治理的基础与支撑。这就需要我们对传统文化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吸收人类一切优秀文明成果,实现与时代精神相结合,从而形成具有民族特色的新时代法律文化。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以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为背景,深刻总结历史经验,探索适合中国的法治发展之路,这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一个国家的法治之路和法治体系的建设,取决于其独特的国情。只有深刻认识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对治国理政提出的新要求,才能准确把握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问题及其解决方略。在统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既不能忽视国情、超越发展阶段,也不能墨守成规、固步自封。“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要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66#〕只有继续坚持整体、系统地统筹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才能更快更好地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目标。
其次,强化法律教育和培训。法律之所以具有生命力,是因为它能够在实践中得到贯彻,而法律的实施需要由人来承担。法治人才作为推动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主体力量,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具有特殊地位与不可替代的作用。要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必须建立一支高水平的法治工作队伍。法治人才队伍建设事关全面依法治国大局,关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实现,影响着法治事业兴衰成败。要加强法治人才的培养,特别是加强法治杰出人才的培养,使全面依法治国建立在坚实的人才基础之上。同时,要提高全民族的法律意识,增强公民对社会主义法制的认同感与归属感。特别是要加强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2017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中国政法大学时指出:“高校是法治人才培养的第一阵地。”〔67#〕近年来,法学教育与法治人才培养取得显著成效,向法治领域输送法治人才数百万人。〔68#〕在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治人才培养必须创新思维与创新方式,实现法学专业教育与现代信息技术的深度交融,打破校园与实务部门之间的时空壁垒,将社会资源引入高校,转化为高质量的教育教学资源,建立覆蓋线上线下、课前课中课后、教学辅学的多维度智能学习环境。为了提升法治人才的实践能力和技术应用能力,实务部门可以向法学院校开放数字化法治实务资源,通过直播等方式将法庭庭审等实务信息化资源实时接入法学院校,以促进法治教育的发展。〔69#〕
最后,推进司法改革。中华法系注重宽严相济的原则,而在现代社会中对司法公正和效率的要求越来越高。因此,要推进司法改革,建立公正、高效的司法体系,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在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推动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70#〕没有法制的健全和完善,就不会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基础。若法律得不到落实,或执行不力,那么即使制定再多法规,也无法解决问题。法治的根基在于公正,而司法则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制度屏障。没有公平就没有正义,只有公正司法才能保证国家长治久安和广大民众安居乐业。司法公正在引领社会公正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司法不公则会对社会公正造成毁灭性的破坏。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以更大决心推动司法改革创新,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营造良好政治生态。作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与中国实际相融合的最新成果,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将人民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以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奋斗目标。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追求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致力于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策、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时时在身边。
(三)要善于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 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71#〕“法律格言是法律文化遗产的精华”。〔72#〕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援引世界思想史中的经典名家学说来阐释其法治思想。譬如,英国哲学家培根的“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73#〕法国思想家卢梭的“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74#〕德国法学家耶林的“罗马帝国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靠武力,第二次靠宗教,第三次靠法律,武力因罗马帝国灭亡而消亡,宗教随民众思想觉悟的提高、科学的发展而缩小了影响,惟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75#〕英国思想家阿克顿勋爵的“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76#〕等。在中华法系复兴的道路上,我国法治并不拒绝和排斥西方法治文明成果, 而是在党的领导下不断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并推陈出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理论不是凭空而生,它既扎根于对中华民族五千多年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守正创新之中, 也吸纳兼收人类一切优秀法治文明成果, 从而铸就中国式现代化之法治文明大厦。因此,要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法治文明成果,使中华法系更加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促进不同文明各美其美、美美与共”,为推动人类法治文明不断发展繁荣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力量。
在汲取世界优秀法治文明成果的过程中,必须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为基础,坚守中国政治制度的核心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同时积极吸纳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深化中华法治文明,促进中华文明与世界各国文明之间的交流互鉴,是我们必须不断追求的目标。〔77#〕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我们需要将世界上优秀法治文明成果有机地融入其中,通过对国外优秀法治文化和经验进行研究,在汲取精华中丰富和发展自己的法律体系,以更好地站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时代高度参与建构全球治理的制度体系。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学习借鉴绝对不能简单地奉行所谓的拿来主义,所有学习借鉴应当坚守“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主体性,认真鉴别、合理吸收,绝不能全盘西化,不能全面移植,不能盲目照搬。在具体运用时,应根据不同国家、地区或民族的法律传统与社会发展状况选择适合本国特点的制度成果,并加以适当改造,使其转化和发展为本土资源。无论何种内容被吸收或本土化应用,都必须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客观需求来确定,必须回归到我国法治现实和法治语境中。〔78&〕
结语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要“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为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聚焦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建构,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可重新梳理定义法系概念,在此基础上组织和研究中华法系历史发展的时代特征,系统阐明作为中华文明重要组成部分的中华法系,从来没有消亡也不可能消亡。相反,中华法系的伟大复兴理应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在法治领域的标志性成果。在新时代新征程上,法学法律界担负着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的历史使命,在法治文化领域,应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推动实现中华法系的复兴,为锻造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在法治领域的标志性成果贡献智慧和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