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吉林省汪清县阳某破坏耕地案

2024-01-09 07:46
资源导刊 2023年12期
关键词:县公安局汪清县处罚金

基本情况:2021年12月起,阳某在未办理用地手续情况下,擅自将淤泥砂石堆放在汪清县百草沟镇某村18.1亩耕地内,造成耕地种植条件破坏。2022年2月,汪清县自然资源局组织汪清县保源勘测有限责任公司测量并绘制勘测定界技术图,淤泥砂石堆放占用耕地18.1亩。2022年6月,汪清县自然资源局将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移送县公安局。7月,县公安局立案。经延边州自然资源局耕地破坏鉴定委员会鉴定,18.1畝耕地原有耕作层破坏程度为严重。同年12月,延边铁路运输法院判决阳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七万三千元。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十四万三千元。目前现场淤泥砂石已清除,耕地恢复种植条件,汪清县自然资源局现场验收通过。

警示意义:保护耕地,人人有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规定,非法占用耕地堆放固体废弃物,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猜你喜欢
县公安局汪清县处罚金
延边州汪清县以“三个课堂”助力教育发展
为“解馋”禁猎区内捕杀野兔 两名男子因非法狩猎罪被分别单处罚金15000元
《小小城 我守护》
司法实践中的危险驾驶罪量刑情况分析
华润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宋林一审被判十四年
汪清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研究
隧洞开挖超前支护施工技术在吉林汪清县西大坡水利枢纽工程中的应用
我国刑法对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规定了哪些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