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莉诺·奥斯特罗姆自主治理思想的理论价值

2024-01-09 05:50
北方论丛 2023年6期
关键词:斯特罗姆集体行动理性

任 恒

从曼瑟尔·奥尔森1965年出版《集体行动的逻辑》这一经典作品以来,关于集体行动问题的探讨逐渐成为西方社会科学领域的热门话题。不过,由于此前学者对于集体行动问题往往专注于若干隐喻性的模型建构工作,并以此为基础探求困境的解决之道,其视野的开放性以及与现实问题的关联程度仍显不足,致使较多克服集体行动困境的措施陷入了“国有化—私有化”非此即彼的二元境地。对此,美国当代政治经济学家埃莉诺·奥斯特罗姆(以下简称“奥斯特罗姆”)基于扎实的理论研究与实证分析,主要以规模较小的公共池塘资源为研究对象,专注于考察不同制度安排将如何增进或阻碍个体之间的合作机制,并从中发现人类社群解决集体行动困境的可能性。可以说,埃莉诺·奥斯特罗姆自主治理思想在社会、政治、经济等诸多方面都具有重大意义,她的思想兼容政策的关怀与科学的严谨、结合规范分析与经验分析的各项技术,并对规则的多层次分析加以关注。概括而言,自主治理思想的理论价值集中表现在传统集体行动理论的变革、传统制度分析视野的拓展、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完善、多中心治理理论的奠基石等方面。

一、传统集体行动理论的变革

传统集体行动理论(或称旧集体行动理论),认为当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之间产生冲突时,集体行动过程将呈现“志愿失灵”现象。例如,奥尔森将经济人假设用于人类社会的集体行动分析,认为在小范围的群体中,人们可以借助社会规范等手段规避“搭便车”行为,但若在较大范围的集体行动中,人们将面临着“公地悲剧”和“囚徒困境”,即理性的个体并不会自动参与集体行动,从而发生“集体不行动”现象。为了走出“公地悲剧”等集体行动的困境,实现公共事务的有效治理,当前的政策方案主要有两种:以利维坦为惟一的方案和以私有化为惟一方案。对此,奥斯特罗姆认为“没有完全的私有化,没有彻底的政府权力的控制,公共池塘资源的使用者(占用者)亦能够通过自筹资金来制定并实施有效使用公共池塘资源的契约”[1]3。其后,她建构了CPRs的分析模型,并从理论与实证的双重角度论述了借助非国有化(国家)和非私有化(市场)的自主治理方案解决公共事物的可能性。不仅如此,奥斯特罗姆扬弃了以哈丁、奥尔森为代表的第一代集体行动理论有关个体的理论假设和诠释路径,认为个体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因而也可能拥有利他和互惠的动机。因此可以说,若奥尔森的理论为国家(政府)介入与干预集体选择进程提供了正当性解释,那么奥斯特罗姆的研究则更为强调普通民众借助自主治理,克服集体行动困境的可能性,从而为自治理论、民主理论、分权理论甚至公民社会理论提供了诸多有益的支撑。

奥斯特罗姆针对集体行动困境的传统解决方法,即借助外部机构设计并推行最优规则(详见图2),认为把假定无沟通、无改变规则能力的模型用于规模较小的公共池塘资源情形中,便超出了模型的使用范围,而超出范围的使用模型所产生的后果是弊大于利的。奥斯特罗姆认为传统集体行动理论基于以下若干基本假设:(1)“囚徒困境”博弈是集体行动的基本结构;(2)单一层次的分析足以解决问题。上述假设存在的问题包括:(1)未能反映制度变迁的渐进性以及制度自主转化的本质特征;(2)未能关注外部政治制度影响集体供给的规则体系;(3)未能考察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而奥斯特罗姆的研究则超越了传统集体行动理论的初始假设,认为(1)CPRs的占用者面临各类问题,且因场景不同而呈现不同的问题结构;(2)必须兼顾分析不同的领域和层次。基于此,奥斯特罗姆对集体行动理论的关键假设予以整合,并认为在集体行动的参与者中不仅有“理性自我中心主义者”(rational egoists),还存在其他两种参与者,即“有条件合作者”(conditional cooperators)和“有惩罚意愿者”(willing punishers)[2]。其中,所谓有条件合作者,是指当参与者预期到,在他之外的其他参与人同样预期到存在足够比例的参与人将采取互惠行动时,他们会采取持续互惠行动,此时的参与者才将发起合作行动。在这种回报信任比例较高的情境中,有条件合作者往往倾向于信任他者,并值得信任。而有惩罚意愿者,是指参与者倾向于对其认定的搭便车者予以言语上的谴责,或者进行物质层面的惩罚。当允许当面交流时,有惩罚意愿的参与者会对那些倾向于合作的人进行鼓励,并会对辜负他们信任的人表达愤怒与蔑视。

此外,奥斯特罗姆研究发现,传统集体行动理论假定个体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人们总是有搭便车倾向。与此相反,她认为在治理小规模公共池塘资源的情境中,个体之间是完全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彼此之间的认识、交流和互动的,从而能够构建起信任、理解和互敬等社会资本条件。基于此,奥斯特罗姆认为:“当人们在这样的环境中居住了相当长时间,有了共同的行为准则和互惠的处理模式,他们就拥有了解决公共池塘资源使用中的困境而建立制度安排的社会资本。”[1]279可以说,奥斯特罗姆致力于开发有关个体选择的一般理论,从中发现在应对社会困境中“信任”等社会资本所发挥的核心作用。

奥斯特罗姆认为有必要在政策分析过程中建立制度变迁理论,以在传统集体行动理论与CPRs情境中集体行动的经验案例间构建一座桥梁,从而促使她研究重点从如何建立制度供给的特殊模型,转向思考建立包容占用者使用资源过程中制度运行的经验框架。此后,奥斯特罗姆基于实验研究与实地研究之上,认为在一定的自然条件中面临资源使用困境的人们,有能力确定他们的体制安排,来改变自身所处情境的结构,从而突破了传统解决集体行动困境的解决之道的“国家化—私有化”的二分法,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了集体行动理论。奥斯特罗姆对于上述二分法予以评价,认为“(市场与政府)二分法尽管解释了私人物品的生产及其交换市场相关的互动与产出模式,但它既未能充分厘清私人企业的内在动力,同时也未能充分阐明制度安排为何会存在制度多样性”[3]。

与此同时,奥斯特罗姆认为:“在过去几十年中,已有确切证据表明人类能够独自解决一些(但绝对不是全部)的集体行动问题,而无需借助外部规则和强制执行。”[4]可以说,奥斯特罗姆的研究亦为面临公共选择悲剧的群体开辟了新的路径,重点剖析了自主组织治理公共事务的制度基础,并发展出一套复杂系统的分析框架。概述而言,奥斯特罗姆对于传统集体行动理论的突破体现为以下若干方面:其一,在奥斯特罗姆的研究过程中,“集体”特指“自愿使用者团体”,从而丰富了集体行动理论中有关“集体”的内涵;其二,打破了前人有关公共物品供给问题的政策——国家理论和企业理论两种模式的僵化分类,主张个体能够通过自主组织有效解决集体行动的困境;其三,强调公共物品的多元供给,其要义在于阐述自治组织的合理性,并尊重社群在提供公共物品方面的自主决策权;其四,将“社会资本”这一概念与CPRs的治理相联系,并认为如何借助社会资本实现低成本的合作效能是集体行动的关键所在[5]。

总之,奥斯特罗姆在传统集体行动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第二代集体行动理论(或可称为新集体行动理论),其主要创新在于将集体行动视为社群内部社会资本积累的结果,强调自主治理制度的建构,并认为集体行动中需要构建自主组织,以克服个体的机会主义倾向[6]。换言之,奥斯特罗姆的自主治理思想将社群利益、多中心秩序及其效率关联起来,在国家与市场理论之外对集体行动理论做出了论述,从而为面临类似困境的群体给出了化解问题的新思路,同时也为公共事物治理的实践与理论添增了颇具启发意义的新路径。也可以说,自主治理思想的产生源于克服第一代集体行动理论的局限性,它冲破了公共资源只有完全私有化或交由中央权威机构才能有效管理的传统观念,强调社会、政府以及市场三者之间的多中心合作。

二、当代制度分析视野的拓展

作为社会科学领域的一种理论工具,制度分析(Institutional Analysis)着眼于人类选择的制度基础,并尝试将制度变量纳入研究框架,从中发现制度对于解释现实问题的适用性与重要性,其较早可追溯至亚当·斯密、约翰·密尔等古典经济学家的相关研究。20世纪80年代以来,制度分析在西方政治学界获致全面复兴,这被视为继行为主义和理性选择理论之后的“政治科学的制度革命”[7]3。在这一进程中,奥斯特罗姆的研究格外引人注目,她对特定社群中个人围绕CPRs等公共资源的行为予以制度分析,并将非正式规则纳入这一拓展性研究之中,进而延伸了制度理论的研究路径。正如罗伯特·托利森(Robert D. Tollison)所认为的那样,在奥斯特罗姆以前,CPRs治理问题被视为政治学中的“黑洞”,而自主治理理论的核心价值便在于跨越公共事物治理的集体行动困境。作为制度分析学者,奥斯特罗姆尤为关注公共经济过程中如何生产和提供公益物品以及CPRs,各类公共经济的结构如何影响参与者行为的激励机制。因而,可以说奥斯特罗姆的视野并未局限于传统制度分析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而是向CPRs领域进行拓展,为新制度主义的应用开辟了一个新的研究领域。

当新古典经济学将制度视为经济活动的固有因素,以探究实现资源配置的条件时,奥斯特罗姆则将注意力集中于制度本身,分析制度与资源配置和经济发展的关系,并试图回答两个核心问题:制度如何根据个体的动机、策略与选择而演化,以及制度如何影响社群系统的表现。可以说,奥斯特罗姆的制度分析视野一直处于不断探索状态,尤其是借助于制度分析与发展(IAD)和社会—生态系统(SES)两大框架,将制度分析视为一门“复杂性科学”予以对待,进一步拓展了制度分析的认识论体系,从而可以更好地阐释公共资源管理过程中制度多样性的逻辑机理及其实践意义。进一步分析,奥斯特罗姆在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基础上,创造出新的制度分析框架——IAD和SES框架,作为应对CPRs问题的基本组织模式,上述框架它们的共同特点是将作为规则的制度与自然环境、社群属性相适应,从而提供了制度分析的通用语言。其中,IAD框架提供了一套制度分析的元理论,研究者能够利用其对某一理论或理论之间比较进行分析,并对人类制度选择与行为进行普遍意义的分析。通过这一通用语言,奥斯特罗姆欲意将各学科的知识进行整合,进而开创出多中心制度分析范式。

奥斯特罗姆将社群中所存在的制度视为个体之间互动的结果,并试图将许多“新制度主义”者所运用的策略和生物学家所开展的关于生物世界开展的经验研究结合起来。不仅如此,奥斯特罗姆的制度分析理论对于个体的属性分析,并未对人性善恶进行简单判断,而是主张一种复杂的人性理论,认为其与所处的环境存在密切联系[8]51-84。在分析资源治理的各个占用者时,奥斯特罗姆拓宽了传统制度理论的分析视野。因为在奥斯特罗姆之前,西方研究制度理论主要集中在宏观层面和中观层面。其中,从中观层面而言,哈丁的公地悲剧模型并没有关注公共经济资源的规模和占用者人数的多寡问题。而奥斯特罗姆自主治理思想的研究对象是较小规模的CPRs,进而将理论研究视野拓展至微观层面,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传统制度理论研究视野不足的问题。

概括而言,奥斯特罗姆通过对横向和纵向两个层面的拓展,在较大程度上推进了制度分析的领域和范围。

一方面,传统制度主义理论认为,制度是由政治精英行使代表权通过立法工具而制定的正式制度和法律。但奥斯特罗姆在CPRs自主治理的研究过程中,认为资源占用者使用的规则可能不同于行政的、司法的或者立法的规则等正式规则,而相对于这些正式规则,CPRs的占用者们所使用的非正式规则的效用性可能更大。通过将非正式规则纳入到制度框架的分析中,从而进一步开阔了制度分析的研究视野。在此基础上,奥斯特罗姆自主治理思想既强调发挥正式制度的强制性、确定性,以降低集体行动中机会主义的发生几率,又强调发挥非正式规则的主动性、灵活性,从而实现二者关系的有机统一。

正如奥斯特罗姆所陈述的那样,“公共池塘的使用规则不仅包括法律意义上的规则,实则也涵盖非正式的规则,其也可能是有效的规则”[1]8。与此同时,传统集体行动理论对于个体行为的分析也并不充分,表现为没有将影响个体选择的内部变量与外部关键变量综合纳入考虑的范畴,而且也未能反映制度变迁的渐进性与制度自主转化的可能性等问题,尤其是缺乏信息成本、交易成本等重要因素的考察。对此,奥斯特罗姆将关注的重心转向规则与制度建构的过程,以及孕育它们的复杂社会环境。具体而言,奥斯特罗姆将制度起源与制度变迁相结合,并将其纳入统一的框架予以分析,将新制度的起源及其变迁皆视为是对现存规则的一种替代方案,从而形成了相对统一的制度变迁理论。

另一方面,传统制度主义理论的分析框架仅限于操作层次,而且将制度设定为外生变量,并假定其是固定不变的,从而分析集体活动中的个人行为及其结果。对此,奥斯特罗姆指出占用CPRs的个人所遵循的制度规则并非隶属于单一层次,认为其受到多个层次的制度规则影响。首先,操作规则直接涉及资源占有者有关何地、何时及提取资源单位的方式,由哪些主体来实施监督行为,必须交换什么类型的信息,不可发布什么类型的信息等等。其次,集体选择规则间接涉及操作选择层面的东西,一般由资源占用者、外部官员在管理公池资源制定操作规则的情况时适用,该层面的规则往往决定着自主治理实施的可能性。最后,宪法选择规则通过决定哪些主体拥有资格来决定用于制定影响集体选择规则的特殊规则并影响个人活动和结果,即从最为宏观和最基本的总体规则上对地方自主治理的宪法规定。上述三个层次规则并非相互独立的,而是一种嵌套的关系,在集体选择规则影响操作选择规则,宪法选择的规则影响集体选择规则。某一个层次的行动规则的更改则是在较之更高层次的规则框架下进行的,更高层次的规则更改难度则更大,成本也升高。与此相应的是,根据规则行事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预期的稳定性便会提高。

三、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完善

作为新制度主义政治学中影响较大的流派之一,理性选择制度主义(rational choice theory and institutional theory)是研究者基于对行为主义研究方法予以反思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在美国的制度研究中居于十分重要的位置。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将个人视作基本分析单位,以制度安排作为解释与预测个人行为的解释变量,“制度的理性选择途径是从一组具有明确偏好的个人开始的。在明确背景下的个人策略互动是这一途径的特点。制度影响着每个个体的有效行为,影响着这些行为的次序,影响对每一位决策者都有用的信息结构,而这些影响又使制度模型化”[9]248。根据盖伊·彼得斯(B. Guy Peters)的概述,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拥有若干分支,其中以奥斯特罗姆夫妇为代表的布鲁明顿学派主要关注如何运用制度来有效解决CPRs的治理问题。

在早期理性选择理论之中,社群属性已被视为影响行动场景的外部变量,不过此前学者并未对此进行深入研究。奥斯特罗姆则试图将容纳信任与互惠等因素的社会资本理论整合进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探讨不同信任与互惠水平的衍生原因及其对个体理性选择的影响。为了提高理性选择理论的解释力,奥斯特罗姆对传统理性选择制度主义予以完善,开发出“第二代理性选择理论”,其核心贡献在于将制度、规范与社会资本等因素融入理性选择理论之中,从而促使理性、信任、传统、文化等内容杂糅进有关个体理性的假设。奥斯特罗姆认为制度在改进个体理性活动中的具有重要作用,强调制度是塑造个体行为的规则集合,个体在其中能够理性地回应上述规则形成的激励和制约。不仅如此,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重要分析途径在于集体行动逻辑,它的研究基础是萨缪尔森有关公共物品的分析。在此基础上,奥斯特罗姆更新了萨缪尔森的产品分类标准,更加全面探讨了集体行动与产品属性之间的关联。

奥斯特罗姆借鉴科学哲学历史主义学派代表人物伊姆雷·拉卡托斯(Imre Lakatos)的观点,认为所有的科学程序均由“核心”(Hard-Core)与“保护带”(Protective-Belt)两部分构成,并借此来完善理性选择理论。具体而言,奥斯特罗姆将理性选择理论的提前假设,即“个体行为是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做出的,它具有工具性和目的取向性”界定为“核心”,而将个人层面的信息水平、个人做出决定时包含个人目的函数关系以及做出决定的规则等内容界定为“保护带”。基于实证研究,奥斯特罗姆指出个人通常并不具有充分的信息,在大多数情况下,人们要在不确定甚至十分危险的情况下做出决定。而且,她还指出个人并非单纯自私的,其中也有利他的成分,并认为除了传统理性选择模型所假设的效用最大化规则以外,还包括“最低标准”(Minima criteria)、“最高标准”(Maxmin criteria)等多样规则,从而拓展了理性选择理论有关个体理性的看法[10]46。进一步分析,奥斯特罗姆有关于个体理性的理解,冲破了“人的理性是否完整”这一传统命题,而是围绕“拥有理性程度各异的人们在何种制度安排中能够发挥最佳作用”的问题展开。

奥斯特罗姆的开拓性工作既开拓了理性选择理论的应用范围,且进一步激发了学界有关集体选择传统命题的反思。传统理论中有关人类行为模型常常假设,个体拥有自己所处环境结构的完全信息,包括其他行为人的偏好、将做出的全部行为以及任一行为组合的概率。例如,奥尔森将理性选择理论运用于对集体行动问题的研究,构建了传统利益集团和集体行动的经济路径。立足于此,奥斯特罗姆对影响个体理性选择的具体要素进行经验分析,试图将理性选择理论与规范、制度、社会资本等因素相结合,从而使得关于人类行为的理性假设,能够对文化、信任、规范、传统等要素进行融合[11]。一般而言,理性选择理论认为个人对相关行为者的利益予以知晓,就能够预知其政治行为,因为行为者被假设为理性选择自身利益最大化者。但在奥斯特罗姆的研究中,强调个人选择深嵌于社会与文化的情境之中,从而与一般的理性选择理论忽略文化和发展问题相区别。正如有学说所论述的,奥斯特罗姆对于奥尔森理论予以修正集中在将制度分析融入集体行动研究之中,强调改善人类理性活动中制度的重要作用,从而在理性选择模型之上生成了理性选择制度主义。

概括而言,奥斯特罗姆对于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完善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拓展理性选择的应用范围,推进了制度理性选择领域的前沿研究。针对有学者认为理性选择主义是一种关注理论推敲而缺少经验性检验的理论范式[12]2。奥斯特罗姆,既重视理论演绎又关注经验验证,她将理性选择研究方法应用于CPRs领域,从而拓展了理论的分析范围。她特别关注如何通过制度安排,用以解决CPRs治理问题等公共政策,并强调建立规则以规范个体行为的重要性。在奥斯特罗姆研究的后期,其不断致力于拓宽公共事物研究的边界,并从灌溉、森林、草场等自然资源和环境治理的传统研究领域,向滨海系统、保护地、全球气候等新兴环境领域推进。其二,深化了人类行为的认知假设。对理性选择途径的各种批评始终认为它有关人性的假设与现实相距甚远,而且还对研究特定现象构成影响。在奥斯特罗姆的研究之中,为了适应新的研究领域,她对理性选择理论的基本假设予以修正,并尝试用一组关于个体行为的更加接近现实的假设,包括强调个体的学习能力以及个体的有限理性等,推进了公共领域和集体行动的研究。“我们用有限理性的假设(个人趋向于理性,但仅仅是有限理性)来替代在公共选择理论中应用的完全信息和效用最大化的假设”[8]54。其三,增加了个人利益追求的道德内容。完全理性选择理论往往将个人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设定为与道德无涉的动机。不过奥斯特罗姆重新将道德、信任与互惠等社会资本纳入个体行为动机的考察,从而探索了关于个体认知局限假设的内涵,并试图避免武断的人性假设。

四、多中心治理理论的奠基石

20世纪60年代,作为一种独特的管理模式,奥斯特罗姆夫妇率先提出多中心治理理论并逐渐完善这一理论。他们着眼于美国立宪实验的经验,以民主行政为价值诉求,继承并拓展英国社会学家迈克尔·博兰尼的社会秩序理论,在对美国大都市地区的公共服务供给展开实证研究之上,对管辖权相互交叠的多中心秩序的合理性予以论证[13]。其中,文森特·奥斯特罗姆十分推崇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以及美国联邦党人在《联邦党人文集》中共同阐述的自治传统,认为人类能够借助自主治理以克服所面临的集体行动难题。不仅如此,文森特·奥斯特罗姆基于麦迪逊和托克维尔有关自由世界的研究,认为应将人们设计、创造和维持他们能够自主治理的社会看作是无阶级和无国家的社会,这种自主治理的治理体系,不可能依据主权理论和隐性帝国主义,相反联邦性的组织原则可以构造自主治理的社会[14]209-230。而针对传统民主理论认为直接民主只有在面积小、人口少的政治实体中才能实践,文森特·奥斯特罗姆则主张“民主的追求转向自主治理”“人们无需要求一个唯一的权力中心控制下,在潜在的否决位置范围内可以存在一种平衡,而在权力系统内也能保持一种法律秩序。只要将所有权力中心限制在一个可实施的宪法范围内操作,那么就能保持一个多中心的秩序”[15]496。其中,“多中心是一种组织结构模式,在此许多独立的要素能够相互调适,在一个一般的规则体系之内归置其相互之间的关系”[16]95。而所谓多中心的秩序,它并不等同于无政府状态,也区别于多层级组织机构,更非由决策中心授权制定的运行区域,它是以众多自主组织构成的重叠决策中心。

考察具体的研究进程,文森特·奥斯特罗姆等人于1961年在一篇颇具开创性的文章中阐发了“多中心政治体制”的概念,主张社群中的任何个体在面临集体选择问题时,能够以他们认为合适的诸多方式来共同解决这些问题[17]。其后,文森特·奥斯特罗姆团队早期对警察服务组织的规模及结构与其绩效之间关系的经验研究,观察到存在着诸多相互独立的公共机构,即存在多个权威,它们分别履行各自的职能,并就公共服务的提供展开竞争,而由于它们各自的能力有限,因而也需要与其它机构进行合作,致使各主体之间的“协作生产”成为公共服务供给的制度安排[18]78。上述看似紊乱、复杂的治理体系,实际上却是一种兼具高效性、竞争性且富有活力的结构。“大城市地区的治理是否能够组织成一个多中心的体制,这取决于规则制定和规则实施的各个方面能否在多中心结构中运行”[16]77。不仅如此,文森特·奥斯特罗姆将权威分散和交叠管辖的多中心安排视为民主行政的基本范式,认为“形形色色的组织安排可以用作提供不同的公益物品和服务。这些组织可以通过各种各样的多组织安排得以协调,它们包含互利性的协议、竞争性的对抗、裁定冲突以及有限等级的命令权力”[18]116。总体而言,文森特·奥斯特罗姆在对美国西部资源管理、大城市警察服务分析之后,提出了多中心立宪秩序、多中心公共经济和多中心政府体制理论等多中心治理理论体系,认为“‘多中心’意味着许多决策中心,它们在形式上是相互独立的。……它们相互之间通过竞争性的关系考虑对方,开展多种契约性的和合作性的事务,或者利用中央的机制来解决冲突”[19]。在此之后,20世纪70年代,奥斯特罗姆夫妇运用“多中心”概念分析公共事物领域的问题,强调自主组织与自主治理在公共事物治理的重要性。

作为公共治理的新思路,多中心治理针对传统行政中权力高度集中的单中心格局,强调公共服务供给主体的多元化,即公共部门、非政府组织、市场、私人机构甚至公民个体均能成为公共服务的供给者,并在一定的规则约束下,旨在将多元竞争机制引进公共服务的供给过程。多中心政治秩序意味着众多权威和责任的领域(或中心)交叠存在,其中公共权威机构旨在提供法律秩序、市场组织旨在提供产品、公民积极参与其中,共同构成一种平等、授权、分散化的网络协作体系,从而实现“共治”秩序。无论是国家、市场抑或是自主治理机构,都是人类自发创造的秩序,都将与其他公共治理机构综合在一起,构成一个相互联系的“多中心治理体系”。多中心治理理论挑战了单一制的、科层式的、自上而下的管理秩序,并为政府变革、还权于地方提供了适当的制度框架。这一理论主张“复杂的交叠管辖体制优于单中心的权力体制”,其中多中心自主治理结构以“权力分散”和“交叠管辖”为特征,并强调社群或者个人拥有在可替代的公共服务生产者之间进行选择的权利,以最大限度地遏制集体行动中的机会主义行为。瓦格纳(Richard E. Wagner)在对文森特·奥斯特罗姆学术思想予以总结时,认为文森特正确认识了信仰、知识与实践的辩证关系,他建构的多中心体制的核心问题是智慧、认知问题,而个体在这一体制中发挥着积极能动作用[20]。

作为传统单中心秩序的替代结构,多中心治理更关注的是非市场非政府的交往关系。多元主体参与治理规则的创制,能够提升个体对规则的遵从度,以解决“治理失灵”问题。基于此,奥斯特罗姆认为在存在“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情境中,社会治理应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治理功能,借助社会自组织来克服诸多困境,进行“多中心治理”,达成“多中心协同”的治理格局。正如麦金尼斯所认为的,多中心治理的结构设计并非是一蹴而就的,还必须考虑社群如何管理公共池塘资源,以及如何激励他们对自身境遇负责,总之公民需要愿意为解决集体问题与政府官员合作[21]30-31。可以说,文森特的研究为奥斯特罗姆自主治理思想奠定了理论基础和思想基础,这也是奥斯特罗姆将其学术人生称为“多中心之旅”的缘故。正如西奥·图南(Theo Toonen)所评价的,“(奥斯特罗姆夫妇)两位学者的思想是相辅相成并相互强化的。一人是另外一人灵感的基础和源泉:源于政治理论和行政科学的思考,文森特更加偏向于哲学和观念,并扎根于美国公共行政研究的宪政传统。而埃莉诺更加偏向于分析、经验和操作层面,并强烈质疑有关社会现实的各种假设,其根据精心定义的各种概念性的指标、收集数据并检验各种在实验室设计的或田野调查中所形成的假说”[22]。在学术生涯的后期,奥斯特罗姆对于如何解决全球气候变暖问题,主张将多中心治理理论运用于创建多层、综合的治理体系,以应对生态体系的复杂生态体系,并且认为个人、社区、城市、国家等均应成为治理主体,并需要积极行动起来,而非等待全球范围内达成共识之后才寻求解决方案[23]。

奥斯特罗姆认为,多中心治理即是将有限的决策权向不同层级的权力中心予以分配,促使多个独立的权力中心在特定制度框架中相互协作,以实现集体的共同目标。多中心治理的理论价值,在于它确认了不同地区自主治理的合法性和平等地位,也论证了高度异质化的现代社会中自主治理对于基层公共事务的有效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完成了对代议制民主实践的重大修正。而自主治理思想也为去中心化后新的治理方式的构建提供了实践路径。对此,有学者认为“多中心是自主治理的结构基础,一个层面的自主治理必然导致更大范围的多中心治理体制的形成,否则自主治理不具有可持续性。自主治理是多中心的构成要素,只有建立在个人选择和自主治理基础之下,多中心体制才能够充满活力”[24]。

总之,社群对所有公共服务生产者进行选择,以通过不同的途径实现个体之间相异的目标。需要强调的是,多中心治理并不意味着政府从公共领域的退出以及责任的缺位,而是涉及政府责任、角色、治理方式等方面的转变,具体是指政府致力于制定制度框架和行为规则,并运用多种手段为供给公共物品给予便利。可以说,奥斯特罗姆的自主治理思想为多中心治理体制奠定了理论基础,前者强调自主治理和自发秩序的重要性,较为重视历史、习俗、传统和情感等非理性因素在人类社会结合中的作用,并谨防“理性的僭越”,尊重并维护由组织内部发展而来的自发秩序。而在实践中,多中心的制度安排是自主治理运行的基础,表现为不同类型、范围和层级的公共问题能够借助不同规模的自主治理运行得以解决,其内在逻辑要求各类自主治理呈现出多中心的嵌套关系。P正如奥斯特罗姆所说:“在多层次系统内,除非适当的自治权被授予每一级,否则多中心体制的优点将不能被充分实现。”[25]234与此同时,唯有多中心秩序能够培养及维持地方社群的自治能力,其价值在于“借助社群组织自发秩序形成的多中心自主治理结构、以多中心为基础的新的‘多层级政府安排’具有权力分散和交叠管辖的特征,多中心公共论坛以及多样化的制度与公共政策安排,可以在最大限度上遏制集体行动中的机会主义,实现公共利益的持续发展”[26]18。换言之,如若更大范围的治理体系未能按照多中心模式加以组织,可能对小层次和小范围的自主治理构成威胁,从而导致自主治理的脆弱性和不确定性。

结语

全面审视某一特定思想的理论价值及其学术品格,并对其给予相应的中肯评析,是人物思想研究的落脚点与归宿,有助于拓展该项研究的广度与深度,以进一步挖掘人物学术思想的综合意义。本文对于奥斯特罗姆自主治理思想的理论贡献予以述评,认为奥斯特罗姆的相关成果让研究者不再坚持认为借助于政府管制或外部强加的个人产权的私有化,是避免“公地悲剧”非此即彼的唯一途径,因而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具体包括传统集体行动理论的变革、传统制度分析视野的拓展、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完善、多中心治理理论的奠基石等方面。

可以说,奥斯特罗姆的自主治理思想对于公共选择和制度分析理论与方法的拓展,以及对于公共政策和新政治经济领域的相关研究,尤其是对于公共池塘资源等公共事物的研究,做出了具有开创性的突出贡献。奥斯特罗姆的自主治理思想冲破了传统集体行动理论的窠臼、扩展了现有的制度理论,对现实情境中公共池塘资源的占用者可持续地使用资源提供理论指导,并为公共治理的多中心模式奠定了基础。与此同时,奥斯特罗姆有关地方公共经济领域的CPRs自主治理的研究,推进了公共选择与制度分析的传统进程,从关心权力的运用转向更加注重发挥地方和个人的积极性,而且在许多方面都超越了以往公共选择学者和新制度经济学者的研究。在解释国家与社会、组织与组织、组织与个人、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产权关系规则及其动因方面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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