糜海波
(南京警察学院 思政部,江苏 南京 210023)
当代生态伦理学作为应用伦理学的分支学科,是从伦理学视角研究和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建设生态文明、实现生态正义和推动绿色发展为目标诉求。生态伦理的基本信念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和谐发展,主张把人类的道德关怀从社会领域扩展到自然领域,人类实践的社会价值优先于个体价值。当代生态伦理不仅是人类道德文化在空间维度上的一大进步,而且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理论支持和规范支撑。它不同于极端功利性的“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也有别于无视人类主体地位和主体价值的“自然中心主义”伦理观,因而是对“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的双重超越。这一超越的理论旨趣具体展现为如下几个层面:在认识论层面,以整体性思维重新认识人与自然的关系;在价值论层面,以公共利益为取向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在实践论层面,以生命共同体理念确立人与自然的道德关系。
现代工业文明的兴起和发展,展现了人类改造和驾驭自然的能力,也提升了人的主体地位,“人是目的”的道德信条催生了“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观。人类中心主义把人看成是世界的中心,人是价值主体,自然界则是满足人类需要的价值客体。它虽然看到了自然对于人类的工具性价值,但却忽视了自然所具有的生态价值。人类中心主义相信唯有征服自然、向自然界索取和开发,创造丰裕的物质财富,实现经济的不断增长,才能满足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需要。由此它形成了“主客二分”的思维模式,把自然视为一种异己的力量,置于人类的对立面。在这种思维模式的引导下,人类依靠科技的力量对自身盲目崇拜,对自然界无止境地开发和掠夺,在征服自然的过程中也破坏了自然界的生态平衡,引发了环境问题和生态危机。人类中心主义的失误不在于“以人类为中心”,因为人类改造自然的过程既是人向自然的生成,也是自然向人的生成,离开了人类的主体地位就是空谈自然。正如马克思所说:“被抽象地孤立地理解的、被固定为与人分离的自然界,对人说来也是无。”[1]人类中心主义的失误在于只是从客体方面、从对立的角度看待自然界,没有充分认识到人与自然在对立中的辩证统一,即人与自然存在的整体性和系统性。生态伦理主张从整体性思维认识人与自然的关系,把握人与自然的统一性、共生性,把道德关怀扩展到自然界,呵护自然就是关怀人类自己,敬畏自然就是珍爱生命,热爱自然是热爱人类的体现。
如何从整体性思维来认识人与自然的关系?整体性思维就是把自然和人类看成是一个有机统一的系统,人化自然本质上是社会历史的产物,自然史与人类史具有内在的统一性。社会生活的实践性决定了人类社会既包含人与人的关系,也包含人与自然的关系,没有自然关系和社会关系的人类社会都是无法想象的。如果说自然是社会的自然,那么,社会也是自然的社会,没有人与自然关系的发生,同样也就没有以实践基础的人类社会的形成和发展。由此说,“自然-人-社会”构成了一个有机统一的循环系统。
首先,人类改造自然的活动是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人是自然界长期演化的产物,自然界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和条件,满足人类生活需要的一切实践活动都在自然界范围之内,不可能逾越或超脱自然界。人类改造自然的活动总是要以满足人自身的需要和目的为价值尺度,但价值尺度与真理尺度又必须统一,即人的尺度与物的尺度相统一。在自然界面前,人类不可以肆意妄为或为所欲为,而是必须遵循自然规律,顺应自然,在改造自然的同时保护自然生态环境,才能既实现自然的外在价值,又实现自然对生态系统维护的内在价值。违背自然规律不仅会破坏自然界的生态平衡,而且会导致自然界对人类的无情报复,使人类成为最终的受害者,承受自然的无序带给人类的不能承受之重。正如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所警示的:“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人类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对我们进行了报复。”[2]
其次,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共同组成有机的人类世界。自然界不是完全僵死的物体,而是人的无机的身体,是人的身体机能的延伸。人类世界不在自然界之外,而是由人类社会和人工自然共同组成的属人的世界。人类在改变自然界的同时也在改变人自身,自然界的变化和发展必然要打上人类的文化印记,人类的发展既表现为人自身的发展,也通过自然界的发展来加以体现。自然界的发展既是人的本质力量的确证,也是人性的历史性展现,自然界的变化是人性变化的外在标志。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借助于实践,通过人类力量与自然力量进行物质变换来实现的,这一过程是人的自然化和自然的人化的有机统一。因此,马克思说:“社会化的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将合理地调节他们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把它置于他们的共同控制之下,而不让它作为一种盲目的力量来统治自己;靠消耗最小的力量,在最无愧于和最适合于他们的人类本性的条件下来进行这种物质变换。”[3]这种物质变换的合理性在于打破自然界原生性生态平衡系统的同时,创造出一个适合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人与自然共生的生态平衡系统,即“人与自然的和解”。
再次,人与自然不是征服与被征服的主奴关系,而是互利共生、相互作用的有机整体。人类首先是自然的存在物,必须通过生产劳动向自然界获取赖以生存所需要的空气、阳光、水、食物等物质生活资料,必须在认识、适应和改造自然的基础上,通过主观能动的活动与自然界进行物质能量交换,从而使人类的生命得以延续、智能得以发展、精神得以成长。因此,自然界是人类生存的家园,人类必然要依附自然界、利用自然界,使一切自然物为我所用,成为人类生命活动的载体和自然生命的构成要素。然而,人类改变自然不是为了征服自然、破坏自然,而是为了合理有效地改造自然、利用自然,它不是占有式的主从关系,而是相互合作的伙伴、朋友关系。人的能力的有限性决定了人类永远不可能完全征服自然、摆脱自然,人源于自然,最终也要回归于自然。恩格斯指出:“我们统治自然界,决不像征服者统治异族人那样,绝不是像站在自然界之外的人似的,相反地,我们连同我们的肉、血和脑都是属于自然界和存在于自然之中的。”[4]其实,人类在作用于自然界的同时,自然界也对人类产生反作用,这种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原理决定了它既可能造福人类,也可能给人类造成灾害。因此,当人类将内在尺度运用到外在对象物的时候,也应该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自然界,不仅要力求使自然适应人类的需要,而且要使人类的需要适应自然生态系统,即认识到“人与自然界的一体性”,使人的能动性与受动性相统一,这样才能在与自然界的和谐相处中实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
人类在利用自然界的活动中,形成了人与自然之间的改造与被改造的关系,同时,人类改造自然的实践活动不是盲目的,而是具有目的性的,人类是为了满足自己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而改造自然界,进行物质能量的变换。由此,形成了人与自然之间的对象化关系,即主体需要与满足需要的价值关系。然而,改造自然的实践主体总是具体的特定的,经济行为主体为了自我利益和需要向自然界进行索取,但如果没有生态环境保护的伦理意识,在实践活动中肆意妄为、破坏生态环境,甚至造成环境污染和资源耗竭,那就会损害人们生存所必需的环境权益和生态权益,即以私人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样,人类中心主义就成了特殊利益集团牟取私利的粉饰和道具。目前,生态问题的产生表面上是人与自然关系的不和谐,而实质上是社会利益关系的不公正,从这个意义上说,真正的以人类根本利益和公共利益为本位的“人类中心主义”还没有出现。在现实中,“人类中心主义”往往都是以个人利益和私人利益为本位的“个人中心主义”面目出现。因此,生态伦理反对的正是以侵害公共利益为特点的“人类中心主义”,相反,它所维护的不仅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而且是人类的整体利益、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这是我们在处理人与自然关系时应该坚持的价值原则。
“自然中心主义”的伦理观虽然强调自然的内在价值和固有权利,但它的极端之处是否定了人类的自主性和人类的发展利益,甚至导致人在自然界面前消极无为和对现代性的彻底否定。究其实质而言,生态伦理所关注的问题是以自然关系为中介的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人类对待自然界的活动必须尊重生态规律,但这不等于说它与人的价值无涉。自然界的状态如何作为一个事实判断,本身是人作出的判断,因此这种事实判断中必然要蕴含一定的价值判断。也就是说,我们对待自然的观念和态度最终都要以有利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为准则。人类开发自然界的活动,是以满足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需求为目的的,又以不超过自然环境的承受能力为限度,所以,“应该以与尊重人的态度一致的方式去对待一个本身不是人但却与人类有着密切联系的存在”。[5]从价值论立场看,人类保护自然绝不是仅仅为了尊重自然界的权利,在本质上它恰恰是为了人类的美好生活,为了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事实上,我们关怀自然一定是对人类有利的,因为那种以“关怀自然或动物”的名义,伤害了人类普遍利益的行为在道德上也是不被支持的。从价值论的视角说,人与自然的价值关系是以人类为主体的,消解了人的主体地位,把所有的生命都视为平等的价值主体,就是把人降格为物的存在,人类也就不可能通过提升人性的高度把道德关怀施予自然界。自然界虽然具有存在的道德权利,因为脱离自然界的人类是无法想象的,但这不等于说自然界也可以成为道德主体。人与自然的关系从根本上还是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正如有学者所言:“环境伦理学作为现代新型伦理学,是以人类与自然相统一的可持续发展为出发点的,公开主张整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原则,认为维持人类与自然相统一的整体利益是每一人类个体的道德责任与义务。”[6]因此,生态伦理强调以公共利益为价值取向来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而并非以牺牲人类普遍利益来成就抽象的自然权利。
在生态伦理问题上,马克思主义维护的是人民利益,而不是资本权益。马克思曾主张将技术的更新与制度的变革统一起来。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生态环境问题产生的根源主要不是技术本身,因为物化的技术只是工具和手段,它的功能和作用的发挥取决于作为主体的人和技术的使用者,正如“刀子既可以当作生产工具,也可以当作杀人的凶器”,这完全是取决于持刀的人。受资本逻辑的驱动,为了实现资本增值和剩余价值的最大化,资本所有者利用先进的科技向自然界无限索取、无情掠夺,但这种无理、无序、无节制的索取造成了生态环境的破坏和自然资源的匮乏,由此资本主义制度不仅造成了“人的异化”,而且带来了“物的异化”——自然生态系统的恶化和失衡,使得私人利益损害了公共利益。可以说,“资本主义社会中出现的各种生态问题都可以归结为资本主义的利润动机和资本主义的生产逻辑”。[7]因此,在马克思主义生态伦理视野下,消除私有化的生产方式是解决生态问题的最终出路。
当代生态伦理不仅要求树立发展的生态伦理观,而且要求对资本活动及其狭隘的功利主义生产行为加以制度和政策约束,以体现生态正义和环境正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正义作为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对等,要求享有一定权利的主体同时要履行相应的义务。生态环境正义包括分配的正义和参与的正义两个基本方面。一方面,在开发自然、从公共环境中获取好处的行为主体,要承担经济行为和生产行为给生态环境所带来的风险和危害,以使其从自然环境中获取的收益与担负的成本相一致,这样可以促使相关行为主体尽可能规避开发和生产行为所带来的风险,把环境危害降到最低限度。对于在生产过程中因自身原因造成环境污染进而危害公共利益的团体和个人给予必要的治理和制裁,以使利益受损者从污染者或环境破坏者那里获得必要的补偿,实现权利分配与责任担负的统一。另一方面,实现公共利益,维护社会民众的生态权益和环境权益,离不开一定的制度和政策支持。环境正义的有效达成需要社会公众认同和参与相关制度和政策的制定,将民众的诉求和利益需求体现到制度和政策的安排中,这就要保障广大民众参与制度和政策制定的权利,使他们都有机会表达自己的观点和主张,使各方面代表的利益诉求都能得到合理的关照,以维护和促进生态环境正义的实际进程。
自然界是人类共同的生存家园和生活来源,毁灭自然就是自掘坟墓,人类的生命也将不复存在。因此,维护人类持续的生存权是生态正义的底线。生态问题的表象是人与自然关系的不和谐,而其实质是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问题,包括当代人之间的代内正义与当代人和后代人之间的代际正义。只有从“利益正义”入手,统筹协调生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才能有效制止破坏生态环境的利己行为,化解生态危机,把生态伦理观念转化为生态文明建设的推动力,实现现代工业文明向后现代生态文明的跨越,落实以公共利益为价值取向的生态发展理念。
在传统伦理学的视野里,道德作为一种行为规范,是为了协调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身之间的利益关系,道德局限于人伦社会关系领域,而自然界则在人类道德的视域之外。其实,人类社会不仅植根于自然界,而且就在自然界之中,人类社会的各种关系都是在实践的基础上形成的,它首先形成的是人与自然的关系,然后才形成人与人的社会关系。这样,在人类关系系统中就包含了隐秘于人际关系背后的人与自然的关系。对于人类自身而言,道德是人之为人的内在根据,是化解人与人之间利益冲突的手段,也是人自我完善的精神需要,对于创造和谐而幸福的社会生活的意义毋庸置疑。那么,人类为什么对自然也负有道德义务和责任,人类为什么要将道德关怀从社会扩展到自然界,当代生态伦理要求确立人与自然的道德关系有何合理性根据?
在工业文明基础上产生的“人类中心主义”以人类为事物的中心,在人与自然的伦理关系中,贯彻“人是目的”的思想,认为人类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满足自己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因而人类利益是一切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这种观念在实践中也走向了经济行为的功利主义,为了人类自身的利益,无节制地向自然界索取,进而导致环境的恶化和生态危机。可见,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虽有对人类利益的关切,但缺少对自然的道德关怀,也缺失对自然实践活动的生态伦理维度。为了修正人类中心主义的缺陷,自然中心主义强调人类生命以外的一切生物与人类具有平等的主体地位,自然界具有内在价值和固有权利,人类应当像尊重自己一样尊重自然、爱护自然,将道德关怀扩展到非人类的存在物,即建立人与自然的道德关系。这为生态伦理学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史怀泽说:“过去的伦理学是不完整的,因为它认为伦理只涉及人对人的行为。实际上,伦理与人对所有存在于他的范围之内的生命的行为有关。只有当人认为所有生命,包括人的生命和一切生物的生命都是神圣的时候,他才是伦理的。”[8]有学者提出:“生态伦理是公民作为社会共同体一分子在公共自然生活层面所应具有的道德规范,也是为身处自然界中的公民其更加和谐与融洽的生活方式创造一个价值性的指南。”[9]由此可见,自然中心主义主张人要对自然讲道德,弥补了极端的人类中心主义的理论缺陷,对于重新理解和构建人与自然的道德关系,建设生态文明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也是人类道德文化的一次历史性进步。
然而,自然中心主义的“生物中心论”与人类中心主义的“人类中心论”形成了理论分歧,前者认为自然具有独立于人的内在价值,应该得到人类无私的道德关怀;后者认为自然界价值是以人类为主体的,关怀自然是为了关怀人类自己。“生物中心论”虽然抬高了自然物体的地位,但使人由中心沦落到了边缘。细细考究可以发现,所谓的自然的内在价值是指自然界的实践价值、认识价值、审美价值和生态价值的统一,它并不意味着自然可以成为以自身为目的的价值评价主体,也不意味着人类对自然的道德义务与人类发展没有任何关系,尊重自然界的权利说到底还是为了人类的美好生活。这样,如果人类中心论能够吸收自然中心论的合理成分,以维护自然生态平衡为前提,其在实践上就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如斯宾诺莎所说:“价值本质上是相对于人的,从而在这个意义上是人的创造,善和美不属于事物,而属于它们与人的关系。”[10]因此,确立人与自然的道德关系的实践根据就不单纯是自然权利,而是维护人与自然相互依存的生命共同体,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其终极目标不仅仅是为了满足人类的物质欲求,而是包括消费、认知、道德、生态和审美价值在内的人类美好生活和人自身的全面自由发展。这样,当代生态伦理就实现了对人类中心主义和自然中心主义伦理观的超越,并克服了它们各自的理论不足。
在当今中国,确立人与自然的道德关系,践行社会经济发展的生态伦理观,是解决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现实需要。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不仅包括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而且包括安全、环境、生态和绿色生活的需要,优美的环境、清新的空气、清洁的水质、健康的食品等,这些关系到人们生命的质量和生活的品质。当生产经营者排放大量的污染物、废气、废渣、废水,以及因乱砍滥伐森林资源造成土地沙漠化、水土流失、生态失衡时,不仅破坏了生态环境,而且造成了对自然界合理秩序的肆意破坏,这种对待自然界不负责任的非理性行为,影响的不仅是自然界原生态的内循环,而且严重影响着民生,进而造成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困境。因此,生态伦理主张尊重、保护和善待自然,把人类对自然的实践活动限制在自然规律所要求的生态环境道德的范围之内,使社会发展的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相统一。这不仅是保持人与自然生态系统平衡的内在要求,而且是抑制在自然观上的唯技术主义、利己主义、功利主义、享乐主义、消费主义泛滥的必然选择。因为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决定了我们必须珍惜自然界的馈赠,而可再生的自然资源要求我们必须尊重其自身节律,合理开发和利用。
人与自然的道德关系不同于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关系,对于人与人的关系而言,每个人都是道德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体,而自然界只是拥有道德权利,它不可能对人施以道德义务。这是由于人类生活必须依赖自然界,但自然界却可以不依赖人类。更为重要的是,人对自然的道德义务和道德关系,实质上是内含在人与人的关系之中的。因为自然是人与人相连接的中介,人与自然的关系影响到人的生存、人与人的关系。正因为如此,人与自然才构成了生命共同体。人对自然的道德义务间接地是人对社会负有道德义务的延伸。这就是说,人类对待自然“能做”的行为要以“应做”的行为为道德准则,社会利益的最大化优先于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当代中国生态伦理本质上倡导的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可持续发展观、绿色发展理念。经济发展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而重建人与自然的道德关系不仅是人类伦理观念的更新,而且是发展理念的进步。正如习近平所说:“在鱼和熊掌不可兼得的情况下,我们必须懂得机会成本,善于选择,学会扬弃,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11]进入新时代,“我们要建设的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既要创造更多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也要提供更多的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12]
总之,当代生态伦理是现代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转型发展的文化根基,它不仅提升了人类文明的层次,而且提升了人类道德的境界。而确立人与自然的道德关系不仅扩展了人类道德实践的领域,是解决真理与价值、自由与必然、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矛盾的必然要求,而且是人类道德文明的巨大进步,是人类生存和发展应当遵循的自然法则,既显示了人类生存的智慧,也体现了辩证唯物论所揭示的主观与客观相符合的世界物质统一性哲学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