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制研究

2024-01-08 18:00高德胜
求是学刊 2023年4期
关键词:生殖规制辅助

高德胜,季 岩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人民健康是民族昌盛和国家强盛的重要标志。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完善人民健康促进政策”①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 ——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北京:人民出版社,2022年,第48页。。人民安全是国家安全的基石,是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根本宗旨与基本立场。长期以来,党中央始终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指出,“国家安全工作归根结底是保障人民利益,要坚持国家安全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为群众安居乐业提供坚强保障”①习近平:《牢固树立认真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 开创新形势下国家安全工作新局面》,《人民日报》2017年2月18日,第01版。。以人民安全为宗旨,即保障人民群众各方面利益,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与幸福生活不会受到任何威胁与破坏。其中,生殖健康是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重要维度,也是人民安全的基础性因素。

国家卫健委在2022年8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中指出,要推进辅助生殖技术制度建设,健全质量控制网络,加强服务监测与信息化管理,开展生殖健康促进行动。2023 年2 月3 日,国家医保局宣布“将逐步把适宜的分娩镇痛和辅助生殖技术项目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并鼓励中医医院开设优生优育门诊,提供不孕不育诊疗服务”。这标志着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将在我国更加广泛的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指运用医学技术和方法对配子、合子、胚胎进行人工操作,以达到受孕目的的技术,分为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及其各种衍生技术。②参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中国政府网,http://www.gov.cn/govweb/fwxx/bw/wsb/content_417654_2.htm。在后人口转变时代,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意义不再囿于传统的生殖辅助功能,已经同人口发展、社会民生与国家安全存在密切关联。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战略指导,进一步完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规制研究,对于充分发挥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正向效应、全面防范其潜在的安全风险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

一、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合理规制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时代价值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口问题始终是我国面临的全局性、长期性、战略性问题”③《习近平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 推动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贯彻落实 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与家庭和谐幸福 李克强作出批示》,《人民日报》2016 年5 月19 日,第01 版。。为了促进我国人口的长期均衡发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逐渐获得广泛应用。据国家卫健委统计,截至2020 年6月我国人类生殖辅助技术医疗机构共有523 家,每年人类辅助生殖各项技术类别总周期数超过100万。④《我国每年约有30万名试管婴儿诞生:走出生殖辅助误区》,《半月谈内部版》2021年第7期,第22—25页。在此背景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妥善应用已经成为国家安全和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一方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作为非传统视角下的生育手段,为维护社会人口再生产发挥了重要的辅助性作用。另一方面,人类生殖辅助技术作为前沿生物科技,在医疗健康等涉及人类重大利益的关键性领域获得应用时,也会滋生系列的安全隐患与社会风险。

(一)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合理应用有利于提高国民生育意愿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与教育水平的不断提升,我国育龄妇女的初婚、初育年龄逐渐后移,生育间隔随之不断扩大,对女性的终身生育率产生不利影响。据《中国统计年鉴2021》显示,2020 年我国人口出生率首次跌破1%,创下历史新低。从人口学角度出发,育龄妇女生育时间推迟是导致生育率下降的因素之一。从医学角度出发,生育年龄的推迟势必导致女性生育能力的下降。同时,伴随着生育年龄的推迟,育龄妇女的生育风险亦逐渐增加,这些问题皆成为影响我国女性生育意愿的重要因素。女性作为生育任务的直接承担者,其生育意愿将对家庭的生育决策产生决定性影响。⑤刘爽:《女性生育年龄推迟问题的不良后果及思考》,《首都公共卫生》2013年第6期,第269—271页。基于此,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合理应用既能有助于保障女性的生殖健康与生命安全,进一步促进女性生育意愿的提升。例如,以冻卵技术为代表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既有利于实现对女性最佳生育状态的保存,又进一步降低女性生育风险并间接维护了女性的生育选择权,完善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日益成为满足适龄人群生育需求与提高家庭生育意愿的重要措施。可以说,通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提升国民生育意愿,既是对家庭人口再生产的支撑,也是对社会人口再生产的促进。

(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合理应用有利于维护国家人口安全

人口安全作为总体国家安全观中的非传统安全因素,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①高德胜、季岩:《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的东北地区人口迁移探析》,《经济问题》2021年第11期,第107—114页。人口的延续是社会存在与发展的前提,人口总量的变动对国家或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将产生深远影响。据全国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2020 年出生人口数为1200 万,总和生育率为1.3,已低于国际认定的低生育率警戒线。2023年1月中旬,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2年末全国人口减少85万,我国人口近61年来首次出现负增长。这标志着我国人口发展面临短期已然见顶、远期即将萎缩的总量危机。同时,由于人口出生率的持续下降,我国的人口转变形势会进一步趋向于“少子化”“老龄化”发展。长此以往,我国人口总量安全与人口结构安全将面临严峻挑战。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预测,不孕不育将成为21 世纪继肿瘤、心脑血管疾病之后的第三大顽疾,人类的生殖健康已成为国际社会重点关注的公共卫生问题。②孙文希、胡凌娟:《国内外不孕不育症现状及我国的干预策略探讨》,《人口与健康》2019年第12期,第19—23页。在生育年龄、社会环境与生活压力等综合因素的影响下,我国不孕不育患者数量不断上升,生育现状不容乐观。根据北京大学开展的全国育龄人群生殖健康调查分析结果,2007 年至2020 年间,我国不孕发病率已从11.9%升至17.6%,每年约有30万名试管婴儿诞生。③数据来源:北京大学医学部,https://www.bjmu.edu.cn/yjcg/e3bc577a94ea41999f0fbb0ed7e441b8.htm。基于现实情况,由于育龄夫妇身体健康状态导致的生殖问题已成为影响我国生育率不断下降的重要因素之一。可见,人类生殖健康始终是影响人口总量安全的关键因素,合理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维护国家人口安全的客观要求,是深入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举措。

(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合理规制有利于防范生物安全风险

后疫情时代,生物安全作为非传统安全领域中的代表性问题,正处于从相对温和向相对严峻转变的过渡期,多重可预见和难以预见的风险因素逐渐增多。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生物安全关乎人民生命健康,要按照以人为本、风险预防、分类管理、协同配合的原则,加强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④《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三次集体学习时强调 加强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 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新华网,http://www.news.cn/politics/leaders/2021-09/29/c_1127918107.htm。。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在生殖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亦存在潜在的生物安全风险。以生殖系基因编辑技术为例,作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中的衍生技术,生殖系基因编辑技术通过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与基因工程技术的结合,实现对新生婴儿的基因编辑。从科技角度出发,当前人类尚无能力代替自然对人类基因实现完全理想的改变,相关技术操作无法保证是否会有新的致病基因产生,稍有不慎便会威胁人类生命健康与国家生物安全。⑤姜涛:《生物安全风险的刑法规制》,《中国刑事法杂志》2020年第4期,第52—74页。此外,由于当前我国对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规定较为严格,致使部分人群选择在国外进行辅助生殖。须知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操作过程中,会涉及对人类遗传资源信息的处理。人类遗传资源信息是重要的生物识别信息,一旦出现群体性流失的情况,将对维护国民基因安全造成严重风险。在生物安全的视角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合理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维护国家生物安全的必要保证。

(四)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合理规制有利于防范技术安全风险

关于生物科技领域,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打造国家生物安全战略科技力量,健全生物安全科研攻关机制,严格生物技术研发应用监管”⑥《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三次集体学习时强调 加强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 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人民日报》2021年9月30日,第01版。。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在临床应用中如何保证母婴与子代传承的安全性始终是社会各界关注的问题。在辅助生殖过程中,如何确保移植胚胎进入子宫内膜的容受性处于安全范围是保障母婴安全的关键因素。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可以通过技术操作可以实现多胎妊娠率的提升,以此满足人们对于多胞胎的需求。然而,多胚胎移植导致的流产可能性远高于单胚胎移植,会对母婴安全造成更高程度的风险。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历经四十余年的发展,对于不孕不育家庭的治疗成效已毋庸置疑。由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中的非传统技术操作孕育的新生儿,在后天成长过程中的身体发育、心理健康及生殖能力等方面是否存在异常情况,却是未来临床试验亟须关注的问题。①张迎春:《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子代安全性问题》,《山东大学学报(医学版)》2019年第10期,第52—59页。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人们对生殖后代的期待,但技术行为的逾越会造成安全风险系数的提升。从长远角度出发,我们在预防生殖过程中的科学技术风险时,还须要警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为人类健康带来的滞后性反应,合理规制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范围与技术尺度有利于规避技术安全风险。

(五)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合理规制有利于防范社会安全风险

社会安全是总体国家安全观理论体系的重要范畴,保证社会有序是维护社会安全的重要前提。社会有序即指社会有秩序的运行状态,既包括社会环境的稳定和社会组织机构的有序运转,同时还包括社会关系与伦理道德的规范有序。关于生物科学技术的伦理规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生物实验室管理,严格科研项目伦理审查和科学家道德教育”②《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三次集体学习时强调 加强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 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人民日报》2021年9月30日,第01版。。首先,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中的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会产生亲子关系与家庭关系复杂化的问题。在人工授精的技术操作下,新生儿会同时拥有血缘父亲与法定父亲。在亲子关系的认定上,将存在传统道德、法定关系与遗传血缘等多方面冲突。其次,在胚胎移植技术中,胚胎作为辅助生殖技术的产物,其归属权亦存在一定的争议。在法律层面上,当前我国对于胚胎的法律属性尚无明确界定。在社会伦理与道德层面上,胚胎是一个家庭血脉的延续与希望的寄托。③刘小平:《为何选择“利益论”?——反思“宜兴冷冻胚胎案”一、二审判决之权利论证路径》,《法学家》2019 年第2期,第148—161页。一旦夫妻单方乃至双方出现意外身亡或婚姻关系破裂时,胚胎的处置权与归属权皆存在难以调解的问题。再次,为了追求优生优育,许多家庭期望通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改善新生儿的遗传缺陷。在胚胎移植前通过遗传学诊断,切断致病基因以保障新生儿的健康。从伦理道德角度出发,人体被创造和改变是不符合自然伦理的,对新生儿基因进行“改良式”的操作,是侵犯人的主体地位与生命尊严的行为。④孙伟平、戴益斌:《关于基因编辑的伦理反思》,《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4期,第1—9页。在全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妥善处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衍生的社会道德与伦理问题是防范社会失序风险的必然要求。

二、当代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制现存的问题

在国家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背景下,当代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迎来良好发展前景的同时,亦面临生物安全风险、技术安全风险、社会失序风险等诸多挑战。良法为善治之前提,国家亟须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进行合理规制,以此实现对当代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违法行为的明示、预防与校正。

(一)现行法规的效力等级较低

近年来,国家对健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法律保障制度作出系列探索,出台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但是,我国既有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法律的立法层级不高,多表现为“办法”“规范”等形式,约束效力不足。与此同时,当代人类辅助技术的规制缺乏专门性法规,国家部委及各地方政府出台的法规存在条文分散、规范性差的问题,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内蕴的问题未能实现联动性制约。随着医学技术的进步,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呈现复杂化、多样化的发展趋势。相较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速度,相关法规的更新速度缓慢,原有法律规范的时效性与覆盖性已显不足。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专门法亟待建设。

(二)现行法规存在国际性与区域性冲突

从国际视野出发,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法治建设在各国发展进度不一,立法原则与规范细则均存在不同。总体来看,世界各国关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支持态度基本存在三种立场,即完全开放、部分开放与完全禁止。以代孕行为为例,以德国、意大利、瑞典为代表的国家在法律上对于代孕行为进行明令禁止,并辅以相应刑事处罚;以英国、澳大利亚为代表的国家在法律上允许代孕行为的存在,但禁止带有商业目的代孕行为;以印度、乌克兰为代表的国家则对代孕行为持以完全支持的态度,并形成了成熟的产业链。当前,我国对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持以部分支持、部分限制的态度,允许部分合理合法的辅助生殖行为,对于任何目的、任何形式的代孕行为则严令禁止。在此背景下,部分人群选择跨国代孕行为。与此同时,国家部委与各地方政府出台的行政法规在具体规范以及落实政策之间也存在差异。例如,原国家卫生部2001 年发布的《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伦理原则》在“维护社会公益的原则”中规定“医务人员不得对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技术”。吉林省在2011 年发布的《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手段生育一个子女”。可见,现行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法规存在国家间、区域间法律差异,会造成不同程度的执法冲突。

(三)现行法规存在公权与私权的争议

完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法律规制的根本目的是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趋利避害提供帮助。在法治视野中,权利与义务密不可分,具有一致性。故而,完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权利性规范对于提升辅助生殖法律的规制力度具有重要意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拓展了公民生育权,同时也涉及公权与私权的平衡问题。首先,关于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中公权与私权界定的厘定。一直以来,学界对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选择与应用是私权还是公权的问题始终存在争议。一方面认为,生育权作为基本的人权,是人类生而固有的权利。①马强:《论生育权——以侵害生育权的民法保护为中心》,《政治与法律》2013年第6期,第16—24页。辅助生殖作为生育权的补偿性实现方式,理应归属于私权范畴,公民享有通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实现生育自由的权利。②徐娟:《人工辅助生殖法律规制中的公私权平衡》,《人民司法(应用)》2018年第34期,第58—65页。另一方面认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技术操作涉及胚胎与基因技术,存在生物安全风险,也会衍生诸多社会问题。从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平稳发展的角度出发,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选择与应用属于公权干预范畴。我国现行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法律制度并未对此问题进行明确,这对于国家执法工作与公民权利的正当保护皆形成障碍。

(四)现行法规存在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

在供精人工授精过程中,精子来自第三方捐献者。《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中规定:“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使用过程中,供精者与受方夫妇应保持互盲、供方与医务人员应保持互盲、供方与后代保持互盲。”“供精者无权查阅受者及其后代的一切身份信息资料。”在此规定下,供精者与受方夫妇的隐私权得到了基本的保护。与此同时,国家法律规定辅助生殖后代与自然受孕分娩的后代享有同等的法律权利和义务。众所周知,知情权是基本的人格权,对于人格权的保障是维护人生命尊严的重要体现,不仅具有法理依据同时也具有社会伦理依据。①刘士国:《论主体地位人格与人格尊严人格》,《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2期,第41—51页。从法理层面出发,辅助生殖后代对于自身基因来源的知情权理应得到明确与保护。然而,现行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对于辅助生殖后代的权利保护多集中于对其法律地位的保护,而并未对辅助生殖后代的自身基因来源知情权作出确定。此外,在以“互盲”与“保密”为基本原则的规定下,供精者与受方夫妇的隐私权与辅助生殖后代的知情权将不可避免地形成冲突。如何弥合二者之间的冲突与矛盾,是未来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制亟须解决的问题。

(五)现行法规关于辅助生殖选择权的规定存在缺陷

一直以来,人类辅助生殖医学活动中对于受方夫妇的权利性保护始终是人们重点关注的问题。现行的相关法规多集中于对受方夫妇隐私权的保护,对受方夫妇应享有的其他正当性权利探索不足。其中,受方夫妇对于捐献者精子的选择权始终未被明确。基于现实角度分析,许多受方夫妇对于供精者的优良基因拥有不同程度的期待。在实际选择中,人们往往会基于供精者的健康情况、文化程度与所从事行业等因素来判断其基因的优良程度。此外,由于人类辅助生殖医学活动具有极强的私密性,从心理学角度分析,受方夫妇必然会倾向于在离家庭居住地与生活圈较远的范围进行供精的选择。在这样的选择下,既可以避免近亲结合的风险,同时可以尽可能消除其他未知隐患。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作用下,人们可以通过科学操作产下双胞胎甚至多胞胎,还可以实现对孩子性别的选择。当前,受方夫妇是否应当拥有胎数与性别的选择权存在法律规制的空白,因而引发诸多争议。基于以上情况,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制在未来需要重点关注对受方夫妇权利的规范与保护。

(六)现行法规缺乏社会伦理规范

从个体角度出发,人作为自由独立的个体,具有不可侵犯的生命尊严与生命伦理权利。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在行为本质上是以生命科技代替了个体生命权利并行使着它的一切,因而实现了对个体生命伦理的僭越。②参见沈风雷:《生命科技发展对生命权利僭越问题研究——基于生命伦理学视域》,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博士论文,2015年,第43页。从家庭角度出发,婚姻是家庭组成的客观基础,更是实现家庭人口再生产的前提条件。然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出现对家庭生育关系提出挑战,打破了“婚姻—生育”二元一体的传统模式,造成了家庭伦理与生命科技的冲突。此外,在供精人工授精技术的技术操作中,辅助生殖后代是由供精方的精子与受方母亲的卵细胞结合而生。因而,辅助生殖后代同时拥有遗传学意义的父亲与法定意义的父亲,造成了“亲子关系”及家庭关系复杂化。

从社会角度出发,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对于配子的需求催生了生殖细胞商业化的繁荣。《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中规定:“严禁任何形式买卖精子、卵子和胚胎。”然而在利益驱动下,非法生殖细胞的买卖屡禁不绝。将生殖细胞作为商品进行买卖的行为是对生命尊严的亵渎,更是对社会伦理的挑战。③史潇、全松:《赠卵IVF-ET 技术相关伦理问题的再思考》,《国际生殖健康/计划生育杂志》2016 年第2 期,第93—95 页。《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规定了供精过程中严格遵循互盲原则。在此规定下,极易造成近亲结合的伦理风险。伦理道德是人们在生活中理应遵守的原则,是维护社会和谐发展的必要因素。现行的规范制度对于伦理风险的防范存在覆盖性不足、规定性较弱的问题,难以应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衍生的纷繁复杂的问题。加强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伦理原则的规制,是维护社会健康运转与技术良性发展的必要保证。

(七)现行法规缺乏生物安全视角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与个人遗传资源与基因信息始终关联密切。相关医疗机构通过收集供精者提供的生殖细胞构建人类精子库作为研究基础,人类精子库在生物学角度上即为人类遗传资源库,承载着海量的国民基因信息。基因信息作为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具有唯一性、敏感性与可识别性,具有特殊的法律属性与权益,必须得到特别保护。①崔丽:《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法律属性与保护路径——以〈民法典〉第1034 条的解释为出发点》,《学习与探索》2021年第8期,第73—81页。在百年变局与世纪疫情交织的背景下,我国的生物安全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对于人类生殖健康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亦将为国家的生物信息安全带来安全隐患。一方面,部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会涉及对基因的筛选与编辑,操作不当容易产生新的致病基因;另一方面,部分群体选择跨国辅助生殖时,容易导致自身的基因信息泄露的风险。2018 年10 月,科技部曾公布了对华大基因等单位违反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被处罚的消息。②参见《因违反人类遗传资源管理规定 科技部对华大基因等6 家公司开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青在线,http://news.cyol.com/yuanchuang/2018-10/26/content_17724315.htm。可见,我国对于国民基因信息的保护始终处于高度警惕的状态。在现行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相关法规中,尚无从国家安全角度保护人类遗传资源与基因信息的规制条款。现行法律规制存在的缺陷,致使我国的生物安全治理面临内在隐患与外部风险的双重考验。

三、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制的实践路径

完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制既要做好顶层设计,明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法律的立法原则,又要辅以相应的配套制度,将刑法规制引入惩戒制度中以提高其威慑力,并通过细则补充的形式对此前的争议性问题予以厘清,最终构建“政府-机构-个人”的多重治理机制,在总体上实现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合理规制与良性治理。

(一)构建硬法为主、软法为辅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法律体系

提高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法律的立法层级,制定专门的辅助生殖基本法案是保障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良性发展的前提基础。建立完备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法律体系可以厘清公权与私权之间的平衡关系,并随之明确行为主体的各项权利,解决区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同时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提供法律规范。国家在制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法案时,需立足于辅助生殖技术的现实发展情况,从问题导向性、预见防范性、细致性与专业性出发,制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基本法案。

在具体的制定中,法案应首先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进行全面细致的分类,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涉及的流程环节操作纳入法律的框架内,并对行为主体的知情同意权、选择权、隐私权等权益进行明确。针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发展衍生的道德伦理风险,法案应当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可能引发的伦理问题进行全面清晰地梳理并制定统一的伦理规范,形成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发展公约。在惩戒制度方面,可以将民事处罚、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全部列入法律规制之中,根据情节不同制定相应的惩戒标准,确保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法规的执行效力。在立法前期,借鉴世界各国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法律经验,从立法原则、实施细则与适用范围等方面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进行规制,并广泛征集专业性建议,推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医疗团体在伦理底线与法律原则上与国家达成共识,绘制具有科学性、全面性、伦理性与安全性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制图景。国家在构建完备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法律体系时,既要立足于长远做好顶层设计,又要处理好局部与整体、短期与长远的发展问题。构建以硬法为主,软法为辅的法律体系,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提供全方位的法律保障。

(二)确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制基本法的立法原则

1.公权力干预原则

从人权角度出发,生育权是每一个人享受的基本权利,个体与家庭是社会人口再生产的微观单位。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作为人口再生产的重要实现方式,其法律规制长期以来面临着公权与私权的平衡难题。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法律规制中,建议确立公权力干预的立法原则。首先,明确生育问题本身并不仅仅是单一个体的问题,由生育而引发的人口问题与社会经济发展存在密切关联。同时,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在实际应用中会对国家安全与社会秩序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依据国家利益至上的原则,国家对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必须进行公权力干预。另外,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过程中,公民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除了公民自身的维权之外,更需要来自公权的强制干预来维护公平正义,这一切实现的前提需要明确公权力干预的基本原则。①罗潇:《法律规制视野下的当代中国生育行为研究》,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4年,第29页。

2.私权保障原则

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法律规制中,既要维护公权力的绝对权威,同时还要实现对个人私权利的正当保护。私权保障原则是对于公民合法的生育权以及辅助生殖后代法律地位的维护。例如,针对单身女性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使用权应作出重点维护。2003 年修订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中规定:“单身妇女不能享有使用辅助生殖技术的权利。”然而,在《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和技术规范》中规定:“男性是否已婚均可基于生殖保健的目的申请保存精液。”我国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和人格权益”②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章第十八条。。从男女平等的原则出发,我国单身女性理应享有对辅助生殖技术的合法使用权。同时,在供精人工授精技术过程中,为了避免近亲结合的风险,受方夫妇应对供精者的来源范围拥有合法的选择权。在面对供受双方的隐私权与辅助生殖后代基因知情权的冲突中,应明确保障辅助生殖后代对自身基因来源的知情权。在子女成年后,父母或医疗机构有责任告知其辅助生殖后代的身份。在征得供受双方的一致同意下,可以告知辅助生殖后代的具体基因来源。

3.生命伦理原则

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法律规制中,遵循生命伦理原则是维护社会稳定与辅助生殖技术健康发展的客观基础。在未来的法律规制中加强对生命伦理原则的补充规定,以中国传统道德文化为基础,构建符合我国国情与社情的生命伦理体系。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过程中,严格禁止基因编辑技术等僭越人类生命伦理权利的行为,坚定保障个体的生命尊严。针对辅助生殖技术所产生的“亲子关系”认定问题,民法典已经有相关规定,但没有涉及受精者的问题。在法律中应明确对家庭关系的保护,规定受方夫妇享有对辅助生殖后代的一切权利与义务,供精者对于辅助生殖后代不具备任何法律关系与社会关系。对于婚姻与辅助生殖的分离性问题,应明确辅助生殖行为不得对原有婚姻关系产生干预与逾越。借鉴国际上对于生命伦理的规制,确立以自主、尊重、不伤害为核心的生命伦理原则。在医疗行为中,一切以患者的自主选择为前提,充分尊重患者的生命尊严,并在后续过程中避免对患者造成心理与身体上的伤害。

4.有限开放原则

对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法律规制,我们既不能完全进行开放,也不能采取“一刀切”式的绝对禁止。从客观角度出发,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对于提高我国国民生育意愿,改善国民生育能力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有限开放原则的确立是促进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良性发展的合理保障。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有限开放原则中,我们需要对辅助生殖的行为边界进行明确,进而实现对技术进行有限制性的开放。首先,延续我国关于禁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商业化行为的规定,确保其行为的正当性。其次,对于跨国辅助生殖的行为制定明确的法律边界,对于以跨国代孕为代表的非法行为制定惩戒措施。再次,对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中涉及的子女选择权予以限制,禁止对辅助生殖后代性别的选择以及人为的多胞胎培育行为。

(三)积极推进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刑法规制

为了更加有效地打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中可能滋生的非法行为,进一步提高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法律规制的威慑力,应积极完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刑法规制。对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衍生的诸多风险性问题,我国应结合刑事处罚与民事处罚的方式予以积极回应。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作为高新生命科技对人类社会未来发展的推动性作用不可限量,同时该项技术仍需不断地完善与突破。基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必要性,其刑法规制需要把握科学的立法尺度与规制力度,不宜过于冒进或过于保守。一方面,对于制造严重社会风险的行为,国家必须借助刑法加以遏制,遵循罪刑相适应的惩戒原则。另一方面,对于促进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未来发展的探索性行为,在不触犯国家核心利益与人类伦理规范的原则下,国家可以适当让渡部分法益,允许相关科技人员尝试一些潜在风险行为。①参见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7年,第151页。总而言之,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法律规制中,刑法不宜缺席。但是,刑法规制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领域中应秉承适度介入的原则,不可成为未来技术发展的阻碍。②魏汉涛:《人类基因编辑行为的刑法规制》,《法商研究》2021年第5期,第102—115页。在具体实施中,可以借鉴我国针对人体器官走私问题的刑事立法经验,将商业性质的辅助生殖行为与跨境非法辅助生殖行为纳入刑法制裁的范围。③刘长秋、石华琛:《规制代孕 法治手段需更具效力》,《健康报》2021年1月28日,第7版。

(四)推动政府、企业与社会公众的协同治理机制

“协同治理是为推动社会问题的合理解决,政府、企业及公众等多元主体发挥自身优势,建立跨部门协同合作关系的一种制度安排。”④赖先进:《论政府跨部门协同治理》,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27页。对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法律治理,应该推动政府、企业与社会公众参与共治。其中,政府作为监督主体,在辅助生殖技术法律体系尚未完善的情况下,通过行政干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政府须设立专职的辅助生殖技术监管机构,用以调解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带来的各项冲突与问题。与此同时,政府应成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伦理委员会,对于辅助生殖技术衍生的道德伦理问题进行处理和解决。医疗机构作为责任主体,应当增强主动尽责意识,成立行业内部的辅助生殖技术监管会。在政府承担主要监管责任的体制下,行业监管会内部应形成一套监管制度。针对涉事机构的处罚问题,在国家执行司法与行政处罚后,再由行业监管会进行内部处理。同时,行业监管会亦须承担及时向政府通报违法涉事医疗机构情况的义务。社会公众作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主体,亦应参与到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治理中。国家应建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信息反馈平台,社会公众可以依托平台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涉及的违法违规以及权益侵犯问题及时反馈,进一步推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可持续发展。

结语

基于我国人口老龄化、少子化问题日益严峻的发展态势以及不孕不育人口数量不断增长的现实问题,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应秉持科学、理性和务实的态度。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不仅关乎国家的总体安全和长远发展,亦关乎每一位国民的生命安全与生殖健康。从人口均衡发展的角度出发,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作为推动人口再生产的重要手段,拥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从时代需求角度出发,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之于社会民生的重要性与日俱增。从风险防范视角出发,对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审视应该上升到国家安全的高度。立足于新发展阶段,完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制研究对于维护国家安全与改善社会民生均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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