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倩,聂敏龙(湖北经济学院,湖北 武汉 430205)
源于英美法律教育传统的模拟法庭课程,是以案例为载体,以法庭为平台,学生作为主体全程参与其中,严格依照诉讼程序模拟演示庭审活动的教学形式[1]。作为实践教学的重要形式,模拟法庭一直被各个高校广泛采用,我校也不例外。然而从实际运行来看,相当数量院校的模拟法庭教学流于形式,难以实现锻炼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目标。结合本人近五年来模拟法庭教学实践,笔者认为有必要从方法论上引入“请求权基础分析法+要件事实理论”进入民事模拟法庭课堂,以推动法学本科生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助力国家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中“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湖北经济学院多年来重视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培养方案上,最近五年的方案均将模拟法庭纳入实践类课程必修课,放在相关课程之后配套实施;课程师资上,湖经积极推动“双师型”教师承担模拟法庭教学任务,诸多具有律师甚至法官从业经验的教师加入课程建设中来;硬件支持上,湖经投入较大资金进行模拟法庭实验室建设,实验室设备可与真实法庭实现联网对接。然而圄于各种因素限制,尽管进行了各方面的努力,模拟法庭课程效果仍与预期目标存在差异。
笔者自2016 年起承担民事模拟法庭教学任务,以实际经历反思,现阶段我院模拟法庭教学存在如下问题。
首先,教学目标定位模糊。根据国家“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要求,模拟法庭类实践课程的目标在于“切实提高学生的法律诠释能力、法律推理能力、法律论证能力以及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有学者认为,“模拟法庭课程的开设,不是单纯地让学生进行诉讼程序的模拟与体验,而是以模拟法庭为平台,整合法学专业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通过演练锻炼学生在真实环境中从事法律实务的能力。”[2]然而,这样的目标仍缺乏具体性,难以将模拟法庭与法律文书写作、案例研习等理论课程以及法律诊所、法庭观摩、疑案辩论等实践课程的目标区分开来。例如,在我校20 级培养方案中,法律文书写作课程的目标即在于培养法律论证能力,而法律诊所教育课程的目标则包括在真实环境中培养从事法律实务的能力,他们与模拟法庭课程在课程目标上定位不清,内容构建上也就界限模糊。模拟法庭课程教学目标多元,定位较高,反而容易“什么都要,但什么都没搞好”。
其次,教学内容上程序与实体脱节。目前我院的模拟法庭课程存在实体与程序脱节的倾向。我院早期的模拟法庭实践教学任务主要由诉讼法任课教师担任,模拟法庭教学倾向关注其所讲授的诉讼法知识的理解与运用,例如庭审中的相应的诉讼程序是否正确,证据认定是否规范等,对于所涉实体法知识的分析引导较少。其后模拟法庭教学加入了实体法教师,教学中又不可避免的偏重案例的实体问题分析,程序法成为辅助。为解决这一问题,我院加大“双师进课堂”的力度,但条件所限难以覆盖全部课程教学。仅就我担任的民事诉讼模拟法庭而言,传统模拟法庭授课方式难以在极其有限的课时中兼顾实体知识与程序知识的同时讲授和运用。
民事诉讼本为民法与民事诉讼法共同作用的,民法的适用必然牵涉到与程序法的协调和对接,如何从方法论上实现实体与程序的结合,并将其贯彻至模拟法庭的教学中来,亟待研究解决。
第三,课程体系上与其他相关课程衔接不顺。从学科逻辑上看,模拟法庭课程的先修课程应当包括民法等实体法、诉讼法和证据法等程序法、法律文书写作课程、法学方法论课程,其中实体法部分应当同时包括初阶理论课程和高阶案例研习课程等。如此,才能在学生已经较好地掌握基本知识,并具有初步的法律思维和分析能力之后,在模拟法庭课程上将实体与程序融会贯通,加入真实案例材料,模拟真实案件处理。前期课程的欠缺将极大影响模拟法庭这一高阶实验课程的授课效果。
然而囿于培养方案整体学分限制以及学生考研、法考的时间安排等因素,我院不得不在大三完成全部模拟法庭的授课,如此一来高阶实体法课程、法学方法论以及法律文书写作等无法成为先修课程,加大了模拟法庭授课难度。不仅如此,实体法和程序法初阶课程的授课中,是否以及如何进行案例教学,传统法学理论教学中对法律思维训练有无侧重,对模拟法庭授课亦影响重大。我院教师教学任务普遍较重,对于模拟法庭与先修课程之间衔接的关注以及课程群团队磨合力有不逮。
解决上述问题首先在于对课程目标进行再定位。我们有必要对模拟法庭的教学目标进行缩减和释明,这不仅可以使其区别于其他相关课程,还有助于在有限的学时内集中精力解决问题。
笔者认为,模拟法庭教学应以培养法律思维能力为核心目标。王泽鉴老师曾将法科学生应当具备的能力分为法律知识、法律思维和解决争议三种。所谓法律知识,也就是明了现行法治体系,基本法律的内容以及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和救济程序。这往往是传统理论教学重点关注的领域。而所谓解决争议,指的是依法律的规定,做合乎事理的规划,预防争议于先,处理已发生的争议于后,协助建立和维护一个公平和谐的社会秩序。不仅包括个案的讼争处理,还包括合同的订立预审、以及立法等。诊所教育、法庭实习等实践课程侧重于这种综合能力的培养。而第二种法律思维能力,指的是依循法律逻辑,以价值取向的思考、合理的论证,解释适用法律的能力[3]。评价一个合格法律人的根本标准,不在于对抽象学理多么了然,不在于对现行法条何等熟稔,而在于面对案件时,能否依凭规范与原理,提出可被接受的解决方案。此一根本标准,指向的是针对系争案件提出问题的能力、以问题为中心探寻和解释规范的能力、在规范解释过程中顾全甚至完善原理体系的整合能力,说到底,就是法律思维能力。这恰恰属于现有课程体系投入不够,学生普遍欠缺的能力。
考虑到课程群之间的衔接,在现有培养方案将法律文书写作和毕业实习单列的情况下,模拟法庭不宜再关注诉讼文书以及诉讼具体流程等问题,而应当将主要精力放在法律思维能力的训练上,从而实现融会贯通的适用实体和程序知识的最终目的。具体而言,就是在仿真的诉讼场景中,使用恰当的法律解释方法,依循法律逻辑,通过价值论证,适用法律裁判案件。
培养法律思维能力的教学目的,有赖于恰当教学方法的选择。实际上,法学的科学精神非在于其目的,而在于其方法。方法可以超越具体知识,决定思维。实证法或许会因时过境迁而成为“废纸堆”,但象征着人类科学精神的方法论却永远不会过时。可以说,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特别有赖于方法论的支持。
目前国内民法案例教学中,请求权基础分析法为方法论上的主流,司法实务中,以请求权基础分析法为基础,结合相关程序法思维形成的“要件分析法”成为方法论上的有力说[4]。在此背景下,本课程选取请求权基础分析法结合要件事实理论,对课程方法论改革进行探索。
请求权系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它不仅表明一种客观(实体法)上的权利,而且表明一个特定人针对他人的特定请求可以通过诉讼来主张和执行,因此是一个勾连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桥梁概念。请求权基础,则是指据以支持原告请求权的实证法规范。而所谓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则是处理实例以请求权基础为出发点,通过寻求请求权基础将小前提归入大前提,从而确定请求权能否得到支持的一种案例分析法[5]。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有其固定的分析步骤:首先针对原告的诉求,以对实定法中的系列请求权共识性的检索顺序通盘检索确定该案请求权;其次分析解释作为大前提的法律规范;第三,将作为小前提的案件事实归入得出结论[6]。
盖因德国法系民法主要围绕当事人之间的请求权展开各项法律关系,因而案例研习和考试主要是审查当事人的“请求权基础”,考察“谁得向谁依照何种法律规范请求何种权利”,我国大陆也是如此。请求权基础方法的优点就在于以“民法为权利救济法”为理论基础,通过“反向公因式展开”的操作,一步一步地打开法条寻找上位规范,本身符合法律适用的基本逻辑。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与罗森贝克的法律规范要件说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将请求权规范拆解为请求权成立规范、成立抗辩规范、未消灭规范、可行使规范,借由法教义学将证明责任基于实体规范进行分配,相当大程度上实现了实体与程序的沟通。
可以说,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具有精细化、体系化、程式化的面貌,上述达成共识的理论前提和操作步骤,可以为案例研习提供具体详细可操作的教学框架。这也是请求权基础分析法近十年内成为我国大陆法学教育主流方法论的原因。基于此,模拟法庭训练法律思维能力,仍离不开请求权基础分析法的使用。
然而不得不承认,该方法同时具有虚拟性,对于模拟法庭授课而言存在不足。具体而言,受制于现实条件,法学院课堂教学无法面对原始案件事实,因此教学中传授的请求权基础方法,是在给定案件事实的前提下,训练学生寻找相应的规范依据,略去了对案件事实的裁剪与认定,只是简化版的请求权基础思维。虚拟性决定了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难以独立应对模拟法庭类仿真实验。模拟法庭当然可以借用该方法成熟的思维模式和步骤,甚至该思维对事实认定亦有一定关联指示意义,但不可否认的是,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对模拟法庭不可或缺的证据的使用、事实的认定以及诉讼攻防构造的指示存在欠缺。这也是该方法主要运用于课堂教学而非实践教学的原因。
建立于诉讼场景想象之上的要件事实理论,既具有请求权基础分析法的内核,又具有强烈的诉讼场景视角,可以成为模拟法庭教学方法论上的有益补充。
在日本法上,民事诉讼法与民法典的对接主要通过起源于20 世纪40 年代司法研修所的“要件事实论”来完成。日本传统民法在规范表述上偏重通俗流畅但对诉讼场景的应用考量不足,由此为司法实务带来了许多困难,在此背景下要件事实论应运而生[7]。所谓要件事实,是指在纠纷裁判过程中为判断某一法律效果发生与否直接且必需的符合构成要件的具体事实[8]。要件事实论则是通过对民法规范的(构成)要件事实的恰当理解,来研究民法内容、规范结构和民事诉讼的审理和判断的方式的理论,其作用是对诉讼中的民事争议作出恰当和迅速的判断。
该理论围绕着诉讼标的(主要为民法上的请求权),通过对民法规范要件的解释和整合,构筑起了一整套“请求原因/抗辩/再抗辩”的体系,并以此分配主张及举证责任。在要件事实论看来,构成要件(要件事实)之定性,须从民法规范的重新解释得来。解释时不仅仅需要考虑实体法之规范表达 (文义解释),还需要考虑举证责任分配是否公平,最终的决定标准则是民法的规范目的。这种对规范的解释考虑了举证责任分配,使得民法更具诉讼上的可操作性,由此可称“裁判规范之民法”。[9]由此在要件事实论之下,民法上的请求权体系、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与诉讼法上的诉讼标的、攻击防御方法(包括主张责任、举证责任)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伊藤滋夫、加藤新太郎、大江忠、山本敬三等学者共同努力,以要件事实论重新解释了日本民法典主要条文,建立了庞大的要件事实民法体系。可以说,从方法论的角度观之,要件事实论作为加入了程序法视角的法律解释学,可谓实体与程序沟通之桥梁;它将实体法问题置于诉讼场景之中思考,又可谓理论与实务之桥梁;它可以反思民法的规范结构与表达,因此还具有立法上的工具价值。这正是要件事实民法作为民法解释学的有力分支在日本法律人才培养和司法实务中成为显学的原因。
作为一种方法论,要件事实论虽源于日本但在本土化方面并无任何障碍,它同样可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范及学理实现深度融合[10]。而近年来法院实务中推崇的要件审判九步法等裁判方法也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与要件事实论的接轨[11]。基于同样原因,要件事实理论当然可以为民事模拟法庭提供方法论上的支撑。具体而言,在请求权基础分析的框架内,首先,分析“请求”这一要素时加入诉讼标的论证,为分析程序法上“一事不再理”“既判力范围的确定”等问题提供基础;将第二步“寻找请求权基础并解释大前提”具体化为“寻找请求权基础”与“寻找反对规范”两个方面,从而将证明责任的视角加入案例分析之中;在涵摄时注重“证据-事实-主张”的分层以及主要事实的具体化,从而将事实认定纳入分析框架。由此一来,模拟法庭仿真的材料均可纳入方法论的步骤之内,助力于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
目前,笔者将“请求权基础分析+要件事实”方法运用至模拟法庭教学已有三年,成形的操作可总结以下四点。
本人在授课之初明确告知学生该课程的培养目标即在于锻炼法律思维能力,并通过实例说明法律思维能力是什么,传统教学方法在法律思维训练方面有何缺点。在此基础上,明确告知学生本课程采取“请求权基础分析法+要件事实”的方法论选择,简单介绍该套方法论在主流院校教学中的地位,强调其与考研和法考的关联关系。当大家明白法律思维能力的重要性以及优势训练工具是什么时,课堂的求知欲已被调动起来,这为其后的方法引入和具体操作提供思想动力支持。
鉴于目前模拟法庭课程与先修课程衔接不足,本课程不得不拿出接近四分之一的时间进行理论讲授,针对请求权基础理论、法条基本构造、举证责任分配、法律解释方法以及涵摄的方法论等问题进行串讲。为减少对仿真实验课时的占用,我在课程开始之前的假期即整理相关资料发送给全体同学,要求并不时督促其认真预习。
同时,本人还担任大一新生部分班级民法学初阶课程的授课。在初阶课程讲授中,本人即注重上述基本理论的简单阐释,并在传统的“概念——举例”教学中,尽量体现涵摄的方法,为今后请求权基础分析法的思维提供初阶练习。
课程开始之前的假期,本人即已将课程性质、课程目标、课程进程安排、小组分组办法、考核办法等形成书面文件,发送全体学生。同时,对于本学期模拟法庭五个庭审,我预先提供五个真实案件资料供学生参考,提前一次性发送全体学生。开课之初学生团队组建即已完成,在此基础上所有课时均以上述案例为基础,穿插小组提问。良好的课程组织保证我们在有限的课时内针对仿真实验材料进行最大程度的演练。
针对之前模拟法庭教学中存在的学生上网搜索现成剧本,教学流于表演的弊端,本人的模拟法庭中完全使用教师提供的真实案件材料。学生无从抄袭模仿,只能按照教师的方法和引导,自主思考学习。真实案件材料主要包括典型案例的判决书,通过判决书提供的信息,学生抽取并自由添加因素,自主塑造案件事实。同时,原被告都必须根据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和要件事实分析法的思路要求,撰写诉讼材料。庭审中,诉讼攻防都必须围绕某一要件事实形成争点。庭审结束后,我将按照方法论中程式化的步骤一步步提问,还原本案的思维逻辑过程。
就上述改革,我承担的模拟法庭教学已探索三年。从效果看,学生非常欢迎。他们的反馈包括:该方法确实可以锻炼法律思维能力,分析案例终于开始有头绪;该方法可以检验对已学习知识的理解和运用能力,督促自己补充所学,加深对基础知识的理解;该方法接触真实材料,对真实的社会和纠纷类型有进一步认识等等。
但同时,不少学生反映,课时极其有限,课程内容多要求高,投入时间精力较大,压力较大。不少同学在此过程中备受打击,产生畏难情绪。这都指示任课教师进一步思考课程容量、课程群建设等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