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女儿小玲和女婿李某一直在外地工作。两年前,因感情不和而起诉离婚,审理过程中法官发现我女儿的言行有些异常,便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结论是我女儿患有精神分裂症,无民事行为能力。经法官释明,李某只得撤回本次诉讼。为达到离婚目的,李某将我女儿送到医院进行治疗。病情稳定后,他隐瞒了小玲精神分裂症尚未治愈的情况,带小玲来到当地婚姻登记处办理了协议离婚。等小玲回到娘家,我才知道她已经离婚。请问,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协议离婚的行为有效吗?
根据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属于人身权范畴,结婚、离婚均须双方当事人自愿做出真实意思表示。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結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根据这一规定,由于精神病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没有控制能力和辨识能力,自己不能够对自己的所作所为负责,所以不能通过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登记的方式进行离婚,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解除婚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由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等人员担任。根据以上规定,精神病人离婚必须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进行。因此您可以通过以女儿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离婚登记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