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纪英国在南太平洋领事裁判权的生成、论争与困境
——以斐济为中心(1859—1871)

2024-01-04 00:07徐桑奕
关键词:南太平洋斐济领事

徐桑奕

18世纪后期以来,西方国家的海洋争夺逐渐跳出“大西洋-地中海”一线,朝太平洋深处发展。尽管英国凭借“先发优势”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法、西、美等国亦不甘人后,竞相派遣船只进入太平洋,欲在这一“新世界”中立足与拓殖。由此,各国的竞争愈演愈烈,争端屡见不鲜。历史学家克拉克(J. C. D. Clark)也坦言:“冲突——而非田园牧歌式的安宁——是英国漫长的18世纪里所为人熟知的经历。”(1)J. 克拉克:《1660—1832年的英国社会》,姜德福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年,“代译序”,第5页。

19世纪初,随着英国殖民地的建立以及远洋航行的普遍化,来自欧美国家的囚犯、哗变或逃跑的海员、贸易者、传教士等群体,或直接乘坐舰船,或取道新南威尔士(New South Wales),涌入南太平洋(2)本文中所指涉“南太平洋”(South Pacific)地区的自然地理范围,将采用汪诗明、王艳芬的定义,即抛开地缘政治的因素和其他人为的主观色彩,“以赤道为界,赤道以南称为南太平洋”,并包含当中的岛屿和地区。参见汪诗明、王艳芬:《如何界定太平洋岛屿国家》,《太平洋学报》2014年第11期。同时,他们还在文中对“大洋洲”和“太平洋岛屿国家和地区”的概念进行了辨析,认为两者在很大程度上是重叠的,但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两地往往被排除在“太平洋岛屿国家和地区”之外。诸岛,尝试攫取和贩运自然资源,宣扬西方的观念及宗教。由于人员素质普遍低下,又不甚通晓当地民情风俗,多数西方来客逐渐堕落为“海滩拾荒者”(beachcomber),屡屡在南太平洋地区挑起事端,炮制出了罄竹难书的恶行。当代学者罗德·埃德蒙(Rod Edmond)对此评论道:“毫无疑问,‘白色野蛮人’(white savages)要比其黑色或棕色的同侪们危险好多倍,因为他们主动选择了抛弃文明的约束。”(3)Rod Edmond,Representing the South Pacific: Colonial Discourse from Cook to Gauguin,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7,p.63.就19世纪太平洋的总体状况而言,“白色野蛮人”一直是其中难以消弭的“痼疾”,从烧杀抢掠,到伐木捕鲸,再到后来猖獗的劳工贸易,他们的种种劣迹引发了西方人道主义者(humanitarian)及各国政府的关注和谴责。

作为近代与南太平洋地区联系程度最深的西方国家之一,英国尽管没有将海外政策的重心放置于此,但随着新南威尔士等殖民地的建立,南太平洋诸岛便一直受到其社会各界的关注。为整饬海陆秩序、打击非法贸易,同时也扩大自身影响,英国在19世纪30年代开始向各岛屿派驻领事(consul),并根据帝国利益的需要,对领事的职权做了界定。而在1857年之后,驻斐济(Fiji)领事威廉·普理查德(William Pritchard)不断自发地寻求领事权力的扩大,并引起了政界、法律界等关于领事裁判权(consular jurisdiction)问题的讨论。

近代以来,西方资产阶级国际法学界一度认为,外交使节驻在地是派遣国领土的延伸,外交使节虽身在驻在国境内,但在法律上推定仍在其本国;因此,外交使节和其驻在地免受驻在国法律的管辖,此所谓治外法权(extra-territoriality)。(4)治外法权的上述定义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网站,参见《外交特权与豁免》,https:∥www.mfa.gov.cn/web/ziliao_674904/lbzs_674975/200705/t20070524_7949252.shtml.作为治外法权的一种,领事裁判权是指,一国通过其驻外领事等对在另一国领土之内的本国居民按照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5)不同著作对领事裁判权的解释也有些微差异。例如,根据《中国百科大辞典·法学》(北京:华夏出版社,1990年,第420-421页)的解释,领事裁判权是:帝国主义在半殖民地国家通过不平等条约取得的一种非法特权。它在对方领土上的侨民不受当地国法律的管辖,对犯有罪行的本国侨民,当地法院无权审判,只受本国领事或本国设立的法庭依照本国法律审判。这种制度严重侵害了当地国家的属地优越权。1843年的英国《域外管辖权法案》(Foreign Jurisdiction Act)为治外法权提供了法律依据,确认了英国域外法院依“条约、单方让步协定、许可状、习惯、默许和其他合法方式”而获得的权力。(6)Foreign Jurisdiction Act 1843,Imperial Statues,6 and 7 Vict.,c.94,http:∥www.nzlii.org/nz/legis/imp_act_1881/fja18436a7vc94295/;Turan Kayaoglu,Legal Imperialism: Sovereignty and Extraterritoriality in Japan,the Ottoman Empire,and China,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0,p.44.19世纪时,南太平洋地区与西方世界的接触还为时不久,领事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因而领事裁判权成为英国在南太平洋治外法权的主要体现。基于器物、制度、心理等方面的显著差距,以普理查德、爱德华·马奇(Edward March)等为代表的驻斐济领事得以通过英国的政治影响,以及与当地酋长阶层间的沟通,获取了大量权力。普理查德等人渴求和索取的权力主要可分为两类,一是关于司法方面的组织法庭和裁决的权力(judical powers),二是关于秩序维护方面的治安管理权(magisterial powers)。

英国驻斐济领事尽管取得了一些权力诉求上的进展,但这并没有打消各方的疑虑。首先,从法理上看,领事等驻外官员的权限已由此前的一系列法案所界定,酋长们私相授受的权力并不能得到既定的英国法律的承认和支持,英国学者柯安德(Andrew Cobbing)也指出,英国人对治外法权等问题始终存有一种“矛盾心理”,这种心态的产生甚至要早于他国抗议之前。(7)柯安德:《维多利亚时代的困惑:领事裁判权与治外法权之恶》,屈文生、詹继续译,《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1年第2期。第二,从情理上看,宣扬人道主义、终结劳工贸易才是当时英国人眼中领事的首要任务,正如简·桑森(Jane Samson)所述,英国社会对南太平洋岛民怀有一种“帝国式同情”(imperial benevolence),(8)Jane Samson,Imperial Benevolence: Making British Authorities in the Pacific Islands,Honolulu:University of Hawai'i Press,1998.而这一情感长期被福音派教团所倡导的人道主义思想所承载,并且影响到了官方的决策。第三,从政治层面上看,面对法、美等国的进取之势,英国并不想在南太平洋投入太多资源,因此领事在权力方面的过度追求,将可能有悖于既定的政策框架,继而使英帝国背负上额外的政治经济负担。唐纳德·弗里曼(Donald Freeman)用“无精打采”和“漠不关心”形容了英国外交部此时对南太平洋地区的态度,(9)唐纳德·弗里曼:《太平洋史》,王成至译,上海:东方出版中心,2011年,第212页。这也意味着领事需要自主地开展活动,约翰·沃德(John Ward)、让·布鲁克斯(Jean Brookes)等人也在著述中进行了颇为深入的探讨。(10)John M. Ward,British Policy in the South Pacific,1786-1893,Sydney:Australasian Publishing Co.,1948;Jean Ingram Brookes,International Rivalry in the Pacific Islands,1800-1875, 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41.有鉴于以上成果,本文将以19世纪60年代斐济的英国领事裁判权为主要研究对象,并对相关问题展开初步探讨,以期能对19世纪英帝国的运作模式作出一些揭示。

一、法治尝试、人道主义与英国领事的派驻及早期职责

早在18世纪末,初创的伦敦传道会(London Missionary Society)就将南太平洋诸岛作为其海外传教的首站。由于“海滩拾荒者”们罪行累累,且影响到了传教活动的正常开展,众多传教士遂不断向英澳政府呼吁,要求后者给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以保障传教活动的进行及土著岛民的人身安全。著名牧师塞缪尔·马斯登(Rev. Samuel Marsden)还在悉尼自发成立了“南海岛屿原住民保护协会”,意在为满足土著岛民的各种需求提供帮助,并唤起当局对在南太平洋地区建立稳定秩序的重视。19世纪初,新南威尔士当局还向部分岛屿派遣了一些传教士作为“治安官”(Justice of the Peace),试图对当地秩序进行一些监管和控制。这可说是该地区领事制度的雏形。

由于对“海滩拾荒者”的暴力行为早有耳闻,传教士们带有人道主义色彩的叙述和举措甫一传到英国国内,即引发了社会和政府的关注。在1817、1823和1828年,英国议会相继通过数条法案,对英国公民在南太平洋诸岛的行为底线做了一些界定,暴力犯罪将受到追责和惩戒;同时,议会还授予新南威尔士和范迪门地最高法庭(Supreme Courts of New South Wales and Van Diemen's Land)审判发生于新西兰、塔希提和印度洋、太平洋公海与无主之地的案件的权力;(11)1817、1823、1828年的法案均以制定法(statues)的形式出台,它们分别是Imperial Statues,57 Geo.III,c.53;4 Geo.IV,c.96,s.3;9 Geo.IV,c.83,ss.3 and 4.此外,任何被裁定为“侵犯者”(offender)之人,若没有前往殖民地法庭进行报备就擅自返英,将同样会受到惩罚,英国国内法庭也对在国外涉嫌谋杀、过失致死的案犯保有审判权。(12)Imperial Statues,9 Geo.IV,c.31.

不难看出,英国希望通过施行上述法令,限制其公民的暴力行为,并借此保证土著岛民的人身安全。然而,尽管如此,这些尝试的收效却不甚理想。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法律虽然出台,但后继的执行却相当脱节。英国寄希望于新南威尔士政府能担起责任,但后者亦缺少足够的司法资源作为背书,因此不少涉嫌犯罪者都逍遥法外,暴力事件的发生也无法被完全遏止。第二,南太平洋地区地理面积广大,例如从悉尼到塔希提就有约4000英里的距离,英澳方面的舰船和人力根本不足以在如此广袤范围中支撑起一个有效的法治体系。第三,从本质上看,英国对南太平洋诸岛并没有展现出过多的政治意愿,它的利益主要在于维护现有贸易收益和国际影响,所以其诉求仅限于规范本国公民的行为,而非介入到岛屿政治当中,故英国的这种总体立场也被一些当代历史学家称为是一种“最低限度的干预”(minimum intervention)。(13)Ward,British Policy in the South Pacific,pp.40-72.基于这些原因,律令本身或许对英国公民起到了一定的威慑作用,但未能从根本上改变当地的人文环境。1832年,时任战争与殖民大臣弗雷德里克·罗宾逊(Frederick Robinson)在书信中承认,英国人在海洋中的诸多“不当之举”仍然没有在法律层面被禁止;尽管已有数个法令出台,但它们的制定还是基于英国的法律情境,所要严惩的也都是英国人认为的重罪,人们对南太平洋的情况依然缺乏全面而深入的了解。同时,他还认为,一些在西方人看来的“野蛮”“无知”的原始风俗,也不可贸然地用英国的律法来加以衡量。(14)Goderich to Bourke,June 14 &Jan.31,1832,quoted from Library Committee of the Commonwealth Parliament,ed.,Historical Records of Australia,Series I,vol.16,Sydney:Library Committee of the Commonwealth Parliament,1914,pp.662,513.

在浅尝辄止的制度建设外,英国海军还承担起了治安巡视(naval visit)的职责。当时,由于法、美等国也在积极拓展自己在太平洋的势力版图,英国纵然不想在此过多牵扯,但也不甘于看到其他竞争对手日益坐大。1829年,驻扎于新南威尔士的英国军舰开始了首度巡视,路线主要是新南威尔士-汤加(Friendly Islands)-学会群岛(Society Islands)一线,目的在于逮捕逃犯、协调冲突,维持南太平洋海陆间的秩序稳定。然而,此举遭到了教会界与人道主义者们的质疑。人道主义领袖、殖民问题作者约翰·比彻姆(Rev. John Beecham)抗议道,海军的巡视实际上没有维护秩序,而是在包庇白人的为非作歹,其“维护秩序”的过程本身也充斥了大量滥用暴力的行为,因为袒护英国人总是简单的,而听取土著的声音和诉求是困难且令人不耐烦的。所以,对于岛民来说,英国海军的巡视更接近于“令人恐慌而非必要的惩罚”。(15)John Beecham,Remarks upon the Latest Official Document Relative to N.Z., London:Hatchards and etc.,1838,p.42.比彻姆的言论引发了较大的社会反响。应注意到的是,人道主义思想已在当时的英国社会中蔚然成风,其中夹带的“反殖民”(anti-colonial)、“原住民主权”(native sovereignty)等观念也被大众所接受。人道主义者同时还遍布政府和议会。长期担任殖民大臣的格莱内尔勋爵(Lord Glenelg)不仅是一名人道主义者,同时还兼任圣公会传教会(Church Missionary Society)全国副会长一职;另外,如担任殖民地部次长的詹姆斯·斯蒂芬(Sir James Stephen)、议员乔治·格雷(Sir George Grey)等政要,也都具有教会背景以及人道主义倾向。

从效果上看,试行不久的军舰巡视有一定作用,它既能以较高的效率追捕、押送囚犯和涉事人员,也巩固了英国的海外影响与地位。然而,在英政府看来,军事存在的介入也意味着英国不得不将更多的问题纳入考量。首先,正如人道主义者的观点所揭示的,作为“仲裁者”的海军在任务执行过程中易于偏向同胞,从而在伤害岛民们权益的同时,亦对地方酋长的权威造成消极影响,英国也就实际参与到了岛屿政治当中,这显然是与它在南太平洋“最低限度干预”的总体思路相悖的。其次,随着法、美等国公民不断来到南太平洋,以武力威慑为底层逻辑的军舰巡视活动也将面临更多变数,当牵涉到他国公民时,处理上的稍有不慎便可能引起国与国之间的交恶。

为了规避上述风险,限制政治干预程度,同时践行人道主义原则,外交部开始大力推动南太平洋诸岛的“自主”进程,并开始向各地派驻外交人员,以示对诸岛屿独立地位的承认。在这一点上,英国希望通过自己的“表率”,来维持南太平洋中立的政治格局。早在1827年,外交部就明确拒绝了塔希提要求“保护”的请求,并在回复中申明英国将其视为“一个拥有主权的独立国家”。(16)Canning to Pomare III,March 3,1827,Public Records,the National Archives,Kew,Foreign Office(F.O.)58/15. 现藏于伦敦邱区(Kew)的英国外交部档案第58卷记载了19世纪关于太平洋问题的各类通信和文件,下文相关档案皆以“F.O.”标示。1837年,伦敦传道会传教士乔治·普理查德(Rev. George Pritchard)被任命为首任英国驻塔希提领事。1843年,威廉·米勒少将(Major-General William Miller)被任命为英国驻太平洋总领事(Consul-General),总督夏威夷、学会群岛、汤加等地诸事务,米勒随后还任命亨利·希(Henry Sea)为副总领事。而英国派驻领事的高峰出现在1856—1858年间。在这期间,乔治·普理查德之子威廉·普理查德被任命为驻斐济领事,约翰·威廉姆斯(John Williams)被任命为驻萨摩亚领事。(17)19世纪30年代,英国向新西兰也派驻了外交人员,是为“驻扎官”(Resident),由詹姆斯·巴斯比(James Busby)担任。由于新西兰战略地位和影响的特殊性,英国采取了不一样的态度和策略,并在1840年通过《怀唐伊条约》(Treaty of Waitangi)兼并了新西兰,使之沦为英国殖民地。

综观19世纪40—60年代,从英国任命的驻南太平洋地区的诸位领事的驻地和职责中便可窥测英国的政策走向。一方面,从驻地上看,英国领事的工作地点主要集中在以塔希提-夏威夷-汤加为顶点的三角区域内,这里既是历史上英国与南太平洋交往互动的核心地区,也是英国传教士最为活跃的区域,而像斐济、萨摩亚等地,都不是传教士的传统活动范围。另外,在诸如新喀里多尼亚(New Caledonia)这样的法国势力和影响明显占优的地区,外交部并没有派驻领事的计划,甚至还在刻意回避。1859年,新南威尔士方面曾致信英政府,鉴于新喀里多尼亚毗邻澳洲的地理位置,英国可以考虑向该地派遣领事,以增进政治联系和信息沟通,但外交部随即否定了这项提议,并认为若向该地派遣领事,将很有可能招致法国的“假想敌意”。(18)Ward,British Policy in the South Pacific,pp.154-155.

另一方面,从职权上看,诸位领事都要受到政府特别是外交部的指挥,他们的重要任务是充当土著高层的顾问,在协助酋长以及塑造亲英土著政权的同时,又要注意不得给予任何政治承诺,并且还需尽力延宕其他西方国家在南太平洋的扩张进程。就身份而言,普理查德父子、约翰·威廉姆斯都有传教士背景,因此在履行领事职责的同时也不忘巩固英国新教的主导地位,其中尤以老普理查德为甚。在担任驻塔希提领事兼波玛尔四世(19)波玛尔家族是来自塔希提帕帕拉地区(Papara)的一个酋长家族。自18世纪末起,波玛尔一世、二世与伦敦传道会结盟并改宗基督教之后,该家族逐步实现了塔希提地区的统一。1827年,时年14岁的波玛尔四世即位,后于1877年去世。参见Claude Robineau,“Reciprocity,Redistribution and Prestige among the Polynesians of the Society Islands,” in Nancy J. Pollock and Ron Crocombe,eds.,French Polynisia,Suva,Fiji:Institute of Pacific Studies,University of the South Pacific,1988,pp.29-31.(Pomare IV)的顾问期间,他将政治与宗教事务的处理进行了结合,强调信仰和教派之别,以及法国和天主教之于塔希提的“危险性”;同时,他还多次驱逐天主教传教士,并由此引发了法国的强烈抗议。(20)19世纪30年代以来,信奉新教的南太平洋岛屿数次驱逐法国天主教传教士,这些行动有的是自发的,有的是在老普理查德等人的鼓动下进行的。参见R. Kuykendall,The Hawaiian Kingdom,1778-1854,Honolulu:University of Hawaii Press,1938,p.142;Pritchard to the US Secretary of State,December 31,1836,F.O.58/15.

虽然老普理查德在维护英国利益方面表现得颇为强硬,但在一些人看来,他的强势只会给自己以及英国带来麻烦,如阿伯丁勋爵(Lord Aberdeen)在致信中提道:“你似乎完全误读了政府的意思;一直以来,你都要求英国来为塔希提和波玛尔站队,进行积极干预,对抗法国,……然而,政府不准备为了学会群岛的主权去积极介入,尽管后者很期盼英国的保护。”(21)Aberdeen to Pritchard,September 25,1843,F.O.58/22.在外交部给威廉·米勒的就任指示中,还特意要求他对老普理查德进行“重点关照”,以免后者擅自行动,再生事端。(22)Foreign Office to Miller,September 29,1843,F.O.58/27.自此,英国在岛屿事务中的参与度不断降低,各地酋长越来越难以应对日趋复杂的政治局面,西方投机者、贸易商也愈加有恃无恐,南太平洋诸岛的自然和人口资源遭到灾难性的盘剥,海陆秩序亟待整顿。1853年,英国船长约翰·厄斯金(John Erskine)在其巡航诸岛屿后完成的日志中揭示了南太平洋的人文环境问题。他首先指出,虽然英国议会赋予了新南威尔士法庭以审判权,但囿于“冗长而不切实际的程序”,想要真正审判涉案人员“几乎是不可能的”。第二,他观察到,当白人试图在岛屿上推行西方式法律时,他们通常不会遭到抵制,反而会获得英国官员的鼓励。第三,他以新赫布里底群岛(New Hebrides)为例指出,许多英国流浪汉在当地的一系列不法行为都应依据英国法律进行审判,然而由于路途遥远、搜证困难、舰船匮乏等问题,很多肇事者继续逍遥法外。(23)John Erskine,Journal of a Cruise among the Islands of the Western Pacific...,London:John Murray,1853,pp.117-199.厄斯金的这份日志在伦敦出版后引起了一定的反响,在英政府不愿直接介入、继续保持缄默的情况下,领事职权和作用的扩大被提上议程。

二、英国在斐济领事裁判权的建立、实践与讨论

自1843年将塔希提兼并为“保护国”开始,法国在南太平洋便动向不断,不仅继续向背风群岛(24)在法国看来,背风群岛诸岛事实上听命于塔希提的波玛尔家族;因此,它既然已经将塔希提纳入“保护”,便可以“顺其自然”地继续兼并背风群岛。参见Matt K. Matsuda,Empire of Love: Histories of France and the Pacific,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pp.94-100.(Leeward Islands)、乔治亚群岛(Georgian Groups)等地进军,还在1853年正式兼并了新喀里多尼亚。另一方面,尽管极力避免发生正面冲突,但法国的强势也让英帝国的“发展空间”变得局促,殖民地政界对此尤为敏感,因其地处太平洋前线,直接面临法国势力范围扩张的威胁,故而千方百计地要求英国的实质干预,并以“帝国”为名寻求利益绑定,而斐济恰是在此时得到了更多注意。1848年,新西兰总督乔治·格雷(Sir George Grey)致信殖民地部,阐述了斐济、汤加等地地理位置的重要性,并希望英政府尽快宣布对它们的“保护”。(25)Ward,British Policy in the South Pacific,p.141.1855年,新南威尔士的夏威夷专员兼商业代表(Hawaiian Commissioner and Commercial Agent)查尔斯·朱利安(Charles Julian)再次向殖民地部呼吁,英国应当加强对南太平洋诸岛的干预力度,并在具有以下情形的岛屿中“果断出击”:(一)岛民无法成立一个稳定政权或岛民人口因部落战争而锐减的;(二)只有通过行动才能保证贸易安全的;(三)英帝国需要在此保持政治权威的;(四)地处贸易要道上并对澳大利亚的商业或政治利益具有影响的;(五)本身富有且能让英帝国获益的;(六)英帝国船只在进出大洋洲时所必须要通过的。(26)Charles St. Julian,Official Report on Central Polynesia: With a Gazetteer of Central Polynesia by Edward Reeve,Sydney:John Halifax and Sons,1847.除此之外,朱利安还建议向斐济、汤加、新赫布里底群岛、加罗林群岛(Carolines)等地派驻领事。

关于这些提议,英政府虽然对其中的多数不置可否,但的确加大了派驻领事的力度,以进一步保持它在南太平洋地区的影响。1857年,威廉·普理查德被正式任命为英国驻斐济领事;而在获任之后,他并没有马上前往斐济入职,而是仍然驻跸于萨摩亚,直到1858年夏天才到达当地。此后不久,他便着手收集关于斐济的各类情况,并考察了悉尼和斐济之间的贸易数据和前景。(27)Pritchard to Earl of Malmesbury,March 8,1859,in Correspondence Relative to the Fiji Islands,London:George Eyre and etc.,1862,p.14

当时,生活在斐济的西方人并不多,或许只有30到40人。虽然普理查德的职责之一在于协助稳定斐济的政治局面,维护英国公民的利益,但他马上了解到,由白人主导的土著人口买卖活动已在这里司空见惯,这是他作为一名人道主义者所憎恶的。在后来的回忆录中,普理查德写道:“有人试图让我明白,从斐济人那里购买妇女然后再卖掉,已经成为当地白人最为寻常的贸易活动之一。一位十几岁年纪的女孩,售价在1到5把毛瑟枪不等。被如此买卖的女孩就成了白人家庭的一分子,不管是仆人、管家,(更多情况下)还是妻妾。”(28)William Thomas Pritchard,Polynesian Reminiscences: Or,Life in the South Pacific Islands,London:Chapman and Hali,1866,pp.209,214.

普理查德所描述的这一情形,正是当时猖獗于太平洋的“乌鸦业”(blackbirding)(29)“乌鸦业”即一种对廉价劳动力的抢夺,与传统的奴隶贩运存在一定区别。人口贩子以“招聘”为名,通过各种非法手段,强行将受害人送往矿场,充当苦力。参见唐纳德·弗里曼:《太平洋史》,第184页;“Blackbirding,” https:∥www.britannica.com/topic/blackbirding#ref276723.的一种体现和写照。19世纪中期,不计其数的西方“募奴船”游弋在太平洋中,以赎买、诱骗乃至绑架等方式,强迫岛民前往南美洲及其沿岸海岛的银矿或磷矿工作。这一骇人听闻的非法勾当甚至还蔓延到了当时的中国南方地区,据记载,截至1855年,共有超过10万名中国人以这种方式被送到了秘鲁的卡亚俄(Callao)等地,从事重体力劳动。(30)唐纳德·弗里曼:《太平洋史》,第184页。但是,1860年代,有关非法劳工贸易的各类传闻再度激发起了人道主义者的强烈情感,伦敦成立了“反奴隶制与土著保护协会”(Anti-Slavery and Aborigines Protection Society),英帝国各地区也都对此予以谴责。(31)Samson,Imperial Benevolence,p.116.此外,根据殖民地部和新南威尔士方面的判断,斐济有着成为优质棉花产地的潜力,若想要吸引种植园主前来并展开规模化的棉花种植,也需要当地保持政权稳定和人口充裕等条件作为依托。

因此,在人道主义的旗帜下打击“乌鸦业”等非法贸易,以及为种植园经济的发展奠定基础,可被视为英国领事扩大职权的主要动因。早先的一份议会法案曾规定,在一些相对落后的地区,领事可以在得到当地酋长许可的情况下,行使一些行政和司法方面的权力;然而,普理查德却没有从外交部获得类似的明确指令,给他的只有一些含混不清的话语。就其本人而言,普理查德致力于将斐济打造成为英国的一个“典范式”殖民地,并已经得到了酋长阶层和居住此地的各国白人的支持。对此他写道:“我不得不面对各式性格的人。如果忽视了他们的诉求,那将会助长他们的怨气;对于像斐济这么一个政府和法律缺位的国家来说,那样做的后果就是使它陷入暴力之中。”在他看来,斐济各方之间的龃龉都可以由“他和美国领事”来调解。(32)Pritchard,Polynesian Reminiscences,pp.214-215,261,257.

应该说,普理查德在最初所得到的认可,都是基于斐济各群体间的默契,并没有法理上的支撑。所以,为进一步扩大自己的权力,且为日后英国的“合法”殖民铺平道路,他在1859年将萨空鲍(Thakombau)等斐济诸酋长召集至位于莱武卡(Levuka)的领事馆,并在此达成了建立正式政府的共识;(33)G. Henderson,Fiji and the Fijians,1835-1856,Sydney:Angus and Robertson Limited,1931,pp.5-7.同时,此次集会还确认了普理查德司法权力的合法性。他在致外交部的信中陈述道:“鉴于当地没有法庭,有关英国公民的诉讼无处受理;我遂向酋长申请,他们便授权我在领事馆中开设法庭机构,以处理相关事宜。”据此,普理查德实际上拥有了领事裁判权。不久后,在他的鼓动和唆使下,斐济诸酋长又发表联合声明,一致同意将“治理斐济的无限的、全部的、至高的权利、权威和权力,授予、转让、移交给威廉·托马斯·普理查德,……该法律和协议将在女王和大不列颠政府的最终批准后生效”。(34)Pritchard to F.O.,December 31,1859,in Correspondence Relative to the Fiji Islands,pp.15-19.然而,这份文件在传回英国并经过审阅后,没有收获太多正面评价,英政府也未表现出强烈意向,因为这与它的总体政策是背离的。外交大臣约翰·拉塞尔(Lord John Russell)在致普理查德的信中,对后者进行了质疑和责备:“通过这份文件,你仿佛得到了治理斐济的一切权力,还可以随心所欲地制定法律,……但不管这些联名的酋长是否能够同心协作,也不管他们是否明白这样做的意义,问题在于:女王政府不可能赞同这样的决定,斐济未来的和平也完全不能依靠英国。”(35)Russell to Pritchard,August 20,1860,in Further Correspondence and Documents Relative to the Fiji Islands,London:William Clowes and Sons,1872,quoted from Ward,British Policy in the South Pacific,p.174.换言之,在拉塞尔等人的眼中,领事裁判权的建立与斐济主权的主动让渡,都是出于普理查德个人的虚荣和邀功,他的所作所为丝毫没有考虑国家的政策方向,完全是自私而愚蠢的。

1860年7月,作为英政府特派专员的威廉·史迈思(William Smythe)也到达斐济,就是否兼并斐济的问题展开调查。在此过程中,史迈思最终认为兼并对英国来说是不恰当的,他的这一判断后来也在1862年被议会所接受。(36)Mrs. Smythe,Ten Months in the Fiji Islands,London:John Henry and James Parker,1864,p.109.与此同时,史迈思也就领事裁判权的问题作了考察。一方面,他意识到了领事处境的颇为微妙和不易之处,由于当地的白人国籍复杂,族群之间的矛盾也时有发生,而普理查德的确已树立了一定的公信力,能够解决不同群体间的纠纷。另一方面,虽然普理查德的裁判权是来自斐济酋长的“自发”授予,但这毕竟与英国在南太平洋的总体动向有所抵触,所以拉塞尔等人的不满也在意料之中。由此,史迈思认为,英政府应该下放给驻外领事以治安管理权,以及一些实现手段。(37)Ward,British Policy in the South Pacific,p.174.

这些提议虽然在最初没有得到积极反馈,但在1860年代末,英政府的态度开始出现一些转变。彼时,驻斐济领事一职已由马奇接任;由于非法的人口买卖和劳工贸易已愈演愈烈,他在1869年底向政府申请司法方面的正式授权:“虽然领事已获准处理相关事务,但如果没有法律层面的确认,那么所有不合规之事就仍然不能被禁止。在以往的一些事例中,政府的干预总能成功地阻止罪恶的发生;然而随着(人口贸易)不断扩散,打击的难度也越来越大。”(38)March to Clarendon,December 17,1869,in Further Correspondence and Documents Relative to the Fiji Islands,quoted from Ward,British Policy in the South Pacific,p.178.马奇汇报称,他已对此开展了“半官方”的控制,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同时也无法阻止部分英国公民“将土著岛民哄骗上船,并强行将之带离”。有鉴于此,他认为,外交部应当对领事的职权进行明确和细化,且予以法律上的认可。马奇的这些申诉得到了新南威尔士方面的声援。时任新南威尔士总督贝尔默(Lord Belmore)呼吁,应赋予斐济领事更多权力,以保证他在打击人口贸易时有更多的自主空间;而且,英政府对领事的“权力束缚”,“也非长久之计”。(39)Ward,British Policy in the South Pacific,p.178.

来自南太平洋的呼声以及日益猖獗的人口贸易,使得英政府不得不对领事的权力范围进行重估。1869年底,外交部和殖民地部之间讨论了扩大南太平洋诸岛领事权力的可能性,以保证他们能够在惩办人口买卖事件时享有一定自主权。外交大臣克拉伦登(Earl of Clarendon)在致信马奇时表示:“女王政府对驻外领事因管辖权方面的限制而遭受困扰的处境深表理解。当然,看到斐济的定居者们能对你的权威表示认可,并能对你的举措予以配合,以确保劳工处在一个令人满意的状态中,这也是令人欣慰的。”克拉伦登继续承诺道,如果当地酋长愿将权力授予领事,那么英方也不会有任何反对。(40)Clarendon to March,March 30,1870,quoted from Ward,British Policy in the South Pacific,pp.178-179.不久之后,经首相格兰维尔(Earl Granville)的批准,作为英国驻斐济领事的马奇,获准对人口贸易等非法行为进行调查、禁止和审理,他的裁判权最终被政府所确认,尽管这种确认依然伴随着诸多限制和争议。

三、领事裁判权的法理困境与践行局限

从普理查德到马奇,英国领事在斐济的裁判权经历了由“自封”到“官宣”的过程。而在此之前,皇家海军是英国在太平洋的利益保护者,也是唯一的政策执行者,驻守海外官员的权限则是受到严格规定的。《域外管辖权法案》规定,法官(judge)、治安官(magistrate)或其他官员,只有在得到女王的授权且有盖章的授权令在手的情况下,才能对他人的罪行或危险行为作出指控,并将之送到指定的英国殖民地法庭接受审判。(41)Foreign Jurisdiction Act 1843,http:∥www.nzlii.org/nz/legis/imp_act_1881/fja18436a7vc94295/.显而易见,普理查德在1859年“自封”的司法权力并没有完全满足以上条件,因而遭到了来自官方的查证。作为调查团的一员,史迈思虽然意识到领事权力应当被扩大,但普理查德的种种举措却是要推动英国对斐济的殖民和兼并;不仅如此,普理查德还试图凌驾于酋长阶层之上,从而僭越了自己的职权。(42)Mrs. Smythe,Ten Months in the Fiji Islands,Appendix,s2.最终,这一系列针对普理查德的指控被认定为有效,他随即于1863年初被褫夺了驻斐济领事的职位。

与普理查德同时被任命的驻萨摩亚领事威廉姆斯也面临着相似的问题。1864年,他在向外交部的汇报中提及,为求自保,萨摩亚的一些西方定居者在当地酋长的允许下,共同成立了一个领事法庭(consular court),还推举他为庭长。对此,外交部在给威廉姆斯的回信中告诫道:“不管这个(庭长)任命能够如何完好地保障英国公民的利益和公正待遇,一位英国官员都不应该参与到这种不见容于本国法律或国际惯例的事情中去,这样做只会置他的政府和他本人于险境,……英国官员不能在任何其他国家行使凌驾于当地人的权力。”(43)Memorial by Mr. Hertslet on British Consular Jurisdiction in the Navigators,April 28,1877,quoted from Shirley Hall,“Sir Edmund Hertslet and His Work as Librarian and Keeper of the Papers of the Foreign Office from 1857-1896,” MA thesis,University of London,1958,pp.209-232.在收到上述指示后,威廉姆斯遂辞去了庭长职务。

普理查德和威廉姆斯的境遇反映了19世纪以来英国在南太平洋地区所持的大致立场,即唯恐过度参与到岛屿政治当中,并由此背负起潜在的经济、法律和外交成本,“成分复杂且目无法纪”的白人移民毕竟是一个相当棘手的问题;同时,正如在新西兰的先例一样,“保护者”的角色定位令英国确立了这样的优势:即它可以对在岛屿定居的本国臣民和投资利益提供保护,同时对岛屿政权未来可能的立法工作产生影响,使之反映英国的殖民意志和利益。(44)汪诗明:《〈怀唐伊条约〉与“主权让与”问题》,《世界历史》2015年第4期。而在斐济,非法人口贸易的猖獗,最终促使英国在1860年代末放宽了领事的权限,让后者能够在政务处理中更大限度地调用司法权、治安管理权等权力。当时,南太平洋当中已有许多岛屿因人口贸易而成为无人区,而劳工的去向不再限于南美洲及其附近,斐济、萨摩亚等地兴起的甘蔗、椰子、棉花等作物的种植园也开始大量接收劳工,(45)唐纳德·弗里曼:《太平洋史》,第185页。而这些种植园“无疑也是以奴隶制度为基础的”。(46)Public Record Office,Jones to F.O.,July 18,1867,F.O.58/124,quoted from Henry Britton,Fiji in 1870,Melbourne:Samuel Mullen,1870,p.17.这些情况引起了英国方面的警觉。

英政府尽管准许马奇在执法和司法方面获得一定的权力,但这些权力的来源必须是当地酋长,且不能是排他性的,亦即其他国家的领事也能获得同样的权力。更为重要的是,英国的法律并未作出相应修改,当时有法学家直言:“毫无疑问,领土以外的管辖权本身就是一种恶。”(47)“Consular Courts in Turkey and Egypt-Observations,” Commons debate,10 July 1868,vol.193,cols. 1050,1052,https:∥hansard.parliament.uk/Commons/1868-07-10/debates/7bf4323d-bbf4-4107-94eb-2cc3cc595219/ConsularCourtsInTurkeyAndEgypt%E2%80%94Observations.克拉伦登则在一封书信中坦陈:“女王政府发现,在将司法权力赋予驻外领事的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问题。对此,政府只能尽可能地做一些应急之策。”(48)Clarendon to Thornton,September 2,1869,in Colonial Office,ed.,Further Correspondence Respecting the Deportation of South Sea Islanders,London:H.M.S.O.,1872.克拉伦登在信中所说的“法律问题”,正是扩大领事权力过程中的关键阻碍。第一,《域外管辖权法案》已将驻外官员的司法权力进行了严格界定。第二,虽然澳洲的昆士兰政府已在1868年出台《波利尼西亚劳工法案》(Polynesia Labourers Act),同时马奇还可依据英国的《商船乘客法》(Act for Regulating the Carriage of Passengers in Merchant Vessels,1842)(49)Imperial Statues,5 and 6 Vict.,c.107.对不合规的商船进行检视和管制,但昆士兰政府在当时不具有立法权,该法案效力范围也存疑,而且许多贩运人口的船只也往往具有执照或许可证,这就使得对人口贸易的治理难度进一步加大。第三,1828年的《澳大利亚法庭法案》(50)即上文提到的“1828年法案”。(Australian Courts Act)曾规定,新南威尔士等地法庭有权对在南太平洋诸岛中施行不法行为的英国公民进行审判;但问题在于,法案只规定法庭拥有审判权,但却未能说明它是否拥有跨地区抓捕罪犯的权力。由此可见,领事裁判权扩大所要跨越的法律“鸿沟”,是难以在短时间内被填平的。

当英国内部仍在为领事裁判权争论不已时,美国、普鲁士等国已经在考虑兼并斐济的可能性。(51)The Empire (Sydney),May 11,1870,https:∥trove.nla.gov.au/newspaper/article/63106962.为防止其他国家捷足先登,在英国移民者和海军官员的支持下,斐济王国(Kingdom of Fiji)及其政府于1871年正式成立,酋长萨空鲍就任国家元首(Vanivalu)。马奇在后来评论道:“要想证明领事裁判权的正当性是非常困难的,除非这个国家不存在一个足以控制其居民的政府。”(52)Kimberly to Goodenough and Layard,Copy of a Letter Addressed to Commodore Goodenough,R.N.,and E.L.Layard,Esq.,Her Majesty's Consul in Fiji,Instructing Them to Report upon Various Questions Connected with the Fiji Islands,London:W. Clowes for H.M.S.O.,1874.而斐济政府的“适时”成立,恰是对此说法的一种印证,因为依据“威斯特伐利亚主权模式”,(53)“威斯特法利亚主权模式”意味着一个国家在其领土范围之内享有排他性权威,参见柯安德:《维多利亚时代的困惑:领事裁判权与治外法权之恶》,《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1年第2期。该政府在其领土范围内拥有排他性权力。对此,英国外交部也意识到,若继续推行和扩大领事的权力,恐将会引起一系列国际争议和纠纷。第一,虽然斐济统治阶层中的亲英人士为数不少,但往后斐济政府能在多大程度上接受领事裁判权的存在,还未可知。第二,居留于斐济的其他西方国家的贸易者、种植园从业者很有可能会抵触英国领事的权威,因为他们现在完全可以直接与斐济政府加强联系。第三,按照惯例,除英国旗帜外,英国公民在斐济的船只将同时悬挂斐济国旗,若涉嫌非法交易,它们是否还受到英国领事或海军的节制也值得商榷,等等。

在经过数度商讨和论证之后,英政府拟定了关于南太平洋领事裁判权推行的几种途径。第一,将之视为治外法权的一种,由英方和岛屿政府共同认可后可生效。第二,将之作为领事所拥有各项权力的一种“非正式延伸”,并在得到岛屿政府、白人居民和其他国家居留者等方面的一致同意后生效。第三,将之视为岛屿政府权力的部分让渡,并最终服务于后者。(54)Ward,British Policy in the South Pacific,p.182.然而,无论是哪一种方法,在当时的情形下都有其局限之处。一方面,对英国而言,领事裁判权的存在意义不在于介入岛屿政治,而更多在于响应帝国各地的人道主义呼吁,遏止和打击非法人口贸易,因而上述途径均无法有效达成这一目标。另一方面,随着斐济政府的成立,西方各国向斐济派遣的外交人员数量将与日俱增,非法人口贸易将可能成为一个国际事件而受到各国的人道主义关注;届时,若英国再以此为名,寻求领事裁判权的推行,将有很大可能引起他国的质疑与猜忌。所以,自斐济政府成立后,英国在推动领事裁判权方面的讨论和投入明显减少;让·布鲁克斯指出,1870年代初已有枢密令出台,同意扩大驻斐济领事的权限,并得到了女王批准,但这些都随着当地政府的成立而成为徒劳。(55)Brookes,International Rivalry in the Pacific Islands,p.372.1860年代英国在斐济领事裁判权的推行最终在各方因素的“夹击”下仓促落幕。

而随着领事在权力扩大方面的受挫,英政府所标榜的有关非法劳工贸易的“人道考量”亦未取得实质性进展。1868年,马奇曾和英舰船长乔治·帕尔默(George Palmer)一道,依据《劳工法案》对严重超载的劳工运输船“瑞香”(Daphne)号进行惩治;但在现行政策下,他们只能将该船移送至位于悉尼的殖民地法庭进行审理。然而,法庭的最终判决认定,针对“瑞香”号涉嫌参与“奴隶贸易”的指控不成立,这使得《劳工法案》的效力大打折扣,权威性受到广泛质疑。(56)Murdoch to Rogers,April 14,1869,quoted from Ward,British Policy in the South Pacific,p.225.另据1872年一份海军调查报告的指认,彼时太平洋及周边共有4个岛屿或地区极度依赖劳工的输入,分别是昆士兰、斐济、塔希提和秘鲁;而《劳工法案》出台后,各运输船只随即调转方向,令其余地区的劳工贸易呈现出愈加猖獗之势。(57)Stirling to Admiralty,April 22,1872,quoted from Ward,British Policy in the South Pacific,p.222.

结 语

一个国家的司法权为内政,而其司法主权则属于外交。按照国际法的准则,在对外交往活动中,主权高于一切。(58)张仁善:《论民国时期收复司法主权的法理抗争》,《法学》2012年第2期。由此可见,19世纪中后期英国在斐济等地对领事裁判权的攫取和利用,无疑是近代西方帝国主义国家对他国主权的藐视与侵犯行径。长期活跃于19世纪外交舞台的英国政治家帕默斯顿(Lord Palmerston)曾不无自豪地说道:“我们的责任和天命,不是征服,而是解放。我可以不带任何虚荣或自夸地说,我们是站在道德的、社会的和政治的文明制高点上,来完成领导和引导其他民族前进的任务的。”(59)W. Pemberton,Lord Palmerston,London:The Batchworth Press,1954,p.141.更有甚者,知名国际法学家马腾斯(Friedrich Martens)在1873年公然为领事裁判权辩护,称它是加强“落后地区”法治的必要工具;在他看来,应当从“文明教化”的角度理解领事裁判权,它应更多地被视为一种“责任”而非“特权”。(60)Andreas T. Muller,“Friedrich F. Martens on ‘The Office of Consul and Consular Jurisdiction in the East’,” The 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vol.25,no.3 (2014),pp.881-882.帕默斯顿、马腾斯等人充满帝国主义、西方中心主义色彩的言论,将欧美国家标榜为“文明”“世界领袖”的化身,又将世界其他地区国家贬低为“后进者”或“需要教化的对象”;以这些观念为内核的“文明国家”国际法,所维系的国际社会遂成为一个“文明国家俱乐部”。(61)刘文明:《19世纪末欧洲国际法中的“文明”标准》,《世界历史》2014年第1期。

对于岛民处境等问题,英国官员尽管展现出了一定的人道思考,其领事裁判权的践行也部分揭露、遏止和打击了非法人口贸易,客观上维护了斐济的社会秩序,但他们的理念和行动最终还是服务于英帝国的海外政策的。1850年代,在谈到英国在南太平洋地区的方略时,殖民地部次长卡纳冯(Lord Carnavon)毫不掩饰地说道:“尽管拒绝(诸岛要求英国“保护”或结盟)有时候会很痛苦,但若涉及我们的保护或者治理,政策就必须要有一个底线,特别是考虑到这样做可能会让我们一无所获的时候。”(62)Brookes,International Rivalry in the Pacific Islands,p.244.当时,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已深度参与到南太平洋地区的利益瓜分中,总体来看,英国的政策倾向于保守,法国、美国等趋向于激进。英国的“保守”,表面上呈现为承认诸岛屿的独立自主、限制本国公民在当地的不法行为、派遣海军或领事维持秩序等,但实际上绝不是在践行人道主义,而是在避免与其他国家直接、公开的对峙。一旦潜在利益足够丰厚,且时机、条件成熟,英国就会迅速出手,圈占利益,最典型的事件莫过于1840年对新西兰的殖民;而在斐济,棉花种植的前景使得英国最终于1874年完成了对它的兼并。(63)吕桂霞:《斐济的“去英国化”及其深层原因》,《史学月刊》2017年第8期。这些事实,无不反映了近代西方帝国主义、殖民主义运作模式的逐利和虚伪之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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