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世友
黑格尔敏锐把握到他所处的时代是一个新的时代,是一个与传统社会决裂的时代,即现代。1807年,他在《精神现象学》中对这个新的时代这样描述道:“我们这个时代是一个新时期的降生和过渡的时代。人的精神已经跟他旧日的生活与观念世界决裂,正使旧日的一切葬入于过去而着手进行它的自我改造,……升起的太阳就如闪电般一下子建立了新世界的形相。”(1)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上卷,贺麟、王玖兴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年,第6-7页。那么,这个新的时代(现代社会)区别于旧时代(古代社会)的根本特征是什么呢?
经过长期酝酿,黑格尔提出了一个卓越的概念“市民社会”(bürgerliche Gesellschaft),并把它从与政治国家合为一体的英语世界的“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加以分离,成为一个纯粹的经济概念,但仍与政治国家相关联。由此,他对现代社会区别于古代社会的根本特征进行了深刻揭示。在他看来,要对现代性进行自我确证,需要考察现代社会的特殊性和普遍性如何在市民社会中逐渐达到一种有反思、有中介的统一。他主张,在市民社会中,一是个人自利追求的特殊性获得了一个独立的领域,这其实是经过启蒙运动而取得的一个重要成果,即个人的主观性原则在社会生活中的表现;二是需要的体系具有形式普遍性,它对于特殊性的发展是一种外在必然性。个人的独立性原则贯彻得越彻底,社会的形式普遍性就会更广大、更复杂,即这二者都要充分发展,由此现代社会才能充分发育。古代社会的根本特点就是个人的特殊性和国家的普遍性都未充分发展,特殊性被完全归属于普遍性之中,而处于蛰伏状态,且普遍性也只是有限的、地方性的。一个独立的市民社会的出现,使这两者都能得到充分的发展。黑格尔阐释了市民社会的进步意义,如个人独立、市民社会的巨大创造力和生机勃勃的活力;同时又揭示了其内在弊端和结构性困境,如劳动异化、个人私利追求猖獗、个人主观性膨胀、两极分化和大规模的贫困问题等,这正是特殊性与普遍性要得到充分发展所呈现的巨大张力。但特殊性在充分发展的过程中,一方面会塑造出某种普遍性,同时又与需要的体系的普遍性形式相互渗透,达到一种普遍性的自知和自求,从而形成司法的普遍判断,以及警察的公共服务与同业公会对个人特殊性福利的关心和促进,展示了一种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内在机理。
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是个特殊性的领域,但这个领域是历史性地发展出来的。从历史上看,特殊性当然总是存在的,但是,在古代,它是与国家或群体的普遍性直接地、非反思地统一在一起的。只有在特殊性原则出现以后,经过长期的演化,到近代才得到自身的充分发展。黑格尔把市民社会(资产者社会或进入市场的人们组成的社会)与政治国家分离,并多次强调不能把国家与市民社会混同,这是一个强调市民社会的独立性的鲜明立场。个人从封建的依附关系中摆脱出来取得独立,就必须有一种社会结构能够容纳独立个人的生产交往交易活动,这是一种能够逐渐扩展自己并不断复杂化的普遍的“需要的体系”。人们在这样的体系中,作为独立的个人进行合作,并从交换劳动产品,必然发展到交换劳动的抽象层次。这个体系正是人们发展自己的特殊性的场所,所以黑格尔这样描述道:“通过个人的劳动以及通过其他一切人的劳动与需要的满足,使需要得到中介,个人得到满足——这是需要的体系。”(2)《黑格尔著作集》第7卷,邓安庆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335页。
实际上,个人追求自己私利的领域在任何社会都存在,但为什么只有在现代市民社会,个人对自己特殊利益的追求才有如此重要的基础地位呢?这就需要说明市民社会自身的本质特点。正如阿维纳瑞所说:“这里必须要区分的是,一个是作为普遍利己主义领域的市民社会的原则,它存在于任一社会中,另一个是这个原则完全发达的制度化,并且成了一个不同的、区别开来的社会领域。后者才是现代社会所特有的。”(3)阿维纳瑞:《黑格尔的现代国家理论》,朱学平、王兴赛译,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6年,第179页。就是说,在古代虽然也有利己主义的领域,但这种利己主义的领域不具有独立意义,因为个人被归属于具有自然性的群体组织,不能在经济活动中形成一种广大的相互依赖的体系;同时,个人的谋利活动还处在国家的普遍性的约束下,不能获得无限扩展的可能,且利己主义被赋予道德上的负面价值,所以,古代个人的特殊性始终是不充分的。而在近代社会,个人从家族和封建的依附关系中摆脱出来,成为独立的个体,个人的自利活动被看作社会的普遍事实,是社会得以活跃发展的动力,并摆脱了道德的重负,成为一种进取和争取个人成功的现实活动,从而成为一个制度化的原则。这些独立的个人的经济活动就形成了市民社会。显然,在市民社会中,孩子长大后就必须脱离家庭,就不再分享家庭的共有财产,而必须以个体劳动为自己谋生,于是就表现为这样的景象:“近代个体将自己呈现为这种形象,即以劳动作为其谋生的手段。在这里,他唯一遵守的法则是:那些他劳动和交换来的东西,才真正属于他。”(4)Hegel,Hegel and the Human Spirit:A Translation of the Jena Lectures on the Philosophy of Spirit(1805-1806)with Commentary,trans. Leu Rauch,Detroit:Wayne State University Press,1983,p.138.
黑格尔在研究斯密、斯图亚特等的政治经济学时,读出了近代社会的基本特征,那就是自由的个体性原则,他主张:“这是近代的更高原则,一个柏拉图和古代人都不懂的原则。……柏拉图的理想国,就像斯巴达一样,以自知的个体性的消失为特征。”(5)Hegel,Hegel and the Human Spirit,p.160.个体性原则是否出现,并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实,是古代与近代的真正分野。
在这个体系中,真正的主体是个人主观的利己心。经过启蒙运动,形成了道德世界观,个人的主观性得以确立,达到了最高的主观性和最深的内在性。从这点来说,个人摆脱了一切外在的权威作为自己行为价值的衡量标准,而只能在现实社会中为自己的一切操心,这就是市民社会的个体的特殊性形象。但由于特殊性得到了空前的凸显,相比于家庭的直接伦理性而言,在这里“普遍性……是以特殊性的独立性为出发点”,即普遍的东西“只是在特殊的东西中以映现的方式存在(scheinende Weise)着。所以这种反思关系首先显示为伦理的丧失”,伦理的东西在这里会以个体的特殊性与需要的体系的普遍性相互映现的方式表现出来,虽然看上去,其伦理性是丧失的,但实际上,即使在我们坚持自己的特殊性的时候,“相互关联的必然性和普遍物依旧是最初的和本质的东西”,所以,“正是这种普遍性归根到底支配着我”。(6)《黑格尔著作集》第7卷,第329、328、329页。也就是说,市民社会是以一种假象的方式表现着的伦理世界。
因此,在市民社会形成的普遍需要的体系中,个人的主观利己心,却被普遍的需要的体系的彼此依赖性和交互关系所中介。理论上说,这种关系能够把一切人联系起来,“每个人在为自己取得、生产和享受的同时,也正是为了其他一切人的享受而生产和取得”,(7)《黑格尔著作集》第7卷,第341-342页。从而使主观的利己心变成一种客观的必然性,成为所有人的财富。于是,在这种普遍的财富中,我们可以通过自己的教育和技能得到自己的份额,解决自己的生计;同时,我们的劳动又保持和增加了普遍财富,从而在特殊财富和普遍财富之间建立了联系。正如罗夫-彼得·霍斯特曼(Rolf-Peter Horstmann)所指出的:“市民社会作为一个由特殊性原则定义的领域,行使着系统性的功能。”(8)Rolf-Peter Horstmann,“The Role of Civil Society in Hegel's Political Philosophy,” in Robert B. Pippin and Otfried Höffe,eds., Hegel on Ethics and Politics,trans. Nicholas Walker,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4,p.231.
在市民社会中,作为前提的是要确认个人需要的特殊性。因为独立的个人必须在社会中追求自己的个人利益,行使个人的主观的任性选择的自由。但是,因为人具有思想能力,所以他们的特殊性实际上是一种能超越当下的自然特殊性限制,并“证明自己的普遍性”的一种能动的特殊性。这一点与动物很不同,体现在满足自己需要的手段和方法的本质差别上。动物的需求是有局限的,其手段和方法也有局限,其特殊性只是始终保持为特殊性。而人则不同,他的需要是发展着的。个人需求的特殊性,并不是纯粹自然欲求的特殊性,而是作为“第二自然”的特殊性。首先它表现为满足需要的手段的多样性,并且人还能创造出各种新颖的、更高级的手段或方法。其次,人的需要在追求满足的过程中,能发展出趣味和有用性的新标准。因为需要的对象是一种复合性的东西,所以,我们可以把它们分解成各个单独的部分和方面,它们是不同的、特异性的,所以,需要在人们眼里就变成具有抽象形式的东西了。显然,这是由人的理智的作用所致,表现为趣味和有用性。而趣味和有用性就表现了某种思想性,它们不再是直接的需要,而是成了判断的标准。再次,这种标准可以向精细化发展,从而引导我们去生产种种更精细的东西,并获得享受能力,这就是在追求精致化。精致化所追求的不再是直接的满足,而成为人们的意见。大家在一起生活,人们的意见可以相互影响,并且必然会受到他人意见的约束。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多样的需求都可能得到满足,我们强烈的情欲就能得到抑制——因为多样化的欲求都能得到满足,所以我们对某种特定的满足的追求就不会过于强烈。可以说,这就具有了某种教化的作用——我们能够实现对情欲的抑制——这显然是一种向普遍性的提升,虽然只是初步的。最后,精致化会向追求舒适发展,即生产能够满足人们各种生活需要的东西,刺激人们产生新的欲望,而追求越来越舒适。但是一次舒适就会引起追求更大的、新颖的舒适,当下的舒适实际上是不舒适的开始,于是必然要寻求下一个舒适。故舒适是无限进展的,于是就会出现这样的现象:“需要并不是从直接有此需要的人那里产生出来的,反倒是有那些企图通过产生需要而从中获利的人所制造出来的。”(9)《黑格尔著作集》第7卷,第337、338页。也就是说,需要被抽象化了。这个过程让我们看到,虽然个人是在追求自己特殊性的需要的满足,但是它在需要的体系中,必定会被嵌入这个普遍体系的环节中,从而被抽象化。于是,在市民社会的需要的体系中,个人的特殊性需要将能得到中介,由此才可能得到充分的发展。这正是市民社会生机勃勃的景象。
从上可知,在市民社会中,个人需求的满足要通过社会的中介才能实现。要真正让特殊性充分发展,社会的形式普遍性必须逐渐广大。我们的需要和满足需要的手段,都成为为了他者的存在;人们通过满足他者的需要和劳动,而互为满足的条件。在这样的广大生产、交易的体系中,人们可以从看似杂乱无章的经济活动中发现其规律,这就是政治经济学的目标。黑格尔敏锐地理解到了这一点,并加以高度赞扬,“这门科学使思想感到荣幸,因为它替一大堆偶然性找出了规律”,“这是在现代世界所产生的可作为现代世界之基础的科学之一”。(10)《黑格尔著作集》第7卷,第336页。可以说,只有出现了独立于政治国家的市民社会,才能发展这种政治经济学,这是现代世界的基本特征。显然,在个人特殊性的需要尚未被中介之前,即只是得到直接的自然满足的时候,市民社会不可能独立于政治国家而得到发展。
这种规律表现在:第一,正因为这种特殊性需求的满足在社会中进行,所以要经过社会的中介,本质上说,这种特殊性需求已经具备社会的普遍性特点。“这种普遍性,作为被承认的东西,就是一个环节,它使孤立的和抽象的需要以及满足的手段与方法都成为具体的、即社会的”。(11)《黑格尔著作集》第7卷,第338页。虽然我所追求的是自利,是特殊性的,我却不得不以他人为指向,必须听从他人的意见,从而使自己利己的本愿获得一个相通于他人的向度而得到扩展,只有这样,我的利己目的才能得到实现。因此,市民社会是特殊性得到充分发展的场所,在此之中,个人实际上只把自己的利益作为目的和思想行为的出发点,他人在其心目中就是虚无,也就是说,在这里个人的任性起着根本作用。然而,其利益的满足却处于一种外在的必然性约束中,个人必须生产他人的满足手段,才能获得自己的满足。不管个人是否愿意,实际上都必须相互配合、相互联结。可以说,这种外在的必然性的作用,能驯化个人的特殊性欲求,它一方面建立在个人的特殊性之上,另一方面又约束、引导着特殊性的表达。从这个意义上说,个人的特殊性追求内在地要求社会联系的不断扩展。也正因此,市民社会可以把个人的特殊性欲求之间的联系无限扩展。只要有利于欲求的丰富、财富的增加,这种联系的范围和结构就会扩大和深化。
第二,需要的体系的发展必然导致工业分工和机器大生产,且有其内在困境。黑格尔清楚认识到,由于市民社会中的劳动是在一个普遍的需要的体系中进行的,因而整个劳动活动的体系性存在会逐渐抽象化,使得劳动的手段必须分化而达到专门化,生产过程也必须分化出越来越多的方面和环节,这就必然要求实行大规模的工业生产,劳动分工成为必然——这正是现代社会生产的必然形式。黑格尔从亚当·斯密、大卫·李嘉图、斯图加特等人的著作中,充分了解到劳动分工的意义。他援引斯密的话说,“在一家英国工厂里,生产一根大头针要18个人的劳动;每个人承担劳动的一个特殊方面,并且只是这个方面,一个人也许不可能造出20枚针,(甚至)不可能造出1枚针;那18个人的劳动分配给了10个人,每天造出4000枚针;但这10个人的劳动如果由18个人来做,每天则[可能]造出4800枚针”。(12)《黑格尔全集》第6卷,郭大为、梁志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20年,第262页。这就是分工的威力,它能大幅提高产量;并且个人的劳动在分工中也变得更简单,他的特定技能也能得到很大提高。在这种体系中,个人甚至可以看不到具体的产品,而只需要为生产这些具体产品的各个环节负责,所以个人的劳动被抽象化了,人们在需求的满足上形成相互依赖性和交互关系,为生产服务的部门和环节也越来越复杂而完备。在这个过程中,机器生产成为必然,且会无限发展,劳动将越来越机械化,乃至“人就可以走开,而让机器来代替他的职位”。(13)《黑格尔著作集》第7卷,第341页。
黑格尔清楚地知道,这种生产方法及其发展也会对人们的心智能力和劳动技能产生消极影响。还在1803—1804年的耶拿讲座中,他就认识到:(1)大规模机器生产会使人的劳动具有简单的机械性;而且生产的东西越多,则劳动的价值就会相应地降低;(2)产业工人的劳动变得越来越机械化、僵死、愚笨:“劳动变得越绝对的僵死,变为机器劳动,个人的技能就变得越无限地有限,而且产业工人的意识被贬低到最近的愚笨的程度。”(14)《黑格尔全集》第6卷,第262页。而这一切又是一种必然的趋势。显然,这个分析与马克思对劳动异化的分析有着类似之处。实际上,马克思并没有看过黑格尔的这份耶拿体系草稿,从这一点上也可看出黑格尔相关思想的卓越。可以说,这就是市民社会中的劳动辩证法,也是现代性在劳动领域中的困境。也正因为这一点,市民社会所能塑造的普遍性是有局限的,需要不断发展。
可以看出,黑格尔虽然认为政治经济学能从市场经济活动中发现某种规律,但不认为市场自身可以演化出秩序,而是洞察到市民社会的基础因素,如个人欲望、冲动和主观的愉悦在追求满足中,是一种无限的过程,且是一种坏的无限,它无法为自己设定任何合理的尺度和界限,从而会导致工业化的市场经济不稳定并充满危机,如生产过剩、财富和贫困向两端无限扩展和积聚、技能和教养的不平等,等等。这并不是市民社会的短暂特征,也不是其自身可以消除的。所以,黑格尔并不是一个市场原教旨主义者。当然,黑格尔并不否定市民社会在塑造现代人的新品质方面的作用,而是实事求是地加以具体分析,并主张设定法律来调整市民的利益分配和冲突,防止违法和不公;还主张社会应为市民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同时,个人的特殊性福利必须被当作所有人都应有的权利来实现。
黑格尔的市民社会也是一个劳动的领域。由于满足个人欲求,需要通过自己的劳动为他人提供满足的手段,个人欲求就不能是纯粹主观的心愿,而必须客观化,诉诸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即劳动。
黑格尔肯定了现代市民社会中劳动的重要意义,并把它作为区别于以往时代的一种显著特点,那就是尚劳动而轻闲适。古代乃至与黑格尔同时代的一些人视劳动为低贱之事,认为只有拥有闲适才能发展自己的高贵品质。黑格尔坚决反对这种观点,他把懒惰、无所事事的人看作野蛮人,鄙视“野蛮人的懒惰”“游荡闲散的野蛮人”。(15)《黑格尔著作集》第7卷,第311、344页。如果我们了解他之前和同时代有许多人轻视劳动,坚持认为只有闲适才能获得高贵的教养,就能看到黑格尔在这个问题上的可贵之处。
黑格尔主张,通过劳动,我们能够获得两个方面的教化,即语文或理智教化、劳动或实践教化。理智教化是“在多种多样有趣味的规定和对象上发展起来的,它不仅在于获得各种各样的观念和知识,而且在于使思想灵活敏捷,能从一个观念过渡到另一个观念,以及把握复杂的和普遍的关系等等。这是一般的理智教育,从而也是语文教育”。(16)《黑格尔著作集》第7卷,第340-341页。显然,这种理智教育是现代社会生产所需要的,因为现代社会生产的体系复杂,人们的趣味多种多样,所以,我们需要对它们形成各种观念和知识,且把这种观念和知识相互联系起来,理解观念的过渡,更快判断,敏锐推理。于是,在一个高度扩展、结构复杂的劳动-需求的体系中,人们的理智能力将能得到很好的提升。如果我们的理智仍然处于简单的状态,是无法适应现代社会生活需要的。
实践教化“首先在于(使人明白)自己生产的需要和一般要有干活的习惯;其次,在于(使人明白)他的行为有限制,即一方面要适应物性,另一方面,而且是主要的,要适应他人的任性;最后,在于通过这种训练而产生客观的习惯和普遍有效的技能的习惯”。实践教化是人们通过劳动谋生的领域,是从那种有些人依靠别人的劳动过活,而另一些人则依附于他人的封建状态中摆脱出来的一种解放。有人可能会说,这种实践教育似乎只在手工生产和农业生产中进行,因为黑格尔提到这种实践教育是培养一般勤劳的习惯和做成自己的产品的熟练精巧的技能。实际上,黑格尔是在一个普遍劳动的社会中来谈实践教育的,是就一个所有人都成为劳动者的社会即经济社会而言的,所以,这种教育就具有广泛意义,是对所有人的新品质要求。因此,黑格尔主张,在市民社会中,应该由公共机构办教育,而不能听凭家长的任性;公共机构办教育的目的,是培养学生进入社会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市民社会既然具有了普遍家庭这种性质,当然就有义务与权利,反对父母的任性和偶然性,在它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兴办教育,(使子女们)变成社会成员。”(17)《黑格尔著作集》第7卷,第341、372页。
黑格尔认为,劳动是人们去除自然的质朴性的有力手段,是一种解放的力量。而所谓解放的力量,实际上就是教化。这就是市民社会超越古代自然性的伦理统一体和封建田园牧歌式的自然质朴性,而进入真正的现代文明状态的标志。在黑格尔的观念中,人作为一种具有思想的存在者,本身就有一种过普遍性生活的使命。他认为,在古代社会,精神还只是潜伏在自然中,“从而是粗野的和不自由的状态”,(18)《黑格尔著作集》第7卷,第339页。精神需要通过劳动而超越自然,形成精神自身内部的反思,并对自然进行反映。所以,黑格尔是强调劳动伦理的。
许多人拿“自然状态的残余”大做文章,认为这是现代性的负面特征,因为它是个人任性的领域,是原子式的体系,“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造成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加剧。但是,黑格尔明确地说,在这里要求平等,是一种“空洞的理智”。(20)《黑格尔著作集》第7卷,第342页。实际上,这种不平等或差异是必然的,并且是建立社会秩序的必要基础。在他的思想中,有差异并区分为等级,就表明社会得到了很好的分化;消灭一切差异的社会将是一种灾难,如果消灭了一切差异,社会就不可能成为有机的,也不可能稳定。“一个对象完善与否,完全视其能否满足理智的原则为准。譬如,一个国家就是不完善的,如果这个国家还没有达到等级与职业的明确区分,而且如果在这个国家里那些性质上各不相同的政治的和行政的功能,并没有发展出特殊的机构去加以治理,如像高度发展的动物的机体,均有特殊的机构以行使感觉、运动、消化等功能一样”。(21)黑格尔:《小逻辑》,贺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175页。一个社会分化出等级,是这个社会成为高级有机体的本质特征。所以,在需要的体系中运动着的理性,能够“把这一体系组成为关于各种有差异东西的有机整体”。(22)《黑格尔著作集》第7卷,第342页。在这种差异中,将能发展出某种合伦理性的有机整体。
正是在市民社会的经济活动中,在财富的分配和获得中,人们按照其在经济中的地位而分化为各种等级。这种等级的存在和维持,是精神进展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个人获得具体普遍性的一个阶段。在这里,黑格尔又一次运用自己的逻辑学,认为与概念的进展相一致,社会可以分为三个等级:“从概念上说,等级得被规定为实体性的或直接的等级,反思的或形式的等级,以及普遍的等级。”由于市民社会中人们从事着各种类型的经济活动,人们所属的社会群体的性质不同,会聚集成不同的等级,即农业等级、工商业等级及公共事务管理等级。个人具体归属于哪个等级,“受到天赋、出生和环境等的影响,但是最后的和基本的决定因素还在于主观的意见和特殊的任性”。因为在现代社会中,个人取得了独立性和主观性,凭借自己的天赋和努力而进入某一等级,而且机会是敞开的,既不是世袭的,也不是封闭固定的。这种等级,既不像古代,“个人分属于各等级是听凭统治者决定的,像柏拉图的理想国中那样,或听凭纯粹出生的事实而决定的,像在印度的种姓制度中那样”;当然也不像封建社会那种按照地产和世袭关系所形成的等级,如贵族等级和平民等级;而是由于现代社会的劳动方式及其管理方式而形成的市民社会等级,有着明显的现代特征,在这里,“整体之分为等级,是客观地自动发生的,因为这种区分自在地是合乎理性的”。(23)《黑格尔著作集》第7卷,第343、346页。拜塞尔(Fredrick C.Beiser)敏锐地看到:“这种划分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它完全是功能性的或者经济的。”(24)拜塞尔:《黑格尔》,王志宏、姜佑福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19年,第289页。也就是说,这种划分基于市民社会的自身结构整体的分化。
在这里,伦理性才正式重新获得,因为等级是个人特殊性的集群,在这种群体中,人们才能产生对群体的认同,并且产生群体成员与群体的某种有机关系,特别是能够形成自己的伦理定位,获得生存的意义感。显然,人们的意志应该成为定在,归属于一个特定的等级,才能达到其现实性,所以,在这一领域中,人们能够获得权利、功绩和尊严。因为在等级中,我们通过自己的勤劳和技能相互服务,能够得到他人的同意并对他人表示同意,从而获得荣誉。这就是一种伦理性的关系,在其中的现实活动能够塑造和培养我们的伦理品质。“在这种等级制度中,伦理品质就是正直和等级荣誉”。(25)《黑格尔著作集》第7卷,第347页。黑格尔的“正直”,就是基本的伦理品质,即遵守群体组织的规章制度、按照其所赋予的义务而行动的品质,而且由此个人能在自己的等级体系中获得荣誉。这同样是市民社会成员的新品质。
总之,个人的特殊性,能在社会的普遍需要-劳动体系中得到塑造和培养,并获得某种程度的普遍性的进阶。可以看出,黑格尔十分重视市民社会,因为在这里,个人的主观性原则不再停留于空洞的抽象,而是逐渐获得内容,同时个体通过自己的特殊性追求而自立于社会。所以,市民社会也是重塑伦理性的场所。从形式上看,在市民社会中,一是个人的特殊性的汪洋大海,是个人追求特殊性的目的、雄心、志向、激情的澎湃迸发场所,能够造成经济活动创造力的空前活跃,增进社会财富,促进社会繁荣;二是需要的体系的形式普遍性,相对个人的特殊性是一种外在必然性。这两端相对于家庭和国家而言,都是伦理性的丧失。但是,由于个体特殊性的活动和需要的体系的普遍性的交互作用,个体的特殊性通过劳动教化逐渐获得了某种普遍性,而需要的体系也为个人的特殊性活动所发展,二者逐渐渗透交融,从而表现为伦理性的回复。通过教化,个体获得了现代理智教养和实践技能,从而能够作为有力量的个体立足于社会,并基于个人特殊性、任性和偶然性的因素,在市民社会中获得财富地位,从而必然形成各种等级,个人在等级中获得自己的伦理品质和等级荣誉。所谓的伦理性,就是人们之间的有机联系,是义务和权利的统一;获得一种有生命力的善,能够成为一种实体性的存在。
正因如此,黑格尔十分重视市民社会的功能,认为它呈现了与古代社会相当不同的现代社会结构和社会生活面貌,塑造了人们的现代新品质。“市民社会和国家中一切都由于理性而必然发生,同时也以任性为中介”,(26)《黑格尔著作集》第7卷,第347页。市民社会这种功能的发展是必然的、合乎理性的。
在市民社会这种需要-劳动体系中,人们的特殊性获得了理智教化和实践教化,以及自己的等级荣誉和正直伦理品质。然而,虽然人们的特殊性在需要-劳动体系的外在必然性的约束下,会通过相互作用而产生变化,但这种外在必然性和变化本身却是个人没有意识到的,更不是他们的意志所追求的。在这里,最主要的是个人的主观任性、特殊性追求在起作用,所以,任其无止境地发展,必然是一幅大家都唯利是图、彼此倾轧、秩序混乱的图景。于是,市民社会需要通过设定法律进行约束和引导:“法律是市民社会的一切制度设计最重要的基础,是最完全意义上的精神创制物。……正是在法律中,市民社会的特殊性回复到与普遍性形式的统一。”(27)张盾:《黑格尔与马克思政治哲学六论》,北京:学习出版社,2013年,第172页。即达到民族和个体对法律普遍性的自知和自求,成为民族精神和个人的主观意识的内容。
市民社会的普遍形式性体系的发展也为普遍性的法律体系的设定准备了条件。法律体系是对需要的体系的原则及其中所含的法的特定化,只有通过这种特定化,才能使法进入定在,成为法律。黑格尔认为,在司法中,由于要通过公共的力量来协调市场中的生产交易行为,法的普遍性成为一个民族的知识和意志中的普遍性,这将使个人获得对它的知识,并自觉追求,于是就能形成主观上的普遍化,从而推动人们把自己的意志置于法律的约束之下。首先就是要形成对需要和为满足需要的劳动的交互关系的反思,表现为自己作为主体的意识,从而认识到自己的无限人格性。这就是一种思维的教养,是对人的普遍性的一种意识,它只有在现代市民社会个人的特殊性得到充分发展之后,才能出现。
四是单轴延伸。就是主干、主枝、侧枝都应呈单轴延伸状。什么是单轴延伸?单轴延伸的4个特征:一是枝轴顺展,不拐弯、不分杈;二是轴的延长头上翘有势(永久性主枝基角90°、腰角80°、梢角70°);三是轴的两侧均匀着生大中小相间排列、高中低错落有序、斜平垂共生的下垂式结果枝组;四是单轴延伸结果枝组成形后,前后略窄,中部略宽,平面像“树叶”,立体像“枣核”。
黑格尔说:“属于这种教养和思维的,就是作为单一者的意识却处在普遍性形式之中,即把自我理解为普遍的人,在这种意识中所有人都是同一的。人之所以是人,就因为他是人,而并不是因为他是犹太人、天主教徒、基督教徒、德国人、意大利人,等等。重视思想的这种意识是无限重要的。只有当这种意识把自己作为世界主义固定起来,来与具体的国家生活相对立,它才是有缺陷的。”许多人把这段话解释为黑格尔的自由主义思想,实际上,黑格尔与一般自由主义者对这个问题的认识有很大差别。他并不认为这种意识是个人的抽象理性意识,而是经过长期的发展、艰苦的奋斗才达到的。人类经历了奴隶制,奴隶与主人要通过生死斗争,才能得到彼此的承认;又经历了长期的封建依附关系,并处于神权的统治之下,通过长期的奋斗才摆脱这种状态,实现个体独立。即使在市民社会中,个体也要通过在劳动的交互关系中获得一种对普遍概念的思想能力,而思维的本质就是普遍性的。只有思维的发展才能让我们的意识处于普遍性的形式之中,能把自己理解为普遍的人。所以,黑格尔说:“如果要有法的思想,就必须受到思维的训练学会思想,而不再停留在单纯感性的东西中。”(28)《黑格尔著作集》第7卷,第348页。
法的意识一定是一种真正普遍性的,即具有无条件、无任何限制的普遍性意识,这首先就是思想的态度,普遍性是思想的本性。这种法要取得定在,只有在利益和需要的复杂的交互关系中才能产生出来。因为普遍性的规范要有效力和现实性,就需要处理实际的复杂利益关系。
在相互需要的关系中,那种把大家联系起来,又必须让大家不得不遵守(即使没意识到甚至不情愿)的东西就是法。它肯定不能停留在抽象的外在必然性上,而需要特定化为约束市民社会的经济各领域中的人的活动的普遍规范,这就是法律。它们是法在现实生活中的定在。相对于个人多变的特殊欲求来说,法是固定的。显然,法需要保护我们所拥有的所有权。于是,在法之中,社会性的福利就是一种大家的有着共同性的利益。这种福利具有某种普遍性,虽然其内容仍然是特殊性的欲求,却是需要的体系中的本质性东西。而个人的特殊利益一旦上升为福利,就意味着不再是抽象的权利,而是实在的生活利益。作为生活于市民社会中的个人,其福利应该得到社会相关机构的保障。
黑格尔认为,在社会发展中的自在的理性的法,会被一个民族设定为具体的法律。然而,在前现代社会中,这种法要么被部分高高在上的统治者专用,要么用很专业的词汇表述出来,要么成为压迫下层百姓、滥施权威的私法。这些情况表明,虽然法自在地是普遍的,但在前现代,其普遍性实际上都潜伏着,而以偏私的方式表现出来。然而,在现代,市民社会的需要的体系本身就具有普遍性形式,并且其市场联系是广泛的,理论上说可以及于所有人,于是,法律必须具备真正的普遍性,即个人的活动必须遵守一种具有普遍性的、对大家都有同等约束力的法律体系。这就要求民族精神对这种自在的法形成认识和欲求,也就是说,法是民族作为一个整体的自我意识和思想的对象。“把某物设定为普遍的东西,就是说,把它作为普遍的东西让人意识到,众所周知就是思维的工作。在把内容归结为它的最简单的形式时,思维就给予了这种内容以最终的规定性。法之所是,只有通过变成法律,才不仅获得其普遍性的形式,而且获得其真实的规定性”。(29)《黑格尔著作集》第7卷,第349页。这种被设定的法因为要与所有人的特殊的权利相关,调节它们之间的关系,使之达到公正的状态,所以它必须是有效力的。也正因为有效力,它就直接作用于所有人的特殊意志,对于已经过启蒙的人们来说,他们都有自己的个人主体性意识,所以普遍的法律要加在自己身上,他们必须知道并理解它有哪些规定。所以,法律就必须是公开的,并且能为普通人所理解,而不能采取艰涩的、把普通人拒之门外的方式写作,更不能秘而不宣。
这种设定性,是法律的根本特征。如果不把法设定在一种特殊性的领域中使之得到在具体事务上的应用,那它就只是一种抽象的普遍性。所以,设定性对法律来说是必然的。这里的核心是:如果没有法律的设定,则人们在需要的体系中,本着个人对特殊性需要的追求而相互作用,只有自己才是关注对象,而漠视他人。因为这个领域是特殊性、任性、个人打算相互竞争的领域,必然会造成冲突,所以必须设定针对具体事务的普遍规范性的法律,来调节、引导这种追求特殊性目的的行为。
在“司法”一节中,黑格尔明确指出:“法(Recht)本来要放在其客观定在中设定起来(gesetzt),这就是说,通过思想为意识所规定,作为权利(Recht)所是的和有效的东西予以公布,就是法律(Gesetz);而法通过这种规定就是一般的实定法。”(30)《黑格尔著作集》第7卷,第349页。通过这种设定,法律才具有对特殊领域的规范性和约束性。这是必要的,也是理性的要求。但是,他也指出了这种法律本身所含有的偶然性和任性,主要是由法律所及的人们的自身意志的主观性和其他的偶然性所致。所以,与自然法律相比,人的法律是被建立起来的,必定具有自己的主观意识:“人却是这个知道他的法律的东西,人因而能够真正地只服从这样被知道的法律,但在别的方面按主要内容来说确实必定是偶然性和任意性,或至少是和这些东西混合在一起而受到污染的。”(31)黑格尔:《精神哲学》,杨祖陶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335页。这就是法律的设定性必然带来的问题。但正规的法律的作用就是在现行社会中,设定人们活动的明确规范,使人们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有地方申诉,并得到公正的判断。法律所及的范围是作为一个整体的市民社会的所有成员,且具有最高的裁判权:“对一个社会成员的侵害就是对全体他人的侵害”,“通过司法消除了对所有权和人身的侵害”。(32)《黑格尔著作集》第7卷,第359、368页。
黑格尔说:“法必须在思考的过程中被意识到,它必须自身是一个体系,也只有这样它才能在文明民族中发生效力。”(33)《黑格尔著作集》第7卷,第351页。即只有体现思想的普遍性的法律才是达到文明状态的法律,而市民社会具备了设定这种法律体系的现实基础。如果有些国家的法律还在采取保护特权、采取不成体系的判例法形式,那就需要改进,即应该去除本国法律体系的妨碍普遍性思想的形式或内容。
现代法律之所以有普遍性的形式和真实的规定性,就在于思维给了它最终的规定性。这意味着法律既是民族精神的自知和自求,也必须成为个人的知识和意志。在《精神哲学》中,黑格尔简要地论述了这个问题。他认为,人类其实很早就开始了立法,但是,立法所体现的教化水平却是不断发展的。在人类的粗野状态,立法只是针对各种个别的、具体的事务而作的规定,这表明还没有达到思维的普遍性要求。在历史发展中,人类必定会生发把这种复杂的、琐碎的规定概括成简明法典的需要,这是思维的普遍性的必然要求。他说:“对于总括那堆个别性东西为它们的普遍规定的需要,善于发现和表达这些普遍规定是和一个民族的智力和文化相应的。”从这种认识出发,他反对那种堆积各种判例的不成体系的案例法,认为需要赋予其以普遍形式,使其成为有统绪的简明法典。所以,他对当时英国大臣“将诸个别性条规以事实上才配称为法律的那些普遍形式表达出来”(34)黑格尔:《精神哲学》,第337页。的努力表示赞赏。
黑格尔主张,相比于以前的社会,“体系化,即把法提高到普遍物,正是我们时代的迫切要求”。(35)《黑格尔著作集》第7卷,第351页。显然,这是市民社会个人的独立性和需要的体系的广泛性所要求的,也是个人的主观自我意识的增强所要求的。在现代市民社会,由于独立的、自主追求自己特殊性利益的个体成为了一种普遍的社会现实,同时需要的体系也具有普遍性形式,这就为一种真正普遍的法律体系的形成提供了现实基础。形成普遍法律体系,目的就是进行法律治理,故必然要体现一种法治精神。因为每个人是独立平等的,故必然要求在劳动、交易、财产关系等中得到合法对待,这是社会生活的基本的公正价值。显然,在现代市民社会中,正义是一件大事,是社会秩序得到稳定维持的条件。从这一点来看,虽然法律体系对于个人来说似乎还是外在的,但是人们知道,如果自己的法定权利受到侵害,就有地方可以申诉,而获得公正的对待,这一点对所有人来说,都是一种必不可少的基本依赖。
这也是市民社会的结构性质所要求的。“只有通过培养对法的理解,法才有能力获得普遍性”。在市民社会中,因为法律要及于所有市民,所以,只有大家都知晓了法律的要求,他们才会把它们作为对自己的约束。由此,法律的形式普遍性才能真正进入人们的主观意识,法律才能获得普遍的效力。更重要的是,法律本身的普遍性是人们使用思维能力就能认识到的,因为思维本身就具有普遍性。在这里,理智性和普遍性得到如此的重视,也表明市民社会处于较之以前社会更高的文明状态。所以,法律将对市民社会成员的精神产生相当重要的影响。具体到法律运行来看,人们知晓法律实际上是可能的,当然这并不需要所有人都成为法律专家。法律要用普通人都能懂的语言来表述并予以公布,从而广为人知,只有这样,法律的普遍性才能与人们的理智相适应。因为“法与自由相关,是人世中最尊贵、最神圣的东西,如果要对人有约束力的话,人本身就需要知道它”。(36)《黑格尔著作集》第7卷,第351、355页。
可以说,黑格尔在有关司法的问题上,最为典型地揭示了现代性的自我确证。只有民族国家具有了真正普遍性的法典,市民对法律都能普遍知晓和理解,市民社会才体现了一种真正的法治精神,而个人也将能习得公正的守法品质。这也是现代社会的市民新形象。
在司法中,我们看到的是一种形式普遍性对个人特殊性的关系,从协调、裁断个人特殊性需要出发,通过法治精神及其普及,使特殊性受到普遍性的约束,并通过意识而渗透到特殊性之中,这既是民族精神的自觉,也是个体自我意识的发展,这使得法律具备了思想的普遍性素质。但是,这种普遍性体系要具有现实力量,就必须形成对具体的特殊领域行为的规范,从而主张形式平等的法律就面对着由自然不平等如身体和精神能力上的不平等,以及各种偶然因素的不平等,而造成的社会上的不平等。黑格尔争辩道,这种不平等并不是自然的不平等,而是社会性的,从而应该得到社会性的处理,而不是任由自然法则如弱肉强食起作用。一方面,如果有人提出抽象的理智的平等思想以对抗这种不平等,从而要求实现绝对的社会平等,则表明其根本不懂得理性的本质和法的本质;但另一方面,黑格尔也认为,既然是社会的不平等,社会就当然有责任对这种不平等给予合乎其概念要求的纠正。但是,司法、警察都无法真正解决这个问题。警察要做的是为社会提供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包括路灯、公路、桥梁等公共设施,可以说,这是社会生活中的公共财富,人人可以分享,这一点是黑格尔所设想的国家对个人的特殊性需求的照顾。然而,这显然是不够的。
对黑格尔而言,有一个问题是内生于市民社会之中的,那就是由于市民社会的个人特殊性欲求的发展是无限度的,加上身体、技能和其他偶然性因素的影响,必然导致社会财富的无限积聚和贫困的无限发展,从而产生撕裂市民社会的危险。他指出:“尽管财富过剩,市民社会总是不够富足的,这就是说,市民社会所占有而真正属于它的财产,总是不足以用来防止贫困的过度和贱民的过度产生。”(37)《黑格尔著作集》第7卷,第375页。黑格尔对这个问题的揭示是诚实的,想解决这个问题也是真心的。但是,他的理论是否足够解决这个问题呢?他承认,这是他唯一没有答案的问题,并罕见地承认这是令市民社会烦恼的、难以彻底解决的问题。斯密在这个问题上,却对市场充满乐观情绪,认为发达的分工体系会创造出充裕的社会财富,进而“引起了一般的、普及于最低阶级人民的富裕”。(38)亚当·斯密:《国富论》上,郭大力、王亚南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1年,第6页。对照之下,我们发现,黑格尔对解决此问题的困难性的意识要清醒得多。
黑格尔认为,针对此问题,必须形成对独立谋生的个体具有归属力并能够作为自己的第二家庭的特殊共同体。这里不再是法律对各个不同领域的具体约束和引导,也不是警察对公共需求的供给,而是要形成一种有限的具体普遍性,“预防遗留在各体系中的偶然性,并把特殊利益作为共同善来实现”,(39)克劳斯·菲威格:《伦理生活与现代化——作为福利国家概念奠基者的黑格尔》,李彬译,《伦理学术》2017年秋季号,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17年,第135页。这就是同业公会。显然,这种具体普遍性的伦理存在,必定关心、服务于市民的实质需求。可以说,个人脱离家庭进入市民社会,是市民社会能够得以存在的基础,其相互依赖、交互性之网是市民社会发展的条件。所以,市民社会有责任维护个人的基本独立性和生计,满足其独立自主、自尊的需要,提供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包括情感性的慰藉,更包括尽量解除贫困并防止贱民的产生。
我们知道,从历史事实而言,在社会得到一定的发育却还不充分的时代,会有那种按职业来划分的紧密的共同体,如中世纪的行会制度,它们由师徒关系组成。师傅对徒弟,既要传授手艺来获得自己的生计,同时又创造了一个竞争的同行,所以既有师徒的亲密关系,也有某种保守和行规,这会造成行会的可怜的封闭性。显然,在市民社会得到兴盛的近代,这种行会已不适应社会的需要,必定会被废除,因为它的封闭性根本不适合市民社会的开放性和普遍性形式。
在市民社会中,个人的独立是前提,个人的特殊利益追求又是市民社会得以生机勃勃地发展的基础。但需要的体系对此而言只有外在必然性,而并不实际关注个人独立性和个人追求自己特殊性利益的实质能力,以及个人的主观情感需要等,所以,必须形成有限的具体的实体性存在来承担这些伦理责任,即实际解决市民社会造成的个人的原子式存在、个人进入市民社会的基本能力培养,与在财富体系中的大规模贫困化,以及情感上有脱离市民社会倾向的贱民等问题。黑格尔有一种相当重要的想法,那就是不仅要关注贫困问题,更要防止贱民的产生,因为这是市民社会内部的破坏因素和异己倾向。黑格尔如此看重市民社会的作用和功能,所以解决这个问题就是他特别重要的理论努力之所向。
实际上,在黑格尔的思想发展过程中,需要的体系在早期已出现,作为司法和警察的市民社会,在《1805—1806年耶拿体系》已存在,虽然没有用“市民社会”这个概念;但“同业公会”概念则迟至1817年的《哲学科学百科全书》中都还未见,直到《1817—1818年法哲学讲义 》中才正式出现。这表明,这个问题在黑格尔那里,确实经历了漫长的酝酿和推敲的过程。因为他知道,同业公会在当时已被废除了,要复兴它,既需要理论上的必要性来支撑,更需要考量其现实可行性。
他说:“在近代,人们废除了同业公会,这意味着个人应各自照顾自身。”(40)《黑格尔著作集》第7卷,第381页。然而,市民社会由于其个体的特殊性无限制发展的性质,必定会出现大规模的贫困和贱民,若无更高原则的调适,就会演变成市民社会中的重大问题。历史上,中世纪行会曾对照顾行会成员的生计承担了重要责任,如《国富论》曾描述过旧行会在援助贫困问题上的作用:“强令本业课税以救济同业之贫者、病者及孤儿寡妇的规则,亦把一种共同利害关系给他们处理,使他们不时的集会成为必要。”(41)亚当·斯密:《国富论》上,第116页。然而,在近代,同业公会被废除,使得有些个体无所归属,甚至被甩出市民社会之外。黑格尔说,同业公会解散后,英国设立济贫税,成立大量的义捐机构、私人慈善机构等,不但无法解决贫困和贱民问题,而且产生了令人痛心的结果:“在英国,尤其在苏格兰,这些对付贫困、特别是对付丧失廉耻和自尊心(社会的主观基础)、以及对付懒惰和浪费(贱民由此产生)等等最直接的手段,结果只是使穷人们听天由命,并依靠乞讨为生。”(42)《黑格尔著作集》第7卷,第375页。当然,这并不意味着黑格尔想恢复旧行会,而是设想要在市民社会中通过国家的上层援助来建立现代同业公会,并监督其运行。现实中已无此类同业公会,黑格尔为了解决市民社会中的问题,又主张重建现代同业公会,所以,他的设想具有很明显的理想成分。以上述黑格尔思想为据,笔者分析现代同业公会具有以下性质:
第一,重建现代同业公会的目的是赋能市民社会中的个体。由于现代社会的一个主要成就是个人主体性的确立,所以,同业公会是以人们获得所需要的职业技能、自主择业、成为自食其力的市民为基础,由进入同一行业的独立个体所组成的,关怀个体生计及其情感归属的受到规定的共同体。市民社会从其概念来说,它期望所有市民都能达到个体生活的兴盛,但由于其发展的辩证法,它并不能自动地达到这个目的,所以,需要为实现这个目的而重建同业公会。同时,他强调,“个人为自己创业谋生的义务并不因同业公会之故而有所改变”。这就是说,在同业公会中,个人为自己操心的独立性和主观性仍然是前提性的,在此基础上,同业公会对由于各种自然的、社会的偶然情况甚至个人的主观任性造成的个人的困境予以纾解。因为在现代社会中,个体从家庭中脱离出来,进入市民社会,失去了家庭财产的共享性,只能独立地操心自己的生计。在这样一个场景里,各种因素都可能导致贫困。贫困现象的存在,有客观和主观方面的效应。客观上,由于贫困,人们难以在市民社会中自立,不可能过一种大致体面的生活;主观上,穷人们会把贫困的原因归于市民社会,从而与之格格不入,可能厌恨它,甚至想脱离它,产生贱民心态。从概念上说,市民社会要接替家庭的位置,作为市民的第二家庭,就必须照顾穷人的直接匮乏,又要纠正他们的嫌恶劳动、刁钻邪僻的倾向以及其他恶习。实际上,黑格尔把市民社会中的这种偶然性看作了大家都可能遇上的处境,“贫困的主观方面,以及一般说来,每个人在他一生的自然处境中都可能已经遭遇到”。(43)《黑格尔著作集》第7卷,第381、373页。
第二,同业公会主要是由第二等级即产业等级的需要而成立的,产业等级以特殊东西为目标。产业等级与农业等级和普遍等级都不一样,农业等级直接具有这个等级生活中的具体的普遍性,他们的特殊性在家庭生活中与自然生活的初级普遍性直接统一;而普遍等级就是为普遍物而生的,而不必为自己的利益操心。产业等级的特点对同业公会而言十分重要。由于产业等级缺乏普遍性东西的依托,所以特别需要进入一种职业共同体,即同业公会,以得到照顾,而能自立。黑格尔认为,成为同业公会的成员的资格就是具有一定从事职业活动的特殊技能。于是,“同业公会的普遍目的是完全具体的,其所具有的范围不超过产业和它独特的业务和利益所含有的目的”。这其实是市民社会中产业发展所要求的,因为市民社会普遍的需要的体系必须特定化为产业领域。个体的技能素质、客观品质等都会受偶然性的影响,特别是市民社会的工商业体系广大、结构复杂,从业者远不像以前手工业者那样偶然地从事一项劳务,其所从事的工商业活动就是“他的生计的全部范围,即普遍物”,(44)《黑格尔著作集》第7卷,第378、379页。这样的工作所需技能必须不断提高,并与时俱进。所以,同业公会对从业者提供技能培训,使之能够获得胜任行业工作的能力,就是一项十分重要的责任。
第三,在同业公会中,个体追求自己的特殊目标,同时就在追求着同业公会的共同目标,这就是这个有限的具体普遍性的共同体的伦理性之所在。虽然个体仍然是作为独立的利益主体而行事,追求着自己的特殊利益,但是,这一切却必须通过从事本行业的事务来达到。在这个过程中,他就必定是在追求着同业公会的共同目标,所以,个体被整合进了同业公会的结构之中,从而使自己伦理化了。所谓伦理化,就是个人的特殊性与共同体的普遍性统一起来了,他们不再是无止境地追求私利满足的特殊个体,而是其特殊性得到了普遍性的塑造的普遍个体。“同业公会意味着个人在某个特殊性领域取得了他的定在,同时通过在自己的事业中追求行业共同目标这种崇高的无私性,使自己从属于一个整体”。(45)张盾:《黑格尔与马克思政治哲学六论》,第173页。于是,个体实质性地参加了普遍活动,而这就是伦理之人的必然本质。这就满足了个体过普遍生活的需要。所以,黑格尔说:“这种普遍物不总是现代国家提供的,他可以在同业公会中找到。”在需要的体系中,个体为自己操心时,也在为他人工作,但个人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而在同业公会中,个人在追求自己的特殊性利益的同时,也追求着同业公会的共同目的,却是“达到了自觉的和思想上的伦理性”。(46)《黑格尔著作集》第7卷,第381页。当然,黑格尔还不忘提醒,现代同业公会与中世纪的行会有很大不同,关键在于它不是封闭的;它要接受国家的监督,从而向更高阶段开放,目的是把孤立的工商业伦理化,并努力摆脱个人私利的冲突以及大规模贫困和贱民的困扰。
但是,在黑格尔那里,有一个问题至今悬而未决:黑格尔是否解决了贫困问题?如果解决了,是在同业公会中,还是在国家中?对如何解决贫困和贱民问题,他做了很多的尝试,比如列举了当时通行的两种办法:由公共机构直接救济贫民,但这可能会助长他们的懒惰;通过购买工作机会提供给贫困者,但这会使本来已经过剩的产品更加过剩。同时,这两种办法都直接与市民社会的劳动所有权原则相违背,也与市民社会的个人独立自尊的情感相违背,有可能会助长贱民情绪。在这两种方法之外,他还提到把国内过剩的产能转移到国外,并进行海外殖民的办法,但他认为,这只是延缓了总体过剩的时间,等等。总之,这些办法都不是周全的、真正有效的。
那么,他赞成什么方法呢?黑格尔并没有十分明晰的答案。但他明确主张,纾解贫困肯定是同业公会和现代国家的一项重大责任,只是要去除在这个问题上的主观任意性以及偶然性,必须作出制度性的客观安排,要体现超出生产、消费的具体过程的普遍性。因为市民社会作为市民的第二家庭,必须对市民的生计和福利负责。他认为,在达到以下的要求后,贫困问题将能得到纾解。(1)把大家都整合进同业公会中,富人们对公会作出了自己的贡献,从而其财富不会受人嫉妒;穷人在公会中接受救济就是一种制度性的安排,与接受个人主观的救济不同,它排除了偶然性,从而贫者在接受救济时将消除不当的羞耻感,因为“特殊的福利作为权利出现并获得了实现”。(47)《黑格尔著作集》第7卷,第380页。(2)进行技能培训使个人获得就业能力,也是济困的一种方式,而且接受了培训的个体能够自己选择到职业,就一定能体验到一种力量和自豪感,这与直接接受由公会或国家安排的工作完全不同。(3)他显然赞同现代国家通过税收的方式来积累资金,然后制度性地推进扶危救困工作,也许不能在某个特定时段完全解决这个问题,但是这项工作必须去做。笔者认为,关于黑格尔的解决贫困问题的措施,争论其是否违背了个人主体性原则,并没有实质性意义;黑格尔的高明之处在于:以个人主体性原则为基础,主张共同体要考虑个体自立的自尊感而制度性地援助共同体中无法自立之人,阻止脱离或厌恨共同体的贱民产生。
可以说,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以同业公会作为其最后环节,是具有必然性的。如果不是高度看重市民社会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他不会设想在一个旧行会已被解散的时代,又重建现代同业公会。这也表明,作为国家理念的现实的现代国家,在黑格尔看来,实际上是家庭和市民社会的基础,家庭和市民社会都可以被看作国家的理想性的环节,这一点使得黑格尔极为关注如何消除市民社会中的消极现象,故而主张重建现代同业公会。现代同业公会可以实现有限的具体的普遍性,具备相当完整的伦理性,从而使得从市民社会向国家的过渡成为一种必然的进程。相对于作为国家理念的现实的无限的具体普遍性的现代国家,同业公会因为是按照社会经济等级而成立的,其范围是有限的,职能也是有限的,所以它只能达到一种有限的具体普遍性。
总之,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卓越之处在于,他既揭示了市民社会的历史进步意义,把它描述为一个具有无穷可塑性又不断实现人们的现代自由的场所,又直面现代性的内在弊端,如贫困、社会两极分化、经济帝国主义等问题,深刻揭示出现代性中所蕴藏的困境和危机,还指出其不是能够很快被消除的,因为这是由市民社会自身的辩证特征所致,是市民社会的痼疾,并不能得到一劳永逸的解决。阿维纳瑞说:“在黑格尔的分析中,引人注目的不仅仅是他的远见,还有一种基本的思想诚实。”(48)阿维纳瑞:《黑格尔的现代国家理论》,第195页。我们可以进一步推断,黑格尔实际上是说,只要生活于市民社会中,其弊端和困境就会始终存在,虽然难以彻底解决,但是现代国家必须对此做出努力,而不能放任和漠视。从这个意义上说,他确实是其同代人中对现代人的自由的最坚定捍卫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