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 培
(贵州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贵州贵阳 550025)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认为,劳动创造财富的同时,也创造了社会历史,概言之,劳动构成社会存在的本体。数字经济将居于21 世纪经济发展的高地,数字劳动作为价值源泉也将发挥奠基性作用。依据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准确认识数字劳动的“变”与“不变”,可预防数字劳动被数字垄断资本掌控,杜绝数字劳动出现异化,促进数字劳动成果为满足人们美好生活需要而服务。
数字劳动是一种崭新的劳动形态,这种劳动依托信息和网络载体,以脑力劳动为主,是集产消一体化的劳动过程。在这种类型的劳动中,工人的身体从大工业时代机器劳动中解放出来,进入了数字劳动的生产中。但是,在以美国为代表的资本主义社会,数字资本利用各种数字手段操纵数字工人,在表面为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又把他们带入更为隐秘的剥削关系中。在这种新型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数字资本家利用数字劳动的特殊性来掩盖其对数字劳工的剥削行径。这样,研究数字经济中数字劳动的特殊性,就成为我国规避数字资本对数字劳动剥削的理论前提。
第一,从物质劳动到非物质劳动。福克斯认为数字劳动本质上还是物质劳动,仍然属于物质范畴领域。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也对劳动与工作的概念做了经典性的概述,为数字劳动理论的形成提供了理论支撑。数字劳动者在社交媒体上的活动也是一种精力的付出过程,数字劳动过程中劳动者的劳动载体是大脑和互联网平台,数字资本家将用户的数据整理卖给广告商以及将数据商品化,并以此获利。在这个过程中用户没有获得任何报酬,但却给数字资本带来了利润。传统劳动具有具体的劳动场所和固定的劳动时间,工人在资本家的工厂里从事各种劳动产品的生产。这种劳动生产实体的物,并且物本身带有使用价值,即能够满足人们的某些需求。在传统劳动中,劳动者大多以体力劳动为主,劳动者进行劳动需要实物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例如,工厂生产衣服需要工人、机器和麻布等,而生产出的衣服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实物产品。而数字劳动过程一般不生产实物,劳动以人的大脑为载体,以人的精神活动为内容,最后以数据的形式保留下来。这些数据经过加工、整理后,形成数字商品。数字劳动需要算法辅助进行,也就是把用户在各种网络平台创造的数据运用算法生产成可利用的数据模型,并使数据模型在互联网中持续发挥重要作用。在数字劳动中,数字生产平台从传统劳动的物质领域转移到抽象领域,比如博客、视频、贴吧等。该劳动过程生产了非物质产品,通常没有实体的劳动产品。这种劳动过程就是马克思所说的“非生产性劳动”,马克思认为这种活动是物质活动的对立面,即非物质性活动。
第二,生产场所从工厂到网络平台。在哈特和奈格里看来,在传统工厂式生产中,体力劳动是核心力量,但在数字资本主义时代,智力化和非物质化劳动逐渐取代传统体力劳动。传统实物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由工厂、市场逐渐转移到手机、电脑屏幕背后。劳动过程通常包括各种数据、信息和图像的收集和处理,几乎不与机器、原料、厂房等打交道。数字劳动基于互联网并产生数据,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价值被放大,从而形成数字商品。在数字技术和智能算法的推动下,数字劳动日趋智能化、数字化和非物质化。在各种通讯工具屏幕后,用户在日常生活中浏览网站信息、刷抖音、看视频的行为都会产生一些数据,数据被平台利用算法加工后,就形成了利润,而这就是平台的盈利来源。从这个意义讲,网民的无意行为也是一种数字劳动的形式。劳动生产场所的转移使得数字工人的工作与劳动之间的界限更加模糊,“通常的休闲或玩,与工作或劳动之间的界限被数字技术、算法技术的新中介打破了”[1]。劳动者的劳动形式从传统的体力劳动逐渐转变为数字劳动中的以脑力劳动为主,加快了生产力的变革。
第三,从雇佣劳动到非雇佣劳动。相对于传统劳动,数字劳动中非雇佣劳动成为典型方式,“数字经济中的大量数字劳动以‘非雇佣’的形式广泛地参与生产并创造价值”[2]。数字劳动受空间和劳动时间的限制减小,劳动方式呈现出更加灵活的特点。在生产中,人与人的关系也发生了变革,具体表现为由“劳动社会”转向“活动社会”。与传统雇佣关系不同,数字劳动往往与非生产性劳动相伴,由于生产场所和工作时间灵活多变,在数字劳动过程中,已经难以辨认那种传统的雇佣关系。在有些数字劳动平台中,通过大数据处理,每个人可以获知其他人的劳动进度,还可以相互协调,以致个体活动逐步数字化。人类劳动变成数据的收集、处理和利用的过程,数字劳动过程以生产和经营数据为主要内容。这种劳动方式的改变突破了传统工作时间的限制,缩短了社会生产成本,但也造成劳动过度依赖资本的窘况。此外,在数字生产方式下,产业资本时代的剥削和不平等现象更为隐秘,但也被扩大化了。
第一,商品的载体变化:从以物质为主到以数据为主。传统商品载体主要建立在物质的属性之上,随着数字信息技术的进步和成熟,数字商品的载体转变为以精神属性为主,也就是以知识、智力劳动为内容。传统劳动以体力劳动为主,现在是以技术、组织和管理为支撑的复杂劳动。相较于传统劳动,数字劳动以数据为支点,是数据的对象化,在劳动结束时创造了数字商品,也就是物质内容转变为精神内容。这种精神内容是被数据中介化的内容,是可以储存、传播、复制、交流的,这不同于主观想象的内容,纯粹的主观精神内容很难被复制和交流。以平台资本为例,数字资本利用互联网平台存储、分析和处理各种数据,通过算法分析用户的兴趣爱好,把数据整理成有价值的商品出售给广告商。这样资本家就获得了商品的价值。
第二,商品的使用价值变化:从物理使用价值到精神使用价值。在社交平台上,数字劳动在灵活多变的社会沟通中得以实现。在门户网站上,艺术和审美成为新的生产要素,并有效地连接了生产者与消费者。比如,广告宣传、软件产品和文化活动已经成为数字劳动内容。在传播工具上,数字劳动必须借助手机、电脑等通讯设备,以采集、存储和开发数据实现互联互通。从内容来看,数字劳动是一种智力劳动。“数字劳动的丰富与发展离不开人脑的想象力和抽象力,这种想象力和抽象力已然成为现代文明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精神力量”[3]。第三,价值创造途径变化:从提高效率到升级算法。传统劳动,价值增殖依靠提升生产效率,迫使工人增加劳动时间或提高劳动强度。数字劳动过程中,数字劳工的价值创造过程与传统劳动不同,数字劳动价值增殖虽然最终来源是工人劳动,但是价值增殖方式却是灵活多样的,总体特点是依赖算法。互联网平台通过算法可以有效收集、处理和售卖数据生产价值。在数字劳动过程中,工人劳动产生的知识、智力和情绪劳动,也需要算法处理,包括收集、存储和整理各种数据。数字资本竞争过程中,不断升级算法也就成了资本不断壮大的主要方式。算法一方面依托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这就需要技术更新;另一方面面对海量数据,谁能更有效提炼有用数据,谁就更具竞争优势,这也需要算法升级。
第一,从有意识剥削到无意识剥削。数字劳动中信息剥削是主要剥削方式,数字资本家通过互联网可以实现对劳动者的监控,把劳动者的闲暇时间都纳入剥削的范围,达到对其全天候的剥削,这是一种无意识的剥削。“剩余价值率是劳动力受资本剥削的程度或工人受资本家剥削的程度的准确表现”[4]。剩余价值率是衡量资本家剥削工人的天平和准则,资本家通过剥削工人获得相应的利润。在传统劳动方式下,资本家一般是通过增加劳动时间和节约可变资本等方式加强对工人的剥削,在这里,工人和资本具有明显的雇佣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工人意识到自己是受资本家剥削的,不过由于生活所迫不得已而为之。资本家的贪婪往往突破道德底线,高强度的劳动严重摧残了工人的身心健康。在马克思生活的那个时代,劳资关系尖锐,工人与资本家直接的冲突不断。数字劳动中的剥削方式称为“他者剥削”,这种剥削方式侵占了工人娱乐、休息和发展自身兴趣爱好所需时间,主要表现为工人的身体健康受到了极大摧残。反之,在数字经济发展的当代,数字劳动很多时候是工人在网络平台或虚拟世界中无意识发生的,这种劳动往往具有娱乐的形式,工人往往不知道他的行为构成了资本增殖的来源,并且也不知道自己的雇主是谁,很多人认为自己并没有受到剥削。伦纳德认为这是数字资本主义时代新的剥削形式。这种剥削方式以数字劳工的积极劳动和自愿劳动为前提,这样就使得两种形式的剥削融合在一起,在表面上缓解了劳资关系的冲突。
第二,从显性体力剥削到隐形精神剥削。传统劳动中,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主要是体力剥削,这种剥削方式有个弊端,即体力消耗过程中工人会觉得身体疲惫,体力透支,工人能立刻感觉到劳动和资本的对立关系。而数字劳动中资本家以一种更为隐蔽,更高级和更彻底的方式剥削数字劳工。比如,情绪剥削是数字劳动剥削方式变隐蔽的一种表现。数字劳动者进行的声誉评价就是一种情感工作,这种工作需要灵活变换各种面部表情,就导致了情绪剥削。再如,兴趣剥夺。在数字劳动过程中,由于工作时间和娱乐时间并没有严格界限,数字资本家将通过控制工人的劳动时间来加强对工人的剥削,工人几乎没有时间来发展自己的兴趣爱好,就沦为麻木的工具人。因此,“马克思语境中的异化劳动在当代资本主义社会中以一种新的方式加深了”[5]。数字劳动中的情绪剥削和兴趣剥夺,给工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摧残,工人的精神被格式化、单调化、无意义化,这是一种精神上的贫乏。但是工人却找不到剥削他的具体资本家,因而,构成了隐秘的精神剥削。这种精神剥削,就劳动本质而言,并没脱离资本生产关系的范畴,也没有脱离马克思劳动价值论。
在数字经济时代,数字劳动方式、劳动内容和雇佣关系都发生了变化,但马克思关于劳动本质的经典论述依然具有指导作用。数字劳动是劳动的一种形式,其生产的属性不会发生变化,数字劳动中也存在资本主义的雇佣关系。因此,数字劳动方式的转变没有改变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仍然适合于数字资本主义时代,适用于数字劳动的生产过程。
在马克思的语境中,“吸收无酬劳动”并能够创造价值是生产性劳动的必备条件,与特殊的使用价值生产并无关系。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构成生产劳动需满足以下条件,第一,能自行增殖是生产性劳动的本性。“数字劳动仍然是处于资本剥削关系下为资本家创造价值的活动,其在本质上也属于生产性劳动”[6]78。第二,生产性劳动以生产价值为目的,而并非生产使用价值,生产使用价值的劳动并不一定是生产性劳动,比如农耕时代的男耕女织。第三,依据前面两条,可以得出一个推论,抽象劳动属于生产性劳动的范畴,而具体劳动不是,这就为数字劳动纳入生产性劳动范畴提供了依据。第四,同一种劳动可以既是生产性劳动,又是非生产性劳动。比如,地主家的厨师的劳动是非生产性的,而酒店的厨师的劳动是生产性的,因为前者给地主带来使用价值,而后者可给酒店老板带来剩余价值。第五,在商品生产中,除了物质生产工人,还有非物质生产工人,比如管理者、科研人员等,他们作为总体工人参与社会劳动,他们进行的也是生产劳动。一般而言,能否实现资本的价值增值、实现劳动与资本之间生产关系的再生产是评判生产性劳动的重要标准。
在数字劳动过程中,数字劳动者将用户生产的数据进行分类、加工和分析,使得这些数据的价值被扩大,形成数字商品。而数字商品的所有权被资本家占有,资本家把数字商品卖给广告商,广告商就获得了数字商品的使用价值,资本家也如愿得到了数字商品的价值。在这个过程中,资本通过数字商品实现了自身的增殖,这就符合马克思对“生产性劳动”的定义,所以其是生产性劳动。依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构成价值来源的劳动不是具体劳动而是抽象劳动。数字资本通常不用支付劳动力成本就可以无偿获得数字劳动者创造的价值,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虽然进行的是非物质劳动,但在抽象劳动意义上,数字劳动使得资本实现了增殖,数字劳动是可以创造价值的。数字劳动的生产过程虽然不直接生产实体性的使用价值,但在数字资本主义时代,劳动也生产价值和使用价值,劳动者的劳动是生产劳动。“数字信息技术是对人的劳动的对象物在资本主义的应用,数字劳动在本质上仍属于生产性劳动”[6]67。
首先,使用价值。数字劳动的价值生产也需要无差别的人类劳动,数字劳动具有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二重性,数字劳动中生产的数字商品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两种属性。给人以精神上的满足是数字商品使用价值的主要形式,数字商品的可复制特点意味着其使用价值可以被无限放大。其次,交换价值。商品的交换过程要通过市场实现,数字商品的交换价值与市场状况密切相关。这种交换价值主要由掌握数据的数字资本和需要数据的其它商家所决定,而不是取决于数据的劳动者和资本。再次,价值。数字商品的使用价值是由劳动者的具体劳动生产出来的,用户在网上浏览视频产生数据的活动生产使用价值同时也产生剩余价值。数字商品的价值具有特殊性,“数字商品的使用价值是为消费者提供数字信息,它具有网络效应,即使用者越多其价值越大”[7]。数字资本家通过控制互联网信息技术占有用户数据,甚至窥探用户隐私,并把数据与企业交换,以获得利润。最后,价格。数字劳动生产的数据,被算法加工整理后成为数字商品,依然可以被交换。其价格依然受价值规律和供求关系的双重影响。但本质上受劳动价值的影响,在理想的供求平衡关系下,数字商品的价值量与数字劳动量成正比,劳动量越多,商品价值量也就越多,数字商品价格就越高。
数字劳动是一种生产性劳动,数字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也生产使用价值。“资本家依然通过雇佣制度购买和使用劳动力,并按照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形式支付报酬”[8]。数字劳动的雇佣关系类型,分为典型情况和非典型情况。在典型情况中,在数字劳动开始时,数字信息企业同劳动者签订合同并明确规定雇佣关系。数字劳动中劳动虽然呈现数字化、信息化的特点,且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的具有特殊性,数字劳动价值的生产和增殖过程仍处在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框架下。比如,程序员的编程,其薪酬比普通工人好,公司还会为其提供免费住宿、休闲和娱乐,但是这种福利是为了让工程师工作更长的时间,充分剥削其剩余价值,进而为企业带来更大的利润,这样加班就成为一种生活常态。
在非典型的雇佣关系中,由于数字劳动表现一种更宽泛的劳动形式。此本吾臣指出,“人类社会正经历着由劳动社会向活动社会的转变”[9]。非典型雇佣劳动主要指“玩劳动”,诸如上网冲浪、游戏、以及其它一些网络用户的无意识行为等。在这种情况下,“数字工人”与资本看起来并没有直接的雇佣关系。但是,这里的劳动者与资本的雇佣关系是间接的。在马克思主义的劳资关系里,工人是“总体工人”,劳动属于“社会劳动”,资本家本质上是资本的人格化。“玩劳动”作为“具体工人”虽然不受单个资本家剥削,但作为“总体工人”受一般性的资本的剥削。互联网的便利为资本家剥削工人提供了便利,数字工人只要手中拥有一台电脑就可以在不同场所工作,老板也就可以随时给其指派任务,这就加重了资本家对数字工人的剥削。“玩劳动”作为个体娱乐活动貌似不是劳动,但作为抽象劳动,是创造剩余价值的,并且是被剥削的在数字劳动过程中,劳动者的工作不受或很少受工作场所、时间和空间的影响,工作时间较为灵活;公司还利用灵活的竞争机制鼓励工程师提高工作熟练度和技能,提升产品质量。因此,具体工人虽然没有和具体资本家发生直接雇佣的具体劳动关系,但作为“总体工人”是与人格化的资本发生间接雇佣关系。
在数字资本主义时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劳动的内容和形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究其本质,数字资本和数字劳动的对立关系并未改变,只不过数字资本家的剥削手段更加灵活和高明。因此,在我国未来数字经济中,需要对数字资本进行引导和规范,规避数字劳动异化,就需要以创新驱动数字经济的发展,探索一种数字共产主义的方案。
在数字资本主义的发展过程中,数据作为数字劳动的生产资料逐渐被数字资本家占有,形成了数据的私有和垄断。因此“只有坚持数字平台以公有制为主体,规范私有平台为社会主义数字经济建设服务,并引导数字劳动者合理投放注意力,才能避免数字劳动中的剥削”[10]。把数字劳动者从繁重的智力消耗中解放出来,达到对劳动者自身权益的复归。破除数据的私有就需要建立一种共建共享的数字共产主义社会形态,在这种生产关系下,实现数据的共享,用户可以从自己的喜好和工作需要出发、有条件地使用数字平台和数据,这就从根本上破除了数字劳动剥削的基础。
数字资本利用资本的力量操纵各种数字平台,通过大数据精确分析用户浏览网址的痕迹,分析其喜好,并把数据整理成数字商品出售给企业,其利用这些信息生产畅销产品并进行牟利。这就需要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数字资本这种无限制的接触、攫取、占有数据的权力。数字资本家依靠其对互联网平台和数据的垄断来加强对劳动者的剥削,因而需要对数字平台加强监管和引导。当代,数据及其网络已经构成一个数字空间,资本和劳动者都不能独善其身,数字空间治理很重要的一环就是算法的主动权。因而要将算法的主动权掌握在无产阶级及其国家手中,才能将无产阶级从数字空间隐形束缚中解放出来。这就需要“中国需要联动其他国家以空间正义为追求共同开展数字空间生产活动,建立数字生命共同体,构造共创并享的数字生产空间,重构数字空间生产的正义性”[11]。构建共建共享的数字空间共同体是重塑数字空间正义的一种设想。
在数字经济时代,数字劳动之所以为新的劳动形态,是因为整个社会科技文化出现了巨变,使得劳动载体、形式、内容等方面呈现出新的特征。在数字劳动过程中,创新性活劳动生产的新价值以及原有数字化生产资料旧价值的转移这两部分构成了数字商品的总价值。运用信息技术平台鼓励数字劳动者勇于创新,不断丰富数字劳动的内涵和外延。
首先,推动高价值数据的积累,从而创新经济增长模式。数字劳动作为数字经济的劳动形态,生产过程以信息、知识为生产要素,结合并运用数字劳动与传统劳动,助推传统产业部门升级。而且在信息技术的推动下,能实现数字经济的产业化和规模化。其次,推动创新型数字劳动者成长,从而激发经济活力。创造条件,让数字劳动者劳有所获、劳有所喜。“产消合一”者成为价值创造的主体,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使价值的创造主体的范围更广泛在数字劳动中,要创新数字平台,培养一批有志于发展数字劳动领域奋斗的数字劳动者。同时,利用各种信息技术,创新数字劳动的内容和形式。鼓励数字平台研究者开发新型数字劳动平台,充分激发数字劳动创造力,建立覆盖面广、稳定性强的网络体系。最后,推动价值共享模式,激发数字劳动积极性。在数字经济时代,劳动与经济是绑定在一起的,要建立更加开放、包容和共享的数字平台,充分激发数字劳动者的热情和好奇心,让劳动者在自由和舒适的环境中发展自己的能力与素质,推进数字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数字劳动是数字经济中新生的劳动形式,为经济发展提供新的价值源泉,需要为数字劳动保驾护航。但是,在一些领域,数字资本家凭借自身资本优势建立数字平台来对数字工人进行剥削,无偿占有数字工人生产的剩余价值,再将这些剩余价值投入到生产过程中,实现数字资本主义的再生产。同时,资本家通过互联网、利用电脑等办公设备模糊工人上下班的时间界限,延伸了对工人生活时间的剥削,最终达到对整个社会的剥削,这是需要杜绝的。
在数字资本主义时代,如何防止资本的无序扩张,解决数字剥削难题,避免数字垄断和数字鸿沟,如何实现数据共享,是数字经济时代急需解决的理论问题。作为“工人阶级的圣经”的《资本论》依然是正确把握和激发数字劳动的理论指南。从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探讨数字劳动的概念、特点与表现形式,厘清数字劳动中的“变”与“不变”,对研究数字劳动的新变化,剖析的数字资本剥削性质、剩余价值的来源,厘清当代数字工人工作与生活、休闲与娱乐界限,可以更好的激发数字劳动的活力,为发展我国数字经济服务。从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分析数字劳动的二重性,可揭示价值生产的密钥,也可规范和引导数字资本,激发数字劳动价值创造积极性,推动数字经济发展,寻求一种联合的数字生产方式,实现数字共建共享,是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本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