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王虞超(1999—),男,硕士在读,浙江工商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摘 要:《德法年鉴》时期,马克思以人本身为中心,在与青年黑格尔派决裂后,完成了对黑格尔神秘的思辨哲学和费尔巴哈人本主义哲学的批判与超越。在《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以犹太人解放问题为起点,深刻论证了政治解放与人的解放的关联与差异,阐明了人的解放的本质;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以德国问题为开端,从政治解放的不可能性中,阐发人的解放的可能性及路径。
关键词:人的解放;政治解放;实践;无产阶级
中图分类号:A8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7164(2023)31-0188-04
以马克思观点来看,“人的解放”并非概念化的产物,也非各种非正义性的补充。这是马克思遭遇《莱茵报》时期物质缺陷难题的深刻思考,根源于政治解放后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元对立问题的探究。马克思以《论犹太人问题》(以下简称《问题》)对鲍威尔的片面的神学理解做出了回答,宗教在政治上的消解并不是人的解放的最后阶段,鲍威尔并没有以人本身为中心来思考这个问题,国家所获得的普遍性并不是现实的人本身所获得的普遍性。马克思正是在彻底批判鲍威尔片面性的过程中首次阐明了人解放的本质,并把一切条件都回归于现实的人本身。《〈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以下简称《导言》)则是马克思以德国问题为切点,在深刻探討德国人以何种形式解放的问题中诠释人的解放的问题,并以《问题》中人的解放本质为基础,为德国阐释了一条跨越式的人类解放道路。
一、人的解放的起始环节:“现实的人本身”
马克思在《问题》与《导言》中,以宗教的批判为开端,把人的视野从“天国”划到“世俗”,并以人的高度对政治展开批判,彻底揭露了政治解放并不是人的解放的最终形式,政治国家外观形式给予的普遍性必然要以市民社会的固有缺陷为前提,市民社会本身也依然是批判的对象。马克思正是通过这三重批判阐述了三重解放的关系问题,批判的初点从“抽象的人的概念”转变为“现实的人本身” 。
青年时期的马克思深受黑格尔国家观念的影响。以法哲学的观念来看,国家是绝对精神自我实现的方式,是幕后观念运动的结果,国家决定市民社会的理论使具有理性的国家自上而下解决一切来自市民社会的矛盾。但当马克思以黑格尔的方式考察德国社会的现实时发现,具有神圣理性的国家观念并不具有解决社会狭隘的矛盾,国家与市民社会也并非如同黑格尔所构想的那样在消解矛盾的过程中获得自为的整体性。过度注重抽象概念的黑格尔式国家观并未看到市民社会本身的现实性,以法哲学论证逻辑学的方式只能暴露黑格尔片面的抽象理解。马克思正是在批判黑格尔与考察社会本身现实问题的过程当中,目睹了国家现实的非理性,目睹了国家与市民社会的逐渐分裂。市民社会本身所暴露的物质难题,促使马克思的关注点落到了社会现实与现实的人本身上。
在《导言》中,马克思受到费尔巴哈的影响得出“人是人最高的本质”的命题[1],可见马克思关注现实的人本身离不开费尔巴哈式的人本主义思想。与黑格尔所妄想构建的精神蓝图不同,费尔巴哈关注的不是“抽象的逻辑人”,而是“感性的自然人”,这无疑使苦恼于现实问题的马克思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在这种人本主义哲学的影响下,马克思自身思想发生了转变,《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写道:费尔巴哈的伟大功绩在于创立了真正的唯物主义和实在的科学,因为费尔巴哈使“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成了理论的基本原则[1]。但马克思并未局限于费尔巴哈哲学本身,他以尖锐的目光批判了其哲学现实性中的非合理性,并指出费尔巴哈的自然主义缺少了社会历史方面,对黑格尔的辩证法批判完全是抛弃了其哲学合理内核。马克思虽然在《导言》中高度赞赏费尔巴哈批判宗教为人本质的异化,但是以费尔巴哈的方式只能将“天国的人”转到“世俗的自然人”上,他并未过多注重处于现实社会关系的人本身。因而马克思在背离费尔巴哈这种自然主义的基础上,更多侧重在“一定现实社会关系中的现实人”之上。
二、人的解放的中间环节:从“中间阶梯”到“人的阶梯”
鲍威尔以犹太人问题为开端,把一切矛盾都归结于宗教问题之上,认为国家层面的政治解放所具有的普遍性是一切有关“人”的问题的最终解决形式。而马克思指出,政治解放从来都不具有彻底性,国家层面获得的政治普遍性并不意味着现实的局限性被打破,政治解放不是普遍的人的解放的最后形式,它只能作为实现人解放的“中间阶梯”。
(一)中间阶梯:不彻底的政治解放
鲍威尔在《犹太人问题》中详细阐述了有关政治解放的观点。以鲍威尔的观点来看,犹太民族现实问题的实质只能归结于宗教本身。一方面,渴望获得普遍平等权利的犹太人想从基督教国家解放出来,并要求在国家层面放弃本身的宗教偏见;另一方面,具有基督教性质的国家,从本质上也并不会让犹太人获得解放,其给予特权的基督教方式只能导致更为严重的压迫。只要国家还是基督教国家,犹太人还是犹太人,双方都无法实现自身的解放。两者的问题只能落实为宗教矛盾。鲍威尔以国家和犹太人双方的宗教对立为落实点,通过对问题的描述来实现对问题的解决,最终归结为这样的实现方式:德国人必须先解放德国人,才能解放犹太人。其实质为在沾染了基督教病症的德国进行政治革命,并在政治上废除宗教,使国家从宗教中解放出来,以此使国家获得自为的普遍性,实现政治解放。总之,鲍威尔认为犹太人问题的根本源于宗教立场上的对立,只要废除宗教就能实现犹太民族的彻底解放,那么,在政治层面上获得解放就是犹太人的解放,进而也实现了普遍的人的解放。
以马克思的话来说,摆脱宗教的政治解放并不是普遍的人的解放的最后方式,也不具有彻底性。政治解放方式固然是一大进步,但其本身所暴露的固有缺陷必然被框定在确定的限度内。一方面,政治解放所具有的积极普遍意义在国家层面废除了封建主义,并在其限度内瓦解封建本身所公开的特权形式;但另一方面,政治解放所暴露的固有缺陷并未使其达到人的高度,其确定限度必然会使国家以世俗现实的局限性为前提。马克思在《问题》中指出:“在政治国家真正形成的地方,人……都过着双重的生活——天国的生活和尘世的生活。”[2]那么,在已经达到了中间阶梯的政治国家,人依然处于此种分裂的对立中。首先,在政治生活中,人作为社会存在物以“公民的形式”从国家的宣告内获得形式上的普遍性;而当落实到市民社会本身时,本应受到废除的各种非政治的差别仍以现存的形式立足,作为“私人”进行活动的个人依然以工具的方式作为“通则的实证”。总而言之,处于中间阶梯的政治国家,并未达到人的解放的高度,作为现实的个人并未摆脱各种现实的差别与压迫,也还未具有现实普遍性。其次,政治解放并不是没有矛盾地摆脱宗教,其实质为将宗教从国家层面剥离到私人领域,使宗教作为个人的私事存在于市民社会,其限度只是国家的宗教解放,并未具有现实的普遍解放性质。国家只能以中介的形式使人获得解放。在现实的市民社会中,人依旧受限于各种非政治的差别,私人的宗教信仰彻底印证了政治解放在宗教层面的间接性。正如马克思在《问题》中指出“由此可见,甚至在绝大多数人还信奉宗教的情况下,国家也是可以从宗教中解放出来的。绝大多数人并不因为自己是私下信奉宗教就不再是宗教信徒。”[2]国家从宗教中的解放,并不是私人的宗教废除。那么,鲍威尔所宣扬的政治方式的解放,因其限度外延的局限性并未达到人的解放的高度。
(二)人的阶梯——市民社会领域的普遍解放
马克思在《问题》中指出:“任何解放都是使人的世界即各种关系回归于人自身。”[2]而鲍威尔所力求的政治解放并未实现人本质的复归,却造成了人本质的逐渐分裂。一方面,政治国家以自身为中介使人从宗教中获得解放,并以“公民”的形式来宣告自身的普遍性,即国家的每一个人都是公民,都是法人;而另一方面,政治国家又把人划到市民社会作为世俗人,并使人以互相对立的形式逐渐同化在各个狭隘的领域内。的确,政治解放驳倒了人背后虚幻的宗教上帝,使人的神圣异化遭到消解,但这却并未打破世俗人本身的锁链,人还是以相互对立、分离的形式存于市民社会。以人的高度实现普遍的解放就必须消除人本身现实的异化与对立,使政治人与世俗人互相统一,实现人的本质的回归。
鲍威尔只是以神学的视角来解决犹太人问题,片面地认为国家层面的政治解放就实现了犹太人的解放,也将实现普遍的人的解放。而马克思并未受限于神学的片面泥潭,他并不只是为了解决虚幻的神学问题,更要消除狭隘的世俗问题;他不是考察“宗教中的犹太人”,而是考察“现实中的犹太人”。马克思在《问题》中的后几篇中深刻剖析了犹太人现实的宗教秘密,详细讨论了现实中的犹太人,马克思指出:“犹太教的世俗基础是什么呢?实际需要,自私自利。犹太人的世俗礼拜是什么呢?经商牟利。他们的世俗的神是什么呢?金钱。”[2]国家通过政治解放实现了自身宗教的废除,并使市民社会于国家之内获得自身的解放。而处于中间阶梯的解放方式并未使国家与市民社会获得构想的统一性,却因其解放的局限性造成两个领域的逐渐分离。一方面,公民的政治生活以社会存在物的形式归于国家范围内的政治领域;另一方面,人本身的现实生活却以“实际需要”“自私自利”的世俗基础形式存于市民社会。以马克思的观点来看,犹太人的实际精神(犹太精神)伴随着市民社会的完成而使自身达到顶峰,虽其本质没有出现在冠冕堂皇的国家宣告之中,但却普遍实现于市民社会的方方面面中,并成为市民社会领域顽强的实质精神。
因此,带有财迷性质的市民社会本身不断催生带有“先天票据”的民族。基督教对于犹太教的表面制服方式只能以唯灵论的方式结束,而其“让渡本质的粗陋性”必须以“升天”的方式进行。在此般意义之上,马克思尖锐地指出:“简单地把犹太问题归于宗教问题是片面的,犹太问题的根源只能是其世俗的本质问题。”市民社会普遍性的获得就是犹太精神世俗本质的解决,市民社会领域的普遍解放就是犹太人的解放,其普遍解放的形式就归结为世人从粗俗的犹太精神中解放出来[3],实现个体感性存在与类存在矛盾的消解,摆脱其货币拜物教的虚伪统治。
马克思以犹太人问题为切入点,详细阐述鲍威尔所力求的政治解放,并深刻指出其解放本质的局限性与非彻底性,并说明政治解放只能作为人的解放的一个过渡阶段,而非普遍的人的解放的最后形式,人的解放必然是包罗万象的,包含各个领域的解放形式[4]。马克思在《问题》内只阐明了人的解放的本质,但并未详细说明以何种方式实现人的解放,也未指出实现人的解放的中心力量,关于此问题,马克思在《导言》中给予了详细的说明。
三、人的解放的实现:“头脑” 与 “心脏” 的互相统一
马克思在《导言》中,以落后的德国现状为开端,深刻探究与批判当代德国的落后现实与具有超越现代国家意义的法哲学本身,在阐明其政治解放的不可能性中,说明人的解放的可能性,明确给出了实现德国人解放的具体方式。
(一)实现人的解放的心脏:无产阶级
马克思在讨论德国解放的实际可能性过程中,第一次以哲学的形式阐述了无产阶级的相关内涵,指出:“德国解放的可能性就在于一个被戴上彻底锁链的阶级,一个并非市民社会的市民社会阶级,形成一个由于自己遭受苦难而具有普遍性质的领域……形成这样一个领域,它表明人的完全丧失,并只有通过人的完全回复才能回复自己。”[1]德国兴起的工业发展产生了一个天生具有枷锁的德国无产阶级,其实质不是本能产生的自然物而是人为化的贫苦大众,不是机械重工的压榨品而是社会解体的必然结果。其遭受的普遍压迫与剥削必然会使否定私有制成为无产阶级的普遍要求,并在此种对立的过程中推翻一切压迫,在解放其他领域的过程中解放其他一切阶级,最终实现无产阶级自身的解放。马克思正是在深刻洞察无产阶级本质的基础上,说明其具有无穷的精神活力、彻头彻尾的革命性,说明了无产阶级自身所具有的普遍解放的需要和能力,也正是在此般意义之上,马克思才把无产阶级拔高到人的解放的中心位置。
(二)实现人的解放的头脑:哲学
以马克思的观点来看,以人的高度实现普遍解放的彻底革命并非激情的头脑,而是头脑的激情。那无产阶级想要获得彻底革命的现实性,就必须建立符合自身的逻辑体系与哲学话术。但这里所强调的哲学并非抽象的形而上的思考,也不能简单地框定在本体论的范畴内,而是符合一定阶级性、具有实践性和科学性的哲学体系,是能够推动社会前进发展的理论。抽象的思辨哲学与具有实践性质哲学最根本的区别点在于:思辨哲学注重通过对理念世界的自我构建实现对经验世界的整体概括,而实践哲学注重对现实本身的探索与改造,在总结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形成科学的指导思想,并指导无产阶级认识世界、改造世界成为具有现实性的物质力量。马克思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指出:“理论一经掌握群众,也会变成物质力量。”[1]因此,具有实践性质的哲学的彻底明证,亦即其实践的明证,就在于必须以人的高度为立足点,以宗教与政治的批判为初点,在彻底揭露现实苦难的过程中使一切贫苦大众意识到本身的压迫,并将这剥削与压迫作为羞耻部分加以描述,最终推翻一切使人遭受奴役、被藐视的一切关系。因此,须在这般绝对意义之上才能实现人的高度的革命。
(三)实现人的解放的根本进路
按马克思的话来说,普遍的人的解放的最后形式不是以宣告的方式结束,其现实性必然显现于彻头彻尾的革命运动中,最终推翻一切使人遭受奴役、被藐视的一切制度。但彻头彻尾的革命从来不局限于激情的头脑,其现实性的合理实现必然需要物质要素与精神要素的双重加持,即需要附有实践性的科学理论与无产阶级的现实活动的参与。
一方面,脱离现实活动的纯粹理论并不能于现实世界展现合乎理性的论证,其幕后精神构思的方式的外延局限性最终也只能框定在西方哲学的烦琐逻辑体系当中;另一方面,脱离科学理论的无产阶级现实活动,也无法以科学的运动方式展开革命运动,缺少辩证方式的实践运动必然因其固有缺陷拜倒在人的解放的名义之上[5]。
因此,在这个意义上,人的解放的合理外延无法脱离物质要素与精神要素的互相同一,只有将科学的理论加持于无产阶级的现实活动之上,并以科学的指导方式进行革命運动,德国人的解放、人的解放才能在如此富有合理性的实践运动中实现,并最终形成一个人的自由联合体。正如马克思在最后指出的那样:“一切内在条件一旦成熟,德国的复活日就会由高卢雄鸡的高鸣来宣布。”[1]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53.
[3] 程丙. 马克思《论犹太人问题》中主体本质追问的过程论逻辑——对学界几种目的论研究倾向的反思[J]. 湖北社会科学,2020(08):19-26.
[4] 阎孟伟. 完整理解马克思的人的解放理论——马克思《论犹太人问题》的再解读[J]. 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40(04):16-24+181.
[5] 孙正聿. 解放何以可能——马克思的本体论革命[J]. 学术月刊,2002(09):96-104.
(荐稿人:郭飞,浙江工商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陈华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