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康 戴常婷
基金项目:本文系四川省纪检监察学会、四川省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四川省纪检监察研究中心2022年度项目资助《全面从严治党背景下高校违纪行为心理成因分析和预防对策研究》(项目编号:SCJ220401)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成康(1992—),男,硕士,成都理工大学产业技术学院助教,四川省纪检监察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为思政教育、社会心理和心理健康教育;戴常婷(1994—),女,硕士,文山学院教师教育学院助教,研究方向为社会认知。
摘 要: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十分重视全面从严治党思想的贯彻落实,高等教育系统不断开展各项清风正气的有力举措,违纪行为整治工作成效显著。高校肩负培育“四有”新时代青年大学生的重要使命,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要求,不断提升高校的政治站位,着力做好高校违纪行为的预防、监察、惩处工作,深入分析高校违纪人员行为的特点、心理表现及心理成因,丰富创新违纪行为预防路径,助推新时代高校廉政建设,为新时代社会主义高等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关键词:全面从严治党;违纪行为;心理成因;预防对策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7164(2023)31-0183-05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从严治党的落实,2014年首次将“从严治党”提升到了“全面从严”的高度,从严治党发展到全面从严治党。党的十九大对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作出战略部署,提出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1]。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2]。十八大以来,高等教育系统高度重视学校党风廉洁廉政建设,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要求,不断加强高校廉政教育和纪检监察工作,持续创新、改革和强化纪检监察监督。随着巡视工作在高校范围的全覆盖,重拳出击惩治高校违纪行为,工作成效显著,高校的不正之风得到了有效纠正,违纪行为的发生得到有效遏制。当前,高校改革发展加速进入新阶段,新诱发因素涌现,在个别领域上违纪行为频有发生,高校的违纪监察和整治工作形势依旧严峻。高等教育关乎国家发展和民族未来,是国之大计、党之大计,高校担负着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大任务,必须要重视高校系统内违纪行为预防、监察和整治工作[3]。高校违纪行为的主体是人,从心理学角度看,人的心理变化影响并决定着行为的变化,因此,通过研究分析当前高校违纪行为的特點、心理表现及心理成因,在源头积极探索预防对策,为当前高等院校纪检监察工作提供新的思路。
一、当前高校违纪行为的特点
违纪人员年龄职级呈现多元化。从通报和查办的高校违纪案件来看,首先,高校违纪人员的年龄呈高低分布,但近几年来违纪人员年龄逐渐体现低龄化特点;其次,高校违纪人员的职位层级分布变广,一方面高级别干部和高职称干部违纪行为发生频率不断增加;另一方面高校违纪人员也在向低级别化靠近。
违纪主体学历普遍偏高。高校违纪人员基本都接受过高等教育,多数都拥有全日制或非全日制研究生学历,接受教育程度普遍较高。
违纪行为类型多样且相对集中。高校人员违纪行为涉及高等院校日常运行的众多方面,但发生领域相对来说较为集中,主要围绕在基础建设、财政收支、采购招标、人事管理、后勤服务等领域,违纪行为在这些领域的发生率偏高,并集中体现在包括各类资金监管、工程建设管理、招生、资产、人员提拔引进、职称评审等事项上。
违纪行为性质愈发恶劣,集体违纪行为凸显。在众多涉及经济领域性质严重的违纪案件中,违纪行为涉及金钱数额不断增大,涉及金额在百万或者千万的经济案件都不在少数。据教育部相关数据统计,高校发生的经济案件平均涉案金额达到42万元,是中小学涉案数量的11倍[4]。在高校各类型违纪行为中,存在不少窝案串案,往往是处理一个的过程中,发现牵扯范围由上到下全覆盖,形成了一种“团体违纪”的现象。有的违纪人员或者违纪行为在单位内部长期存在,甚至在单位内部存在层级保护,导致学校纪检监察不敢查或者无法查。
二、高校人员违纪行为背后的心理现象
心理学认为,行为是有机体的反应系统,行为总是在一定的刺激下产生的,而且引起行为的刺激常常通过心理中介而起作用。人的心理支配自身的行为,同时又通过自身行为表现出来。心理现象虽然是个人身上的一种主观精神现象,但对应的行为却具有显露在外的特点。高校违纪行为具备一定的外显特征,以此归纳出高校违纪人员相对的内部心理过程。
(一)侥幸心理
心理行为学认为,侥幸心理是人的不正常心理反应,指为了个人目的以及对自己行为所要表达的结果过于自信而存在的不负责任的、放纵的、投机的一种心理状态。高校违纪人员明知自身的违规违纪甚至违法行为会被从严处理,仍投机认为这种结果只会偶然发生,并且对产生的危害结果主观上持否定态度。通常最为严重的涉嫌重大违纪违法行为都是在这种心理支配下发生的。高校违纪人员通常在第一次违纪行为发生后,其内心顺利度过关键的忐忑期,违纪行为会被正强化,从而成为后续违纪的心理基础。经过长期侥幸心理下的自我麻痹,高校违纪人员会愈发目无法纪,从而走向“深渊”[5]。
(二)转移心理
转移是心理学中个人的一种心理防御机制,当人的一些情感、欲望或态度,因不符合社会规范、具有危险性,或不为自我意识所允许等,无法向某人直接表达时,人们会把它转移到另一个较为安全的对象上,以减轻自己心理上的焦虑。高校违纪人员在产生违纪行为时认为自身的心理防线一旦要被摧毁,个人心理上会采取紧急心理避险,只要找到更高职务或教唆犯或实质主犯即可卸责,以求违纪风险火速转移,通常表现为串案或案中案。
(三)自卑和补偿心理
心理学家阿尔弗雷德阿德勒认为,人生来会有生理或心理上的自卑感,所有生命都会被寻求办法克服自卑感而控制。补偿是个体因生理或心理缺陷无法达成目标时,为减轻焦虑和提升自尊而引发的行为。人通过补偿获得胜任感,更多情况是采用过度补偿达到追求优越感的目的。违纪行为通常是因为自卑心理产生的过度补偿造成的负面行为。过度补偿则是指个体在弥补缺陷时使用了积极补偿,却因过度使用而导致负向的结果。
(四)模仿心理
社会心理学中对模仿的定义是个体受他人的影响仿照他人,使自己与他人相同或者相似的过程。当高校工作人员发现身边同事领导的违纪行为会带来巨大利益或者没有被追究处理时,就会产生重复他们的行为的愿望。社会心理学家德尔塔认为模仿是先天的,并提出三个模仿律:1. 下降律,下层人士具有模仿上层人士的倾向,有的高校工作人员违纪通常是效仿职位比自己高、权力比自己大、资历比自己老的对象;2. 几何级数率增长,没有干扰的情况下,个人的模仿违纪行为一旦开始,会呈几何级数增长,“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3. 先内后外律,个人违纪时会优先模仿本部门或者本单位内的,然后才会模仿部门或单位外的。
(五)贪婪心理
贪婪是人性当中不可磨灭的部分组成,人在满足生存与生殖两个基本需要之外,仍希望通过自身行为满足超出基本生活之外的贪欲[6]。人本主义学家马斯洛认为人只有满足最低层次的需求之后,高层次需求才会出现。有的高校违纪人员基本上已经能够解决个人或家庭的基本生活问题,进行违纪并不是为了家庭的基本生活,而是为了追求个人的享受,追求糜烂的生活方式[7];贪婪在开始实施违纪行为之后,这种心理会愈发膨胀,最终发展到个人无法控制的地步。
(六)从众心理
从众心理是指个体在群体的影响下,放弃自己的主观认知或违背自己的观点使个人的认知、行为保持与群体一致的现象。有些高校工作人员迫于工作所处环境和周边领导同事的舆论压力,不愿意违背“团体”趋向而被其他人视为“越轨者”,因此对身边领导和同事的违纪行为不仅不坚决反对,反而在此前提下自己也逐渐堕落为他人的模样,甚至有的违纪人员不以为耻,主动追随模仿,认为做的人多了,自然就没什么问题,法不责众,从而产生这种错误的认知观念。
三、违纪心理的形成原因
人的心理是个体对客观物质世界的主观反映,高校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受到个人内在心理活动过程的影响,个人的心理不仅仅受到个人主观层面的因素影响,还受到个人外在客观因素的影响。高校工作人员违纪心理是在自我、环境、社会文化等多方面因素的相互作用下形成的,站在主客观视角下,主要可以分为内因和外因。
(一)违纪心理形成的外因
社会环境影响。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家经济实力不断提升,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繁荣的同时,社会环境也变得复杂起来,开始反复出现一些社会不良风气。市场经济条件下必然会滋生出资产阶级的拜金主义等不良社会观念,这会导致高校内的教育工作人员容易为了经济利益产生违纪行为;改革开放使得不同文化观念在国内社会进行融合碰撞,西方的享樂主义和“高消费”观念,使得一些高校工作人员为了追求享乐,满足个人的高消费需求,又或是维持以往的高消费标准甚至更高的消费层次,不惜铤而走险,走上违纪道路;中国封建传统遗留的糟粕例如“等级观念”“官本位思想”“特权主义”等,也时时刻刻的腐蚀着众多高校工作人员的思想阵地,不断有理想信念不坚定、意志薄弱的人被带上不归道路。蓬生麻中,不扶而直;白沙在涅,与之俱黑。在目前良好的政治生态环境下,个别地区或高校存在“小生态”不良现象,容易让高校内的工作人员在认知上产生混乱,失去判断事物的正确标准,助长违纪行为的“气焰”,从而形成违纪行为蔚然成风、违规违纪波澜不惊的破窗效应。
家庭环境影响。良好的家风是高校工作人员风清气正的重要影响因素,也是良好师德师风形成的重要培育环境。每个家庭是组成社会的单个细胞,与社会拥有着共同的基因,是浓缩的“家庭社会”。有些高校工作人员因为长期处在不良的家庭环境,个人身上存在的一些病态心理和不良人格受到诱发,进而发展出一些违纪心理,产生违纪行为。
监管力度影响。十八大以来,全国范围内的高校不断开展违规违纪行为整治和巡视工作,国家和政府层面的监管督查治理力度不断加码。某些高校或者校内部门,对领导监管不严或者对基层监管不够,个别高校工作人员并没有从思想上对监察整治引起重视,以为“风头已过”,再加上每次专项巡视都有间隔期,个别人会觉得力度变小,从而“重起炉灶”。
职位便利影响。在高校众多岗位设置中,领导岗位和特殊岗位违纪有更大便利性。在众多违纪人员中,不难看到高校“一把手”或者校级领导的身影,各级领导干部很容易利用个人手中相对比较集中的管理权力实施各种违纪行为,相对于校级领导,处级、科级领导手中也拥有着相对细分工作领域的权力,一旦原则性不强或者思想政治定力不足,也会产生违纪行为;相对于领导岗位,那些在个别特殊岗位的一般工作人员,会把自己的岗位分工当作“私人特权”来对待,凭借着关键岗位管理的特殊性、岗位权力的“关键性”,在实际工作中中饱私囊,走向违规违纪。
(二)违纪心理形成的内因
错误认知。由于部分高校工作人员对法规法纪缺乏系统的学习,相关知识缺乏,接受廉政教育不充分,没有认识到个人行为将构成违规违纪;部分高校工作人员在违纪过程中过于自信,认为自己有足够的能力控制好违法违纪行为的限度,使自己免于惩罚;个别高校工作人员认为自己拥有一定的权力、较高的社会地位、出众的个人能力,应当获得大量的财富奖励,个人的利益就应当凌驾于集体和国家利益之上;部分高校工作人员在实施违纪行为前、中、后等阶段,不断在个人认知层面弱化个人违纪行为的负罪感,放纵个人的违纪行为。
个人情绪情感。影响高校工作人员产生违纪心理的情绪情感主要有因职业困境而产生的消极情绪和自卑感。某些高校工作人员因为个人遇到了职业生涯中的阶段困境,产生了职业倦怠,进而产生了消极情绪,最终促成了违纪心理的产生;一些高校工作人员虽然已经在高校工作多年,个人的岗位级别、职称或者职务却没有随着工作年限的增长得到进一步提升,尤其是在级别或者条件与自身相同的身边同事得到了晋升、重用等类似的境遇下,这些高校工作人员就会产生一种“相对剥夺感”。“相对剥夺感”是指人们认为自身本该得到的利益没有得到,被他人或社会“剥夺”的主观心理感受,该感受可以引发个体的怨恨、不满等消极情绪[8],导致高校工作人员的工作动机发生变化,产生违纪心理进而出现违纪行为;自卑感可以产生促使高校工作人员形成违纪心理的驱动力,当一个人处于自卑之中时,便会采取行动克服并超越自卑的状态。某些高校工作人员往往会因为在某些经历产生自卑感,例如面对以往经济条件不如自己的同学或者朋友,经济实力现已远超自己,会因此会产生自卑感,感觉到自己在同事或者朋友面前“没面子”“失去了以往的自信资本”。为了克服自卑感而引发的对金钱和物质的强烈需要,诱发违纪心理[9]。
四、违纪心理产生的预防对策
(一)加强主观控制,科学调节内因
1. 加强思想价值引领针对性,提高个人精神素养和自控力
高校内的工作人员组成主要以党员为主,要牢牢树立党员的思想价值引领地位,加强党纪党规的再学习再教育,增強保持党员干部的先进党性和时代修养,时刻牢记立德树人的初衷和使命;不断加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持续提升高校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养和问题解决能力;不断加强高校的理想信念教育,习近平总书记在其文章中指出,没有理想信念,理想信念不坚定,精神上就会缺“钙”。培育高校工作人员始终坚定为党和国家的教育事业艰苦奋斗的理想信念,牢固树立一心一意为学生成才和国家发展服务的工作宗旨,筑起个人思想上拒腐防变的稳固防线;持续引导高校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工作观念,对现有的严格管理和监督强化有更深刻认识,发自内心地接受学校和同事的管理监督。
2. 建立常态化心理评测评估机制,全面关注工作人员心理状态
高校要发挥学校教育资源优势,整合校内外心理健康资源,关心一般职工和不同级别干部的心理发展状况。设立年度心理体检,联系专业机构或医院心理科室,每年定期对所有工作人员开展心理状况进行评估;建立一套包含心理健康素质指标在内的干部考核机制,以提升高校内干部的人格修养;切实发挥干部提拔和新员工招聘过程中心理评测机制的预测评估效用,针对不同岗位类别、不同职务级别、不同工作属性创新引进专业心理机构的专业心理测评系统,安排专业人员进行科学评测,预防评估可能出现的违纪风险;建立完善高校工作人员心理评估工作常态化机制,发挥校医结合优势,定期邀请专业机构或医院来校开展常规心理健康评估,建立起心理上的一道常规“预警线”;持续开展校内心理健康教育和廉洁心理建设工作,发挥高校心理健康中心服务师生的重要功能,邀请校外专家在校内开展心理讲座、心理团辅以及心理问诊等,帮助高校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的心理压力,传授科学有效的自我心理疏导技巧和方法,培育高校工作人员积极健康向上的心理素质,预防一些违纪病态心理的产生。
(二)关切客观控制,强化外因管控
1. 加强高校廉政文化建设,营造高校廉政之风
通过高质量廉政文化建设,在高校内部营造优良健康的政治生态,为高校工作人员的风清气正提供环境保障。首先,要加强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持续提升廉政教育力度,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融入高校工作人员日常工作,创新开展多类型廉政文化主题教育活动,加强法律法规和纪律要求的科普宣传学习,持续培育廉洁理念、担当意识以及道德约束力;其次,深入规范高校内部工作人员政治生活,拓宽民主管理渠道,切实落实党风党纪和校风校纪的管理要求,严格约束高校工作人员的日常政治行为,不断创新民主管理机制,提升民主监督质量,用良好校风、家风、师风约束不良行为;最后,在高校各类主体思想政治上牢固确立廉政文化建设战略地位,持续开展廉政文化建设工作宣贯学习会议,不断提高学校和工作人员的政治站位,将廉政建设理念内化,使之入脑入心。
2. 完善高校监察体系建设,编织违纪监管高压网
高校内部行政管理相对比较独立,监管体系相对来说不够健全完善,这就给众多违纪人员提供了违纪行为产生的制度土壤。首先,要持续改善高校现有的纪检监察管理体系,保障高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相对独立运行工作属性,不断提升监督约束权力的自主性、科学性以及实效性,减少校级行政管理的干预和管理,加强纪检监察系统的垂直管理,在制度层面上树立纪检监察的工作权威性。其次,落实明确党内不同级别不同种类的监督责任,明确党内党委主体管理责任和纪委主要监督责任;再次,严格梳理高校内部现有各类领导监督管理体系,从科学、合理、高效、创新、服务多方面落脚,优化改进现有监管制度,优化监督治理生态结构,统筹协调各类领导监督管理体系建设的生态关系,保障内部监管体系的独立性和多样性,打造高效的监管治理生态格局;最后,为最大化发挥高校纪检监察部门职能作用,着力提升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工作能力,突出强化纪检监察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主要监督工作责任,从严考核选拔对党忠诚和政治斗争本领过硬的优秀骨干,围绕工作原则深度培育和提高职业素养,切实提升推动科学发展、有效防治腐败、维护和谐稳定、维护纪律、查信办案、依法执纪六种能力。
3. 惩罚激励齐头并进,共筑违纪预防警戒线
针对高校各类违纪行为的处理惩治,要始终维持超高压态势和力度,高校在党和国家反腐倡廉整治背景下,充分发掘高校自我监督和社会监督力量,拓宽违纪行为发现和反馈途径,提高违纪行为发现敏锐性,善用新媒介及时公正公开曝光违纪行为,不断挤压违纪人员在校内实施违纪行为的空间和机会,在舆论导向上呈压倒态势;坚持依法依规依纪从严开展查处违纪工作,从法律制度体系上不断强化惩治力,切实增加各类违纪行为成本,坚持从重从严惩处制裁违纪人员,让违纪人员从骨子里怕违纪、恐违纪、不违纪。与此同时,要及时设立激励措施强化正向行为,预防遵纪守法的高校工作人员向违纪人员倒戈,身清气正、刚正不阿的高校工作人员往往因为自身不同流合污和敢于斗争被疏远和孤立,个人社会交往和自尊的需要就会受到打击,进而因个人现状改变便有可能会违背初心。因此,在高校人事考核和干部选拔制度层面,切实为遵纪守法、守正扶正的工作人员设立激励制度保障,从心理层面最大限度提升其个人价值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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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荐稿人:丁道群,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罗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