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康复制度,这项权益你了解吗?

2024-01-02 10:51工人日报客户端
工会博览 2023年34期
关键词:工伤保险工伤职工

工伤康复是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工伤职工回归社会、重返工作岗位、实现有尊严的生活具有重要意义。关于工伤康复制度,您了解多少呢?

健全工伤康复制度和标准

■完善工伤康复管理制度

以医疗康复为基础、职业康复为核心、社会康复为纽带、再就业扶持为延伸,进一步夯实工伤康复制度基础,完善工伤康复相关标准,及时修订相应的目录和规范。

■加强门诊和社区医疗康复

充分发挥基层康复积极功能,将工伤康复协议管理由住院康复向门诊和社区康复延伸,将符合规定的门诊和社区康复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加快推进职业康复

完善职业康复政策法规,强化行业规范和成效评估,加强人才队伍、职业康复机构建设,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积极拓展社会康复

充分依托本地区社会服务体系,促进完善工伤职工心理社会适应、社区生活独立等康复服务保障,推动工伤职工有效获取与自身康复需求相适应的社会康复。

完善工伤康复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工伤康复早期介入机制

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要建立工伤康复早期介入标准和流程,针对工伤职工不同伤情特点进行康复价值评估,制定个性化康复治疗方案,规范开展工伤康复。

■逐步建立“先康复后鉴定”工作机制

对经确认有康复价值的工伤职工,要引导其进行相应的工伤康复并通过康复效果评估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有条件的可结合实际选择不少于2 种适宜伤情开展“先康复后鉴定”工作。

创新工伤康复扶持政策

■完善工伤康复政策

《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覆盖住院和门诊治疗以及工伤康复全程。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为工伤职工实施《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内的康复项目,所发生费用按规定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推动工伤康复和就业促进深度融合

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伤残职工,有就业意愿并登记失业的,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各地可按规定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落实相应的就业服务和扶持政策。建立工伤康复人员信息库,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提供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服务。

■推进工伤职工享受残疾人服务待遇

推动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按规定办理残疾人证,按规定享受残疾人优惠扶持政策。惠及当地所有残疾人的康复、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促进等服务和设施,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可凭残疾人证按规定享受相关服务。

加强工伤康复精细化管理

■合理利用工伤康复服务资源

鼓励积极拓展工伤康复服务,可以将符合条件的各级工会所辖的“工人疗养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管理的“优抚医院”、依托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建设的尘肺病康复站(点)、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按规定纳入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范围。

■完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管理

细化协议签订内容,加大对工伤康复协议机构指导和培训力度。加强对工伤康复协议机构的监管,建立日常检查和定期考核相结合的监管机制。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辖区内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开展康复服务质量考核评估。建立协议退出机制,推动协议管理与康复服务质量、费用结算、协议机构退出等关联管理。

■加强工伤康复费用监督管理

各地要发挥工伤保险对工伤康复服务行为和费用控制的激励约束作用,探索实施按项目、按病种等多种支付方式并存的复合支付方式,鼓励探索按床日、按人头计费的新方式,建立结余留用、超支合理分担的激励约束机制。

■组建工伤康复专业队伍

建立国家级工伤康复专家库,参与完善工伤康复制度建设和政策研究,协助制定全国工伤康复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工伤康复专管员,参与工伤康复流程管理,提供“全链条”辅助服务。

关于工伤康复,这些知识你要了解

■什么是工伤康复?

工伤康复是指综合、协调地应用医疗的、工程的、教育的、职业的、心理的、社会的和其他措施,对工伤职工进行治疗、辅助、训练、辅导、补偿、提高或者恢复工伤职工的功能,以消除或者减轻工伤造成的后果,改善工伤职工参与劳动就业等社会生活的自身条件。

■康复性治疗服务一般包括哪些?

及早发现、诊断与处理;医疗护理;社会、心理和其他方面的咨询和协助;进行自理训练,包括行动、交往及日常生活技能,并为听觉、视觉受损者提供所需的特殊器材;提供辅助器械、行动工具及其他设备,专门教育服务;职业技能训练(包括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公开招聘和保护性的就业安置。因而,康复性治疗服务的内容包括了生理康复、心理康复和职业康复。

■工伤职工选择康复医院有何要求?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六款规定: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康复住院标准有何要求?

根据《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工伤职工经治疗病情相对稳定后,因存在肢体、器官功能性障碍或缺陷,可以通过医疗技术、物理治疗、作业治疗、心理治疗、康复护理与职业训练等综合手段,使其达到功能部分恢复或完全恢复并获得就业能力,经办机构应鼓励其进行康复治疗,使其可以尽早重返工作作岗位。

根据《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修订版)第一条的规定:

工伤职工住院康复的一般标准:

经临床急性期治疗后,生命体征基本平稳,病情相对稳定,但仍有持续性功能障碍(如运动、感觉、言语、认知、精神、吞咽、排尿排便和性功能等障碍)而影响生活自理、劳动能力下降,仍不能回归家庭和社会,且具有恢复潜力和康复价值者,均应及早转入康复协议机构住院康复治疗。

对于后遗症期病情变化出现新的功能障碍等问题并且有康复价值的,参照上述标准入院康复治疗。

■工伤康复出院标准有何要求?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第六款规定:

工伤职工经康复治疗后已达到预期康复目标,各项功能已恢复到定水平并基本稳定,生活自理能力提高,无明显的并发症或并发症已控制,安装假肢、矫形器者已能够独立完成穿戴和使用。

严重功能障碍的工伤职工,须病情稳定,基本达到预期康复目标或已无进步康复治疗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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