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呈现出多元化特征。在社会治理的语境下,我国纠纷解决采用综合性、多元化的解决方式,且注重对纠纷的预防。《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推进社会治理的现代化。2021年,《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提出,强调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在法治建设过程中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前置。随着老龄化时代的到来,涉老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在社会治理中具有现实意义。
一、涉老纠纷的特点
涉老纠纷是指涉及60岁以上老年人的纠纷案件。由于当事人是老年群体,涉老纠纷案件具有独特性。通过对北京、上海、江苏、四川等地区公开的典型案例以及涉老案件审判工作情况通报进行研究,涉老纠纷呈现出案件类型多元化、案件处理复杂化以及纠纷解决综合化等特点。
类型多元化是指,涉老纠纷案件涉及领域广泛,且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步与发展,纠纷所涉领域具有扩大的趋势。根据江苏法院涉老案件审判工作情况通报,在民事和刑事领域,案件均呈现出多元化的色彩。例如在民事领域,除了民间借贷纠纷、离婚纠纷之外,因网络购物而产生的纠纷日益增多;在刑事领域,以老年人为犯罪对象的罪名多集中在诈骗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等。老年人掌握的物质财富增加,但囿于掌握的科技信息有限,尤其是对迅速发展的互联网技术的应对乏力,其往往难以识破骗局,从而陷入纠纷。随着社会的发展,老年群体需面对愈加复杂的社会生活,这更加剧了涉老纠纷的复杂性,使其整体上呈现出类型多元化的特征。
其次,涉老案纠纷案件具有案件处理复杂化的特征。一方面,老年人尤其是高龄老人由于能力缺乏,在诉讼能力以及真实意愿表达上存在缺陷,成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的着重点。例如,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发布的涉老典型案例中,曾指出高龄老人高度依赖儿女照顾,容易被子女裹挟参加诉讼,因此要审查其真实意愿表示。另一方面,老年人的心理问题加剧了涉老案件处理的复杂性。家事纠纷案件家庭成员间的紧张对立对老年人的心理健康产生了重大影响。
最后,涉老纠纷具有解决综合化的特征。在多元化纠纷解决的背景下,涉老纠纷的解决并不依靠单个部门,而是多部门全流程相互配合。在初级阶段,涉老纠纷一般在内部就能得到解决,如此要充分利用基层群众自治的优势,发挥社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在矛盾升级阶段,当事人选择诉讼解决纠纷,在诉讼的全过程中要相互协调配合。法院要准确识别涉老纠纷案件,对属于刑事案件的纠纷及时移交,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在职责范围内应保障适格老年人及时获得法律援助的帮助。例如在陈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依照相关规定,对不属于经济纠纷而属于经济犯罪的案件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实质维护了老年人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处理涉老纠纷时,只有正确分析老案件的特点,才能在社会治理过程中构建出适老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实质性地解决涉老纠纷。
二、涉老纠纷的处理现状
涉老纠纷的妥善解决,在应对老龄化问题上具有现实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2022年发布,自此各地法院开始积极探索涉老纠纷的解决机制。通过调研分析,我国涉老纠纷的处理现状可以总结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制定涉老纠纷解决的规定
不少地区高度重视对涉老纠纷的解决,制定了有关涉老纠纷解决的规定,指导实践中法院的司法活动。例如,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制定且不断更新有关涉老民事案件审判的规定,根据实践中总结的经验和智慧,创新涉老案件的解决,规范法院的司法活动。四川省在2022年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适老型诉讼服务机制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出台8项适老型诉讼服务措施,指导各地区法院对诉讼服务机制进行适老化改造。北京市朝阳区在2022年8月出台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老年人权益保障案件工作规定》,总结涉老案件的经验,创新涉老的工作机制。通过制定相关文件,我国涉老纠纷的解决更具规范性,在注重经验积累的同时,创新纠纷解决机制。
(二)改造涉老纠纷的诉讼过程
实践中不少法院都注意到对诉讼过程进行适老化改造,在立案、审判和执行过程中均有创新举措。在立案阶段,考虑到老年人的身体状况以及对法律知识的熟悉程度,法院对老年人立案开辟了“绿色通道”。例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老年人采取了免预约立案的支持,对于没有委托律师作代理人的老年人,无需经过网上预约便能现场立案。在审判过程中,部分法院意识到老年人存在沟通障碍,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指导其行使诉讼权利,并且针对出行不便的老年人,法院能够依托信息化设备便利开庭。例如四川省绵阳市安州法院借助“智慧法院”,通过网上开庭的方式便利老年人参与诉讼活动。在执行阶段,法院重视涉老案件的执行效果,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为代表的法院进行调查回访,注重判后效果的追踪。无论是立案、审判还是执行,目前适老化的改造在诉讼的全流程均有所体现。
(三)设立涉老纠纷的程序保障
为了便利老年人参与诉讼,除了对诉讼活动进行适老化改造之外,涉老纠纷解决中还在程序上为老年人参与诉讼提供了保障。考虑到老年人独自参与诉讼活动面临的困难,实践中朝阳区亚运村法庭建立了陪同诉讼人机制,辅助老年人参与诉讼活动,补强其较弱的诉讼能力。除此之外,实践中还出现了法院增设志愿者的情况,借助志愿者的工作更加及时有效地回应老年人咨询,帮助其解决纠纷。
(四)增添适老化的配套措施
考虑到老年人的身体状况,实践中法院也进行了相应的配套措施完善,体现了对老年群体的关怀。通过对适老化诉讼服务改造地区进行调研,这些地区均增添了便利老年人的配套服务措施。例如,为了能够方便老年人了解情况,法院配置了老花镜方便其阅读文字;在老年人身体健康方面,法院配备了轮椅、AED等装置,朝阳区亚运村法庭更是与附近的社区建立了医疗应急响应合作机制,时刻关注老年人的身体状况。
三、涉老纠纷的实践困境
虽然部分法院在处理涉老问题上探索出一套比较成熟的经验模式,但整体上我国涉老纠纷仍存在着较多困境。
其一,纠纷解决机制整体滞后。纠纷解决机制一方面存在经验积累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在涉老纠纷宣传上较为滞后。对于前者,大多数法院仍然处于初期的探索阶段,在经验总结上滞后;后者则表现在社会对于适老化纠纷解决的关注度不够。调研中不少老人表示并未听过适老化专业法庭,也不曾了解针对老年人设置的便利性保障措施。这表明我国在涉老纠纷的宣传上力度不够。理论上的经验缺乏以及实践中的较少宣传,使得我国涉老纠纷解决机制整体呈现滞后的状态。
其二,前端解决机制关注不够。社会治理呈现多元化,诉讼解决与非诉讼解决相互协调。基层作为矛盾发生的初始地,贴近居民生活的优势使得其能更早更快地发现纠纷,并且基层处在纠纷解决的前端,对于纠纷的化解、避免矛盾的升级以及预防纠纷的产生发挥着重要作用。
其三,涉老诉讼保障不足。在诉讼准备环节,老年人获得的诉讼支持不足。在调研过程中,部分老年人提到制约诉讼解决的一大原因是经济条件:老年人无力承担诉讼费用,难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困难。涉老纠纷的处理存在实践与理论割裂的局面: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具有相关规定,能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但实践中仍然大量存在老年人无力诉讼的问题。在诉讼活动中,尽管部分地区设立了适老化专业法庭,但除了形式上的适老化改造之外仍然需要实质性的适老化支持,例如法官是否具备审理涉老案件的经验。
总而言之,虽然各地区进行改革,但涉老纠纷的处理机制整体滞后。法院注重对诉讼服务进行适老化改造,却忽视了纠纷的前端解决机制在涉老纠纷中的关键性作用。整体上适老化专业法庭构建较少,且在实质解决涉老纠纷的问题上仍有不足。
四、涉老纠纷的完善思路
基于实践中涉老纠纷解决现状的困境分析,对其完善路径既要从思想出发,树立良好的尊老风尚,也要落实在实践,注重涉老纠纷解决机制构造的全面化和实质化,能实质性地解决涉老纠纷。
(一)思想上树立尊老风尚
人口的老龄化不仅需要社会的适老化改造,更要加强尊老的思想教育。在日常生活中,以社区为代表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可通过传播优秀传统文化等方式加强尊老宣传,形成良好风尚。在调解和诉讼过程中,相关人员也要将思想宣传贯彻始终,尤其是涉及赡养等问题的家事案件,相关人员要通过思想宣传提高纠纷调解的成功率。
(二)关注老年人心理健康
老年人对子女具有高度依赖性,保持家庭成员之间良好的关系,消除家庭成员矛盾对立在涉老纠纷解决中具有现实意义。在涉老纠纷中,不仅要实现纠纷的解决,更要在解决的过程中关注老年人的心理健康,及时对老年人进行心理疏导。近些年来,涉老离婚案件逐渐增多,这体现了部分老年人在退休之后难以适应,情绪波动较大。因此,要及时有效地关注老年人的心理健康,防止纠纷升级。
(三)重视纠纷的前端治理
涉老纠纷的解决应高度关注前端治理。涉老纠纷的前端治理是指,依靠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及时应对老年人的纠纷,加强涉老纠纷的诉源治理,防止矛盾升级。很多情况下,诉讼并不是解决纠纷最有利的方式。尤其是涉及家庭成员内部矛盾的涉老纠纷,老年人倾向选择非诉讼解决,社区便发挥着重要作用。社区是老年人及其家庭成员居住的场所,社区的工作人员深入群众内部,能够及时了解纠纷发生,提供更具针对性和有效性的处理方案,实质性化解矛盾。依靠基层群众进行前端治理,就地化解矛盾,在新时代社会治理中具有治理优势,在涉老纠纷解决中发挥重要作用。除此之外,也要充分发挥前端治理对矛盾的预防作用。基层组织可以通过开展活动、举办讲座等方式,向老年人进行普法教育,或者是帮助老年人建立良好的家庭环境,在前端预防矛盾的产生。
(四)诉讼服务的实质性改造
除了重视纠纷解决的前端机制之外,也要发挥好司法的保障性作用。随着现代社会越来越专业化的发展,司法需要对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突出问题作出回应。要进一步完善涉老纠纷的诉讼服务改造,实质化地解决涉老纠纷。其一,设立适老化专业法庭。除了提供适老服务之外,法院有必要设立专业法庭,专门审理涉老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明确提出“加强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随着审判专业化进程持续推进,涉老案件也逐渐被纳入这一进程当中。通过设立专业化的法庭,涉老案件能够得到集中有效地审理。其二,增强专业化审理。构建专业化的法庭,要选任有丰富经验的法官处理涉老纠纷,并且要加强在案件中的经验总结。坚持问题导向,主动化解纠纷难题,实质性解决涉老难题。例如,针对老年人起诉难的问题,基层法院应当主动与法律援助机构、律协等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及时为起诉难的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朝阳区亚运村法庭针对老年人的涉老监护案件进行探索,引入了家事调查制度以及监护通报制度,既能促进社区履行监督职责,又能及时解决老年人监护问题;还有的法院探索出了针对赡养案件的“双优先”原则,为维护老年人权益,对涉老案件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可见,仅对涉老案件进行形式上的适老化改革是不够的,法院还需要在实际审理中增强其专业性,边审理边探索,总结出一条能实质化解决涉老纠纷的路径。
(五)各地注重经验总结
涉老纠纷的解决要形成一条既具有当地特色,又具有普适性的道路,各地区在探索涉老纠纷解决路径时要注重经验的总结,合理借鉴其他地区较为成熟的经验,并结合本地特色加以完善。作为率先探索建设老年法庭的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在经验总结方面走在前列,其自2010年起开始发布涉老民事案件年度审判白皮书,不仅注重对涉老案件的特点以及不同的案件类型进行分析,还对下一步完善方向提出建议。其他地区的法院可以借鉴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的工作方式,及时对本地区的涉老纠纷作出总结及完善建议。加强经验总结不仅能促进本地区涉老纠纷的解决,还能为其他地区的完善发展提供借鉴的模板,整体上促进我国涉老纠纷解决路径的构建。
为应对老龄化社会带来的问题,司法领域基于老年人纠纷的特点作出相应的改革措施。通过调研分析,实践中涉老案件仍存在较多困境亟待解决。在已有的适老化改革措施的基础上,涉老纠纷机制应进一步完善,重视前端机制的作用发挥,设置专业化法庭并加以实质化的改进,在顺应社会多元化治理的时代背景下,探索涉老纠纷多元化的解决路径。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